拖拉機保險條款
第二十五條 被保險人向本公司索賠時提供的各種單證必須真實可靠。被保險人如果有涂改、偽造單證或制造假案等欺騙行為,本公司有權拒絕賠償或追回已付賠款。
第二十六條 保險拖拉機發生保險事故,應當由第三方負責賠償時,被保險人應當向第三方索賠。如果被保險人向本公司提出賠償請求,本公司可以按照本條款的有關規定,先予賠償,但被保險人必須將向第三方追償的權利轉讓給本公司,并協助本公司向第三方追償。
第二十七條 被保險人自保險拖拉機修復或自交通事故處理結案之日起三個月內不提交本條款第二十四條規定的各種必要單證或自本公司書面通知被保險人領取賠款之日起一年內不領取應得的賠款,即作為自愿放棄權益。
其他事項
第二十八條 保險拖拉機應當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檢驗合格。
第二十九條 本條款拖拉機損失險中所稱“保險拖拉機”是指機身和拖斗。
本條款第三者責任險中所稱“保險拖拉機”是指機身、拖斗以及由機身牽引或懸掛的農機具。
第三十條 本條款中的實際價值是指保險合同簽訂地該拖拉機市價。
第三十一條 被保險人和本公司發生爭議不能達成協議時,可以申請仲裁機關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附表 拖拉機保險費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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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拖拉機損失險 │ 第三者責任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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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固定保險費(元) │
│ 科 類 │基本保│費 率├──────────┬────────┤
│ │險費 │(%)│每次事故賠償限額2萬│每次事故無限額,│
│ │(元)│ │元,非道路事故人身傷│非道路事故人身傷│
│ │ │ │害賠償限額5千元 │害賠償限額1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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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扶拖拉機 │ 30 │ 0.5 │ 50 │ 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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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四輪拖拉機│ 35 │ 0.5 │ 50 │ 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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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中型拖拉機│ 45 │ 0.6 │ 95 │ 1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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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表列以外的拖拉機由各保險公司另行訂費,并將型號、規格、保費(含計算辦法)等在“特別約定”欄中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