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物種植保險合同
保險金額、保險費
第七條 每畝保險金額按每畝保險產量與保險價格確定。
第八條 保險費按保險人規定的費率計收。
賠償處理
第九條 保險小麥在保險期限內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保險人在保險金額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一)全部損失
保險小麥發生下列雹災損失時視為全部損失:
1.收獲期前:
(1)90%(含)以上的小麥植株倒折;
(2)保險小麥損失嚴重,以至縣級(含縣)以上政府部門決定改種其他作物。
2.收獲期:實際產量不足正常產量的10%(含)。
全部損失時,保險人按下列賠償標準計算賠款:
生長階段
每畝最高賠償標準
返青至拔節期前
保險金額×30%
拔節期至抽穗期前
保險金額×40%
抽穗期至收獲期前
保險金額×80%
收獲期
保險金額×100%
保險小麥面積高于實際播種面積時,按實際播種面積計算賠償金額。
保險小麥絕產經一次性賠付后,保險責任即行終止。
(二)部分損失
保險小麥遭受雹災損失,凡未達到全損標準的為部分損失,部分損失按保險產量與實際產量的差額和保險價格計算賠償金額,實際產量根據政府有關部門測定的結果確定;實際產量達到或超過保險產量時,不發生賠款。小麥保險面積等于或高于實際播種面積時,按實際播種面積計算賠償金額;小麥保險面積低于實際播種面積時,如無法區分保險面積部分,按保險面積與實際播種面積的比例計算賠償金額。
第十條 如果保險小麥在遭受保險責任范圍內損失時,同時遭受非保險責任災害損失,對非保險責任災害造成的損失,應從保險損失中扣除。
第十一條 被保險人向保險人申請索賠時,應當提供保險單(證、分戶清單)、損失清單和有關部門的證明,各項單證、證明必須真實、合法,不得有任何欺詐。被保險人欺詐行為給保險人造成損失時,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保險人收到單證后,應當迅速審定、核實。
被保險人義務
第十二條 投保人應當在保險合同生效前按約定交付保險費。
第十三條 投保人應當按實際播種面積投保所有符合承保條件的小麥。
第十四條 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如有被保險人名稱變更、保險小麥發生權利轉讓或者保險小麥遭受其他原因損失時,被保險人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并根據保險人的有關規定辦理批改手續,或者協助保險人做好損失程度等記錄,以便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損失時,合理確定賠款。
第十五條 保險小麥發生雹災損失時,被保險人應當采取必要施救措施,同時在24小時內通知保險人,并協助查勘。
第十六條 被保險人如果不履行第十二條至第十五條約定的各項義務,保險人有權拒絕賠償,或從解約通知書送達15日后終止保險合同。
其他事項
第十七條 被保險人與保險人之間因本保險事宜發生爭議,可通過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按( )項辦法解決:
(1)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2)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八條 凡涉及本保險的約定均采用書面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