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保人壽保險有限公司子女教育婚嫁備用金保險條款
[釋義]
第二十三條 本條款所述“意外傷害”是指外來的、突然的、非本意的使被保險人或投保人身體受到劇烈傷害的客觀事件。
第二十四條 本條款所述“身體高度殘疾”是指下列情事之一:
一、雙目失明;(注1)
二、言語(注2)或咀嚼(注3)機能完全永久喪失;
三、中樞神經或胸、腹部臟器極度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為維護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注4)
四、兩手腕關節喪失或兩足踝關節喪失;
五、一手腕關節及一足踝關節喪失;
六、一目失明和一手腕關節喪失或一目失明和一足踝關節喪失;
七、四肢機能完全永久喪失。
注:
1.失明的認定
(1)視力的測定,依據國際視力表兩眼分別依矯正視力測定。
(2)失明指視力永久在國際視力表0.02以下。
2.言語機能的喪失指下列情形之一:
(1)指構成語言的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四種語言能力中,有三種以上(含三種)喪失不能發出。
(2)聲帶全部剔除。
(3)因腦部言語中樞神經的損傷而患失語癥。
3.咀嚼機能的喪失指由于牙齒以外的原因所引起的機能障礙,以致不能做咀嚼運動,除流質食物外不能攝取食物的狀態。
4.為維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動,全需他人扶助者指食物攝取、大小便始末、穿脫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都不能自己完成,經常需要他人扶助的狀態。
5.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指經一百八十日后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而言。
第二十五條 本條款所稱“特種職業”是指投保人從事建筑、冶煉、勘探、航海、搬運、裝卸、伐木、井下采礦、高空作業、海上作業、航空執勤、職業體育及特技表演等十四種職業。
[其他]
第二十六條 本合同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對保險人請求給付保險金的權利,自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二十七條 本合同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非經投保人書面申請及保險人在保險單上批注,不發生效力。
第二十八條 本合同發生爭議且協商無效時,當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小學教育金 年繳費率表(年領金額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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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保年齡 │ 繳費至5歲 │ 躉繳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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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 │ 772.8190 │ 3872.61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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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960.5560 │ 4113.878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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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1245.5723 │ 4373.6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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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1728.2286 │ 4651.789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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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2719.8215 │ 4948.99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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