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上市公司的監管制度的完善
2.責任追究制度的缺失中航油新加坡公司巨虧事件也反映了中國國有企業的責任追究制度的缺失。現行的《公司法》的第63條關于董事、經理民事法律責任內容的規定只是董事、經理對公司承擔的賠償義務,而沒有規定董事、經理必須要承擔民事責任。也就說,如果這一事件發生在中國境內的話,作為“國家干部”的陳久霖會受到行政處分,根本不會受到民事起訴。因為,中國民事訴訟強調“不告不理”、“民不舉則官不究”,在所有權缺位且存在著嚴重的內部人控制的國有企業中,除非高管人員之間存在著巨大的利益沖突,否則根本不可能指望公司通過民事訴訟去向控制它的人索賠。與此形成鮮明對比的是,在中航油新加坡公司事件之后,陳久霖因涉嫌內幕交易而遭到新加坡警方的逮捕(現獲保釋)。從公司治理的角度來看,陳久霖除了要接受新加坡證券監管部門和交易所可能有的行政處罰外,還將面臨著高額的民事索賠。值得欣喜的是,正在修訂過程中的中國《公司法》將會彌補這一不足。它將明確規定:如果因董事、經理的惡意或者重大過失而給公司造成損失的,股東可以起訴,公司、董事和經理將要承擔連帶責任。這將對企業高管人員的經營管理行為起到一定的約束作用,將他們的行為后果與自身的利益聯系起來。
上文是上市公司的監管制度的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