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口整治方案(精選18篇)
排污口整治方案 篇1
為貫徹落實生態環境部《關于交辦長江入河排污口清單的函》(環辦執法函〔〕708號)、《孝感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孝感市長江(漢江)入河排污口“一口一策”整治方案〉的通知》(孝感政辦函〔〕103號)和《孝感市生態環境保護委員會辦公室關于印發的通知》精神,確保按期完成x年長江入河排污口整治年度目標,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標
深入開展長江(漢江)入河排污口溯源整治工作,在x年已完成283個排污口整治基礎上,分年度完成剩余471個排污口的整治,即x年底前完成180個,x年底前完成166個,x年底前完成125個排污口整治。在此基礎上,進一步鞏固和深化整治成效,查缺補漏,強化監管信息化建設,到20xx年底前建立比較完善的入河排污口監管長效機制。
二、主要工作任務
以長江高水平保護十大攻堅提升行動為平臺,堅持目標導向,強化統籌落實,狠抓立行立改,深入開展長江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按照《漢川市長江(漢江)入河排污口“一口一策”整治方案》要求,加大工作推進力度,確保x年內“扎實完成一批、優先啟動一批、提前謀劃一批”,將年度及以后要完成的排污口整治任務達到序時進度。
同時要以長江(漢江)入河排污口溯源整治行動為牽引,充分發揮“查、測、溯、治”行動效能,促進成果轉化銜接,針對存在污水直排等環境違法問題的排污口,運用排污口溯源監測成果,嚴格依法查處,實現長江(漢江)入河排污口有效監管。
三、工作進度安排
(一)x年3月底前。制定本轄區長江(漢江)入河排污口整治攻堅提升專項行動x年重點工作計劃,按季度明確工作任務及要求。
(二)x年4-5月。開展長江入河排污口整治“回頭看”,加強監測分析,查漏補缺,嚴防問題反彈,著力推動解決一批問題整改到位,嚴厲打擊一批環境違法行為。
(三)x年6-8月。深入推進長江入河排污口分類整治,8月底前完成應測盡測、標志牌樹立和一批示范整治工程,迎接省專項戰役指揮部交叉執法抽查。
(四)x年9-12月。按照“一口一策”整治方案要求,確保完成x年計劃的180個排污口的整治任務,其它達到序時進度,并制定本單位x年重點整治工作清單。
(五)加強信息報送,從3月起,在孝感市生態環境局、孝感環境保護等平臺長江入河排污口溯源整治工作專欄,每月公布整治進展統計數據和典型案例(經驗做法)。各責任主體單位每月20日前向市長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專項戰役指揮部辦公室報送整治進展具體清單;各責任主體單位和各主管部門每年至少報送2篇典型案例或經驗做法。
四、工作措施
(一)定期調度整治進展。市長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專項戰役指揮部辦公室每月定期調度整治進展具體清單,全面掌握溯源整治工作推進情況,同時針對推進工作的`重難點問題加強現場幫扶,并視情況報請市領導領銜督辦。每個季度末對當季度工作完成情況進行梳理分析,確保工作有力有序有效推進。
(二)建立工作提醒機制。對于工作進度緩慢、工作推進不到位的鄉鎮,市長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專項戰役指揮部辦公室將及時反饋,提醒鄉鎮政府主要負責同志關注轄區長江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針對薄弱環節,進一步強化工作舉措,壓實工作責任,加快工作進度。
(三)加強現場組織推進。根據日常掌握工作情況,針對工作推進滯后的重點、難點問題,報請市領導開展現場調研,實地研究解決相關問題。各鄉鎮要以提升區域水環境質量和改善人居環境為核心,加強組織領導,強化力量配備,針對短板、弱項,開展現場攻堅,精準施策,分類整治,切實解決排污口突出問題。
排污口整治方案 篇2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以改善近岸海域環境質量為核心,堅持問題導向和目標導向,堅持立行立改與長效整治相結合、重點突破與全面推進相銜接,因地制宜、實事求是,切實解決污水直排、偷排漏排、混接混排、肆意排污等突出問題,加快補齊監管短板、堵塞排污漏洞,落實入海排污口主體責任,建立完善入海排污口管理長效機制,全面改善入海排污口排放狀況,推動近岸海域生態環境質量穩定向好。
(二)整治范圍。在入海排污口排查、監測、溯源的基礎上,梳理出來的莊河市入海排污口“一口一策”整治清單(詳見附件1)中列出的納入各類及各年度整治計劃的入海排污口。
(三)整治原則。整治工作要堅持立行立改和長期整治相結合,按照“取締一批、合并一批、規范一批”的要求,對能夠立即解決的問題,立行立改,不等不靠,迅速采取措施予以整治;對涉及管網建設、河港治理、生態修復等需要整治時間的入海排污口,要實事求是,尊重客觀規律,明確階段性整治目標,由易入難,分步實施,堅決杜絕整改“一刀切”,避免一關了之,持之以恒整治到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等相關規定,對于非法設置或設置不合理的入海排污口,要進行規范化整治或依法進行取締。
(四)時間安排。20xx年底前,完成161個入海排污口整治目標任務;20xx年底前,完成剩余29個入海排污口整治目標任務,確保取得顯著成效,解決一批突出問題,基本完成全市入海排污口整治工作。20xx年底前,初步建立較完善的入海排污口長效管理機制,努力形成“政府牽頭、部門協作、權責清晰、管理規范”的入海排污口管理體系,入海排污口水質水量排放狀況有效改善。
二、建立整治責任制
(一)落實責任主體。莊河市政府承擔入海排污口整治工作的主體責任,按照“管發展必須管環保、管行業必須管環保、管生產必須管環保”的要求,建立健全“政府牽頭、行業主管、部門協作、地區配合、權責清晰”的工作機制。
(二)明確部門和地區分工。行業主管部門和各地區按照職責分工統籌負責不同類型的排污口整治工作,指導各治理單位,統一相關排污口整治標準,督導整治進度,進行整治驗收。具體分工:
莊河生態環境分局統籌負責指導工業企業排污口、農村生活污水排污口和其他排口的整治工作。
市財政局統籌負責資金保障工作,按照財政事權與支出責任相適應的原則,為入海排污口整治工作提供資金支持,切實保障排污口整治工作的經費需求。
市住房城鄉建設局統籌負責指導城鎮生活污水排污口、城鎮雨洪排口的整治工作。
市交通運輸局統籌負責指導港口碼頭排污口(漁港碼頭除外)的整治工作。
市水務局統籌負責指導溝渠、河港(涌)、排干類排口的整治工作。
市農業農村局統籌負責指導農業農村畜禽養殖排污口、種植業排口的整治工作。
市漁業漁民漁船管理局統籌負責指導農業農村水產養殖以及漁港碼頭排污口的整治工作。
北黃海經濟開發區規劃建設局統籌負責指導區內排污口整治工作。
各沿海鄉鎮(街道)配合協助各行業主管部門做好入海排污口整治工作,對無法確定責任主體的排污口,由各沿海鄉鎮(街道)做好相關入海排污口的整治工作。
三、落實整治任務
(一)建立排口臺賬。結合大連市生態環境局前期對全市入海排污口排查、監測和溯源結果,梳理問題清單,對每個入海排污口存在的.問題進行逐項分析,結合實際情況,列出整治對策,形成莊河市入海排污口整治的“一口一策”清單,建立入海排污口整治臺賬。重點落實各類排污口整治的主管部門和責任主體,明確每個排污口的整治要求、具體措施、整治目標、進度安排及完成時限。
(二)統籌推進入海排污口整治工作。根據入海排污口類型,相關主管部門牽頭,按照“一口一策”整治實施方案,統籌推進入海排污口整治工作。要將排污口整治與產業結構調整、流域綜合整治、黑臭水體整治、農村環境綜合整治等工作結合起來,通過入海排污口整治,系統提升沿海地區截污納管能力、污水集中處理能力和地表水體綜合治理能力,有效管控陸源污染物排海。
其中刺參水產養殖排污口的整治要按照大連市《刺參養殖池塘水污染物預防與控制要求》(DB2102/T0048-20xx)標準來執行,依據排放海域的不同使用功能和保護目標,刺參養殖池塘尾水水質排放控制標準分為兩級:一是刺參養殖池塘尾水排放入GB3097-1997規定的第二類海域,尾水排放按一級標準執行;二是刺參養殖池塘尾水排放入GB3097-1997規定的第三、四類海域,尾水排放按二級標準執行。
(三)納入備案監管。對確需設置且符合備案條件的入海排污口,經過科學論證后,提交大連市生態環境局予以備案,同時納入莊河市入海排污口管理,實施嚴格監管。
(四)建立整治進展調度制度。自20xx年5月起,建立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月調度及分析制度。各整治責任單位于每月20日前將整治進展情況報莊河生態環境分局,莊河生態環境分局更新匯總莊河市入海排污口“一口一策”整治臺賬,統一上報大連市生態環境局,直至所有整治任務全部完成。
(五)總結入海排污口整治成效。各整治責任單位對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進行總結,形成年度總結報告,尤其是對入海排污口整治工作開展情況進行總結,對具體整治措施予以校驗,固化成熟經驗做法,指導后續整治工作。同時,制定下一年度具體整治計劃,持續推進整治工作。
四、明確整治要求
(一)全面清理“兩類”排污口。按照生態環境部《近岸海域污染防治方案》要求,對判定為非法和設置不合理的入海排污口(即“兩類”排污口)以及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定設置的入海排污口,予以全面清理整治,并根據實際情況,依法予以處理。
(二)依法取締違法排污口。嚴肅查處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以及私設暗管等逃避監管的方式等違法排污行為,依法查處應取得未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水污染物及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排放水污染物的排污口。構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三)清除禁排區內排污口。拆除、遷建或關閉在《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中Ⅰ、Ⅱ類水域和Ⅲ類水域中劃定的保護區、游泳區和《海水水質標準》中一類海域及二類海域中的珍稀水產養殖區、海水浴場區內的排污口。
(四)依法取締禁養區內排污口。依法取締在禁養區內的畜禽養殖和水產養殖排污口。
(五)查處超標排放排污口。依據監督性監測、專項監測、自行監測、在線監測數據,依法查處存在超標排放問題的排污口。
(六)治理影響水體功能的排污口。對排污口附近海域現狀海水水質達不到功能區海洋環境保護要求的,排放的污水直接影響受納水體生態環境功能的,采取深度治理、綜合整治等措施,有效減少入海污染物排放。
五、實施分類整治
(一)工業排污口
核實轄區內工業企業排污許可證辦理情況,尚未辦理的,盡快依法辦理,非法工業廢水排污口一律予以取締,并依法進行查處。工業園區內企業現有排污口盡可能清理合并,污水通過截污納管由園區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統一處理達標后排放;多個企業共用一個排污口,各企業應在排水匯入排污管線前安裝必要的監測計量設施,以便分清各自責任。工業園區外的工業企業,原則上只保留一個排污口,對于一個企業存在多個廢水排污口的,應盡可能清理合并,實現一企一口。
工業企業內部生活污水排污口,原則上應接入城市或園區污水管網集中處理,因條件限制無法集中處理的,應建設相應的污水處理設施,處理達標后排放。
廠區雨水排口,原則上要明溝明渠,安裝安全防護設施。廢水污染重點監管行業中列入重點排污口單位的,需設立初期雨水收集池。
對礦井、尾礦庫類排污口加大礦井水回收利用,不能回收利
用的要確保達標排放;對于未采取防滲漏等措施,或者未建設地下水水質監測井進行監測的尾礦庫排污口,應按照相關規定進行整改。
(二)農業農村排污口
結合統籌農村改廁和污水、黑臭水體治理,因地制宜推進農業農村排污口整治。
農村生活污水排污口整治可與農村改廁緊密結合,實施黑水資源化利用和灰水管控治理模式,實現農村生活污水資源化治理。在條件適宜地區采取納入城鎮管網進行收集處理。對于不具備管網配套條件、人口稠密、污水排放相對集中的村莊,可通過建設集中式、聯戶或獨戶污水處理設施進行處理;布局分散、人口規模較小、地形條件復雜等污水不易集中收集的村莊,可因地制宜采用聯戶或獨戶污水處理設施,或加強綜合利用等技術合理處置生活污水。
實施化肥農藥減量增效,推廣化肥減量增效應用模式和配套技術,推廣農藥替代、精準高效施藥、輪換用藥等科學安全用藥技術措施和現代植保機械。
依法依規取締禁養區內畜禽養殖排污口。核實轄區內畜禽養殖排污許可證辦理情況,對于取得排污許可證的規模畜禽養殖場,應建設污水處理站或納入可有效處理其污水的污水集中處理設施處理達標后排放,做到“執證排污、按證排污”。規模化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應安裝在線監測設備,并實現與生態環境部門聯網運行。畜禽養殖鼓勵實現糞污全部資源化利用,支持規模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建設畜禽糞便、廢水的綜合利用或者無害化處理設施。
依法依規取締禁養區內水產養殖排污口。對集中分布、連片生產的池塘養殖散排口,化零為整,設置統一排污口,配套建設養殖尾水處理設施,將區域內養殖尾水集中收集處理達標后排放,鼓勵分散的池塘養殖設置污水處理設施,處理達標后排放;工廠化養殖企業應設置統一排污口,單獨建設或就近聯戶建設尾水處理設施,實現尾水集中處理達標后排放,鼓勵安裝在線監測設備,并實現與生態環境部門聯網運行。同時,推進水產養殖池塘標準化改造,推廣先進工廠化養殖模式,促進海水養殖升級改造,減少養殖尾水排放,統籌謀劃工廠化海水養殖排口的綜合整治。
(三)城鎮生活污水排污口
核實轄區內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污許可證辦理情況,未取得排污許可證的,限期補辦,逾期未辦理的,依法進行查處。結合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及管網建設、改造計劃,進一步規范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污口,杜絕生活污水直排入海。城鎮污水管網覆蓋范圍內的排污口,對于可以接入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有效處理的,進行清理合并。
(四)城鎮雨洪排口
結合我市城市規劃和實際情況,完善污水收集管網系統,推進實施城鎮雨污分流改造。以入海排污口為起點,進行關聯下水管網排查,加快解決城市下水管網混接、錯接、漏接問題,嚴防通過雨水口、泄洪溝等混排污水,規避內澇時污水漫灌。對實行雨水、污水合流的區域,應當按照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要求,進行雨水污水分流改造。逐步推進初期雨水收集與處理,合理確定截流倍數,通過設置初期雨水貯存池、建設截流干管等方式,加強對初期雨水的排放調控和污染防治。不具備條件的,在保證防洪排澇、保障城市安全的前提下,采取源頭雨水收集處理和資源化利用、截流井改造等措施,確保非降雨期間無污水排放。
(五)溝渠河港(涌)排干類排口
明確轄區內溝渠、河港(涌)、排干等入海排口的管理要求,按照河流管理的,應明確水環境質量目標,通過實施小流域治理實現穩定達標;按照排污口管理的,應根據納污水體水環境功能要求達標排放。加強水質監測,嚴厲打擊非法排污。對于擅自挖掘的溝渠、河港(涌)等,應限期整改,對現狀污染嚴重的,應制定合理措施予以整治。
(六)其他排口
參照上述排污口整治要求,做好其他排口整治工作。
上述存在問題的入海排污口具體整治要求詳見附件1。
六、強化監督管理
(一)嚴格監督執法。加大日常監督執法力度,堅決取締違法違規排污口。加強巡查巡視,嚴厲打擊“晝伏夜出”“借雨排污”“偷排超排”“一年排一次、一次頂一年”等違法行為。對未取得排污許可或未在生態環境部門備案設置排污的,依法予以查處。對環境違法行為涉嫌構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依法移送公安機關。
(二)加強督導檢查。市政府組織對各責任單位和部門實施的入海排污口整治工作開展情況進行督導檢查,加強整治過程檢查,對照整治方案中確定的具體整治措施、整治時間和階段性整治目標開展督導檢查,確保整治進度和質量。
(三)強化監測監控。將所有入海排污口納入日常監管,組織開展入海排污口執法檢查和監督性監測,各類型入海排污口分別設置適當比例開展監督性監測,重點排污單位排污口需安裝在線監控設備并與生態環境部門聯網運行,鼓勵未列入重點排污單位的入海排污口開展自行監測,不斷提升排污口規范化管理水平。
(四)組織整治驗收。整治任務完成后,市政府將組織相關責任單位和部門對入海排污口整治完成情況進行驗收,對照整治方案中確定的整治措施、整治時限和整治目標要求,確保完成既定整治任務、達到整治效果、實現整治目標后,按規定程序予以銷號。
七、完善保障機制
(一)加強組織領導。市政府作為入海排污口整治工作的責任主體,將建立政府牽頭多級聯動機制,層層壓實責任,強化分工協作,切實扛起排污口整治的主體責任。全力做好人員、資金保障,帶動社會治理投入。各行業主管部門、企業要各司其職,確保高質量完成整治任務。
(二)完善制度體系。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和生態環境部門要科學謀劃,積極探索制定適合我市各轄區的差別化政策措施,立足實際,切實解決排污口突出問題,推動補齊環境基礎設施短板,逐步建立權責清晰、監管到位、管理規范的制度體系和日常監管體系。
(三)做好資金保障。按照財政事權與支出責任相適應的原則,財政部門要為入海排污口整治工作提供資金保障。行業牽頭部門及具體責任部門要做好排污口整治的項目經費預算,將入海排污口整治工作經費納入財政經費預算,切實保障入海排污口整治工作的經費需求。
(四)加強輿論宣傳。充分運用廣播、電視、報紙以及政務新媒體等平臺,對入海排污口整治工作進行公示,定期更新入海排污口監管信息,集中展示本行政區域各項工作情況,公開曝光典型環境違法案件,接受社會監督。
排污口整治方案 篇3
為全面落實省委“三大一強”專項行動,根據生態環境部《長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專項行動試點工作方案》要求,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標
通過全面排查,摸清長江干流貴池段、主要支流1公里范圍內排污口底數,掌握長江入河排污口的數量及其分布,建立長江入河排污口名錄,為長江水污染防治和水環境質量改善奠定基礎。
二、排查范圍
以長江干流貴池段和貴池區境內主要通江支流沿線1公里范圍為重點,主要支流包括黃湓河、秋浦河、白洋河、九華河、青通河等通江河流。排查范圍以兩側現狀岸線為基準向陸地一側延伸2公里,包括所有人工岸線、自然岸線和江心島。
三、排查對象
所有通過管道、溝、渠、涵閘、隧洞等直接向長江干流及主要支流排放廢水的排污口。所有通過河流、灘涂、濕地等間接排放廢水的排污口。
四、重點任務及時間安排
(一)一級排查(4月10日前完成)
通過無人機航拍和人員現場踏勘等手段,按照全覆蓋的要求開展技術排查,做到一寸不落,實現應查盡查,分析辨別疑似入河排污口,建立入河排污口初步名錄。
牽頭單位:區環保局
配合單位:區水利局,各鎮街、園區
(二)二級排查(4月25日前完成)
開展人工徒步現場排查,組織工作人員對排查范圍內的匯入河流、溪流、溝渠、涵閘、灘涂、濕地、碼頭、工業聚集區、城鎮、暗管、滲坑、裂縫等開展全口徑排查,逐一詳實的核實入河排污口,并按全國第二次污染源普查技術規范要求確定入河排污口名稱、具體位置、地理坐標、設置單位、規模、類型、污水入河方式、受納水體名稱等信息,建立入河排污口名錄與臺賬。(具體格式參見附表1)
牽頭單位:各鎮街、園區
配合單位:區環保局、區水利局
(三)開展入河排污口監測(5月15日前完成)
在全面查清入河排口現狀的基礎上,對所有入河排污口開展水質監測,了解長江入河排污口污染物排放現狀,分析掌握污染物入河情況,為排污口污水溯源入整治提供基礎。
牽頭單位:區環保局
配合單位:各鎮街、園區
五、工作要求
(一)全面排查,摸清底數。各地和各責任責任要進一步落實責任,按照工作方案要求深入開展大排查行動,切實做到全覆蓋、無盲區,應查盡查、一寸不落,真正摸清入河排口的底數。
(二)明確職責,形成合力。各有關部門要建立分工協作、信息共享的聯動機制,牽頭單位要對牽頭的'工作負總責,加強統籌謀劃和調度推進等各項工作;各鎮街、園區要強化屬地管理主體責任;各配合責任單位要按主動配合,強化協作,共同抓好落實。
(三)強化監督、全面落實。各牽頭單位、責任單位要嚴格執法檢查,對企業存在違法違規排污行為的,要依法從嚴從重查處,督促企業采取有效措施及時整改到位,及時清除環境問題和隱患。對排查工作開展情況,要進行跟蹤問效,對工作開展不力的,要及時予以通報批評。
排污口整治方案 篇4
一、編制背景
入河入海排污口(以下簡稱排污口)是指直接或通過管道、溝、渠等排污通道向環境水體排放污水的口門,是流域、海域生態環境保護的重要節點。今年初,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加強入河入海排污口監督管理工作的實施意見》(國辦函〔20xx〕17號),要求建立健全責任明晰、設置合理、管理規范的長效監督管理機制,有效管控入河入海污染物排放。為深化排污口設置和管理改革,推動加快我省美麗河湖、美麗海灣建設,制定《工作方案》。
二、實施范圍
1、重點流域方面,東南諸河:閩江、沙溪、建溪、富屯溪、九龍江、木蘭溪、晉江、交溪、東溪、柘泰溪、壽泰溪、托溪、修竹溪;珠江流域:汀江、梅潭河;長江流域:寧化、武平、長汀、浦城、光澤等縣匯入長江流域河流;其他重要流域:敖江、龍江、漳江、萩蘆溪、霍童溪、鹿溪、廈門東西溪。
2、重點海灣方面,沙埕港、三沙灣、羅源灣、閩江口、福清灣、興化灣、湄洲灣、泉州灣、圍頭灣、深滬灣、廈門灣、舊鎮灣、東山灣、詔安灣、同安灣。
3、美麗海灣樣板灣區方面,福鼎市東部岸段、鑒江半島—黃岐半島東部海域、長樂東部海域、平海灣、大港灣、深滬灣、平潭東南灣區、興古灣—前湖灣、廈門島東南部海域、馬鑾灣、泉州安海灣、漳州東山灣古雷海域。
三、工作目標
20xx年底前,完成閩江干流及主要支流入河排污口整治;基本完成近岸海域規模以上工業入海排污口、縣級及以上污水處理廠入海排污口整治,并鞏固整治成效。
20xx年底前,完成重點流域、重點海灣及美麗海灣樣板灣區的排污口排查,完成80%溯源和35%整治任務。20xx年底前,基本完成上述排污口溯源,完成70%整治任務。20xx年底前,全面完成國家下達的各項目標任務。
四、任務措施
(一)開展排查溯源
一是全面組織排查。要求各設區市政府組織轄區各縣(市、區)開展地毯式排查,提出入河入海排污口分類整治要求。二是確定責任主體。要求明確每個排污口責任主體,建立責任主體清單,完成排污口溯源管理臺賬。
(二)實施分類整治
一是依法取締一批。要求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等情形依法予以取締,避免“一刀切”,確保相關區域水生態環境安全和供水安全。二是清理合并一批。要求清理合并一批排污口,鼓勵中小型水產養殖尾水統一收集處理。三是規范整治一批。要求設區市級、縣級政府開展排污口規范化整治,排污口設置應當符合相關規范要求并在明顯位置樹標立牌。
(三)嚴格監督管理
一是加強規劃引領。要求各級規劃區劃均要嚴格落實相關法律法規關于排污口設置的規定及空間管控要求,作為規劃環境影響評價重要內容。二是嚴格規范審批。要求對排污口審批實行分類管理,排污口審核、備案信息要及時依法向社會公開。三是嚴格環境執法。要求設區市級、縣級政府落實排污口監督管理責任,生態環境部門統一行使排污口污染排放監督管理和行政執法職責,有監督管理權限的'部門應依法加強日常監督管理。四是強化事中事后監管。要求重點排污單位排污口應設置監測點并開展監測,生態環境部門開展常態化現場核查。五是開展試點示范。要求推動福州、廈門開展國家排污口整治試點示范城市建設,建設一批“污水零直排”示范園區。
五、保障措施
從加強組織領導、嚴格考核問責、強化支撐保障、倡導全民共治等四個方面提出措施要求,建立省負總責、市縣抓落實的排污口監督管理工作機制,將排污口工作納入各級生態環保督察及考核中,形成全社會共同監督、協同共治的良好局面。
排污口整治方案 篇5
為認真貫徹落實市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臨沂市入河排污口綜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臨政辦字〔20__〕158號)要求,加快推進全縣入河排污口綜合整治,切實改善水生態環境質量,特制定本方案。
一、總體要求
以保護水資源、防治水污染、改善水環境、修復水生態為目標,堅持“問題導向、屬地負責、部門聯動、分類處置、綜合治理、強化監督”的原則,結合全面實行河長制,以嚴格執法、綜合整治、加強監管為手段,按照“一口一策、一口一檔、一口一標識”的要求,實施“三個一工程”(封堵一批、整治一批、規范一批),因地制宜分類處置,全面開展入河排污口綜合整治,建立入河排污總量長效監管機制,為全縣經濟社會發展提供持續水資源支撐。
二、整治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等法律法規以及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推行河長制的意見》(廳字〔20__〕42號)、水利部《入河排污口監督管理辦法》(水資源〔20__〕138號)、《水功能區監督管理辦法》(水資源〔20__〕101號)、《入河排污口管理技術導則》和省水利廳《山東省入河排污口監督管理辦法》(魯水規字〔20__〕1號)、《山東省水功能區監督管理辦法》(魯水規字〔20__〕2號)等規范性文件。
三、整治目標
20__年底前,全面封堵非法設置入河排污口;20__年底前,基本實現規模以上入河排污口監測的全覆蓋。通過實施入河排污口綜合整治,有效控制入河排污,防治水污染,促進河流水質持續改善,提升水生態環境質量。
四、工作任務
(一)全面摸清任務底數。各鄉鎮、街道、經濟開發區、沂蒙風情旅游景區(以下簡稱“各鄉鎮”)要結合河長制工作要求,在前期排查梳理的基礎上,深入開展橫到邊、縱到底、無盲區、無死角排查,確保全面摸清所有入河排污口底子。同時,要按照“一口一檔”的'要求,建立起準確細致的工作臺帳,重點是查清入河排污口設置、排放單位和水利、環保等部門審批情況;查清排入河流位置、水功能區名稱、水質要求和達標情況;查清排放規模及主要入河污染物情況。
(二)分門別類處置到位。對因歷史原因存在的或不合理設置的入河排污口,縣水利、環保、住建等部門要積極論證會商,提出具體處置措施。對未經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意,以及未通過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審批的,一律封堵;對經水行政主管部門登記或審批,但未通過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審批的,要依法查處排污行為;對未經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意,但已通過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審批的,要責令設置單位限期整改,根據論證會商提出限期恢復原狀、納污改排、同意設置并限期治理、同意設置等意見,完善入河排污口檔案資料,規范入河排污口管理。
(三)一口一策精準施治。對擬保留的入河排污口,要根據水功能區和水環境功能區水質目標和達標考核要求,采取有針對性的工程措施和非工程措施,實施深度處理和綜合治理。工作開展中要分清輕重緩急,優先落實全國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區和山東省水功能區水質達標,特別是對于通過雨水排放口排放污水的,要徹查源頭,制定整改方案,實施封堵、分流或采用分布式污水處理設備處理,確保達標后排放河體。同時,要從源頭上采取措施,加快建制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根據水質、水量情況,采取分布式污水處理設備、微型濕地和氧化塘等措施,有效處理農村生活污水,不斷消減入河排污量,逐步實現水功能區和水環境功能區水質達標。
(四)依法加強審批監管。要嚴格落實入河排污設置審批制度,在河流新建、改建、擴建入河排污口,建設單位在向環保部門報送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之前,應當取得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或流域機構出具的設置同意文件。在水功能區和水環境功能區水質不達標河段新增入河排污口,入河排污水質要達到水功能區和水環境功能區水質要求。對偷設或私設暗管、口門等非法排污的,一經發現立即封堵,并依法立案查處。實行入河排污口立標管理,對已登記和同意設置的入河排污口樹立標志牌,標明入河排污口名稱、水污染物排放標準、明確責任主體和監督單位、監督電話等內容。加強入河排污口監測,實行信息共享,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施行(20__年10月1日)前已經設置入河排污口的單位,由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予以登記;施行后建立的入河排污口按新建、改建、擴建入河排污口相關規定,依法開展入河排污口設置審批工作。
(五)建立工作長效機制。要通過入河排污口綜合整治工作開展,不斷健全完善入河排污監管制度體系建設,形成長效監管機制。要明確入河排污口設置同意、監督管理、執法檢查等工作職責、工作流程和工作要求,規范入河排污監督管理。要進一步加大聯合執法檢查力度,明確日常巡視檢查等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不斷提高監管水平,嚴厲打擊違法違規入河排污行為。
五、保障措施
開展入河排污口綜合整治工作是全面實行河長制的重要基礎,涉及面廣、時限緊張,各級各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明確責任分工,落實工作職責。縣水利局要發揮牽頭作用,加大對鄉鎮的督導檢查,積極協調解決遇到的困難問題,并及時將工作開展情況報縣委縣政府;各鄉鎮要切實履行屬地管理責任,安排專人盯靠負責,針對排查存在問題,加大整改力度,確保按節點完成任務;縣環保、住建等部門要發揮行業監管職責,與水利部門密切協作,合力推進全縣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確保全縣水環境質量持續改善提升。縣里將把入河排污口綜合整治工作納入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水污染防治、黑臭水體治理和河長制工作考核,縣水利局要牽頭制定考核方案,細化工作要求,加強督導檢查,特別是要會同各鄉鎮和有關部門做好日常巡查和監督管理工作,對發現的問題及時依法處理,確保全縣各類河道水質達標。
排污口整治方案 篇6
入河排污口(以下簡稱排污口)是指直接或通過管道、溝、渠等排污通道向環境水體排放污水的口門,是流域生態環境保護的重要節點。為加強和規范全省排污口監督管理,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入河入海排污口監督管理工作的實施意見》(國辦函〔20xx〕17號),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歷次全會精神,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堅持精準治污、科學治污、依法治污,以改善生態環境質量為核心,堅持水陸統籌、以水定岸,明晰責任、嚴格監督,統一要求、差別管理,突出重點、分步實施,深化排污口設置和管理改革,建立健全責任明晰、設置合理、管理規范的長效監督管理機制,實現“受納水體—排污口—排污通道—排污單位”全過程監督管理,推動解決水環境突出問題,不斷提升流域生態環境治理能力和水平,為建設美麗云南作出積極貢獻。
(二)目標任務。20xx年底前,完成我省六大水系干流,九大高原湖泊流域,129個縣(市、區)城市建成區及劣Ⅴ類水體排污口排查;九大高原湖泊及其主要入湖河流和劣Ⅴ類水體排污口整治。
二、開展排查溯源
(三)組織排污口排查。省生態環境廳會同有關部門指導各地開展排污口排查整治。各州(市)人民政府承擔組織實施排污口排查溯源工作的主體責任,結合實際制定實施方案,壓實生態環境等部門責任;建立排查組織體系,采取“以無人機遙感+人工拉網式排查為主、公眾舉報等為補充”的排查方式,按照“有口皆查、應查盡查”要求,將本行政區域劃分為若干責任網格,實現排查全覆蓋。(省生態環境廳牽頭,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農業農村廳、省水利廳等部門配合,各州(市)人民政府負責落實。以下均需各州(市)人民政府負責落實,不再列出)
(四)開展排污口監測。按照“邊排查、邊監測”要求,開展排污口水質水量監測,摸清掌握不同類型、不同空間區域排污口的污染排放狀況、特點及規律,必要時加密監測。鼓勵開展排污口與受納水體一體化監測。(省生態環境廳負責)
(五)確定排污口責任主體。按照“誰污染、誰治理”和政府兜底的原則,逐一明確排污口類型和責任主體,建立責任主體清單。各州(市)人民政府要對排污口組織開展溯源分析,查清對應的排污單位及其隸屬關系,確定責任主體;經溯源后仍無法確定責任主體的,由所屬縣(市、區)或州(市)人民政府作為責任主體,或由其指定責任主體。責任主體負責源頭治理以及排污口整治、規范化建設、維護管理等。(省生態環境廳牽頭,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農業農村廳、省水利廳等部門配合)
三、實施分類整治
(六)明確排污口分類。排污口分為工業排污口、城鎮污水處理廠排污口、農業排口、其他排口等四種類型。其中,工業排污口包括工礦企業排污口和雨洪排口、工業及其他各類園區污水處理廠排污口和雨洪排口等;農業排口包括規模化畜禽養殖排污口、規模化水產養殖排污口等;其他排口包括大中型灌區排口、港口碼頭排污口、規模以下畜禽養殖和水產養殖排污口、城鎮生活污水散排口、農村污水處理設施排污口、農村生活污水散排口、水質異常暗河入河口、溝汊(水渠、小溪)等水質異常水體入河口、城鎮雨污混流排口、無主的工礦企業排污口等。
(七)明確整治要求。按照“依法取締一批、清理合并一批、規范整治一批”要求,由州(市)人民政府制定整治實施方案,以截污治污為重點,實事求是、穩妥有序推進整治工作。對與群眾生活密切相關的公共企事業單位、住宅小區等排污口的整治,應做好統籌,避免損害群眾切身利益,確保整治工作安全有序;對確有困難、短期內難以完成排污口整治的企事業單位,可合理設置過渡期,指導幫助整治。各州(市)人民政府要建立排污口整治銷號制度,通過對排污口進行取締、合并、規范,最終形成需要保留的排污口清單。取締、合并的入河排污口可能影響防洪排澇、堤防安全的,要依法依規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隱患。排查出的入河溝渠及其他排口,由屬地州(市)人民政府結合黑臭水體整治、消除劣Ⅴ類水體、農村環境及流域環境綜合治理等統籌開展整治。(省生態環境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農業農村廳、省水利廳等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八)依法取締一批。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自然保護地及其他需要特殊保護區域內設置的排污口,由屬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生態環境部門依法采取責令拆除、責令關閉等措施予以取締。要妥善處理歷史遺留問題,避免“一刀切”,合理制定整治措施,確保相關區域水生態環境安全和供水安全。(省生態環境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農業農村廳、省水利廳等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九)清理合并一批。對城鎮污水收集管網覆蓋范圍內的生活污水散排口,原則上予以清理合并,污水依法規范接入污水收集管網。工業及其他各類園區或各類開發區內企業現有排污口應盡可能清理合并,污水通過截污納管由園區或開發區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統一處理。工業及其他各類園區或各類開發區外的工礦企業,原則上一個企業只保留一個工礦企業排污口,對廠區較大或有多個廠區的,應盡可能清理合并排污口,清理合并后確有必要保留兩個及以上排污口的,應告知屬地州(市)生態環境部門。對集中分布、連片聚集的中小型水產養殖散排口,鼓勵各地統一收集處理養殖尾水,設置統一的排污口。(省生態環境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農業農村廳、省水利廳等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規范整治一批。州(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按照有利于明晰責任、維護管理、加強監督的要求,開展排污口規范化整治。對存在借道排污等情況的排污口,要組織清理違規接入排污管線的支管、支線,推動一個排污口只對應一個排污單位;對確需多個排污單位共用一個排污口的,要督促各排污單位分清各自責任,并在排污許可證中載明。對存在布局不合理、設施老化破損、排水不暢、檢修維護難等問題的排污口和排污管線,應有針對性地采取調整排污口位置和排污管線走向、更新維護設施、設置必要的檢查井等措施進行整治。排污口設置應當符合相關規范要求并在明顯位置樹標立牌,便于現場監測和監督檢查。(省生態環境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農業農村廳、省水利廳等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四、嚴格監督管理
(十一)加強規劃引領。各級生態環境保護規劃、水資源保護規劃、江河湖泊水功能區劃、養殖水域灘涂規劃等規劃區劃,要充分考慮排污口布局和管控要求,嚴格落實相關法律法規規定。規劃環境影響評價要將排污口設置規定落實情況作為重要內容,嚴格審核把關,從源頭防止無序設置。(省發展改革委、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生態環境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農業農村廳、省水利廳等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二)嚴格規范審批。工礦企業、工業及其他各類園區污水處理廠、城鎮污水處理廠入河排污口的設置依法依規實行審核制。對未達到水質目標的水功能區,除城鎮污水處理廠排污口外,應當嚴格控制新設、改設或者擴大排污口。除國家負責排污口設置審核的以外,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由省級審批建設項目的排污口以及位于州(市)界緩沖區和存在州(市)間爭議的排污口的設置審核,由省生態環境廳負責實施;其余排污口設置審核,由屬地州(市)生態環境部門負責確定審核權限。實行審核制的排污口應納入屬地環境監督管理體系,及時依法向社會公開排污口審核信息。可能影響防洪、供水、堤防安全和河勢穩定的排污口設置審核,應征求有管理權限的流域管理機構或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省生態環境廳牽頭,省水利廳等部門配合)
(十三)強化監督管理。州(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根據排污口類型、責任主體及部門職責等,落實排污口監督管理責任。生態環境部門統一行使排污口污染排放監督管理和行政執法職責,住房城鄉建設、農業農村、水利等相關部門按職責分工協作。有監督管理權限的部門依法加強日常監督管理。各級生態環境部門應會同相關部門,通過核發排污許可證等措施,依法明確排污口責任主體自行監測、信息公開等要求。按照“雙隨機、一公開”原則,對工礦企業、工業及其他各類園區污水處理廠、城鎮污水處理廠排污口開展監測,水生態環境質量較差的地區應適當加大監測頻次。鼓勵有條件的地區先行先試,將排查出的農業排口、城鎮雨洪排口及其他排口納入管理,研究符合種植業、養殖業特點的農業面源污染治理模式,探索城市面源污染治理模式。開展城鎮雨洪排口旱天污水直排的溯源治理,加大對借道排污等行為的監督管理力度,嚴禁合并、封堵城鎮雨洪排口,防止影響汛期排水防澇安全。(省生態環境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農業農村廳、省水利廳等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四)嚴格環境執法。各級生態環境部門要加大執法力度,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設置排污口或不按規定排污的,依法予以處罰;對私設暗管接入他人排污口等逃避監督管理借道排污的,溯源確定責任主體,依法予以嚴厲查處。排污口責任主體應當定期巡查維護排污管道,發現他人借道排污等情況的.,應立即向屬地縣級生態環境部門報告并留存證據。(省生態環境廳負責)
(十五)建設信息平臺。省生態環境廳要依托現有生態環境信息平臺,建設全省統一的排污口信息平臺,建立動態管理臺賬。加強與排污許可、環境影響評價審批等信息平臺的數據共享,實現互聯互通。建立排污口排查整治信息報送和排污單位、排污通道、排污口、受納水體等信息資源共享機制,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省生態環境廳負責)
五、加強支撐保障
(十六)加強組織領導。建立省負總責、州(市)實施、縣(市、區)抓落實的排污口監督管理工作機制。省環境污染防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要統籌制定管理制度、政策措施,做好組織調度,壓實各方責任。省推動長江經濟帶發展領導小組辦公室要發揮統籌協調、督促落實作用。省生態環境廳要會同水利、農業農村、住房城鄉建設等有關部門,緊盯目標任務,加強政策協調和工作銜接,健全長效機制,督促州(市)人民政府落實排污口監督管理相關責任,及時發現新情況新問題,對工作不力的地區進行通報。各有關部門要結合工作職責積極配合,將日常管理中發現的排污口及時通報生態環境部門,共同落實入河排污口整治責任。州(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要落實屬地管理責任,切實做好排污口排查及日常監督管理,將工作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予以保障,督促相關責任主體落實整治責任,確保改革工作落實到位。(省生態環境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農業農村廳、省水利廳等部門配合)
(十七)嚴格考核問責。將排污口整治和監督管理情況作為省級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的重要內容。建立激勵問責機制,將排污口整治和監督管理情況納入相關工作考核,對在排污口監督管理工作中存在徇私舞弊、弄虛作假、敷衍塞責等行為的,依法依規嚴肅追究有關地區、部門和人員責任。(省生態環境廳牽頭,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農業農村廳、省水利廳等部門配合)
(十八)強化科技支撐。鼓勵開展各類遙感監測、水面航測、水下探測、管線排查等實用技術和裝備的研發集成,加強排污口管理基礎性研究,分析排污口空間分布及排放規律對受納水體水質的影響,識別輸入輸出響應關系,推動構建“受納水體—排污口—排污通道—排污單位”全過程監督管理體系。(省生態環境廳、省科技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水利廳等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九)加強公眾監督。引導公眾投身美麗河湖保護和建設,加大對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宣傳普及力度,增強公眾對污染物排放的監督意識。排污口責任主體應通過標識牌、顯示屏、網絡媒體等渠道主動公開排污口相關信息。生態環境等部門要通過政府的網站、政務新媒體等平臺,依法公開并定期更新排污口監督管理相關信息。建立完善公眾監督舉報機制,鼓勵公眾舉報身邊的違法排污行為,形成全社會共同監督、協同共治的良好局面。(省生態環境廳牽頭,省司法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水利廳等部門配合)
排污口整治方案 篇7
為加強長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規范入河排污口管理,管控入河污染物排放,堅決打好長江保護修復攻堅戰,根據《銅陵市長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要求,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標
以改善長江生態環境質量為核心,以“水陸統籌、以水定岸”為原則,以有效管控入河排污量為目標,按照“排查、監測、溯源、整治、規范”的工作步驟,利用兩年時間,全面排查長江干流岸線入河排污口現狀,掌握入河排污口數量、分布和性質,了解污染物排放源頭、種類、總量及規律,建立全口徑入河排污口名錄,分類開展清理整治行動,推進入河排污口規范化建設,有效管控入河污染物排放,為長江水環境質量改善奠定基礎。
二、排查區域
(一)排查范圍。此次排查區域以長江干流現狀岸線為基準向陸地一側延伸2公里;順安河等長江一級支流、紅星河等長江二級支流,以現狀岸線為基準向陸地一側延伸1公里;其他長江三級支流,以現狀岸線為基準向陸地一側延伸500米。以上范圍內的園區全域排查。
(二)排查對象。包括所有通過管道、溝、渠、涵閘、隧洞等直接向長江干流排放廢水的排污口,所有通過河流、灘涂、濕地、滲坑、裂縫等間接排放廢水的排污口。
(三)責任劃分。各鎮辦社區和高新區負責各自轄區范圍內長江岸線所有排口排查等相關工作。區住建局負責統籌長江岸線碼頭區域排口排查等工作。
三、工作任務
(一)制定專項行動實施方案
各鎮辦社區、高新區管委會、區農業農村水利局、區住建局應對照本方案制定具體工作方案,細化工作措施,壓實工作責任,保障排查整治順利推進。
(二)加快推進已有問題整治
收集農業農村水利、住房城鄉建設、生態環境等有關部門涉水排放資料,整合入河排污口、河岸帶、水系分布、監管以及水系、排污管網等信息。對《銅陵市長江入河排污口基本信息調查表》(附件2)中已掌握的銅陵段長江入河排污口開展核查,對存在超標排放及雨污合流問題的入河排污口建立第一批問題清單,制定整治工作方案。
(三)全面排查長江入河排污口
綜合運用無人機航測和人員現場踏勘等手段,對排查范圍及對象進行全面調查,做到“有口皆查、有水皆查、應查盡查”,具體分為二個階段:
1、長江干流及其一級支流、二級支流。省生態環境廳負責排查范圍內的無人機航測工作。在航測基礎上,各單位完成第一輪人工排查。進一步對排查范圍內匯入河流、河涌、溪流、溝渠、灘涂、濕地、潮間帶、島嶼、碼頭、工業聚集區、城鎮、暗管、滲坑、裂縫等進行“全口徑”排查,對疑難點進行重點攻堅。
2、長江三級支流。不開展省級無人機航測,各單位組織完成人工排查工作。
(四)開展入河排污口監測
按照邊排查、邊監測的要求,在人工排查過程中,同步開展入河排污口監測工作。監測分為兩個步驟,一是對所有存在排放行為的入河排污口開展快速監測,主要監測指標有酸堿度(pH)、化學需氧量(COD)、氨氮、元素磷4類。二是對快速監測結果存在異常的排污口開展詳細監測,確認超標排放事實。建有自動在線監測的排口,在保證數據有效性的前提下,可直接采用自動在線監測數據。
(五)進行入河排污口溯源分析
根據排查和監測情況,開展入河排污口溯源分析,基本查清廢水來源。對涉及的工業企業納入重點排污單位管理。
(六)分類整治入河排污口問題
按“一口一策”原則和“取締一批、清理一批、規范一批”思路,分類型、分步驟有重點地開展入河排污口清理整治工作,基本原則如下:
1、按類型。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等法律法規明令禁止設置的入河排污口,依法依規關閉取締,拆除相關設施;有審批許可,存在超標排放問題的.入河排污口,開展規范化整治,實現達標排放,其中工業企業排口經整治仍不能穩定達標的,依法依規對相關企業實施關停搬遷;沒有審批許可,私搭亂接的入河排污口,一律依法關閉,確有必要保留的,依法辦理許可手續,整治規范后開放;市政管網范圍內小而散的入河排污口,原則上通過清理合并,實現截污納管,集中收集處理。
2、按步驟。長江干流(含沿岸2公里范圍)入河排污口20xx年8月前完成整治;長江支流入河排污口20xx年11月前完成整治。
各單位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應在保證質量的前提下,做到立行立改、能快則快。自20xx年5月起,各責任單位應于每月19日前向區長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報送整治工作階段性報告,直至所有問題整治到位。
(七)建立長效管理機制
健全入河排污口排查、監測、溯源、整治等工作規范體系,建立權責統一、職能清晰、權威高效的入河排污口監督管理機制,推動形成更加科學完備的監管長效機制,防止問題回潮、反彈。
四、時間安排
(一)制定方案
按照《安徽省長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要求,結合銅陵市地方實際,研究制定具體實施方案,確定階段目標,細化工作安排,強化責任落實。(20xx年5月中旬)
(二)成立領導小組
成立區長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領導小組(名單見附件1)。領導小組組長由常務副區長擔任,副組長由有關副區長擔任,定期聽取匯報,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區生態環境分局,具體推動排查整治工作。各鎮辦社區、高新區管委會、區農業農村水利局、區住建局為各區域(領域)排查整治工作責任單位,負責推進落實排查整治工作,并對排查及整治結果負責。(20xx年4月底前)
(三)初步核查
對《銅陵市長江入河排污口基本信息調查表》中已掌握的長江入河排污口信息進行核查并開展監測。根據核查、監測情況,各鎮辦社區、高新區管委會、區農業農村水利局、區住建局將核查結果和第一批問題清單(附件3)及其整治方案反饋至區長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區排查辦,聯系人:許靈鵑,聯系電話:)。(20xx年5月25日前)
(四)干流排查
根據省生態環境廳長江干流無人機航測結果,各鎮辦社區、高新區管委會、區農業農村水利局、區住建局按責任劃分范圍采用人工現場踏勘的方式,對轄區內河流、河涌、溪流、溝渠、灘涂、濕地、碼頭、工業聚集區、城鎮、暗管、滲坑、裂縫等開展“全口徑”排查。并就排查結果和發現的問題第二批問題清單及其整治方案反饋至區排查辦。(20xx年6月25日前)
(五)干流排污口問題整治
各鎮辦社區、高新區管委會、區農業農村水利局、區住建局按責任劃分完成長江干流入河排污口問題立行立改工作,并就整改完成情況及下階段工作計劃反饋至區排查辦。(20xx年8月10日前)
(六)一、二級支流排查
根據省生態環境廳長江一級支流、二級支流無人機航測結果,各鎮辦社區、高新區管委會、區農業農村水利局、區住建局按責任劃分范圍采用人工現場踏勘的方式,對轄區內河流、河涌、溪流、溝渠、灘涂、濕地、碼頭、工業聚集區、城鎮、暗管、滲坑、裂縫等開展“全口徑”排查,各鎮辦社區、高新區管委會、區農業農村水利局、區住建局將排查結果和第三批問題清單及其整治方案反饋至領導小組辦公室;并就第一批、第二批問題清單中長江干流入河排污口整治完成情況和未完成問題的下階段工作反饋至區排查辦。(20xx年10月25日前)
(七)三級支流排查及深入排查
各相關單位開展三級支流入河排污口排查,將排查結果和第四批問題清單及其整治方案反饋至區排查辦。各鎮辦社區、高新區管委會、區農業農村水利局、區住建局按照生態環境部和省、市、區的部署安排,開展長江干流入河排污口“全口徑”排查,對疑難點進行重點攻堅。(20xx年12月25日前)
(八)完成入河排污口整治
各鎮辦社區、高新區管委會、區農業農村水利局、區住建局持續推進并全面完成長江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有效管控長江干流入河排污量,逐步改善入河排污口水質。同步建立權責統一、職能清晰、權威高效的入河排污口監督管理機制,防止問題回潮、反彈。各鎮辦社區、高新區管委會、區農業農村水利局、區住建局編制工作總結并書面報送至區排查辦。(20xx全年)
五、相關要求
(一)強化組織領導。進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切實加強組織領導,把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抓實抓好,突出長江保護修復總體要求,堅決扛起生態環境保護的政治責任。各鎮辦社區、相關部門應制定具體工作方案,組織精干力量并明確1名專項聯絡人員,落實各項排查整治任務,確保長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取得實效。區排查辦將定期組織開展監督檢查,重點督導長江入河排污環境問題排查整治工作進展情況。
(二)加強協調聯動。排查工作按照“全覆蓋、重實效、能操作”的原則,全面排查向長江干流排放污染物的涉水排口,做到應查盡查,確保無遺漏。及時召開聯席會議等,聽取工作進度匯報,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區財政局統籌做好排查整治經費的保障。各部門要強化輿論宣傳和信息公開,接受社會監督,為排查整治工作營造良好的氛圍。
(三)壓實工作責任。各鎮辦社區、相關單位要按照“誰排污、誰負責”的原則,將整治責任落實到位,堅持做到排查無盲區、整治無死角、問題全部按期清零。區排查辦對長江入河排污口整治實行銷號制度,整治完成一個,銷號一個,推動工作落實。對履職不力、進展遲緩、弄虛作假等問題突出的,采取通報批評、公開約談等措施;情節嚴重的,按不同情形實行問責。對工作成效突出的,予以通報表揚。
排污口整治方案 篇8
一、指導思想
堅決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堅決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重要指示精神,推進精準治污、科學治污、依法治污。以改善海洋生態環境質量為導向,堅持陸海統籌、標本兼治、源頭治理,建立健全屬地負責、協同共治、上下聯動、河海兼顧、梯次推進的入海排污口整治工作機制。通過全域入海排污口規范整治,系統提升沿海地區截污納管能力、污水集中處理能力和地表水體綜合治理能力,有效管控陸源污染物排海。維護海洋水生態安全,確保進海洋環境質量持續改善,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
二、基本原則
(一)明確責任,協作共治。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園區管委會承擔入海排污口整治工作的主體責任,結合本區域實際情況制定“一口一策”整治實施方案。根據入海排污口責任主體、所屬行業及排放特征,明確各有關部門職責分工,共同推進排污口整治工作。
(二)問題導向,突出重點。以排查、監測、溯源過程中發現的潛在環境風險和環境問題為導向,優先把群眾反映強烈、對海洋環境影響大的排污口作為整治重點,把排污問題有沒有解決、環境質量會不會改善、人民群眾是不是滿意作為衡量整治工作成效的標準。
(三)分類施策,標本兼治。根據入海排污口責任主體、所屬行業及排放特征,落實各類入海排污口整治責任,實施分類整治;堅持源頭治理、系統治理,把排污口整治與城鄉基礎設施建設、農村綜合環境整治、黑臭水體治理、生態修復工程等工作結合起來,系統改善生態環境質量。
(四)分批推進,長效監管。堅持立行立改和長期整治相結合,避免急于求成、簡單粗暴等“一刀切”行為。堅持入海排污口整治和常態化監督管理相結合,逐步建立健全權責清晰、監管到位、管理規范的入海排污口長效監管制度體系。
三、整治范圍
生態環境部交辦的渤海入海排污口清單和現場溯源后新增入海排污口。
四、工作目標及時間安排
在入海排污口排查、監測、溯源的基礎上,制定“一口一策”的整治實施方案。20xx年6月底前,完成入海排污口分類命名并編碼;20xx年10月15日前,各縣(市)區、園區完成遼寧省生態環境廳入河(海)排放口管理平臺“一口一策”方案填報工作;20xx年12月15日前,完成標志牌樹立及整治方案中確定的年度整治任務。20xx年底10月底前,基本完成入海排污口整治工作。20xx年底前,建立入海排污口長效管理機制,努力形成“政府牽頭、部門協作、權責清晰、管理規范”的入海排污口管理體系,入海排污口水質水量排放狀況有效改善。
五、工作任務
(一)動態更新排口臺賬
按照《長江、黃河和渤海入海(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分類規則(試行)》和《長江、黃河和渤海入海(河)排污口命名與編碼規則(試行)》(環辦執法函〔20xx〕718號),將生態環境部正式交辦的入海排污口和現場排查溯源后新增的所有入海排污口進行分類、登記,并統一命名、編碼,為每一個入海排污口建立規范、統一的“身份證”;規范入海排污口類型、名稱和編碼等臺賬,將每一個入海排污口排查信息、監測、溯源及整治情況進行登記,予以實時更新,實施日常動態監管。
(二)制定“一口一策”的整治實施方案
在前期排查、監測、溯源基礎上,各縣(市)區政府、園區管委會按照營口市入海排污口問題清單及分類整治要求(附件1),以問題為導向,因地制宜制定本轄區入海排污口“一口一策”整治實施方案。落實各類入海排污口整治主管部門、責任主體及責任人,明確每個排污口的整治方向、整治標準、整治措施、具體措施、進度安排及完成時限。20xx年10月15日前完成入河(海)排放口管理平臺填報。
(三)統籌推進入海排污口分類整治工作
各縣(市)區政府、園區管委會承擔入海排污口整治工作的主體責任。按照“管發展必須管環保、管行業必須管環保、管生產必須管環保”的要求,各級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農業農村等相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分類落實入海排污口整治責任主體,分工到部門,落實到區縣,建立健全“政府牽頭、行業主管、部門協作、權責清晰”的管理機制,共同推動入海排污口分類整治工作,確保如期完成整治任務。
(四)實施整治銷號和調度制度
各縣(市)區、園區按照入海排污口整治銷號制度要求(附件2),整治完成一個,驗收一個,銷號一個。各縣(市)區政府、園區管委會于每月23日前,通過入海排污口管理平臺上報排查整治工作進展情況,直至所有整治任務全部完成。市生態環境局實行整治進度月調度、季通報制度,對于工作不力、進展嚴重滯后的縣(市)區,將對有關責任人進行問責。市直其他相關部門每季度按照職責分工對各類入海排污口整治工作開展督導檢查,重點針對整治方案中確定的具體整治措施、整治時間和階段性整治目標完成情況,確保整治進度和質量。
(五)打造示范工程,總結整治成效。
各縣(市)區政府、園區管委會根據轄區內入海排污口類型和分布特點,遵循“邊實踐、邊總結、邊完善”的原則,打造、優選一批入海排污口整治示范工程。通過典型示范工程,為其他地區提供經驗和樣板,以點帶面提升整體整治工作水平。
對入海排污口整治工作進行總結,形成年度總結報告,重點對入海排污口整治工作開展情況、示范工程進行總結,固化成熟經驗做法,指導后續整治工作。同時,制定下一年度具體整治計劃,持續推進整治工作。20xx年12月10日前提交年度總結報告。
(六)逐步規范入海排污口長效監管
按照生態環境部《長江、黃河和渤海入海(河)排污口標志牌設置規則(試行)》和《遼寧省入海排污口整治指導意見》要求,各縣(市)區政府、園區管委會統一組織設置標志牌,接受社會各界日常監督。20xx年12月底前完成。
按照《遼寧省入海排污口備案管理規定(試行)》(遼環函〔20xx〕130號)的有關要求,對符合備案條件的入海排污口予以備案,納入入海排污口管理,實施嚴格監管。逐步完善入海排污口執法檢查和監督性監測制度。加大日常監督執法力度,堅決取締違法違規排污口,嚴厲打擊“晝伏夜出”、“借雨排污”、“偷排超排”、“一年排一次、一次頂一年”違法行為。對環境違法行為涉嫌構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依法移送公安機關。對各類型入海排污口分別按照適當比例開展監督性監測,重點排污單位排污口需安裝在線監控設施并與生態環境部門聯網運行。鼓勵未列入重點排污單位的入海排污口,開展自行監測,不斷提升排污口規范化管理水平。
六、職責分工
沿海各縣(市)區政府、園區管委會承擔入海排污口整治工作的主體責任,加強組織領導,全力做好人員、資金保障,帶動社會治理投入。建立政府牽頭多級聯動機制,層層壓實責任,強化分工協作,切實扛起排污口整治的主體責任。生態環境部門、各行業主管部門、企業各司其職,其他有關部門密切配合,統籌推進。對無法確定責任主體的排污口,由縣、鄉級人民政府作為責任主體或由其指定責任主體,全力推動整治工作落地落實,確保高質量完成整治任務。
市生態環境局統籌負責指導工業企業排污口和其他排口的整治工作,指導各縣(市)區政府、園區管委會制定實施方案,統一工業企業排污口和其他排口整治標準,督導整治進度,會同各縣(市)區政府、園區管委會進行整治驗收。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統籌負責指導城鎮生活污水排污口和城鎮雨洪排口的'整治工作,指導各縣(市)區政府、園區管委會制定實施方案,統一城鎮生活污水排污口和城鎮雨洪排口整治標準,督導整治進度,會同各縣(市)區政府、園區管委會進行整治驗收。
市交通運輸局統籌負責指導港口碼頭排污口(漁港碼頭除外)的整治工作,指導各縣(市)區政府、園區管委會制定實施方案,統一港口碼頭排污口整治標準,督導整治進度,會同各縣(市)區政府、園區管委會進行整治驗收。
市水利局統籌負責指導各縣(市)區政府、園區管委會溝渠、河港(涌)、排干類排口的整治工作,指導各縣(市)區政府、園區管委會制定實施方案,統一溝渠、河港(涌)、排干類排口整治標準,督導整治進度,會同各縣(市)區政府、園區管委會進行整治驗收。
市農業農村局統籌負責指導各縣(市)區、園區農業農村排污口、港口碼頭排污口中漁港排污口的整治工作,指導各縣(市)區、園區制定實施方案,統一農業農村排污口和漁港排污口整治標準,督導整治進度,會同各縣(市)區政府、園區管委會進行整治驗收。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依托市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領導小組統籌組織開展入海排污口整治工作。各縣(市)區政府、園區管委會主要負責同志及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充分認識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的重要性、緊迫性和艱巨性,加強組織協調,層層壓實責任,強化分工協作,統籌各方力量,切實扛起排污口整治的主體責任。做好跟蹤調度和督促檢查,確保如期高質量完成任務。
(二)落實各方責任。各縣(市)區政府、園區管委會、市直相關部門依據職責分工,制定相應工作計劃和具體措施,層層壓實責任,強化分工協作,共同做好入海排污口整治工作。
(三)完善制度體系。各縣(市)區政府、園區管委會要積極探索,科學謀劃,充分利用灣長制、河長制進一步完善入海排污口整治工作機制,探索制定適合本轄區實際的差別化政策措施。立足實際,切實解決排污口突出問題,推動補齊環境基礎設施短板,逐步建立權責清晰、監管到位、管理規范的制度體系和日常監管體系。
(四)做好資金保障。按照財政事權與支出責任相適應的原則,各縣(市)區政府、園區財政部門為入海排污口整治工作提供資金保障。相關責任單位要做好排污口整治的項目經費預算,將入海排污口整治工作經費納入年度財政經費預算,切實保障排污口整治工作的經費需求。
(五)加強輿論宣傳。沿海各縣(市)區政府、園區管委會充分運用廣播、電視、報紙以及政務新媒體等平臺,對入海排污口整治工作公開并定期更新入海排污口監督管理相關信息,積極營造良好的社會氛圍。完善公眾監督舉報機制,鼓勵公益組織、社會公眾舉報身邊的排污口違法行為,形成全社會共同監督、協同共治的海洋生態環境保護大格局。
排污口整治方案 篇9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打好長江保護修復攻堅戰的決策部署,全面開展長江支流湘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
一、指導思想
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堅決貫徹長江經濟帶“共抓大保護、不搞大開發”戰略方針,以改善水環境質量為核心,筑牢湘江上游重要生態屏障,加快建設山清水秀美麗之地。
二、工作目標
通過2年時間,整合各部門基礎信息工作,全面摸清永州段湘江干流和湘水、瀟水等6條支流入湘江干流上游2公里,萍島、宋家洲、觀音灘洲等23個江心島入河排污口底數,制定整治方案并持續推進整改工作,為湘江生態環境質量改善奠定基礎。
三、范圍對象
(一)范圍。在永州市行政區域內的湘江干流、支流、江心島開展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
6條支流包括:湘水、瀟水、蘆洪江、石溪江、祁水、白水。
23個江心島包括:萍島、巴州島、宋家州、唐家州、哲州灘、牛皮州、觀音灘州、雙江村島、中州村島等23個江心島。
湘江干流排查范圍以兩側現狀岸線為基準向支流、陸地一側延伸2公里,支流延伸區以兩側現狀岸線向陸地延伸2公里,包括所有人工岸線,自然岸線和江心島。具體范圍可根據產業布局、排污特征等實際情況適當擴大。
涉及的縣區:冷水灘區、零陵區、祁陽縣、永州經濟技術開發區。
(二)對象。所有通過管道、溝、渠、涵閘、隧洞等直接向湘江及支流排放廢水的排污口,還包括所有通過河流、灘涂、濕地等間接排放廢水的.排污口。
四、重點任務
查:摸清入河排污口底數。全面掌握湘江入河排污口的數量及其分布,建立湘江入河排污口名錄。
測:開展入河排污口監測。了解湘江入河排污口污染排放狀況,分析掌握污染物入河情況。
溯:進行入河排污口污水溯源。在監測基礎上,開展入河排污口溯源分析,基本查清污水來源。
治:整治入河排污口問題。在排查、監測和溯源的基礎上,推進入河排污口整治,制定實施整治方案,有效規范和管控入河排污口。
通過落實“排查、監測、溯源、整治”四項重點任務,全面掌握永州段湘江入河排污口的排放現狀,有序推進整治,完善長效監管機制,進一步強化各有關區縣黨委政府(管委會)主體責任,確保入河排污口排放狀況得到改善,努力提升湘江生態環境保護水平。
五、工作方式方法
綜合運用衛星遙感、無人機航測和人員現場踏勘等手段,對排查范圍及對象進行全面調查,實現應查盡查,具體采用“三級排查”方式。
第一級排查:衛星遙感、無人機航測,按照“全覆蓋”要求開展技術排查,分析辨別疑似入河排污口。
第二級排查:人工徒步現場排查,組織工作人員對排查范圍內匯入河流、河涌、溪流、溝渠、灘涂、消落帶、濕地、島嶼、碼頭、工業聚集區、城鎮、暗管、滲坑、裂縫等開展“全口徑”排查,核實確定入河排污口信息。
第三級排查:對疑難點進行重點攻堅,進一步完善入河排污口名錄。
六、排查整治行動推進時間
1、20xx年6月底前完成無人機航測(一級排查);
2、20xx年9月底前開展現場排查(二級排查),并對疑難問題進行重點攻堅(三級排查);
3、20xx年6月底前完成排污口監測;
4、20xx年6月底前完成排污口溯源和部分整治工作;
5、20xx年11月底前完成整治方案的制定和部分整改任務。
排污口整治方案 篇10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打好長江保護修復攻堅戰的決策部署,全面開展湘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指導思想
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堅決貫徹長江經濟帶“共抓大保護、不搞大開發”戰略方針,以改善水環境質量為核心,筑牢湘江上游重要生態屏障,加快建設山清水秀美麗之地。
二、工作目標
按照《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全面加強生態環境保護堅決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的意見》《生態環境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印發〈長江保護修復攻堅戰行動計劃〉的通知》要求,推進湘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堅持“水陸統籌,以水定岸”,按照“全覆蓋、重實效、能操作”的原則,通過2年時間,整合各部門基礎信息數據,全面摸清永州段湘江干流和湘水、瀟水等6條支流入湘江干流上游2公里,萍島、宋家洲、觀音灘洲等23個江心島入河排污口底數,制定整治方案并持續推進整改工作,建立湘江入河排污口排查、監測、溯源、整治等工作規范體系,形成權責清晰、監控到位、管理規范的湘江入河排污口監管體系,為湘江生態環境質量改善奠定基礎。
三、范圍對象
(一)范圍。在永州市行政區域內的湘江干流,湘水、瀟水、蘆洪江、石溪江、祁水、白水等6條支流入湘江干流上游2公里,萍島、宋家洲、觀音灘洲等23個江心島開展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湘江干流排查范圍以兩側現狀岸線為基準向支流、陸地一側延伸2公里,支流延伸區以兩側現狀岸線向陸地延伸2公里,包括所有人工岸線、自然岸線和江心島。共涉及冷水灘區、零陵區、祁陽縣、永州經濟技術開發區(以下簡稱各有關區縣)。
(二)對象。排查對象為所有通過管道、溝、渠、涵閘、隧洞等直接向湘江及支流排放廢水的排污口,還包括所有通過河流、灘涂、濕地等間接排放廢水的排污口。
四、重點任務
(一)摸清入河排污口底數。全面掌握湘江入河排污口的數量及其分布,建立湘江入河排污口名錄。
(二)開展入河排污口監測。了解湘江入河排污口污染排放狀況,分析掌握污染物入河情況。
(三)進行入河排污口污水溯源。在監測基礎上,開展入河排污口溯源分析,基本查清污水來源。
(四)整治入河排污口問題。在排查、監測和溯源的基礎上,推進入河排污口整治,制定實施整治方案,有效規范和管控入河排污口。
通過落實“排查、監測、溯源、整治”四項重點任務,全面掌握永州段湘江入河排污口的排放現狀,有序推進整治,完善長效監管機制,進一步強化各有關區縣黨委政府(管委會)主體責任,確保入河排污口排放狀況得到改善,努力提升湘江生態環境保護水平。
五、工作安排
(一)制定專項行動具體實施方案。各有關區縣應結合實際,制定具體實施方案,明確工作目標、重點任務、組織分工、經費保障等,全面推進排查整治工作。
具體要求:各有關區縣于20xx年5月15日前將具體實施方案印發后報送市人民政府,并抄送市生態環境局,由市生態環境局統一報省人民政府、省生態環境廳備案。
(二)統籌整合各類入河污染物排放信息。各有關區縣(管委會)全面收集整理各類入河排污口、河岸帶狀況、水系分布等相關信息資料,將原來分散相關部門的入河排污口、水系、排污管網等信息進行有效整合,初步分析入河排污口基本信息及特點,為全面排查奠定基礎。市生態環境局負責整合我市湘江入河排污口相關資料。
具體要求:各有關區縣嚴格按照生態環境部制定的技術要求進行資料整合,20xx年5月底前完成資料整合。
(三)全面開展湘江入河排污口摸底排查。綜合運用衛星遙感、無人機航測和人員現場踏勘等手段,對排查范圍及對象進行全面調查,實現應查盡查,具體采用“三級排查”方式。第一級排查即衛星遙感、無人機航測,按照“全覆蓋”要求開展技術排查,分析辨別疑似入河排污口。第二級排查即人工徒步現場排查,組織工作人員對排查范圍內匯入河流、河涌、溪流、溝渠、灘涂、消落帶、濕地、島嶼、碼頭、工業聚集區、城鎮、暗管、滲坑、裂縫等開展“全口徑”排查,核實確定入河排污口信息。第三級排查即對疑難點進行重點攻堅,進一步完善入河排污口名錄。
具體要求:按照生態環境部制定的無人機航測排查技術要求、現場排查工作程序辦法開展工作。市生態環境局牽頭制定航測方案,組織開展無人機航測(一級排查)工作,于20xx年6月底前完成全部航測工作并將結果報送省生態環境廳,由省生態環境廳報送生態環境部。生態環境部統一組織進行圖像解譯。生態環境部組織開展現場排查(二級排查),市生態環境局指導各有關區縣人民政府配合做好排查工作。在二級排查基礎上,生態環境部組織對疑難問題進行重點攻堅(三級排查),市生態環境局組織各有關區縣生態環境部門配合做好排查工作。
(四)開展入河排污口監測。按照“邊排查、邊監測”要求,在全面排查基礎上,同步開展入河排污口水質水量監測。監測方式根據實際條件,可采取自動在線監測、人工取樣監測等方式。
具體要求:按照生態環境部制定的相關監測技術要求開展監測工作。相關區縣于20xx年6月底前完成排污口監測,有污染源普查監測、監督性監測或者在線監測數據的排污口,可直接使用其監測數據。對整治完成的排污口,各有關區縣還應開展后續監測。
(五)開展入河排污口排放情況的溯源分析。在排查和監測基礎上,開展入河排污溯源分析,基本查清污水來源。
具體要求:按照生態環境部制定的技術要求開展溯源工作。各相關區縣于20xx年6月底前完成入河排污口溯源和部分整治工作。
(六)分類整治入河排污口問題。在排查、監測、溯源基礎上,按“一口一策”工作原則,逐一明確入河排污口整治要求,分類推進入河排污口規范整治,有效管控入河污染物排放,推動入河排污口水質逐步改善。各有關區縣實施入河排污口整治銷號制度,整治完成一個,銷號一個。
具體要求:按照生態環境部制定的入河排污口分類整治政策措施,市直各相關部門、有關區縣政府(管委會)明確任務分工,牽頭推進整治工作。20xx年11月底前,各區縣完成整治方案制定工作和部分整改任務。各地按照整改方案持續推進后續整改任務。
(七)建立入河排污口管理長效機制。建立市級和區縣入河排污口排查、監測、溯源、整治等工作規范體系,推動形成更加科學完備的監管體系和長效機制,防止問題回潮、反彈。
六、任務分工
落實生態環境保護屬地主體責任和“黨政同責、一崗雙責”“管發展必須管環保、管生產必須管環保”等要求,各級政府和市級有關部門依法履職,齊抓共管,形成合力。
(一)各級政府。
市人民政府對全市湘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專項行動負總責,定期開展督促指導,推動各有關區縣工作落實。
各有關區縣人民政府(管委會)是本轄區湘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專項行動的責任主體,要組建湘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專項行動推進工作組。
(二)市級有關部門。
市級有關部門依據部門職責和相關法律法規,督促指導各有關區縣做好湘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
1.市生態環境局是我市湘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專項行動的'牽頭部門,對專項行動實施統一調度。牽頭開展無人機航測工作,配合生態環境部、省生態環境廳開展現場排查工作,統籌全市入河排污口監測工作,督促指導各有關區縣溯源、整治工作,收集、整合全市湘江入河排污口資料,建立市級湘江入河排污口名錄,形成湘江入河排污口“一張圖”,建立入河排污口管理長效機制。
2.市委宣傳部負責牽頭我市湘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專項行動宣傳報道工作,指導區縣黨委宣傳部和市屬新聞媒體對湘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開展宣傳報道。
3.市財政局負責落實全市湘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專項行動所需的市級工作經費,確保資金及時撥付到位。
4.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指導督促工業企業、工業園區落實環境保護主體責任,指導督促工業園區(工業集聚區)完善環境保護基礎設施建設,指導區縣經信部門配合開展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
5.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指導區縣自然資源規劃部門提供排查范圍內自然保護區等相關資料。
6.市住建局指導區縣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向所屬區縣政府(管委會)提供排查范圍內建筑工地(包括基本信息和沖洗廢水處理排放情況)等資料,督促指導本行業配合開展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
7.市城管執法局指導區縣城市管理執法部門提供排查范圍內污水管網圖、雨水管網圖等資料,督促指導本行業配合開展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提供排查范圍內建成區各污水處理廠相關資料(包括位置信息、管網圖、箱涵、溢流口、排污口、監測報告等),督促指導所屬企業配合開展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
8.市交通運輸局指導區縣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提供排查范圍內鐵路、公路(服務區)、民航、港口、碼頭等污水排放資料,督促指導本行業配合開展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
9.市水利局指導區縣水利部門提供排查范圍內直接向河道排放的入河排污口信息(包括名稱、位置、登記審批、監測等)、水系矢量圖、岸線矢量圖和水功能區劃等資料,督促指導本行業配合開展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
10.市農業農村局指導區縣農業農村部門提供排查范圍內農田入河退水口、灌溉、水產、畜禽養殖等資料,督促指導本行業配合開展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
11、市城投公司提供排查范圍內負責承建的相關建設項目基本信息及排污口等資料,配合開展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
市級有關部門(單位)督促各有關區縣相關部門、相關企業于20xx年5月底前向轄區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組提供資料,配合完成“排查、監測、溯源、整治”4項重點工作任務。
七、工作要求
(一)強化組織領導。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視湘江保護修復和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成立永州市湘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專項行動推進工作組(以下簡稱推進工作組),由市長任組長,分管生態環境工作副市長任副組長,相關市直單位和各有關區縣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為成員,負責統籌推進全市湘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市生態環境局在市委宣傳部指導下開展我市湘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專項行動宣傳報道。
推進工作組(附件1)下設1個辦公室和6個專項工作組,推進工作組辦公室設在市生態環境局,市政府分管生態環境的副秘書長任辦公室主任。
(二)嚴格責任落實。各有關區縣人民政府(管委會)是湘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的責任主體,要堅決扛起生態文明建設的政治責任,組織專門工作隊伍,明確職責分工,制定工作方案,細化工作措施,扎實推進落實各項工作任務。市級承擔初步監測、數據應用、市級抽調人員工作等相關經費,各有關區縣人民政府(管委會)承擔本轄區排污口監測、溯源、整治等經費,涉及需要整改的企事業單位承擔整改費用。
(三)明確技術要求。對所有排查范圍,要做到應查盡查,統籌運用人工檢查、技術排查、資料核查等各種手段,采取天空航拍、地面檢查、水上巡查等多種方式,反復校核,不斷試驗摸索,確保排查無遺漏,方法科學高效。
(四)加強溝通協調。各有關區縣人民政府(管委會)要加強統籌協調,構建政府統領、部門協作、社會參與的工作格局,建立生態環境、水利、農業農村、住房城鄉建設、交通等有關部門協同配合和信息共享長效機制,整合各部門掌握的湘江入河排污口相關數據和信息,加強排查整治工作支持力度。
(五)強化信息公開。各有關區縣人民政府(管委會)要建立信息公開制度,主動接受社會監督。永州日報、永州電視臺等要加強長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宣傳報道。適時邀請新聞媒體、公眾等參與排查整治工作,公開曝光環境違法典型案件。
排污口整治方案 篇11
按照《關于開展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專項行動和跨縣(區)域斷面布設工作的通知》(黑環督辦發〔20xx〕10號)要求,為做好全市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特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指導思想
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歷次全會及省第十三次黨代會精神,迅速落實許勤書記巡查松花江生態保護工作講話要求和20xx年度省總河湖長會議及全省入江河湖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專題辦公會精神,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入河入海排污口監督管理工作的實施意見》(國辦函〔20xx〕17號)要求,堅持問題導向,集中力量攻堅克難,全面摸清全市入河排污口底數及其分布,統籌推進全市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從源頭上有效管控入河污染物排放,切實改善全市水生態環境質量。
二、工作原則
1.標準引領,差別管理。按照全省統一的排查、溯源、整治程序規范體系,指導督促各縣(市)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省鏡管委等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加強規范化建設與日常管理。各縣(市)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省鏡管委結合本區域特點,制定排查整治工作實施方案,細化路線圖、時間表并組織實施。
2.全面排查,分步實施。按照“有口皆查、應查盡查”要求,組織開展入河排污口摸底調查與整治工作,摸清入河排污口現狀和問題,建立臺賬,不留“死角”。
3.落實責任,分工協作。落實各縣(市)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省鏡管委等屬地管理主體責任,市生態環境部門統一行使入河排污口污染排放監督管理和行政執法職責,市水務、工信、財政、自然資源、住建、交通運輸、農業農村、城管、應急管理等相關部門按職責分工協作。
4.穩中求進,民生優先。落實中央經濟工作會議精神,堅持實事求是、穩扎穩打,把握整治工作時度效,服務高質量發展。做好與群眾生活密切相關的公共企事業單位、住宅小區等入河排污口統籌工作,妥善處理歷史遺留問題,避免“一刀切”損害群眾切身利益,確保穩妥有序推進整治工作。
三、目標任務
1.任務范圍。排查整治范圍為全市范圍內的入河排污口。
2.工作對象。所有直接或通過管道、溝、渠等排污通道向環境水體排放污水的口門。
3.工作進度安排。20xx年6月20日前,完成跨縣(區)域斷面布設工作;6月30日前,基本完成全市入河排污口排查溯源工作;7月15日前,完成疑難復雜排污口溯源工作;8月31日前,基本完成全市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
4.材料報送安排。6月15日前,報送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專項行動實施方案;7月2日前,報送排查工作完成情況匯報和入河排污口排查成果登記表,同時報送《入河排污口排查報告》〔按照附錄B編寫〕及排查成果圖;7月16日前,報送溯源工作完成情況匯報和入河排污口溯源結果登記表;9月1日前,報送整治工作完成情況和入河排污口整治信息表。
聯系人:趙婧男;聯系電話:6438;郵箱:
四、技術依據
此次排查整治專項行動是省委主要領導專門安排的集中攻堅工作,原則按照省生態環境廳印發的《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專項行動技術指南》等相關要求開展,上級再有新要求,按新要求執行。
由于入河入海排污口“查、測、溯、治”相關多個標準,生態環境部正在研究制定過程中,將在進一步修改完善后發布實施,目前生態環境部印發了《入河(海)排污口三級排查技術指南》(HJ1232-20xx)、《入河(海)排污口排查整治無人機遙感航測技術規范》(HJ1233-20xx)、《入河(海)排污口排查整治無人機遙感解譯技術規范》(HJ1234-20xx)、《入河(海)排污口命名與編碼規則》(HJ1235-20xx)四個技術規范。各縣(市)區、開發區管委會、省鏡管委等在工作推進中,可立足本地實際,考慮排污口問題整治或審核設置的不同需求,從有利于落實責任、推動工作出發,因地制宜開展排污口分類,必要情況下,也可在上述四個規范以及《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入河入海排污口監督管理工作的實施意見》(國辦函〔20xx〕17號)基礎上,結合區域實際情況細化排污口分類。
五、工作程序
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程序包括排查、溯源、整治、規范化建設等,按照《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專項行動技術指南》開展具體操作。
(一)排查
1.開展三級排查
各縣(市)區、開發區管委會、省鏡管委等依據轄區內水系分布特征,制定實施方案,確定排查范圍,開展深入排查,摸清掌握各類入河排污口的分布及數量、污水排放特征及去向、排污單位基本情況等信息。
按照三級排查模式開展入河排污口排查。第一級排查可視排查溯源工作實際需求,通過無人機遙感航測、衛星遙感、無人船監測、智能機器人或其他數據資料排查方式開展,通過第一級排查出的入河排污口,有必要的可通過第二級人工排查予以核實。第二級排查仍無法明確的入河排污口,需要開展第三級排查,通過第三級排查對第一級、第二級排查成果進行查缺補漏。
2.監測要求
在排查、溯源、整治過程中,可通過監測確定入河排污口排放污染物類型、濃度,輔助開展入河排污口溯源判定,并明確入河排污口是否需要整治。
水質快速檢測。入河排污口排查人員在現場需要快速確定水質狀況時,可采用水質快速檢測方法。水質快速檢測因子包括pH、化學需氧量、氨氮、總磷和流量。pH、化學需氧量、氨氮、總磷采用檢測試紙、試劑包等方法進行現場測試。流量依據入河排污口現場條件采用容積法、浮標法等方式進行估算。樣品采集為瞬時樣品,應選擇污水混合均勻、靠近采樣斷面(點)中心,并盡可能在入河排污口水質不受到河水影響的區域采樣。
人工采樣監測。對存在異常情況的入河排污口,實施人工常規采樣、實驗室內檢測分析。具體包括:水質數據異常(pH9、COD>100mg/L、氨氮>10mg/L、總磷>1mg/L)、水體水色異常、惡臭等異常情況。人工常規采樣、實驗室內檢測分析參照《污水監測技術規范》(HJ91.1-20xx)要求實施。
3.排查成果
在三級排查基礎上,建立入河排污口排查檔案存檔備查,并按照相關要求上報。排查成果用于后續監測、溯源、整治等相關工作。排查成果包括(視實際排查情況整理):
a.入河排污口名錄包括各類排查表、影像資料;
b.入河排污口排查報告,排查成果圖;
c.排查工作資料包括排查方案、調研、培訓、排查、會議等文件和影像資料;
d.遙感影像;
e.資料匯編包括水資源、水環境、水生態信息,基本圖件(各類行政區劃圖、水系圖、岸線圖、敏感區圖、地下管網圖、功能區劃圖、其他相關圖件),基本資料(行政區劃邊界資料、水系水文資料、歷史掌握的排污口相關資料、敏感區資料、流域斷面和污染源監測資料、重點排查區資料等)。
(二)溯源
排查發現的入河排污口,按規定開展編碼命名,并按照“誰污染、誰治理”和政府兜底的原則,逐一明確入河排污口責任主體,建立責任主體清單。對于難以分清責任主體的排污口,屬地縣(市)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省鏡管委要組織開展溯源分析,查清排污口對應的排污單位及其隸屬關系,確定責任主體;經溯源后仍無法確定責任主體的,由屬地縣(市)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省鏡管委為責任主體,或由市政府指定責任主體。責任主體負責源頭治理以及排污口整治、規范化建設、維護管理等,從而實現“受納水體-排污口-排污通道-排污單位”全過程監管。
(三)整治
實施分類整治,明確排污口分類。根據入河排污口責任主體所屬行業及排放特征,將入河排污口分為工業排污口、城鎮污水處理廠排污口、農業排口、其他排口等四種類型,其中,工業排污口包括工礦企業排污口和雨洪排口、工業及其他各類園區污水處理廠排污口和雨洪排口等;農業排口包括規模化畜禽養殖排污口、規模化水產養殖排污口等;其他排口包括大中型灌區排口、規模以下水產養殖排污口、農村污水處理設施排污口、農村生活污水散排口等。明確整治要求,根據具體問題類型,按照“取締關閉一批、清理合并一批、整改規范一批”要求開展整治工作。
(四)規范化建設
排查、溯源、整治過程中,按需開展入河排污口監測工作。對完成整改的入河排污口以及經排查、溯源、監測后無需整治的入河排污口開展規范化建設,并納入日常監管。入河排污口責任主體負責入河排污口硬件建設,主要包括監測點、標識牌、視頻監控系統等設置,軟件建設包括入河排污口臺賬、調查信息、申請、登記、審批、監測、排查整治、監督檢查等檔案資料。入河排污口臺賬要按照電子化存儲和紙質存儲兩種形式同步管理,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開展監測的入河排污口,責任主體于每年1月31日前,向縣(市)區及市生態環境部門報送上年度入河排污口使用和監測情況。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明確職責分工。我市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專項行動由市生態環境保護督察整改工作領導小組全面負責統籌推進,市整改辦負責組織協調督辦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日常工作。各成員單位按職責分工協作,緊盯目標任務,加強組織落實。各縣(市)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省鏡管委等承擔組織實施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的主體責任,制定具體實施方案,壓實各有關部門責任。
市生態環境部門,統一牽頭指導監督抽查入河排污口排查、監測、溯源、整治工作;牽頭市水務、自然資源、住建、農業農村等相關部門參與,依法取締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自然保護地及其他需要特殊保護區域內設置的入河排污口;開展沿河湖入河排污口優化整治。
市水務部門(市河湖長制辦公室),結合河湖岸線管理、灌區管理、水旱災害防御、堤防運行管理等工作,牽頭指導監督抽查各縣(市)區大中型灌區排口的排查、溯源、整治工作,對取締、合并的入河排污口可能影響防洪排澇、堤防安全的,依法依規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隱患。將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追加納入我市河湖長制年度重點任務、掛圖作戰任務清單。并將此項工作納入河湖長制年度考核,作為河湖長履職及相關責任單位考核的重要指標。入河排污口臺賬建立后,指導各縣(市)區將每個排污口落實到該河段的河湖長,確保管護到位。
市住建部門,牽頭負責指導監督抽查城鎮生活污水散排口、城鎮雨水排口排查、溯源、整治工作;配合市生態環境部門指導監督抽查城鎮污水處理廠溢流口排查、溯源、整治工作;提供排水許可、城鎮排水管網矢量數據、排水管網報批報建信息等相關材料;牽頭市生態環境、水務、城管、農業農村等相關部門參與,結合《深入打好城市黑臭水體治理攻堅戰實施方案》(建城〔20xx〕29號)等要求,全面排查污水管網、雨污合流制管網等設施功能及運行狀況、錯接混接漏接和用戶接入情況等,摸清污水管網家底、厘清污水收集設施問題,開展生活污水散排口截污納管整治工作和城鎮雨水排口旱天污水直排治理工作。
市工信部門,配合有關部門在信息互換、確定排污企業責任、督導問責等工作中提供必要協助。
市交通運輸部門,結合港口碼頭污染防治等工作,牽頭指導監督抽查各縣(市)區、省鏡管委等港口碼頭排污口排查、溯源、整治工作。
市自然資源部門,配合市生態環境部門、應急管理部門完成礦山和尾礦庫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提供河流水面、溝渠、水工建筑用地、灘涂等土地利用現狀數據、縣區行政區劃矢量數據。
市農業農村部門,結合畜牧業資源化利用等工作,牽頭指導監督抽查各縣(市)區畜牧業排污口排查、溯源、整治工作。結合水產養殖業綠色發展等工作,牽頭指導監督抽查各縣(市)區、省鏡管委等水產養殖業排污口排查、溯源、整治工作。
市城管部門,牽頭做好違法傾倒餐廚垃圾和占用道路、廣場經營性清洗機動車輛或者在室內清洗機動車輛向室外排放污水行為監管工作。
市應急管理部門,提供礦山和尾礦庫建設項目審批信息,包括礦山和尾礦庫數量、位置、等級、生產方式、排洪系統等基礎信息。
市財政部門,對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專項行動工作經費予以保障。
開發區管委會,承擔組織實施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的主體責任,做好管轄范圍內各類排污口排查、監測、溯源、整治工作,制定具體實施方案,明確每個入河排污口的責任單位,確保事有人管、責有人負。
省鏡管委,做好管轄范圍內入河排污口排查、監測、溯源、整治工作。落實鏡泊湖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屬地管理責任,制定具體實施方案,承擔組織實施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的主體責任,明確每個入河排污口的責任單位,確保事有人管、責有人負。將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納入各級河湖長年度重點任務、掛圖作戰任務清單和年度考核,將每個排污口分到具體負責包保的河湖長。
各縣(市)區政府,承擔組織實施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的主體責任,做好管轄范圍內各類排污口排查、監測、溯源、整治工作,制定具體實施方案。組織縣、鄉、村各級河湖長開展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集中攻堅工作,將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納入縣、鄉、村河湖長年度重點任務、掛圖作戰任務清單和年度考核,將每個排污口分到具體負責包保的河湖長。明確每個入河排污口的責任單位,確保事有人管、責有人負。
(二)加強支撐保障,確保完成任務。市、縣(市)區、鄉(鎮)政府、開發區管委會、省鏡管委要落實屬地管理責任,切實做好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及日常監督管理工作,各級財政部門按照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要求對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及日常管理經費予以保障。在人員、資金、項目方面,加大對全市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的投入力度,確保足額撥付到位和專款專用。強化技術支撐,可借助第三方技術力量,開展排污口排查、監測、溯源、整治工作,可利用無人機航測、衛星遙感、水面航測、水下探測、管線排查等實用技術和裝備。市生態環境局成立技術指導組,負責指導App和技術操作,組建專家團隊,組織交流培訓,為全市排查整治工作提供技術支持。
(三)明確技術要求,保障工作質量。建立質量控制與審核制度,市生態環境局會同相關部門成立督導檢查組,抽查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情況;聘請第三方技術力量或專家,組成核查組開展全過程質量控制與審核管理工作。同時,在排查、溯源、整治各階段,統籌運用人工檢查、技術排查、資料核查等手段,采取天空航拍、地面檢查、水上巡查等方式,反復校核,不斷試驗摸索,確保排查整治無遺漏,信息填報無“錯判”。
(四)強化督查管理,嚴格環境執法。市、縣政府根據排污口類型、責任主體及部門職責等,落實排污口監督管理責任,市生態環境部門統一行使排污口污染排放監督管理和行政執法職責,市水務、工信、自然資源、住建、交通運輸、農業農村、城管、應急管理等相關部門按職責分工協作。加強環境執法,市生態環境部門要加大排污口環境執法力度,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設置排污口或不按規定排污的,依法予以處罰;對私設暗管接入他人排污口等逃避監督管理借道排污的,溯源確定責任主體,依法予以嚴厲查處。排污口責任主體應當定期巡查維護排污管道,發現他人借道排污等情況的,立即向屬地生態環境部門報告并留存證據。入河排污口整治過程中,要以嚴厲打擊涉水環境問題為重點,倒逼陸域污染源治理,全面開展涉水企業及其入河排污口專項執法檢查,督促整改到位,消除環境風險隱患。
(五)開展督查檢查,嚴格考核獎懲。入河排污口整治和監督管理情況將被作為中央和省級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的'重要內容。各縣(市)區、開發區管委會、省鏡管委及相關部門要定期開展督促指導,推動工作落實,嚴格做到排查無盲區、整治無死角、問題全部按期清零。定期開展監督檢查工作,將入河排污口整治和監督管理情況作為省級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的重要內容,對履職不力、進展遲緩、弄虛作假等問題突出的,采取通報批評、公開約談等措施;情節嚴重的,按不同情形依法依規實行問責。對工作成效突出的,予以通報表揚。
(六)建設信息平臺,部門資源共享。各相關部門和責任主體要依托現有生態環境信息平臺,建設本行政區域內統一的排污口信息平臺,管理排污口排查整治、設置審核備案、日常監督管理等信息,建立動態管理臺賬。加強與排污許可、環境影響評價審批等信息平臺的數據共享,實現互聯互通。各縣(市)區、開發區管委會、省鏡管委要組織相關部門,建立排污單位、排污通道、排污口、受納水體等信息資源共享機制,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
(七)加強公眾參與,暢通監督渠道。引導公眾投身美麗河湖保護和建設,加大對排污口監督管理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宣傳普及力度,增強公眾對污染物排放的監督意識。排污口責任主體應通過標識牌、顯示屏、網絡媒體等渠道主動向社會公開排污口相關信息。各級生態環境等部門要通過政府的網站、政務新媒體等平臺,依法公開并定期更新排污口監督管理相關信息。各責任單位要建立完善公眾監督舉報機制,鼓勵公眾舉報身邊的違法排污行為,形成全社會共同監督、協同共治的良好局面。
排污口整治方案 篇12
為深入貫徹落實全省黃河流域及其他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電視電話會議精神,有效管控入河污染物排放,切實改善我縣地表水環境質量,改善轄區水環境質量,結合我縣實際,制定了《沁縣河排污口排查整治方案》,現解讀如下:
一、文件出臺背景
根據《長治市水污染防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關于印發長治市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方案的通知》(長水防辦發〔20xx〕8號)文件要求,結合我縣實際情況,制定本方案。
二、工作目標
20xx年10月底前,完成全縣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之后開展入河排污口的監測及規范化管理工作。
三、主要內容
以濁漳河流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為重點,按照“查、測、溯、治”總體要求,對濁漳河西源、涅河流域及所有入河排污口進行排查整治、規范管理。
(一)全面排查
以各鄉鎮人民政府為單元,各河長對所包河段入河排污口排查及溯源工作負責。對入河排污口全面排查、溯源,進行現場記錄,留存入檔,建立“一口一檔”。各鄉鎮人民政府應組織專業人員進行拉網式排查,采取徒步巡河等形式,現場定位、拍照錄像,有條件的地區要充分借助無人機輔助排查手段,做到應查盡查,不重不漏。對于每一個入河排污口,要通過溯源追蹤、現場問詢和無人機排查等手段,一一溯源到排污主體,全面建立轄區內的入河排污口清單,標識排污口和排放主體位置關系。匯總整理入河排污口清單。
(二)分類整治
堅持“問題導向、分類處置、屬地負責、部門聯動”原則,對入河排污口進行分類施策,精準治理,確保成效。各鄉鎮人民政府按照入河排污口清單,明確每個排污口整治措施和責任主體,分類逐一開展整治工作。
1.取得排污許可的工業企業、城鎮污水處理廠的入河排污口
已取得廢(污)水排污許可的工業企業、城鎮污水處理廠等企事業單位,執排污許可證到市生態環境部門申請入河排污口登記,市生態環境部門按標準格式進行登記建檔。
2.未取得排污許可的工業企業的雨水排口、城鎮污水處理廠的進水管網及提升泵站溢流口
對工業企業雨水口、城鎮污水處理廠進水管網及提升泵站溢流口實行精準管理,通過建設出水口閘閥進行管控,汛期打開,非汛期封堵。配套建設生態人工濕地等對降雨期初期雨水等直排水進行凈化。
3.城鎮生活污水散亂排口
按照《城市黑臭水體整治工作指南》(建成〔20xx〕130號)的規定,對城鎮建成區直排生活污水進行截污納管,全部收集進入污水處理廠進行處理。
4.城鎮雨水排口
對城鎮雨水排口規范管理,汛期前對雨水管網進行清淤清理,加強源頭管控,嚴禁餐飲、洗滌等廢液廢渣等污染物傾倒入雨水管網系統。
5.農村生活污水散亂排口
結合農村人居環境整治要求,以村為基本單位,建設農村生活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及配套管網,原則上一個行政村最多設置一個排污口。
6.農田灌溉退水口
依據《山西省水污染防治條例》規定,建設退水渠閘壩等設施,禁止農田灌溉退水非汛期直排入河。
7.混合廢水排污口
對多個排污單位共用同一排污口的.由生態環境部門、住建部門按分工組織溯源,厘清責任主體。對無權屬主體的管網或箱涵納入點,實施封堵。對有權屬主體的,根據(1)至(6)劃分的類別進行整治。
8.其它
除以上類型外的入河排污口,應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專項整治。對非法排污口,堅決予以封堵。
(三)登記建檔
入河排污口由市生態環境局沁縣分局及時登記備案,實施統一監管。已經取得排污許可的企業可直接進行登記;未取得排污許可的工業企業入河排污口、城鎮污水處理廠入河排污口、城鎮雨水排口、農村生活污水散亂排口以及灌溉退水口,按照分類整治要求完成整治后,進行登記建檔。
四、完成時間
(一)20xx年4月15日前,各鄉鎮完成入河排污口排查工作,出臺整治方案和入河排污口清單,并報縣水防辦備案。
(二)5月31日前,已經取得排污許可的企業到市生態環境部門完成登記備案。
(三)10月31日前,完成我縣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之后開展入河排污口的監測及規范化管理工作;11月5日將入河排污口登記表及現場照片等相關電子資料、整治工作報告等資料匯編,正式上報縣水防辦建檔備案。
五、工作保障
(一)加強組織領導,精心安排部署。
入河排污口整治是水污染治理的重要任務,是水環境質量改善的基礎性工作。各鄉鎮人民政府、各有關單位應高度重視,要充分發揮河長制統領作用,各級河長切實負起責任,加強組織領導,統籌協調各鄉鎮、工信、公安、財政、生態環境、住建、園林、水利、農業農村等相關部門應密切配合,嚴格履行各自職責,落實主體責任。各相關單位要加強部門間協調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強力推進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
(二)組織現場核查,加強技術幫扶
縣水防辦要采取抽查檢查等方式對縣級排查整治工作進行現場核查,確保排查溯源工作質量。對于核查中發現的問題,積極協調上級技術單位提供必要的技術指導。
(三)加強臺賬管理,嚴格銷號制度
縣水防辦建立地表水斷面—排污口—污染源清單。對確認保留的入河排污口(點)的污染源頭、污水水質水量、引流方式及監管、運行等情況建立臺賬進行管理。對違規入河排污口設置單位,應對其限定時間完成整治;對不能完成入河排污整治任務的,縣水防辦將進行掛牌督辦。
(四)加強信息公開,強化公眾參與
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完成后,市生態環境局沁縣分局要對保留的各入河排污口統一安置標識牌,公開入河排污口相關信息,接受公眾監督。
排污口整治方案 篇13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長江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推動水生態環境質量持續向好,根據生態環境部和上海市生態環境保護“十四五”規劃相關要求,在本區全面開展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專項行動,掌握松江區入河排污口排污狀況及規律,為進一步改善本區水環境質量奠定堅實基礎。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導思想
全面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生態環境部決策部署,堅持精準治污、科學治污、依法治污,以改善生態環境質量為核心,全面推進本區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通過建立健全責任明晰、設置合理、管理規范的長效監管機制,有效管控入河污染物排放。
二、總體要求
堅持“水陸統籌,以水定岸”,按照“全覆蓋、重實效、能操作”的原則,在“十四五”期間,全面完成本區入河排污口的排查、監測、溯源,持續開展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建立入河排污口長效管理機制,為持續改善本區水生態環境質量夯實基礎。
三、范圍和對象
1.范圍。全區所有河道、湖泊及小微水體納入排查范圍。
2.對象。排查對象為所有通過管道、溝、渠、涵閘等向河道、湖泊排污(水)的排污口。根據排污口責任主體所屬行業及排放特征,初步將排污口分為工業排污口、農業農村排污口、城鎮污水處理廠排污口、港口碼頭排污口、城鎮雨洪排口、其它排口等六種類型。
四、工作任務
按照《上海市入河(海)排污口排查整治專項行動工作方案》要求,分為四個步驟(排查、監測、溯源和整治)開展全區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
1.排查。摸清入河排污口底數,掌握排污口的數量及其分布,建立入河排污口名錄。
2.監測。開展入河排污口監測,了解和掌握排污口污染物排放情況,并輔助溯源和整治。
3.溯源。在排查、監測基礎上,同步開展入河排污口溯源,基本查清污水來源。
4.整治。在排查、監測和溯源的基礎上,制定入河排污口分類整治方案,有效規范和管控入河排污口。
五、工作內容和方法
(一)統籌整合信息。全面收集整理各類入河排污口、水系分布等相關信息資料,將原來分散的生態環境部門污染源及排污口監管信息,水務部門入河排污(水)口設置管理和歷史排查信息以及河湖水系、雨污水管網等信息,民政部門行政區劃信息,農業農村、交通運輸、建設、房管等部門有關涉水排放信息等進行有效整合,統籌納入上海市入河(海)排污口排查整治綜合管理平臺,為我區全面排查奠定基礎。
(二)全面開展入河排污口排查。以人工現場排查為主,輔以衛星遙感、無人機航測、無人船+測掃聲吶等技術手段,對排查范圍河道及對象進行全面調查,實現有口皆查,應查盡查。將排查發現的各類入河排污口統一編碼,建立全口徑的入河排污口名錄,全面掌握入河排污口的數量和分布。
(三)開展入河排污口監測。現場排查時,對有水排放的排污口要開展快檢或者實驗室監測,輔助排污口溯源和后續整治工作。
(四)開展入河排污口溯源。在人工排查基礎上,同步開展入河排污口溯源工作,基本查清污水來源。溯源主要通過現有資料核對,現場踏勘、監測數據輔助等手段,對能現場查清來源的單一性質排污口,現場進行溯源核定;少量疑難排污口,根據現場需要,積極探索使用探地雷達、內窺電視檢測系統、示蹤劑等技術手段。要發揮部門聯動機制,對涉及經濟、水務、建設、房管、農業農村、交通、綠容等部門的排污口開展聯合溯源。
(五)分類整治入河排污口。在排查、監測、溯源基礎上,按“依法取締一批、清理合并一批、規范整治一批”和“一口一策”的工作原則,逐一明確入河排污口整治要求,分類推進入河排污口規范整治。問題簡單能夠立即解決的,要立行立改;對問題復雜或整治較為困難的排污口,要制定方案,明確時間節點和責任單位,確保整改落實到位,有效管控入河污染物排放,推動河湖水質逐步改善。各街鎮實施入河排污口整治銷號制度,整治完成一個,銷號一個。
(六)建立長效管理機制。結合污染源的日常監督管理,建立入河排污口分級分類行業監管機制,落實各類排污口管理責任主體。充分發揮河湖長制作用,結合河湖長巡河工作機制,落實巡查、監測、管理聯動,防止問題回潮、反彈,實現入河排污口動態更新,推動形成更加科學完備的監管體系和長效管理機制。
六、任務分工
落實各街鎮及經開區屬地管理、行業主管部門分工負責、生態環境部門統一監督管理的職責,堅持“黨政同責、一崗雙責”和“管發展必須管環保、管行業必須管環保”的要求,區級相關部門和各街鎮及經開區依法履職,齊抓共管,形成合力。
(一)各街鎮及經開區
各街鎮及經開區務必高度重視此項工作,強化專項整治工作力量配備,根據排查、監測、溯源情況,制定整治方案,推動開展整治工作,并建立落實長效管理機制。
(二)區級有關部門
區級有關部門依據部門職責和本行業法律法規,督促指導各街鎮及經開區開展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并做好以下工作:
1.區生態環境局牽頭推進本區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專項行動,統籌收集整合全區入河排污口相關信息資料,統一全區排查溯源整治基本要求,對專項行動實施統一調度。梳理匯總工業污染源及排污口監管信息,督促指導工業企業、城鎮污水處理廠排污口整治工作。
2.區財政局配合做好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專項行動所需經費的統籌及落實工作。
3.區經委督促指導工業企業、工業園區(工業集聚區)落實環境保護主體責任,工業園區(工業集聚區)完善環境保護基礎設施建設,協助和配合開展工業園區、工業企業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
4.區水務局匯總提供全區污水管網、雨水管網、入河排污(水)口現有的調查信息(包括名稱、位置、登記審批等)、全區河湖清單及水系矢量圖等資料,配合開展入河排污口排查工作,督促指導城鎮雨洪、生活污水(含城鎮和農村)等排污口的溯源整治和推進污水管網覆蓋范圍內工業企業、港口碼頭、生活污水納管工作。
5.區農業農村委匯總提供全區農田退水口、水產養殖、畜禽養殖等資料,配合開展入河排污口排查工作,督促指導畜禽養殖、水產養殖、農田等排污口溯源整治工作。
6.區交通委匯總提供全區公路、港口碼頭、臨河交通工程等污水排放資料,配合開展入河排污口排查工作,督促指導公路、港口碼頭、臨河交通工程等排污口溯源整治工作。
7.區建設管理委匯總提供全區臨河在建和待建建筑工地(包括基本信息和沖洗廢水處理排放情況)等資料,配合開展入河排污口排查溯源工作,督促指導建筑工地等排污口整治工作。
8.區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配合開展入河排污口排查溯源工作,督促指導居民小區等排污口整治工作。
9.區綠化市容局配合開展入河排污口排查溯源工作,督促指導公園、綠地等的排污口整治工作。
10.區國資委及相關企業配合各區級部門、所在街鎮及經開區做好入河排污口有關資料整理和排查整治工作。
七、工作節點安排
為更有利于專項行動推進落實,在充分考慮各街鎮及經開區相關工作量的.基礎上,排污口排查、監測、溯源、整治工作節點分區域實施,穩步推進,總體節點安排如下:
20xx年12月底前:各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整合提供入河排污口排查準備相關資料;印發《松江區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專項行動方案》;完成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所有河道的排查及市級河道的排查、監測、溯源工作。
20xx年12月底前:完成轄區內總河(湖)長度50%的入河排污口排查、監測、溯源工作;完成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
20xx年12月底前:基本完成本區全部河道入河排污口排查、監測、溯源工作。
20xx年:制定印發入河排污口整治方案,明確任務分工和時間節點,持續推進整治工作,健全長效管理機制。
八、保障機制
(一)強化組織領導
區生態環境局牽頭推進本區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專項行動,具體負責市級、區級、鎮級和村級河道的入河排污口排查、監測、溯源工作。各街鎮及經開區是轄區內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的責任主體,應配合區級部門做好市級、區級、鎮級和村級河道入河排污口的排查、監測、溯源工作,并負責轄區內所有河道問題排口的整治工作。同時,保障好鎮級、村級河道入河排污口排查、監測、溯源及轄區內所有問題排口整治工作的資金,按期完成轄區內所有入河排污口的整治任務。
區級各相關部門應高度重視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堅持做到排查無盲區、整治無死角。相關排查整治工作情況納入河長制工作考核。對履職不力、進展遲緩、弄虛作假等問題突出的,采取通報批評、公開約談等措施;對于工作成效突出的,予以通報表揚。
(二)加強溝通協調
各街鎮及經開區要加強統籌協調,構建屬地政府牽頭、部門參與、社會監督的工作格局。建立生態環境、水務、農業農村、經濟、交通、建設、房管、綠容等多部門協同配合和信息共享機制,定期召開聯席會議,研討排查整治中的難題。各相關部門和各街鎮及經開區要明確一名聯絡員,具體負責工作對接、報送信息等。
(三)強化信息公開
各街鎮及經開區和區級相關部門要建立信息公開制度,主動接受社會監督。鼓勵通過政府的網站、政務微博、政務微信等渠道,集中展示各項工作開展情況,定期公開排查整治進展情況。可邀請新聞媒體、公眾等參與排查整治,公開曝光環境違法典型案件。
排污口整治方案 篇14
一、背景依據
入河排污口是指直接或通過管道、溝、渠等排污通道向環境水體排放污水的口門,是流域生態環境保護的重要節點。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入河入海排污口監督管理工作的實施意見》(國辦函〔20xx〕17號)精神,結合梧州市實際,進一步細化《廣西入河入海排污口監督管理工作方案(20xx—20xx年)》要求,規范入河(湖)排污口(以下簡稱排污口)監督管理,形成權責清晰、監控到位、管理規范的'排污口監管體系、有效管控各類入河污染物排放,不斷提升排污口監督管理能力和水平,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提供有力支撐。
二、目標任務
以西江、潯江、桂江、東安江、北流河、黃華河、義昌江、蒙江等珠江流域重點干支流推進排污口排查、監測、溯源、整治;依托“西江生態黨建聯盟”,分年度實施轄區內珠江流域重點干支流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計劃在20xx年、20xx年、20xx年分別完成已查明排污口總數30%、70%、100%的整治任務。20xx年底前,建成技術體系科學、管理體系高效的排污口監督管理制度體系。
三、重點內容
一是開展排查溯源,查清排污口底數、確定排污口責任主體;二是實施分類整治,明確整治要求、依法取締一批、清理合并一批、規范整治一批;三是嚴格監督管理,嚴格規范審批、強化監督管理、嚴格環境執法、建設信息平臺;四是加強支撐保障,加強組織領導、加強規劃引領、嚴格考核問責、強化科技支撐、加強公眾監督。
四、工作要求
(一)明確成效目標。突出精準、科學、依法治污,以改善水生態環境質量為核心,建立責任明晰、設置合理、管理規范的長效監督管理機制,有效管控各類入河污染物排放,不斷提升排污口監督管理能力和水平,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提供有力支撐。
(二)明確工作責任。市生態環境局會同市水利局、城市管理監督局等相關部門指導各縣(市、區)開展排污口排查工作。各縣(市、區)政府作為組織實施排污口排查溯源工作的責任主體,按照“誰污染、誰治理”和轄區政府兜底原則,查清污水來源,建立排污口責任主體清單。
(三)保障工作經費。市、縣兩級人民政府要對照年度目標及任務,進一步明確職責分工,強化工作措施,狠抓落實,將排污口排查、監測、溯源、整治、監督管理等工作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予以保障,確保完成年度各項目標任務。
(四)嚴格考核問責。強化督查督導,將排污口整治和監督管理情況作為市級生態環境保護督查重點,建立激勵問責機制,將排污口整治和監督管理工作納入相關工作考核。對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進度嚴重滯后以及在排污口監督管理中存在徇私舞弊、弄虛作假、敷衍塞責等行為的,采取通報、約談等措施,依法依規嚴肅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責任。
(五)加強公眾監督。利用傳統媒體和互聯網新媒體,將排污口監督管理法律法規和政策納入生態環境宣傳教育活動,加強科普教育,強化公眾對污染物排放的監督意識,督促責任主體主動向社會公開排污口相關信息,強化企業自律意識。各縣(市、區)要完善公眾監督舉報機制和渠道,鼓勵曝光違法排污行為,營造全社會共同監督、協同共治的良好氛圍。
排污口整治方案 篇15
一、工作目標
以改善長江和近岸海域水環境質量為核心,堅持“水陸統籌,以水定岸”,全面整治入江入海排污口,力爭20xx年底前、確保20xx年底前全面完成排污口整治工作。同時,根據實際監測需求安裝自動監控設施,逐步形成“權責清晰、監控到位、管理規范”的入江入海排污口監管體系,不斷規范入江入海排污口管理,有效管控入江入海污染物排放。
二、工作原則
(一)屬地負責、分工協作。按照中央關于生態環境保護的總體要求,入江入海排污口整治工作責任主體是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相關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和市各有關部門依據職責分工,制定相關工作計劃和具體措施,層層壓實責任,強化分工協作,共同做好整治工作。
(二)標本兼治、穩扎穩打。堅持問題導向和目標導向,緊緊圍繞“改善水生態、優化水環境、確保水安全”,因地制宜、實事求是做好整治工作。避免簡單粗暴、急于求成,對于涉及群眾日常生活的短期難以整治的排口,采取審慎包容措施妥善處理,避免一堵了之、一關了之等“一刀切”行為。
(三)綜合施策、系統治理。將排污口整治與各地生態環境規劃項目建設、城鄉基礎設施建設、農村人居環境整治、黑臭水體治理、港口碼頭整治等工作結合起來,有效推動排污口整治。
(四)嚴格標準、務求實效。工業企業、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港口碼頭、規模化畜禽養殖和水產養殖排污口排放應符合相應的排放標準(標準更新后應執行新標準);城鎮雨洪排口和溝渠、河港(涌)、排干等應符合排入河流的水環境功能區標準,排入未劃定水環境功能區的應符合地表水Ⅴ類標準;其他類排污口排放應符合《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8978-1996)。同時,也要把排污問題有沒有解決、環境質量會不會改善、人民群眾是不是滿意作為衡量整治工作成效的標準,確保整治工作取得實效。
三、工作要求
(一)工業排污口
1.取締類
(1)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的工業排污口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委會)依法查處,責令限期拆除。
(2)集中污水處理設施管網覆蓋范圍內的工業企業直排污口,由相關部門指導接入區域污水管網。
(3)企事業單位逃避監管私自設置的入江(河)入海排污口,由生態環境部門依法查處,責令限期拆除,涉嫌污染環境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機關。
2.整治類
(1)未經批準或備案的工業企業排污口,由生態環境部門依法查處,責令按規范化要求進行整改,完善排污許可、排污口設置等手續,經驗收合格后,納入日常管理。無法完善手續的,納入取締類。
(2)工業排污口存在超標排放的,由生態環境部門依法查處,責令整改,限期達標。不能達標的,由生態環境部門責令采取限制生產、停產整治等措施;情節嚴重的,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委會)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3)工業排污口責任主體應按照生態環境部門出具的排污口準予設置批復、排污口設置論證報告、環境影響報告和排污許可證等要求科學合理設置排污口。多個排污單位確需共用一個排污口的,應分清責任,并在排污許可證中載明。涉及排放第一類污染物的,須在車間處理設施單獨設置排放口。
(4)工業企業未實現雨污分流或雨污分流不徹底的,由生態環境部門按規范要求責令限期整改。初期雨水收集處理后,可采取自處理中水回用、清運至污水處理單位、排入市政污水管網等方式進行處置。重點排污企業在完善雨污分流的同時,應安裝自動(手動)切換裝置。
3.規范類
所有工業排污口都應做到“一牌一碼”,按照國家和省要求設置載有排污口信息二維碼的標志牌;企業生產廢水排污口、生活污水排污口、涉及有毒有害污染物的雨水排口應根據排污許可要求安裝自動監測和視頻監控設施,并與生態環境部門聯網。
(二)農業農村排污口
1.取締類
(1)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畜禽養殖排污口、水產養殖排污口和種植業排口,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委會)依法查處,責令限期拆除。
(2)禁養區內的畜禽養殖排污口、水產養殖排污口,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委會)責令拆除。
2.整治類
(1)規模化畜禽養殖排污口排放應符合《畜禽養殖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18596-20xx)中相關排放要求,存在超標排放的,由生態環境部門依法查處,責令整改,限期達標。規模以下畜禽養殖排污口存在污水排放的,由農業農村部門引導養殖場戶建設糞污貯存設施,實行糞污規范處理、就近還田利用,有條件的地區在田間配套建設糞污儲存、處理、輸送管網等設施,支持在養殖較為集中區域建設適度規模的集中處理中心,深入推進畜禽糞污還田利用,防止直排外環境;畜禽糞便、污水未經處理或者處理不達標向水體排放的,由生態環境部門責令整改。
(2)農村集中式污水處理設施排污口執行《江蘇省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排放標準》(DB32/3462-20xx),存在超標排放的',由生態環境部門責令整改,限期不能達標的依法查處。農村生活污水直排口,由住建部門會同生態環境部門指導屬地政府因地制宜進行整治,不斷提高農村生活污水治理覆蓋率。
(3)水產養殖排污口排放應符合《池塘養殖尾水排放標準》(DB4043-20xx)中的相關排放要求,存在超標排放的,應查找超標原因,由農業農村部門指導督促養殖主體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不能達標的,由生態環境部門依法進行查處;農業農村部門負責指導養殖主體合理控制養殖規模和密度,推廣應用生態健康養殖和尾水處理技術,實現尾水達標排放或循環利用。
(4)種植業排口由農業農村部門明確整治目標、責任目標、污染治理措施、實施時間、資金投入等內容,最大限度降低對受納水體的污染。農業農村部門負責明確化肥農藥的控減目標和措施,指導農業生產主體科學合理施用化肥和農藥,控制化肥和農藥的過量使用,減少農田灌溉退水對周邊水體水質的影響。
3.規范類
規模化畜禽養殖排污口、工廠化水產養殖排污口、大型灌區退水口應做到“一牌一碼”,設置標志牌,制作能識別排污口信息的二維碼,根據實際情況和監測需求安裝自動監測設施和視頻監控系統。鼓勵農村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口落實《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物聯網管理技術規范》(DB32/T4024-20xx)要求,加強污染物排放在線數據監控管理。其他類型排口應根據其排水狀況及對環境的影響等實際情況,各地自行確定是否設置標志牌。
(三)城鎮生活污水排污口
1.取締類
(1)未經審批或備案私自設置的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污口,由生態環境部門依法查處,責令限期拆除,涉嫌污染環境罪的移送公安機關。
(2)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設置的生活污水排污口,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委會)依法查處,責令限期拆除。
2.整治類
(1)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污口存在超標排放的,應查找超標原因,立即整改,由生態環境部門依法查處。
(2)因管網建設滯后或因不具備接管條件導致收集范圍內的生活污水無法進管的,屬地政府應編制就近接入市政管網或者新增污水收集處理設施的實施計劃,明確建設主體、完成時間。
(3)排水管道存在破損、錯接、混接、漏接、錯位、溢漏、淤堵等情況的,應按照設施權屬和運行維護職責分工,組織力量有計劃地開展改造和修復,確保管道正常運行。
3.規范類
所有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污口均應做到“一牌一碼”,按照國家和省要求設置載有排污口信息二維碼的標志牌;根據實際情況和監測需求安裝自動監測設施和視頻監控系統,并與行業主管部門和生態環境部門聯網。
(四)港口碼頭排污口
1.取締類
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的港口碼頭排污口,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委會)依法查處,責令限期拆除。
2.整治類
(1)長江干流設置的港口碼頭排污口存在超標排放的,由交通運輸部門指導整改,所有港口碼頭廢水輸送至陸地進行處理后達標排放。
(2)內河和沿海港口碼頭排污口存在超標排放的,應查找超標原因,由交通運輸部門指導整改,限期達標。
(3)所有港口碼頭水污染及船舶污染防治設施按照《市交通局關于印發南通市內河港口碼頭環保設施規范提升方案的通知》(通交環〔20xx〕5號)的要求進行規范整治。
3.規范類
所有港口碼頭生產廢水排污口應做到“一牌一碼”,按照國家和省要求設置載有排污口信息二維碼的標志牌;其他類型排口應根據其排水狀況及對環境的影響等實際情況,各地自行確定是否設置標志牌。港口配備船舶油水污染物接收設施,確保正常運行。加強外排水質日常監控,根據實際情況建設長江干流港口碼頭視頻監控系統,并與生態環境部門聯網。
(五)城鎮雨洪排口
1.取締類
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混合排放的雨洪徑流排口,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委會)依法查處,責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委會)強制拆除。
2.整治類
(1)非降雨期間有污水流出的分流制城市雨水排口,在保證防洪泄澇需要、保障城市安全的前提下,屬地政府和產權單位應開展溯源調查并整改混接錯接管網,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向雨水管網傾倒污染物的行為。雨污管網錯混接點已規范接駁并有相關單位蓋章確認的竣工驗收文件、且非降雨期間無污水流出的,方可納入日常管理。
(2)達不到相應排放標準,降雨期間存在雨水徑流被污染的分流制城市雨水排口,應采取建設初期雨水調節池、定期巡查雨水管網、清掏管道沉積物等維護措施,控制雨水徑流污染。
(3)達不到相應排放標準,存在溢流污染的截流式合流制城市雨洪排口,應編制消減城市雨水徑流污染整改方案。有條件的地區實施雨污分流改造;不具備此條件的地區,在保證防洪排澇需要、保障城市安全的前提下,采取源頭雨水收集處理和資源化利用、截流井改造、增加截流干管截流倍數、擴大污水處理廠規模、建設調蓄設施等措施,控制溢流污染。
3.規范類
對不合理設置或長期無水、已實際喪失排水功能的雨洪排口,管理部門應指導各地進行清理歸并。
雨洪排口根據實際需要制作設置標志牌。縣(市、區)政府(管委會)和產權單位應制定雨洪徑流排口日常監測計劃,并按計劃進行監測,開展數據綜合分析,確保受納水體水質改善。
(六)溝渠、河港(涌)、排干等
1.取締類
無。
2.整治類
(1)直接匯入水源地一級保護區的溝渠、河港(涌)、排干等水質應達到飲用水水源地取水標準。達不到飲用水水源地取水標準的,應鑒別超標原因,制定整治方案,明確責任主體,限期整治達標。
(2)達不到相應水環境功能的溝渠、河港(涌)、排干等,屬地政府根據實際情況制定整治計劃,持續推進河道整治,水利部門督導整改,確保水質得到改善。
(3)無水環境功能區,但現有水質已經屬于劣Ⅴ類的溝渠、河港(涌)、排干等,應制定整治方案,識別超標原因、明確責任主體和整治期限,屬地政府部門持續推進整治,確保水質可達到Ⅴ類水體要求。
3.規范類
水利部門根據實際需要制作設置溝渠、河港(涌)、排干等排口標志牌,聯合生態環境部門根據實際情況安裝水質自動監測站和視頻監控系統,加強日常管理。
(七)其他排口
其他排口由生態環境部門根據現場溯源情況和排污口用途,指導主管職能部門和屬地鎮(街道)開展整改,確保排污口排放達標,規范管理。
四、工作職責
(一)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承擔排污口整治的主體責任,要充分發揮“河長制”“灣(灘)長制”的管理優勢,結合本區域實際情況制定整治實施方案,明確整治目標、工作內容、任務分工以及人財物保障等。
(二)市生態環境局負責統籌推進入江入海排污口分類整治工作,指導各地推進工業排污口和其他排口的整治工作,制定整治方案,督導整治進度,會同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進行整治驗收,并加強日常監管。
(三)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市政和園林局指導各地推進城鎮生活污水排污口和城鎮雨洪排口的整治工作,制定整治方案,督導整治進度,會同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進行整治驗收,并加強日常監管。
(四)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市生態環境局指導各地推進農村生活污水排污口的整治工作,制定整治方案,督導整治進度,會同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進行整治驗收,并加強日常監管。
(五)市交通運輸局指導各地推進港口碼頭排污口的整治工作,制定整治方案,督導整治進度,會同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進行整治驗收,并加強日常監管。
(六)市水利局指導各地推進溝渠、河港(涌)、排干等的整治工作,制定整治方案,督導整治進度,會同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進行整治驗收,并加強日常監管。
(七)市農業農村局指導各地推進水產養殖排污口、畜禽養殖排污口、種植業排口等農業類排口的整治工作,制定整治方案,督導整治進度,會同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進行整治驗收,并加強日常監管。
(八)河長辦、灣(灘)長辦要充分發揮“河長制”“灣(灘)長制”的管理優勢,指導各地制定整治方案,督促相關部門落實排污口整治責任、加強日常監管。
五、工作安排
(一)啟動階段(20xx年9月底前)。市入江入海排污口分類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生態環境局)負責全面統籌整治工作,市各相關部門負責推進各專項排污口整治工作,制定具體管理措施文件,明確排污口整治標準和要求;各縣(市、區)根據整治標準,結合當地實際,制定“一口一策”分類整治實施方案,組織專家論證后印發,并填寫《20xx年南通市入江入海排污口分類整治目標任務分解表(一口一策)》(見附件1),加蓋公章后報送市生態環境局,同時分別抄送市河長辦、市灣(灘)長辦。
(二)實施階段(20xx年10月1日—20xx年12月31日)。相關縣(市、區)按照“一口一策”方案和工作計劃,實施各類排污口整治,在生態環境空間信息服務平臺、江蘇省灣(灘)綜合管理系統整改(治)模塊分別填寫入江入海排污口整改方案、整改進度,每月25日前填寫《南通市入江入海排污口分類整治情況進展明細表》(見附件2)并加蓋公章后,報送市生態環境局、市河長辦(入江排口)、市灣(灘)長辦(入海排口)。按照“有水必測”“應測盡測”的要求,持續開展各類排污口的待機補充監測工作,切實提高排污口采樣監測比例,并及時填報和上傳監測數據,為整治提供依據。20xx年底前完成排污口分類、命名、編碼和標志牌樹立工作,入江、入海排污口整治進度均達50%以上,力爭20xx年底前完成排污口整治工作。前期已整治完成的入海排污口應對照本方案要求開展“回頭看”,未整治到位的按照工作要求重新開展。
(三)總結階段。各地建立整治銷號制度,整治一個,銷號一個,確保整治工作取得成效,落到實處。每年底開展階段性工作總結,階段性工作總結包括當年工作情況、1—2個整治示范工程情況和下一年具體整治計劃,加蓋公章后于每年12月15日前報送市生態環境局,同時分別抄送市河長辦、市灣(灘)長辦。市級部門將適時開展銷號核查。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市政府成立市入江入海排污口分類整治工作領導小組,市政府分管領導任組長,市政府相關副秘書長、市生態環境局主要負責同志任副組長,市有關部門、相關縣(市、區)政府(管委會)分管負責同志為成員,負責統籌推進全市入江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生態環境局,具體負責指導、協調、督查整治工作。
(二)強化組織協調。各相關地區、部門要嚴格按照方案要求,明確職責分工,構建政府主導、部門協同、社會參與的工作格局,建立生態環境、水利、農業農村、住建、市政園林、交通運輸等有關部門協同配合和信息共享長效機制,整合各部門掌握的入江入海排污口相關數據和信息,并在人員、資金等方面加大投入力度,形成上下通力配合、部門協調聯動的強大合力,保證專項行動有序、有力、有效開展。各相關地區、各相關市級部門明確1名聯絡員,負責工作對接、報送信息等。
(三)嚴格責任落實。各地各部門按照實施方案要求,積極開展整治工作,加強協調,形成合力,切實推進排污口整治工作,確保整治到位。市整治領導小組辦公室將定期組織開展現場督促指導,推動各地工作落實。對履職不力、進展遲緩、弄虛作假等問題突出的,采取通報批評、公開約談等措施;情節嚴重的,按不同情形依紀依法進行問責。對工作成效突出的,予以通報表揚。
排污口整治方案 篇16
一、指導思想
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以改善海洋生態環境質量為核心,開展入海排污口整治,實施規范化管理,有效管控陸源污染物排海,建設綠色可持續的海洋生態環境,為推動海洋水生態安全,推動水環境質量改善和高質量發展,提供海洋生態環境保障。
二、基本原則
(一)堅持問題導向,穩妥有序推進。按照“取締一批、合并一批、規范一批”要求,優先解決群眾反響強烈、排污量大、對海洋環境影響突出的排污口。對涉及群眾日常生活或短期內難以完成整治的排污口,妥善處置,杜絕一堵了之、一關了之等“一刀切”行為。
(二)堅持分類整治,促進規范監管。根據排污口責任主體、所屬行業及排放特征,對不同類型的排污口實行分類整治,“一口一策”制定整治措施,對重點區域和海域加強常態化監督管理,推動建立權責清晰、設置規范、監管到位的管控體系。
(三)堅持系統觀念,實施綜合治理。把排污口整治工作與城鄉環境基礎設施建設、漁港碼頭污染防治設施建設、水產綠色健康養殖行動、農村環境綜合整治、環保督察等工作緊密結合,陸海統籌、多方聯動、協同治理,把排污問題有沒有解決、環境質量會不會改善、人民群眾是不是滿意作為衡量整治工作成效的標準,切實提升人民群眾的環境幸福感、獲得感和安全感。
三、工作目標
20xx年底前,完成70個入海排污口的分類、命名與編碼,統一規范樹立標志牌,印發實施方案,完成二分之一以上的整治任務(其中工業生產廢水排污口整治任務全部完成);20xx年底前,完成全部入海排污口整治任務,推動排污口整治任務取得顯著成效,解決一批突出問題,形成管理規范、監管到位的長效機制。
四、工作任務
(一)編制整治方案
1.編制整治方案,落實責任分工。結合入海排污口排查、監測和初步溯源結果,科學合理編制整治方案,重點落實各類排污口整治的主管部門和責任主體,明確整治要求、整治措施和完成時限,建立“一口一策”整治工作臺賬(附件1)。(生態環境分局牽頭、相關部門配合、各鎮街負責落實,以下任務均需各鎮街負責落實,不再列出)
2.建立整治銷號和調度通報制度。根據《威海市入海排污口整治銷號制度》的要求,開展整治銷號工作,完成1個,銷號1個(附件2)。建立調度通報制度,對入海排污口整治工作實行月調度、月通報。(生態環境分局牽頭,區農業農村局、水利局、海洋發展局、市政園林服務中心、生態文明建設協調中心配合)
3.建立入海排污口動態管理臺帳。各相關鎮街依托山東省入海排污口管理APP系統,對已完成整治的`入海排污口要及時整理整治成果、整治前后對比照片等資料,上傳存檔,整治情況實行動態更新。(生態環境分局牽頭)
(二)實施分類整治
1.工業排污口。核實轄區工業排污口排污許可證辦理情況,尚未辦理的盡快依法補辦;非法工業廢水排污口一律取締,限期拆除,并依法處罰。排污口責任單位要對排污口“一管到底”,廢水出廠、輸送及入海、入河口處均應達到山東省流域水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要求,嚴禁未經處理企業廢水直排外環境。原則上一個排污口只對應一個排污單位,確需多個排污單位共用一個排污口的,各排污單位應在匯入排污管線前安裝必要的監測計量設施,便于分清各自責任,并在排污許可證中載明。已廢棄的工業生產廢水排污口要采取拆除、封堵等措施,確保不再具備排水能力。工業企業內部生活污水排污口,原則上應接入城市污水管網集中處理,因條件限制無法集中處理的,應建設相應的污水處理設施,處理達標后排放。廠區雨水排口,應為明溝明渠,安裝安全防護設施。涉油類企業要在雨水排放口前設置單獨除油處理設施,火電、造紙、電鍍、制藥、機械加工、汽車修理等對水環境影響較大的企業,須設立初期雨水收集池。(生態環境分局牽頭)
2.農業農村排污口。按照《山東省農業農村廳等12部門關于印發〈山東省加快推進水產養殖業綠色發展實施方案〉的通知》(魯農漁字〔20xx〕43號)和《威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加快推進水產養殖業綠色發展的若干意見》(威政辦字〔20xx〕34號)等要求,推進養殖節水減排,鼓勵采取進排水改造、生物凈化等技術措施,開展集中連片池塘養殖區域和工廠化養殖尾水處理,推動養殖尾水資源化利用或達標排放;實施池塘標準化改造,完善循環水和進排水處理設施,支持生態溝渠、生態塘等尾水處理設施升級改造。山東省海水養殖尾水排放標準制定后,指導開展工廠化海水養殖尾水監測,合并一批集中分布、連片聚集的非工廠化水產養殖排污口,規范整治一批布局不合理、責任不明晰、不利于維護管理和監管,以及群眾反映強烈、污染較為嚴重的水產養殖排污口。(區海洋發展局牽頭)
結合農村環境整治、黑臭水體治理和新農村建設等工作,開展涉農排污口整治。其中,未實現畜禽糞污全部還田利用的規模化以上畜禽養殖場要規范設置排污口,確保達標排放;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排污口應符合山東省《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處置設施水污染物排放標準》(DB37/3693),分散式農村生活污水排污口要進行封堵或拆除,采取納入污水管網、罐車收集等措施集中收集處理生活污水。(生態環境分局牽頭)其他排污口要實現廢棄物及時轉運,垃圾及時清理。(區農業農村局、生態環境分局牽頭)
3.城鎮生活污水排污口。結合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及管網建設、改造計劃,加強城中村、老舊城區和城鄉結合部污水截流、收集,加快實施雨污分流改造,杜絕生活污水直排。對于城鎮污水收集管網覆蓋范圍內存在的生活污水排污口,其排放的污水應納入城市市政污水并網,并取締原有排污口。(區水利局牽頭,區住建局、市政園林服務中心配合)
4.漁港碼頭排污口。漁港碼頭生產廢水和生活污水排污口,參照工業企業排污口整治要求,優先接入公共污水處理系統收集處理;因條件限制無法接入公共污水處理系統的,應自建污水處理系統,并達標排放。根據環境保護需要,開展漁港碼頭雨水排放口整治。在碼頭直接卸貨區域設置清掃污水收集溝池及沉淀池,防止污染物傾倒、混排入海。(區海洋發展局牽頭)
5.城鎮雨洪排放口。規范雨洪排放口管理,進一步加強日常巡護,對于非降雨時排水或雨污混流排放口,要及時查明原因,采取有效措施,實施雨污分流改造。(區水利局牽頭)
6.溝渠、河港等。將溝渠、河港等排放口納入規范管理,落實監管責任,加強水質監測,定期維護清理,保障水質達標。(區水利局牽頭)
7.其他排口。參照上述排污口整治要求,結合當地實際,進行規范整治。(生態環境分局牽頭)
(三)規范監督管理
1.分類命名、編碼和標志牌設置。按照《山東省生態環境廳關于做好我省入海排污口分類、命名與編碼、標志牌設置等工作的通知》(魯環字〔20xx〕41號)要求,開展分類命名、編碼和標志牌設置。各鎮街負責核實確認轄區內排污口分類、命名和編碼,并將正確信息錄入山東省入海排污口管理APP系統。按要求篩選擬設置標志牌的入海排污口清單,報生態環境分局審核,并開展樹標立牌工作。(生態環境分局牽頭)
2.強化監測監控。對工業企業排污口,要按要求開展執法檢查和監督性監測,督促在線監測設施安裝聯網。規模以上(入海廢污水量300噸/日及以上或10萬噸/年及以上)的排污口,每半年開展1次監測;規模以下的,每1年開展1次監測;水生態環境質量較差的地方,可適當增加監測頻次。鼓勵將工廠化海水養殖排污口、規模化農業排污口、城鎮及園區雨洪排口納入日常監測監管。(生態環境分局、區海洋發展局牽頭)
3.嚴格監督執法。依法加大入海排污口監督執法力度,對未經同意設置或不按規定排污的行為,依法予以查處;對私設暗管等逃避監管的行為,依法予以嚴厲查處。對存在布局不合理、設施老化破損、排水不暢、檢修維護難等問題的排污口和排污管線,督促責任單位有針對性地開展整治。對采用暗溝或者管道方式直接向海域或入海河流最后一個監控斷面以下區域排放廢水的,督促責任單位在岸邊設置檢查井,便于開展監督檢查。(生態環境分局牽頭)
五、工作安排
(一)分類命名、編碼和樹標立牌。10月10日前,各鎮街完成入海排污口分類、命名和編碼的修改確認,篩選應設置標志牌的入海排污口清單;11月10日前,全面完成標示牌的樹立工作。(生態環境分局牽頭)
(二)制定整治臺賬,按時匯總上報。各鎮街制定轄區內入海排污口的詳細整治方案,并于11月15日前,將入海排污口整治工作完成情況、銷號情況和樹標立牌工作完成情況(附件1)報生態環境分局;生態環境分局要加強指導。
(三)完成整治任務。各鎮街按照排污口整治方案,做好“提前量”,打好“主動仗”,積極組織開展整治。20xx年年底前,完成二分之一以上的整治任務(其中工業生產廢水排污口整治任務全部完成);20xx年年底前,完成全部入海排污口整治任務。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入海排污口整治工作是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貫徹落實中央重大決策部署的具體行動,是各級環保督察關注的重點問題,各鎮街和相關部門要高度重視,加大資金投入、配強工作力量,倒排工期、掛圖作戰,以強有力的工作措施和嚴實的工作作風為整治工作提供堅實保障,確保高標準推進、高質量完成。
(二)壓實工作責任。沿海各鎮街是入海排污口整治工作的責任主體,要堅持“一把手”負總責、親自抓,壓緊壓實各類排污口整改具體責任。各相關牽頭部門要樹牢“一盤棋”思想,強化協作配合、主動深入一線,加強入海排污口整治工作的指導、督促、調度和銷號,發揮好牽頭作用,及時發現和協調解決推進過程中的突出問題。
(三)推動多方參與。各鎮街、各相關部門通過政務新媒體等平臺,公開排污口整治相關政策,營造良好氛圍。要廣泛聽取海水養殖企業、養殖戶等群體的意見建議,主動溝通協調、加強政策引導,確保整治措施切實可行,整治過程安全穩定,整治效果經得起檢驗。
排污口整治方案 篇17
為貫徹落實生態文明思想,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全面改善海洋生態環境質量,根據省、市工作安排部署,在前期“排查、監測、溯源”的基礎上,結合我區實際,全面開展入海排污口分類整治,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標
堅持標本兼治、系統推進、務求實效的原則,全面開展入海排污口整治。對入海排污口實行動態化管理,對新發現的入海排污口要立即按照整治要求整改,確保20xx年12月底前,全面完成工業排污口整治以及其他類排污口二分之一以上整治任務。落實監管措施,建立“權責清晰、監控到位、管理規范”的入海排污口管控體系。
二、工作任務
(一)工業排污口
1.廠區雨水排口(共1處,位于山鋼集團日照分公司西側)。雨水排口原則上要明溝明渠,安裝安全防護措施。涉油類企業要在雨水排放口前設置單獨除油處理設施,火電、造紙、鋼鐵、水泥、石化、電鍍、印染、制藥、制革、農藥行業、機械加工、汽車修理等水環境影響較大的企業,需設立初期雨水收集池。(區生態環境分局牽頭,沿海各鎮街道落實)
(二)農業農村排污口
1.水產養殖排污口(共654處,位于鎮)。根據海水養殖相關規劃,依法依規取締禁養區內的水產養殖排污口;清理合并集中分布、連片聚集的中小型海水養殖分散排口,統一收集處理養殖尾水,設置統一的排污口。工廠化養殖企業排污口要實施綜合治理,依規建設污水處理設施并保障正常運行,確保尾水達標排放;具備條件的,應安裝在線監測設施,并與生態環境部門聯網。(區海洋發展局牽頭,鎮落實)
2.農村生活污水排污口(共3處,位于鎮)。集中式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排污口納入規范管理;分散式農村生活污水,建設污水收集設施,進行有效集中處理。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排污口應符合省《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處置設施水污染物排放標準》(DB37/3693)。(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牽頭,鎮落實)
(三)城鎮雨洪排口(共24處,其中街道4處、街道17處、鎮3處)。規范雨洪排口管理,對于非降雨時排水或雨污混流排口,要及時查明原因,采取有效措施,實施雨污分流改造。(區城市管理和綜合行政執法局、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按職責分工分別牽頭,沿海各鎮街道負責配合落實)
(四)溝渠、河港等(共15處,位于鎮)。結合河長制工作、城市和農村黑臭水體治理等工作,將入海河流、排水溝渠等納入規范管理,及時清除垃圾等雜物,落實監管責任,確保水質達標。(區水利局、區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按職責分工分別牽頭,沿海各鎮街道負責落實)
(五)其他排污口(共8處,位于鎮)。參照上述排污口整治要求,結合實際,做好整治規范。(沿海各鎮街道負責落實)
(六)分類命名、編碼和標志牌設置。參照生態環境部《長江、黃河和渤海入海(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分類規則(試行)》《長江、黃河和渤海入海(河)排污口命名與編碼規則(試行)》,組織開展分類命名并編碼,健全入海排污口臺賬,建立實時動態管理。參照生態環境部《長江、黃河和渤海入海(河)排污口標志牌設置規則(試行)》,設置入海排污口標志牌。(區生態環境局牽頭,沿海各鎮街道配合)
三、責任分工
區直有關部門根據《日照市區入海排污口清單》(附件1)職責分工,對接市直各行業主管部門,牽頭制定各類排污口整治實施方案、明確整治標準;負責制定入海排污口驗收、銷號工作程序,及時會同沿海各鎮街道對完成整改的排污口逐一進行驗收、銷號,并向區生態環境委員會辦公室提交整治銷號審批表。沿海各鎮街道具體負責實施入海排污口整治驗收工作。具體分工如下:
1.區生態環境分局牽頭負責制定工業排污口整治實施方案及統一排污口整治標準;制定工業排污口的整治、驗收、銷號程序,督促沿海各鎮街道加快推入海排污口的整治,會同沿海各鎮街道逐一進行驗收、銷號,并提交整治銷號審批表。
2.區海洋發展局牽頭負責制定水產養殖排污口及漁港港口碼頭整治實施方案,制定驗收、銷號程序,督促沿海各鎮街道加快推入海排污口的整治,會同沿海各鎮街道進行驗收、銷號,并提交整治銷號審批表。
3.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牽頭負責制定農村生活污水排污整治實施方案及統一排污口整治標準;制定農村生活污水排污口的整治、驗收、銷號程序,督促沿海各鎮街道加快推入海排污口的整治,會同沿海各鎮街道逐一進行驗收、銷號,并提交整治銷號審批表。
4.區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區住建局分別牽頭負責制定城市雨洪及城鎮雨洪排口整治實施方案及統一排污口整治標準;制定城市、城鎮雨洪排污口的整治、驗收、銷號程序,會同沿海各鎮街道加快推入海排口的整治,分別會同沿海各鎮街道逐一進行驗收、銷號,并提交整治銷號審批表。
5.區水利局、區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分別制定城鎮溝渠、河港等排口的整治實施方案及統一排污口整治標準;制定城鎮溝渠、河港等排口的整治、驗收、銷號程序,督促沿海各鎮街道加快推入海排口的整治,會同沿海各鎮街道逐一進行驗收、銷號,并提交整治銷號審批表。
四、整治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有關部門單位、沿海各鎮街道要高度重視入海排污口整治工作,生態環境、海洋發展、城市管理、住房和城鄉建設、水利、農業農村等相關部門要依據各自工作職責,切實發揮行業監管責任,強化分工協作,沿海各鎮街道要嚴格落實入海排污口綜合整治主體責任,層層壓實責任,強力推進,確保轄區入海排污口整治工作落實有力。
(二)明確整改時限。20xx年8月中旬前,各有關部門要編制完成入海排污口分類整治實施方案,根據《日照市區入海排污口清單》(附件1),按照“一口一策”明確排污口整治方案、整治標準、整治要求、具體措施及完成時限,建立排污口整治臺賬(附件2)。20xx年10月底前,完成重點排污口標志牌樹立。20xx年12月底前,工業生產廢水排污口整治任務全部完成,其它各類排污口完成二分之一以上整治任務。
各有關部門建立入海排污口整治銷號制度(附件3),整治完成一個,驗收一個,銷號一個。每月30日前上報當月整治進展情況,區生態環境委員會辦公室將建立調度通報制度,每月一調度,每月一通報。
(三)建立工作檔案。待省生態環境廳省入海排污口管理APP系統啟用后,各部門單位要按照要求建立管理臺賬,實施動態更新,對已完成整治的.入海排污口,要及時整理相關資料,將整改方案、整治成果及整改前后對比照片等進行上傳存檔。
(四)強化監測監控。區直有關部門會同沿海鎮街道對工業、城鎮污水處理廠、畜禽和水產養殖入海排污口進行檢查,按要求開展監督性監測。同時,按照省市生態環境部門要求,督促在線監測設施安裝聯網,加大水生態環境質量較差的地方監測頻次。
(五)實行動態化管理。入海排污口整治工作實行動態化管理,后期新發現的入海排污口,按照《日照市入海排污口整治工作方案》中的分類進行明確,區直有關部門指導各相關鎮街道開展整治工作,確保立行立改。
(六)加大宣傳力度。各有關部門、沿海各鎮街道要通過政務新媒體等平臺,公開發布入海排污口監督管理相關信息,積極營造良好的社會氛圍。完善公眾監督舉報機制,鼓勵公益組織、社會公眾參與監管身邊的排污違法行為,形成全社會共同監督、協調共治的海洋生態環境保護大格局。
排污口整治方案 篇18
一、指導思想
落實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與國家海洋督察有關要求,以改善近岸海域環境質量為核心,堅持陸海統籌、以海定陸,強化源頭治理,實施“排查、監測、溯源、整治、監管”等五項重點任務,分類治理入海排污口,形成權責清晰、監控到位、管理規范的監管體系,有效管控入海排污口,減少陸源入海排污量,提升海洋生態環境質量。
二、工作目標
全面查清我鎮海域所有入海排污口底數,制定入海排污口整治方案并推進實施,建立入海排污口排查、監測、溯源、整治工作體系,有效管控各類入海污染排放,為改善東里鎮生態環境質量奠定基礎。
三、工作原則
(一)堅持全口徑、全覆蓋原則。全面排查轄區內排放污染物的入海排污口,全面了解污染物排放狀況,基本掌握陸源入海污染物排放情況,做到橫到邊、縱到底、全覆蓋、全口徑。
(二)堅持多手段、求實效原則。采用徒步調查、現場走訪、群眾舉報等傳統手段,確保掌握真實狀況,真實摸清入海排污口底數。
(三)堅持分工負責、上下聯動原則。切實落實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屬地政府的主體責任,扎實推進各項工作。積極與市直有關部門溝通交流,協調工作。
四、整治范圍
所有通過管道、溝、渠、涵洞等直接向近岸海域排放的,或通過與近岸海域直接相連的河流、灘涂、濕地等間接向海洋排放的涉水排放口。有設置監測斷面的.直接入海河流,自入海河口向上游上溯至河流入海口監測斷面范圍內的涉水排放口;未設置入海口監測斷面的,原則上自入海河口下邊界向上游上溯2km,沿岸左右展開500m范圍內的涉水排放口。
五、重點任務
(一)排查。全口徑、全覆蓋拉網式摸清全鎮入海排污口的數量、類型及分布,建立全鎮入海排污口臺賬。
(二)監測。按照邊排查、邊監測的要求,監測各類入海排污口污染物排放情況,基本掌握陸源污染物入海量。
(三)溯源。監測后進行溯源分析,查清污水來源,建立規范化的入海排污口檔案,實現“一口一檔”。
(四)整治。按照“一口一策”原則,因地制宜,分類整治入海排污口,有效管控入海排污量。
(五)監管。在有效規范入海排污口全過程管理的基礎上,建立更加科學、完備的監管體系和長效機制,強化日常監管,嚴守治理成效。
六、時間安排
(一)工作部署階段(20xx年9月10日)
制定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方案,明確工作目標、重點任務、組織機構、責任分工、時間節點和經費保障等。
(二)排查、監測及溯源階段(20xx年9月底前)
“全覆蓋”式排查,分析辨識疑似入海排污口,對排查范圍內入海河流、河涌、溪流、溝渠、灘涂、濕地、碼頭、人口集中區以及暗管、滲坑、裂縫等進行“全口徑”現場排查,核實確定入海排污口信息,對疑難區域、疑難范圍進行查漏補缺,重點攻堅,進一步完善入海排污口名錄。
按照邊排查、邊監測、邊溯源的工作要求,制定落實入海排污口水質水量監測計劃,與實地調查摸底同步開展水質監測,并做好溯源分析,基本查清污水來源。
(三)分類整治階段(20xx年10月20日前)
按“一口一策”工作原則,逐一明確入海排污口整治要求,分類推進入海排污口規范化整治,有效管控入海排污量,確保入海排污口水質逐步改善。
(四)長效管理階段
建立入海排污口“查、測、溯、治、管”等工作規范體系,逐步形成更加科學完備的入海排污口監管體系和長效機制,切實落實治海主體責任,防止已整改完成的入海排污口回潮、反彈。
七、責任分工
各村(社區):各村(居)委員會是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責任主體。負責組織實施轄區內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
鎮生態環境辦公室:承擔東里鎮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對專項行動實施統一調度,建立我鎮入海排污口臺賬,推動建立入海排污口管理長效機制。督促指導各村(社區)做好企業入海排污口、入海河流排查整治工作。
鎮規劃建設辦公室:督促指導各村(社區)做好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入海排污口、農村排水溝排查整治工作;負責提供東里鎮海岸線圖、海洋功能區劃、城鎮污水處理廠等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相關資料。
鎮農業農村服務中心:督促指導各村(社區)做好雨洪徑流排口、畜禽養殖入海排污口、農田入海排水口等排查整治,負責提供東里鎮水系圖、水功能區劃、雨洪徑流排口、沿海畜禽養殖、農田排水口、涉海保護區相關排查整治資料,配合做好排查整治工作。
鎮漁政服務中心:督促指導各村(社區)做好水產養殖排放口排查整治工作,配合有關部門做好漁港內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負責提供沿海水產養殖入海排放口清單、漁港清單等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相關資料。
八、保障措施
(一)強化組織領導。嚴格落實生態環境保護“黨政同責、一崗雙責”,成立東里鎮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專項行動領導小組,負責統籌推進全鎮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明確職責分工,細化工作措施,按序時進度扎實推進落實各項工作。
(二)加強協調聯動。加強統籌協調,構建政府領導,部門協作,社會參與的工作格局。責任部門協同配合,信息共享,形成排查整治工作合力。鎮責任部門、各村(社區)要認真履行屬地責任,做好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駐村領導干部要深入督導協調推進,確保取得良好成效。
(三)嚴格責任落實。各村(社區)要堅決扛起海洋生態環境保護的政治責任,勇于擔當、主動作為,倒排工期、掛圖作戰,做到排查無盲區、整治無死角、問題全部按期清零。對履行不力、弄虛作假、進展遲緩等問題突出的干部將予以通報。
(四)做好信息公開。依法執行信息公開制度,公開曝光典型環境違法案件,主動展示排查、整治工作進展,接受社會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