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保險協(xié)議書(通用3篇)
社會保險協(xié)議書 篇1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公司乙方: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因乙方個人原因,于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日向甲方申請,由甲方為其代繳:□基本養(yǎng)老保險□基本醫(y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yè)保險□生育保險□公積金(以下簡稱五險一金)。經(jīng)雙方協(xié)商一致,達成如下協(xié)議
一、簽訂本協(xié)議時,根據(jù)_______________市社保局統(tǒng)一標準,乙方的社會保險每月需繳納_______________元,公積金每月需繳納_______________元,以上二項每月需繳納費用共計_______________元。乙方同意并認可上述繳納費用及標準。
二、乙方按照每個月為一個周期,在甲方代繳前,每周期提前天一次性支付完畢當個周期的費用,從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月開始。
三、乙方對向甲方支付的款項有異義,應在付款之日起至下一個月的日前向甲方提出,經(jīng)核對后,進行多退少補,否則視為乙方確認扣款金額無誤。
四、甲方為乙方代繳的五險一金繳費基數(shù)為南京市社保局統(tǒng)一標準,企業(yè)和個人承擔的費用以及由此產(chǎn)生的所有費用均由乙方個人全額承擔,甲乙雙方不存在實際勞動關系及其他任何經(jīng)濟糾紛。五、在甲方為乙方代繳五險一金期間,預計發(fā)生的所有費用,乙方應當以現(xiàn)金形式支付給甲方,否則甲方有權終止為乙方代繳五險一金,無論甲方事先有無通知乙方,由此產(chǎn)生的法律后果均由乙方自行承擔,乙方承諾放棄向甲方主張任何經(jīng)濟索賠等任何權利,一切事宜與甲方無關。
六、乙方支付給甲方費用后,由甲方提供相應款項收據(jù)給乙方;待甲方在一個會計年度向勞動與社會保障局獲取職工社保信息后,向乙方提供一個會計年度所代繳的社保信息。
七、乙方如未按期支付五險一金費用,甲方有權停止辦理。
八、其他1.乙方不去甲方上班,不提供實質勞動,不受甲方管理,甲方無須支付乙方工資、獎金等物質待遇。乙方除因本協(xié)議目的而使用甲方名義外,不得對外代表甲方改造任何職務行為。2.乙方在此期間發(fā)生人身意外傷害,應向第三方主張侵權索賠,甲方不提供乙方工傷待遇。
九、本協(xié)議一式貳份,甲乙雙方各執(zhí)一份,經(jīng)甲、乙雙方蓋章簽字后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
社會保險協(xié)議書 篇2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根據(jù)《北京市失業(yè)保險規(guī)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99年第38號)規(guī)定,雙方簽訂如下協(xié)議:
1、甲乙方同意按月(一年)以支票或現(xiàn)金方式,收繳失業(yè)保險費。協(xié)議雙方須嚴格按本協(xié)議規(guī)定執(zhí)行。
2、甲方在規(guī)定時間內,將乙方繳納的失業(yè)保險費全額上繳北京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
3、本協(xié)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zhí)一份。
4、本協(xié)議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執(zhí)行。
甲方(收繳單位)(蓋章):_________ 乙方(付款單位)(簽字):_________
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社會保險協(xié)議書 篇3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保險合同由保險條款、投保單、保險單、批單和特別約定組成。凡涉及本保險合同的約定,均應采用書面形式。
第二條 本保險合同中的拖拉機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含港、澳、臺地區(qū))行駛的輪式拖拉機。本保險合同也適用于輪式收割機。
第三條 本保險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除投保人、被保險人、保險人以外的,因保險拖拉機發(fā)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傷亡或財產(chǎn)損失的保險拖拉機下的受害者。
第四條 本保險合同為不定值保險合同。保險人按照承保險別承擔保險責任,附加險不能單獨承保。不定值保險合同是指雙方當事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不預先確定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而是按照保險事故發(fā)生時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確定保險價值的保險合同。
第二章 保險責任
第五條 拖拉機損失保險:
(一)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員在使用保險拖拉機過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險拖拉機的損失,保險人負責賠償:
1.碰撞、傾覆、墜落;
2.火災、爆炸;
3.外界物體墜落、倒塌;
4.暴風、龍卷風;
5.雷擊、雹災、暴雨、洪水、海嘯;
6.地陷、冰陷、崖崩、雪崩、泥石流、滑坡;
7.載運保險拖拉機的渡船遭受自然災害(只限于有駕駛人員隨車照料者)。
(二)發(fā)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為防止或者減少保險拖拉機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費用,由保險人承擔,最高不超過保險金額的數(shù)額。
第六條 第三者責任保險:
(一)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員在使用保險拖拉機過程中發(fā)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傷亡或財產(chǎn)直接損毀,依法應當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jīng)濟賠償責任,保險人負責賠償。
(二)經(jīng)保險人事先書面同意,被保險人因本條(一)所列原因給第三者造成損害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訴訟的,對應由被保險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訴訟費用以及其他費用,保險人負責賠償;賠償?shù)臄?shù)額在保險單載明的責任限額以外另行計算,最高不超過責任限額的30%。
第三章 責任免除
第七條 保險拖拉機的下列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自然磨損、朽蝕、故障、輪胎單獨損壞;
(二)玻璃單獨破碎、無明顯碰撞痕跡的機身劃痕;
(三)人工直接供油、高溫烘烤造成的損失;
(四)自燃以及不明原因引起火災造成的損失;自燃是指因保險拖拉機的電器、線路、供油系統(tǒng)發(fā)生故障或所載貨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燒。
(五)遭受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后,未經(jīng)必要修理繼續(xù)使用,致使損失擴大的部分;
(六)在淹及排氣筒或進氣管的水中啟動,或被水淹后未經(jīng)必要處理而啟動拖拉機,致使發(fā)動機損壞;
(七)保險拖拉機所載貨物掉落、泄漏、撞擊造成的損失。
第八條 保險拖拉機造成下列第三者的人身傷亡或財產(chǎn)損失,不論在法律上是否應當由被保險人承擔經(jīng)濟賠償責任,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
(一)被保險人及其家庭成員的人身傷亡、所有或代管的財產(chǎn)的損失;
(二)保險拖拉機駕駛人員及其家庭成員的人身傷亡、所有或代管的財產(chǎn)的損失;
(三)保險拖拉機上其他人員的人身傷亡或財產(chǎn)損失;
(四)第三者停業(yè)、停駛、停電、停水、停氣、停產(chǎn)、通訊中斷的損失以及其他各種間接損失;
(五)精神損害賠償;
(六)保險拖拉機拖帶車輛或被其他車輛拖帶時造成的第三者人身傷亡或財產(chǎn)損失。
第九條 下列情況下,不論任何原因造成保險拖拉機損失、第三者人身傷亡或財產(chǎn)損失,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
(一)地震、戰(zhàn)爭、軍事沖突、恐怖活動、暴亂、扣押、罰沒、政府征用;
(二)測試,在營業(yè)性維修場所修理、養(yǎng)護期間;
(三)利用保險拖拉機從事違法活動;
(四)駕駛人員飲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藥物麻醉后使用保險拖拉機;
(五)保險拖拉機肇事逃逸;
(六)因污染(含放射性污染)造成的損失;
(七)被盜竊、搶劫、搶奪,以及因被盜竊、搶劫、搶奪受到損壞或車上零部件、附屬設備丟失,或第三者人身傷亡或財產(chǎn)損失;
(八)保險拖拉機或第三者財產(chǎn)因市場價格變動造成的貶值、修理后因價值降低引起的損失;
(九)非被保險人允許的駕駛人員使用保險拖拉機;
(十)被保險人或駕駛人員的故意行為。
第十條 其他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和費用。
第四章 保險金額責任限額
第十一條 拖拉機損失保險的保險金額由投保人和保險人在投保時保險拖拉機的實際價值以內協(xié)商確定。
第十二條 第三者責任保險每次事故的責任限額,由投保人和保險人在2萬元至20萬元之間協(xié)商確定。
第五章 保險期限
第十三條 除另有約定外,輪式拖拉機保險期限為一年,收割機保險期限為一個月,均以保險單載明的起訖時間為準。
第六章 保險人義務
第十四條 保險人在承保時,應向投保人說明投保險種的保險責任、責任免除、保險期限、保險費及支付辦法、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義務等內容。
第十五條 保險人應及時受理被保險人的事故報案,并盡快進行查勘。保險人接到報案后48小時內未進行查勘且未給予受理意見,造成財產(chǎn)損失無法確定的,以被保險人提供的財產(chǎn)損毀照片、損失清單、事故證明和修理發(fā)票作為賠付理算依據(jù)。
第十六條 保險人收到被保險人的索賠請求后,應當及時作出核定。
(一)保險人應根據(jù)事故性質、損失情況,及時向被保險人提供索賠須知;審核索賠材料后認為有關的證明和資料不完整的,應當及時通知被保險人補充提供有關的證明和資料。
(二)在被保險人提供了各種必要單證后,保險人應當迅速審查核定,并將核定結果及時通知被保險人。
(三)對屬于保險責任的,保險人應在與被保險人達成賠償協(xié)議后10日內支付賠款。
第十七條 保險人對在辦理保險業(yè)務中知道的投保人、被保險人的業(yè)務和財產(chǎn)情況及個人隱私,負有保密的義務。
第七章 投保人、被保險人義務
第十八條 投保人應如實填寫投保單并回答保險人提出的詢問,履行如實告知義務。
第十九條 除另有約定外,投保人應當在保險合同成立時一次交付保險費。保險費交付前發(fā)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條 發(fā)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應當及時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施救和保護措施,防止或者減少損失,并在保險事故發(fā)生后48小時內通知保險人。否則,造成損失無法確定或擴大的部分,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一條 發(fā)生保險事故后,被保險人應當積極協(xié)助保險人進行現(xiàn)場查勘。被保險人在索賠時應當提供有關證明和資料。引起與保險賠償有關的仲裁或者訴訟時,被保險人應當及時書面通知保險人。
第八章 賠償處理
第二十二條 被保險人索賠時,應當向保險人提供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有關的證明和資料。被保險人應當提供保險單、損失清單、有關費用單據(jù)、保險拖拉機行駛證和發(fā)生事故時駕駛人員的駕駛證。屬于道路交通事故的,被保險人應當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或法院等機構出具的事故證明、有關的法律文書(裁定書、裁決書、調解書、判決書等)。屬于非道路交通事故或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不進行處理的事故的,應提供相關的事故證明。
第二十三條 因保險事故損壞的保險拖拉機或第三者財產(chǎn),應當盡量修復。修理前被保險人應當會同保險人檢驗,協(xié)商確定修理項目、方式和費用。否則,保險人有權重新核定或拒絕賠償。
第二十四條 保險人依據(jù)保險拖拉機駕駛人員在事故中所負的責任比例,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二十五條 拖拉機損失保險按下列方式賠償:
(一)部分損失:在保險金額內,以實際修理費用計算賠償。
(二)全部損失:按保險金額計算賠償。
(三)拖拉機損失保險的施救費用在保險拖拉機損失賠償金額以外另行計算,最高不超過保險金額的數(shù)額。被施救的財產(chǎn)中,含有本保險合同未承保財產(chǎn)的,按保險拖拉機與被施救財產(chǎn)價值的比例分攤施救費用。
第二十六條 保險拖拉機遭受損失后的殘余部分歸被保險人,由雙方協(xié)商確定其價值,并在賠款中扣除。
第二十七條 第三者責任保險發(fā)生保險事故后,保險人按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規(guī)定的賠償范圍、項目和標準以及本保險合同的約定,在保險單載明的責任限額內核定賠償金額。未經(jīng)保險人書面同意,被保險人自行承諾或支付的賠償金額,保險人有權重新核定。不屬于保險人賠償范圍或超出保險人應賠償金額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八條 根據(jù)保險拖拉機駕駛人員在事故中所負責任,保險人在保險單載明的保險金額(責任限額)內,按下列免賠率免賠:
(一)負全部責任的免賠率為10%,負主要責任的免賠率為8%,負同等責任的免賠率為5%,負次要責任的免賠率為3%。
(二)單方肇事事故免賠率為10%。單方肇事事故是指不涉及與第三方有關的損害賠償?shù)氖鹿剩话ㄒ蜃匀粸暮σ鸬氖鹿省?/p>
(三)保險拖拉機發(fā)生第五條(一)的1、2、3列明的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應當由第三方負責賠償?shù),確實無法找到第三方時,免賠率為10%。
第二十九條 保險車輛重復保險的,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合同的保險金額(責任限額)與各保險合同保險金額(責任限額)的總和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其他保險人應承擔的賠償金額,保險人不負責墊付。
第三十條 保險人受理報案、現(xiàn)場查勘、參與訴訟、進行抗辯、向被保險人提供專業(yè)建議等行為,均不構成保險人對賠償責任的承諾。
第三十一條 當一次保險事故中保險拖拉機損失的賠款金額與免賠金額之和(不含施救費)達到保險金額或保險拖拉機發(fā)生全部損失時,拖拉機損失保險的保險責任終止,保險人不退還拖拉機損失保險的保險費。
第三十二條 第三者責任保險賠款金額經(jīng)保險人與被保險人協(xié)商確定后,對被保險人追加的索賠請求,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三條 第三者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獲得賠償后,該保險項下的保險責任繼續(xù)有效,直至保險期限屆滿。
第九章 合同變更和終止
第三十四條 保險合同的內容如需變更,須經(jīng)保險人與投保人書面協(xié)商一致。
第三十五條 在保險期限內,保險拖拉機轉賣、轉讓、贈與他人,被保險人應書面通知保險人并辦理批改手續(xù)。未辦理批改手續(xù)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六條 保險責任開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險合同的,應當向保險人支付應交保險費3%的退保手續(xù)費,保險人應當退還保險費。保險責任開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險合同的,自通知保險人之日起,保險合同解除。保險人按短期月費率收取自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間的保險費,并退還剩余部分保險費。
第十章 爭議處理
第三十七條 因履行本保險合同發(fā)生爭議的,由當事人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的,提交保險單載明的仲裁委員會仲裁。保險單未載明仲裁機構或者爭議發(fā)生后未達成仲裁協(xié)議的,可向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起訴。
第三十八條 本保險合同爭議處理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第十一章 其他
第三十九條 保險人按照保險監(jiān)管部門批準的機動車輛保險費率規(guī)章計算保險費。
第四十條 在投保第三者責任保險的基礎上,投保人可附加投保車上人員責任險。附加險條款與本保險條款抵觸的,以附加險條款為準;附加險條款未盡事宜,以本保險條款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