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額包干經營承包協議書(精選3篇)
定額包干經營承包協議書 篇1
定額包干經營承包協議書
甲方(發包方):_________________
乙方(承包方):__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經過充分協商,就乙方承包經營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達成如下協議:
一、承包形式
上繳利潤定額包干,超額全留,不足由乙方自行承擔。
二、承包期限
自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止,共________年。
三、上繳利潤定額及期限
1、乙方每月上繳給甲方的利潤定額為________元;
2、甲、乙雙方合同簽定之日,乙方將前半年的利潤________元先行支付給甲方,并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之前分三次將每次的利潤________元支付給甲方。
四、甲方發包的經營條件
1、甲方提供合法有效的________營業執照及相關證件;
2、甲方提供約________平方米的經營用房,由甲方安裝水表、電表,________________設施由乙方自理。
五、乙方承包的經營義務
1、乙方承諾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_經營范圍內合法經營;
2、乙方每兩個月一次向甲方繳納水電費;
3、乙方按法律及政策的規定按時納稅并上繳工商管理費等有關行政規費;
4、乙方的合法經營不受甲方非法干涉,在承包經營期間________________公章由甲方保管,乙方在經營中使用公章須經甲方審核;
5、乙方在合同簽定之日向甲方繳納經營保證金________________元;
6、乙方在承包經營期間的債權由乙方享有,債務由乙方承擔。
六、合同的終止與續約
承包經營期滿后,雙方簽定的承包經營合同自行終止。乙方如需繼續承包經營,需在經營期滿前三個月與甲方協商,另行簽定承包經營合同,乙方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權。
七、合同終止后的處理
合同終止后,乙方不得撤除已有的裝修(包括乙方自行的裝修),維持營業用房的現狀,營業用房內的余貨及流動設備歸乙方所有,并在合同終止后兩日內搬離,與甲方辦妥營業用房及營業執照等有關證件的交接手續,如乙方無違約行為,甲方將__________元保證金歸還乙方。
八、違約責任
1、乙方逾期向甲方上繳利潤,每日按應繳額的________%向甲方支付違約金,逾期______天甲方有權單方終止承包經營合同,乙方在收到甲方終止承包經營合同通知后按本合同第七條辦理相關手續,并賠償甲方____元的經濟損失;
2、乙方逾期向甲方繳納水電費,每日按應繳額的______%向甲方支付違約金,逾期______天,甲方有權停止供電供水,逾期_____天,甲方有權單方終止承包經營合同,乙方收到甲方終止承包經營合同通知后按本合同第七條辦理相關手續,并賠償甲方___元的經濟損失;
3、乙方非法經營、不按時納稅等行為所引起的一切行政處罰均由乙方承擔,甲方概不負責;
4、承包經營期間,任何一方單方提出提前終止合同,需提前三個月與對方協商,經得對方同意后方可終止合同,雙方按本合同第七條辦理相關手續,并賠償對方經濟損失________________元;
5、合同終止后乙方擅自拆除已有裝修,應賠償甲方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
九、爭議的解決方式
經營期間的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未果提交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訴訟。
十、其它
1、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壹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2、本合同自雙方簽字并繳納首期利潤及保證金后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定額包干經營承包協議書 篇2
發包方: (以下簡稱甲方) 身份證:
承包方: (以下簡稱乙方) 身份證:
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甲方將位于淮安市區楚州區東長街鴻福家園20xx二至四樓、20xx承包給乙方經營,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在合法自愿的基礎上特簽訂本合同。 一、承包內容: 旅館經營業務。
二、承包期限: 年 月,自
三、承包金及支付方式: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1.承包金每年 萬元,五年總承包費60萬 ,必須于每年 月 日前向甲方支付當年度的承包金。
2. 乙方須在本協議簽訂之日前向甲方一次性交納承包經營保證金300000元(大寫:叁拾萬元整),該承包保證金作為履約保證金在承包期滿后且乙方未違約甲方歸還給乙方(不計利息)。
四、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按照合同約定向乙方收取承包金和承包保證金。乙方未按本合同約定按時交納應當由其繳納的各項費用(包括但不限于稅費、行政罰款、水、電、通信等費用)時。甲方可不經過乙方同意,將相應款項直接從其交納的承包保證金中直接扣除。因此導致乙方交納的承包保證金不足 3 萬元的,甲方可隨時要求乙方交納。
2.將 旅館移交給乙方經營。
3.將酒店內現有設備、設施、家具及其它一些零星物資移交給乙方使用(具體以《財產移交清單》為準)。
4.協調乙方辦理昌達旅館證照的法人代表的變更。
(二)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有權依照法律及合同,自主經營昌搭旅館并自負盈虧。乙方在經營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債權債務與甲方無涉。
2.按照合同約定,如期交納承包金。
3.協助甲方辦理各類經營所需的證照,確保酒店正常營業。
4.承包期內必須愛護甲方移交的財物,如有人為損壞,應照價賠償,負責承包期內水、電、網絡的線路或管道的維護,保證通暢。并對用水用電設施設備須進行日常維修及保養,電器設備的維修和保養必須在該品牌的專業維修點。
5.不得隨意更改酒店建筑結構及用途,如需小范圍更改,必須先與甲方商量,征得甲方書面同意后方可動工。
6.不得經營《營業執照》所確定的營業范圍之外的業務,如發生超范圍經營業務,乙方須承擔全部責任。
7.承包期內,乙方保證依法經營酒店,如有違法犯罪活動,乙方須承擔全部責任。
8.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將酒店出租、出借或轉讓給第三方經營。
9. 政府有關部門因乙方經營涉及或處罰的費用由乙方承擔并交納。
10.乙方不得無故停止營業,不得做有損于甲方及昌達旅館聲譽和形象的事。
11.承包期內所有發生的工商、衛生、消防、治安、安全及影響周邊居民正常生活等事項均由乙方自行解決,因此而產生的責任亦由乙方全部承擔。
12.承包期內發生的水、電、通信費、稅費、各類管理費等與本酒店經營有關的一切費用均由乙方承擔,甲方不承擔任何費用。
13.承包期滿或合同解除,甲方按原移交清單進行財產清點驗收,如有短缺或損壞,乙方應承擔賠償責任。同時乙方必須按時搬出乙方自有的全部物資,搬遷后3日內如仍有余物,視為乙方放棄所有權,由甲方處理。
五、合同的變更、解除與終止
承包期內,乙方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收回酒店。
1.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擅自將酒店出租、出借或轉讓給第三方經營。
2.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擅自更改酒店建筑結構及用途。
3. 乙方損壞酒店設施,在甲方提出的合理期限內仍未修復的。
4. 乙方經營超出酒店《營業執照》所確定的營業范圍之外的業務,受到相關政府機關行政處罰或在在甲方提出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停止。
5. 逾期20 天以上未繳納按本合同約定應當由乙方繳納的各項費用(包括、但不限于稅費、行政罰款、水、電、通信等費用)。
6. 承包期內,乙方經營酒店有違法犯罪行為或嚴重影響甲方及 昌達 旅館聲譽和形象的行為。
六、酒店印章的保管、使用
酒店所有印章由甲方負責刻制、保管,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私刻與酒店有關的印章,乙方對外聯系業務原則上以個人名義開展工作,確因業務需要加蓋具與酒店有關的印章,必須事先征得甲方書面同意。
七、免責條款:
因國家、政府拆遷或不可抗力因素,致本合同無法履行。
1.該酒店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依法提前收回的;
2.該酒店因社會公共利益被依法征用的;
3.該酒店因城市建設需要被依法列入房屋拆遷許可范圍的;
4.酒店如因不可抗力(包括諸如天災、戰爭等等)導致損毀或造成雙方損失的。
甲、乙雙方同意在承包期內,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終止,甲乙雙方互不承擔責任,承包費用按乙方實際承包時間計算,多退少補。
八、通知
1. 依據本合同或與本合同有關而發出的所有通知或其它通信應以書面形式進行。雙方通訊地址如下:
發包方(甲方): 聯系電話: 地址:
承包方(乙方): 聯系電話: 地址:
2.甲、乙雙方聯系方式、送達地址發生變化時,均應當在聯系方式、送達地址發生變化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對方。
九、違約責任
1.乙方如不能按期交納承包金,則按每遲交一天支付滯納金 360 元計算。如逾期超過 20 天仍未足額交納承包金,則甲方有權單方解除合同,無條件收回酒店及其它財物,不退還乙方交納的承包保證金,并追索乙方所欠的全部承包金和滯納金。
2.承包期內,乙方未經甲方書面同意擅自退包的,乙方應按合同總承包費的 20 %向甲方支付違約金。若支付的違約金不足以彌補甲方損失的,乙方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3.承包期滿或合同解除,如乙方逾期不搬遷,乙方應按逾期每日1000元/天支付逾期違約金,并賠償甲方因此所受的損失。
4.承包期內,如乙方從事違法犯罪活動或其它損害甲方及昌達旅館形象和聲譽的活動,則甲方有權單方解除合同,不退還乙方交納的承包保證金,且乙方應承擔由此造成的全部損失。
十、爭議的解決
雙方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的爭議,應當本著互諒互讓的精神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可依法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
十一、附則
1.甲、乙雙方在簽署本合同時,對各自的權利、義務、責任清楚明白、充分理解,并愿按本合同約定嚴格執行。
2.本合同的任何條款約定被認為無效,不影響本合同其他條款的效力。
3.本合同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可共同協商,簽訂補充協議。該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4.本協議壹式貳份,甲、乙雙方各執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經雙方簽字后生效。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定額包干經營承包協議書 篇3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訂立合同雙方:
甲方:(以下稱出租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 郵碼: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
乙方:(以下稱承租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 郵碼: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
第二條 根據出租人的公開招標和承租人的投標與答辯,經過評標委員會的最后評標,________及其合伙人被確定為中標承租人。出租人和承租雙方依據招標標底所確定的基本內容,特訂立本合同。
第三條 租賃雙方表示,租賃經營是一種新型的社會主義經營方式,愿意在搞活企業、提高經濟效益的前提下,創出企業租賃經營的新經驗。
第四條 租賃經營后,仍然是國有企業性質。
第五條 租賃經營后,必須堅持社會主義方向,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各項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法令,依法經營。
第六條 經營范圍和產品方向,原則上應符合本行業的特點和發展規劃。
第七條 租賃經營后,應成為獨立核算、照章納稅、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具有自我改造和自我發展能力的人。
第二章 租賃期限、財產和租金
第八條 租賃經營期限為____年,即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九條 本廠共有財產____元,其中;國家資產____元,流動資金____________元。租給承租人的自主經營。
第十條 租金定為____元,為____年繳納。
其中:
________年度________元;
________年度________元;
________年度________元;
第十一條 租金于應交年度的年后30日內,由銀行劃撥,一次付清。
第十二條 出租人為了本廠發展需要,將租金收入返回承租人,作為擴大生產的資金,應當相應增加租金。承租人應做到專款專用。
第十三條 承租人對租賃的固定資產,應提取不低于____%的折舊基金和____%的大修理基金,必須做到專款專用。
第十四條 本廠租賃經營前的債務,由出租人清償。
第十五條 承租人用個人所得對本廠投資,產權歸承租人所有,租賃期滿后,可以帶走,也可以折價給下一個承租人。
第三章 承租人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六條 承租人的權利
1.承租人是本廠租賃經營期間的法定代表人和當然廠長。合伙租賃的承租代表人為法人代表和副廠長。
2.承租人對租賃的財產有完全的使用權。
3.承租人對本廠的經營有完全的自主權。
4.承租人對本廠經營管理有機構設置權;人事任免權;專業技術人員的聘任權;獎懲、招用和辭退職工權。
5.自選工資形式、自定工資標準和資金分配權。
6.本廠納稅后剩余的利潤,由承租人自主支配,分配的辦法,承租人可以和職工商量決定。
7.承租人從租賃之月開始,停發工資、獎金,但保留原工資級別,并享受國家統一的晉級權。檔案工資允許計入成本。
8.承租人在租賃期間,享受國家規定的全民所有制企業職工的勞保福利待遇和公費醫療待遇。
9.承租人對租賃的設備中閑置無用、技術性能落后的舊設備,可以提出處理意見,經出租人同意,辦理手續,進行更新改造。
第十七條 承租人的義務
1.承租人必須按照有關規定繳納各種稅、費和統籌基金,其中包括國家能源交通重點建設基金。
2.承租人必須近期如數繳納租金。
3.承租人必須保證租賃的廠房、設備的完好,按照設備管理的有關規定,對設備進行定期維護保養。不經出租人的同意不得轉租、轉包他人經營。
合同終止時,承租人應當保證租賃的固定資產凈值不減少。
承租人應當對租賃的廠房、設備進行財產保險。
4.承租人要自覺接受黨組織的監督,尊重職工的民主權利,向職工報告工作,聽取職工的意見和合理化建議。
承租人要支持基層黨組織、工會、共青團的工作,解決所需人員的工資及必要的活動經費和活動場所。
5.承租人必須保障本廠職工的合法權益,應當在提高經濟效益的前提下,不斷提高職工的平均收入,不斷改善職工的勞動條件和福利待遇。
6.承租人應當有價值____元的財產作抵押,抵押物在租賃經營期間只有使用權,無處分權。抵押物應申請家庭財產保險。抵押金應交出租方存入銀行,利息歸承租人所有。
第四章 出租人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八條 出租人的權利
1.有權按時如數向承租人收取租金。
2.有權監督租賃財產不受損害。
3.有權監督本廠的產品方向。
4.對本廠財務有監督、審計權。
5.對本廠的產品質量有檢查權。
6.有權維護本廠職工的合法權益。
第十九條 出租人的義務
1.根據承租人的請求,積極協助解決經營活動中的困難和問題。
2.不得違反合同規定,干涉承租人的經營自主權,干擾承租人的經營管理活動。
3.不得平調本廠的設備和特資
4.應當按照合同規定保障承租人的合法權益。
第五章 合同的變更、解除和終止
第二十條 合同生效后,即具有法律約束力,任何一方不得隨意變更或解除,需要變更或解除合同時,應雙方協商一致,達成書面協議。
第二十一條 合同履行期間,如果國家政策與合同簽訂時發生較大變化時,受影響的一方可以提出變更或解除合同。
第二十二條 因承租人經營管理不善,或者重大決策失誤,給工廠造成連續一年以上虧損或重大損失時,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不負違約責任,保留向承租人要求賠償損失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