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保人壽保險有限公司團體福利保險條款
保險合同構成
第一條 團體福利保險合同(以下簡稱本合同)由保險單、及本合同所載條款、聲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關的投保單、復效申請書及其他約定書共同構成。
投保條件
第二條 凡機關、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和社會團體的在職人員,年滿16周歲,身體健康并能正常工作的人,均可以作為被保險人,由其所在單位統(tǒng)一向中保人壽保險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保險人)投保本保險。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繳付保險費
第三條 保險人應負的保險責任,自投保人繳付保險費且保險人同意承保而簽發(fā)保險單時開始。除另有約定外,保險單簽發(fā)日即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對應日為生效對應日。
本合同保險費繳付方式為躉繳。
保險人簽發(fā)的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基本保險金額
第四條 本合同所指基本保險金額為被保險人開始領取養(yǎng)老金時第一次應領取的金額。
保險責任
第五條 在本保險合同有效期內,保險人負以下保險責任:
一、被保險人在約定領取養(yǎng)老金年齡(男性60周歲,女性55周歲)的生效對應日前因遭受意外傷害或因疾病而身故,保險人將按保險單列明的基本保險金額的二十倍給付身故保險金,并無息退還所交的保險費,保險合同效力即行終止。
二、被保險人生存至約定領取養(yǎng)老金年齡及以后,保險人每年于生效對應日給付養(yǎng)老金,給付額度從被保險人第二次領取養(yǎng)老金開始按保險單所列明的基本保險金額的10%遞增,直至被保險人身故為止。若被保險人領取養(yǎng)老金不足十年身故,其身故保險金的受益人可以繼續(xù)領取,直至領滿十年為止。
三、被保險人生存至65周歲及以后,保險人每年于生效對應日按保險單所列明的基本保險金額的10%給付祝壽金,直至被保險人身故為止;
四、被保險人生存至75周歲及以后,保險人每年于生效對應日按保險單所列明的基本保險金額的40%給付老年看護金,直至被保險人身故為止;
五、被保險人在約定領取養(yǎng)老金年齡的生效對應日以后身故,保險人將按保險單列明的基本保險金額的三倍給付身故保險金。屆時,若被保險人已領滿十年養(yǎng)老金,保險合同效力在保險人給付身故保險金之后即行終止;若被保險人領取養(yǎng)老金未滿十年,保險合同效力在被保險人身故保險金的受益人領滿十年養(yǎng)老金時即行終止。
責任免除
第六條 被保險人因下列情事之一致身故時,保險人不負保險責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或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二年內自殺或故意自傷身體;
三、故意犯罪、吸毒、毆斗、酒醉;
四、戰(zhàn)爭、軍事行動或動亂;
五、患獲得性免疫缺陷綜合癥(艾滋病)及其并發(fā)癥、性病、先天性疾病或遺傳性疾病;
六、核爆炸、核輻射或核污染;
七、無駕駛執(zhí)照、酒后駕駛。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第七條 投保人、受益人應于知悉保險事故發(fā)生之日起十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保險人,并應于保險事故發(fā)生后三十日內向保險人申請給付保險金。
保險金的申請與給付手續(xù)
第八條 被保險人申請領取養(yǎng)老金、祝壽金、老年看護金時,應出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保險單、投保單位證明或保險人認可的其他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