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保人壽保險有限公司養老金還本保險條款
保險合同構成
第一條 養老金還本保險合同(以下簡稱本合同)由保險單及本合同所載條款、聲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關的投保單、復效申請書、健康聲明書,及其他約定書共同構成。
投保條件
第二條 凡年齡在16周歲以上65周歲以下,身體健康者,均可作為被保險人,由其本人或對其具有保險利益的人作為投保人,向中保人壽保險有限公司(以下稱保險人)投保本保險。
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也可以作為投保人,為其成員向保險人投保本保險。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繳付保險費
第三條 保險人應負的保險責任,自投保人繳付第一期保險費且保險人同意承保而簽發保險單時開始。除另有約定外,保險單簽發日即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對應日為生效對應日。
保險費繳付方式有月繳、年繳及躉繳三種,由投保人在投保時選擇。
保險人簽發的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保險期間
第四條 本合同的保險期間包括保險費交付期與養老金領取期。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保險單上約定的開始領取養老金的時間止為保險費交付期。被保險人生存至開始領取養老金時間的次月起至其身故時止為養老金領取期。
保險責任
第五條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若被保險人身故,保險人承擔以下保險責任:
一、被保險人于保險費交付期內因意外傷害而身故時,保險人按歷年所交保險費之和的三倍給付意外身故保險金;
二、被保險人于保險費交付期內因疾病而身故時,保險人按歷年所交保險費之和的一點五倍給付疾病身故保險金;
三、被保險人于養老金領取期內身故時,保險人按歷年所交保險費之和給付身故保險金。
保險人給付身故保險金之后,本合同效力即行終止。
第六條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被保險人生存至保險單約定的領取養老金年齡時,保險人按附表一的規定向被保險人給付養老金,直至被保險人身故時止。
責任免除
第七條 被保險人因下列情事之一致身故時,保險人不負本合同規定的保險責任:
一、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在本合同生效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內自殺或故意自傷身體;
三、故意犯罪、吸毒、毆斗、酒醉;
四、戰爭、軍事行動或動亂;
五、患獲得性免疫缺陷綜合癥(艾滋病)及其并發癥、性病、先天性疾病或遺傳性疾病;
六、核爆炸、核輻射或核污染;
七、無駕駛執照、酒后駕駛。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保險費的繳付,寬限期間及合同效力的中止
第八條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險費,應依照本保險單所載繳付方法及日期,向保險人繳付并索取憑證妥為保存。如保險人派員前往收取時,應向該收費員繳付并索取憑證妥為保存。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險費到期未繳付時,自保險單所載繳付日期的次日起六十日為寬限期間;逾寬限期間仍未繳付的,本合同自寬限期間終了的次日起效力中止。如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保險人仍負保險責任,但應從給付保險金中扣除欠繳的保險費及利息。
合同效力的恢復
第九條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投保人可在效力中止日起兩年內,填妥復效申請書及被保險人健康聲明書申請復效。經保險人同意并且投保人補繳所欠的保險費及利息后,合同效力恢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