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不可撤銷保證書
第七條 保證
本保證人的財產狀況足以保證本保證人有能力履行此項保證;
本保證人愿以所擁有的全部財產(包括家庭財產)承擔擔保責任;從本保證書簽訂之日起,本保證人在未征得貴行同意的情況下將不再自行處分上述財產(包括設定抵押、質押、轉讓等),如貴行認為有必要,可對上述財產進行保險、設定抵押、質押等,本保證人保證協助辦理上述一切手續;
保證期間,未經貴行書面同意,本保證人也承諾不向第三方提供超出本保證人自身負擔能力的擔保;如以上資產尚不足以承擔保證責任的,本保證人保證對不足部分繼續承擔清償責任。
本保證人愿意向貴行提供全部資產清單,如貴行認為必要,可對清單中的財產進行評估,評估費用由本保證人承擔,本保證人保證對清單中所列的財產依法享有所有權或處分權;
第八條 提前承擔保證責任
保證期間,出現主合同項下的違約情形或貴行認為足以影響債權實現的其他情形時,宣布債務提前到期的,貴行有權要求本保證人在該提前到期日起承擔保證責任,本保證人同意按貴行要求承擔保證責任。
第九條 應付款項的劃收
對于本保證人在保證范圍內的全部應付款項,貴行有權從本保證人在中信銀行系統開立的賬戶中予以扣收。
第十條 其他事項
一、保證期間,貴行有權對本保證人的資金和財產狀況進行監督,本保證人應如實提供有關資料;
二、本保證人承諾將對債務人使用借款的情況進行監督;
三、本保證人在此授權貴行,在貴行認為必要的時候以貴行的名義處理本保證人到期債權的求償和追索事宜,由此得到的款項優先清償對貴行的債務;
四、
五、
第十一條 合同爭議解決方式
本保證書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可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按以下第 種方式解決:
(壹)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
(貳)提交 仲裁委員會(仲裁地點為 ),按照申請仲裁時該會現行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
在訴訟或仲裁期間,本合同不涉及爭議部分的條款仍須履行。
第十二條 生效
本保證書自本保證人簽字之日后生效。
第十三條 聲明
一、本保證人清楚地知悉貴行的經營范圍、授權權限;
二、本保證人已閱讀本保證書的所有條款,對本保證書條款的含義及相應的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曉并充分理解;
三、本保證人有權簽署本保證書;
四、本保證人清楚地知悉 為貴行授權的經辦行。在本保證書生效后,經辦行有權以自己的名義負責主合同及本保證書的實際履行(全部或部分)、債務催收、訴訟/仲裁和執行,并在相關的材料或憑證上加蓋經辦行的公章或相關業務章。
保證人(簽字并加按指模):
身份證號碼:
住所: 郵政編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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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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