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保人壽保險有限公司子女教育婚嫁備用金保險條款
對于約定的某項保險金,若被保險人已開始領取但未領完而身故,則該項保險金的未領取部分由其法定繼承人一次性領取;對于約定的某項保險金,若被保險人在開始領取前身故,則保險人退還投保人就此項保險金已交保險費總計的兩倍,本合同效力即行終止。
責任免除
第八條 投保人因下列情事之一致身故或身體高度殘疾時,保險人不負給付生活安定保險金及免繳以后各期保險費的責任:
一、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在本合同生效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內自殺或故意自傷身體,
三、故意犯罪、吸毒、毆斗、酒醉;
四、戰爭、軍事行動或動亂;
五、患獲得性免疫缺陷綜合癥(艾滋病)及其并發癥、性病、先天性疾病或遺傳性疾病;
六、核爆炸、核輻射或核污染;
七、無駕駛執照、酒后駕駛。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保險費的繳付,寬限期間及合同效力的中止
第九條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險費,應依照本保險單所載繳付方法及日期,向保險人繳付并索取憑證妥為保存。如保險人派員前往收取時,應向該收費員繳付并索取憑證妥為保存。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險費到期未繳付時,自保險單所載繳付日期的次日起六十日為寬限期間;逾寬限期間仍未繳付、投保人事前以書面形式反對保險費自動墊交的,本合同自寬限期間終了的次日起效力中止。如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保險人仍負保險責任,但應從給付保險金中扣除欠繳的保險費及利息。
保險費的墊交
第十條 保險費超過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而本保險單當時的現金價值又足以墊交保險費及利息時,除投保人事前另以書面形式作反對聲明外,保險人將自動墊交該保險單應交的保險費及利息,以維持本合同繼續有效。如發生保險事故,保險人將從給付的保險金中扣除保險人墊交的保險費及利息。
保險費超過寬限期間仍未交付,投保人事前并未以書面形式作反對自動墊交的聲明,而本保險單當時的現金價值又不足以墊交一期保險費及利息時,本合同效力即行終止。
合同效力的恢復
第十一條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投保人可在效力中止日起兩年內,填妥復效申請書及被保險人健康聲明書申請復效。經保險人同意并且投保人補繳所欠的保險費及利息后,合同效力恢復。
身體高度殘疾鑒定
第十二條 投保人因疾病或意外傷害致身體高度殘疾,應在治療結束后,由保險人指定或認可的醫療機構進行鑒定。如果自投保人患病或遭受意外傷害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治療仍未結束,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體情況進行鑒定。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第十三條 投保人、被保險人應于知悉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十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保險人,并應于保險事故發生后三十日內向保險人申請給付保險金。
保險金的申請與給付手續
第十四條 被保險人申請領取小學教育保險金、初中教育保險金、高中教育保險金、大學教育保險金、婚嫁保險金時,應出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及保險金申請書;
二、最近一次保險費的繳費憑證;
三、被保險人的戶籍證明與身份證件。
第十五條 被保險人申請領取生活安定保險金時,應出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及保險金申請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