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品保證書匯編(通用3篇)
產品保證書匯編 篇1
"茂日化"系列涂料是茂名日化涂料有限公司生產的新型水性環保功能涂料,其質量已由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承擔保證保險責任。為使用戶放心消費,本公司作出如下質量保證:
1、本公司出廠的屋面隔熱防滲涂料、外墻隔熱防滲涂料的技術指標,保證符合Q/MRH01—20xx標準;墻面彈性拉毛涂料的技術指標,保證符合GB/T9755—1997標準;納米超強彈性防水涂料的技術指標和環保指標,保證符合Q/MRHT2—20xx標準及GB/18582—20xx標準;超級環保內外墻粉末涂料的技術指標和環保指標,保證符合Q/MRHT3—20xx標準及GB/18582—20xx標準。用戶如證實所用"茂日化"產品質量不符上述標準,本公司將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
2、用戶必須按本公司施工規定規范施工,并做好齊全、完整、有效的施工記錄(內容包括:施工時間、地點、面積,施工環境溫度、濕度,施工人員,施工過程等),否則,出現質量問題本公司概不負責。
3、若因建筑用材不達標而造成施工出現裂縫導致涂層受損,或因用戶施工不當造成涂層受損,此責任不屬公司承保之列,但本公司可根據用戶需要提供快速有效的技術報務。
茂名日化涂料有限公司
20xx年五月十五日
產品保證書匯編 篇2
第一條保證內容
1、關于經營資格的保證
甲乙雙方保證提供的營業執照、供貨資質及合法授權真實有效。
2、甲方供應產品都有合格的《質量檢測報告》和相關的產品合格證,符合國家的相關規定。
3、甲方供應產品經乙方書面確認供應品牌及型號后,未經乙方同意不得作隨意更換。
4、供應產品的保質期不低于(月/XX年),自產品經乙方驗收并調試投入使用之日起計算。
5、甲方認可乙方的產品驗收制度,并在對供應產品進行驗收時,嚴格遵守乙方的驗收制度。
6、對未通過驗收的產品,保證乙方在規定時間內補充或更換合格的產品;對通過驗收的產品,在乙方投入使用之前,出現相關證照不全、品牌不符及質量問題的,保證無條件退貨,并沒收保證金,并承擔乙方相應的經濟損失;對通過驗收并投入使用的產品,因產品質量產生任何問題,乙方有權無條件退貨。
第二條保證方式
本保證未經乙方方同意不可撤銷。只要甲方提供的機器在規定期限內存在質量或故障問題,(保證人)自愿承擔連帶付款及賠償義務。
第三條保證期間
甲方提供的產品調試期為XX年,保證人提供產品質量保證金X元(人民幣)。保證人自愿保證在半XX年內若產品出現任何問題,乙方依約沒收全部個人保證金。保證期間為XX年,保證期間為甲方提供產品并在產品出現故障后的最近一次的調試時間起算。
第四條保證范圍
1、本保證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合同項下的債務本金、利息、罰金、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為實現債權而實際發生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訴訟費、律師費、調查費及相關費用)。
2、因甲方供應貨物的質量問題,對貴公司造成了不良影響的,甲方愿承擔該批貨物價款倍的罰款,并承擔由此所造成的經濟損失及法律責任。
第五條爭議解決
當雙方發生糾紛時,可通過以下途徑解決:
1、雙方自愿協商解決;
2、因本保證而造成的任何糾紛,均提交本擔保書簽訂地甲方總部所在地(廈門市湖里區)法院法律訴訟解決。
保證人:
20xx年X月XX日
產品保證書匯編 篇3
為維護廣大消費者的切身利益,確保我公司產品的質量安全,特擬定本產品質量保證書。
一、嚴格遵守《產品質量法》、《計量法》、《食品衛生法》、《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試行條例》以及相關的法律、法規的規定。在生產和加工食品時,確保在取得生產許可資質的前提下組織生產和銷售。
二、保證具有與食品生產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熟練技術工人和質量工作人員。保證從事食品生產加工的人員身體健康,無傳染性疾病,保持良好的個人衛生。
三、保證在生產全過程實行標準化管理,從原材料采購、產品出廠檢驗到售后服務實施有效的過程質量管理。
四、保證按照合法有效的產品標準組織生產,產品質量符合相應的強制性標準,對無強制性標準規定的,明示企業所采用的標準,并按明示的標準組織生產。
五、保證具備持續保證產品質量的環境條件,保證具備持續保證產品質量的生產設備、工藝設備和相關輔助設備,具有與確保產品質量合格相適應的原料處理、加工、貯存等設施。
六、保證食品加工工藝流程科學、合理,生產加工過程嚴格、規范,并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交叉感染,對生產關鍵點進行嚴格控制。
七、保證生產食品所用的原材料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和標準,嚴格進貨驗貨制度,不使用非食用性原輔材料加工食品。
八、保證食品的包裝材料、貯存、運輸和裝卸食品的容器包裝、工具、設備無毒無害,符合有關的衛生要求,對食品無污染。
九、保證具有與所生產產品相適應的質量檢驗和計量檢測手段,企業的計量器具、檢驗和檢測儀器定期通過計量檢定。
十、保證產品出廠前經過嚴格檢驗、確保出廠產品質量合格。
十一、保證產品標識標注及食品市場準入標志的使用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十二、保證當出廠銷售的食品存在可能危及人身安全健康或人身安全重大事故危險時,能及時召回已經出廠銷售的食品。對生產不合格食品和制售假冒偽劣食品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