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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附帶長度單位的數值相乘,每個數值后單位不能省略。例如:5 cm8 cm10 cm,不能寫成5810 cm或5810 cm3。
(5)一系列數值的計量單位相同時,可以僅在最末1個數字后寫出單位符號。例如:60、80、100 mol/l,不必寫作60 mol/l、80 mol/l、100 mol/l。
(6)分數在1行中排列時,分號用斜線。
(7)正文內并列的阿拉伯數字間用逗號還是頓號不做統一要求,各編輯部在同種情況下選用一種符號,做到全刊統一即可。
(8)表示數字的增加或減少,用詞要準確。①增加:可用倍數或百分數表示。例如:增加到原來的2倍(原來是1,現在是2);增加(或增加了)2倍(原來是1,現在是3);增加80%(原來是1,現在是1.8);超額80%(定額是100,實際是180)。②減少:不能用倍數的提法,只能用百分數或分數表示。例如:降低到原有的80%(原來是100,現在是80);降低(或降低了)80%(原來是100,現在是20);減少到原有1/5(原來是1,現在是0.2);減少(或減少了)1/5(原來是1,現在是0.8)等。
(9)用數字作分層或分組標志時,要注意避免含混不清或數值不連續。例如:共60例患者,<10歲者40例,>10歲者11例,>20歲者9例,應詢問作者整10歲者屬于哪一組;>10歲與>20歲有重疊,前者包含了后者,應予以明確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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