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承包合同暫行規定全文(精選3篇)
廣東省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承包合同暫行規定全文 篇1
企業改制已是傳統____鎮集體企業走先現代化的必由之路。在轟轟烈烈的改制完成后,一系列的產權糾紛再次喚起全社會對集體企業財產權和成員權的關注。以下是小編為大家精心準備的:____省____鎮集體所有制企業承包合同暫行規定全文內容。內容僅供參考,歡迎閱讀! ____省____鎮集體所有制企業承包合同暫行規定全文如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發展和完善____鎮非農業人口的集體所有制企業(以下簡稱企業)承包經營責任制,保障企業承包方和發包方的合法權益,提高企業經濟效益,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____鎮、街道____縣以上(含縣、下同)集體所有制工業、商業、建筑業、交通運輸業和服務性企業。
第三條 企業承包合同,是按照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離的原則,由發包方和承包方簽定明確相互權利義務關系的書面協議。
第二章 承包合同的訂立
第四條 訂立承包合同,必須遵循下列原則: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堅持責、權、利相結合的原則;
(三)貫徹平等、自愿和協商一致的原則,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對方;
(四)保護發包方對企業資產的所有權,保護承包方的生產經營自主權;
(五)保障企業職工參加企業管理的民主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
(六)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第五條 承包合同必須由承包、發包雙方以書面形式訂立。
第六條 發包方必須向承包方提供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場所和其他必需物質條件。承包方必須有相應的從業人員和一定數量的流動資金,有從事實際生產經營的能力和技術水平,并提供可靠的經濟擔保(包括承包抵押金)。非發包企業內部人員承包,應有戶籍所在地鄉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身份證明。
第七條 承包合同應具備以下主要條款:
(一)承包形式;
(二)承包期限;
(三)承包金額(上交利潤或減虧數額);
(四)企業各項基金分配比例;
(五)工資總額與經濟效益掛鉤的辦法;
(六)固定資產維護措施;
(七)承包前的債權債務處理;
(八)職工病、退休管理辦法;
(九)違約責任;
(十)對企業經營者的獎罰; (十
一)擔保條款; (十
二)仲裁條款; (十
三)國家法律、政策規定的其他事項以及合同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生產性企業承包合同,還應明確產品質量及其經濟技術指標;技術改造任務;安全生產、環境保護和自然資源保護的要求和措施。
第八條 下列承包合同為無效合同:
(一)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或政策的;
(二)發包方無權發包或承包方無承包條件的;
(三)采取欺詐、脅迫等手段簽訂的;
(四)未經發包方同意而承包方擅自轉包的;
(五)違反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集體利益的。 無效合同的確認權,歸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和人民法院。
第三章 承包合同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九條 承包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雙方必須全面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
第十條 發包方的權利:
(一)檢查督促承包方依照國家法律、政策及有關財稅、信貸、物價制度進行生產經營活動;
(二)檢查督促承包方履行承包合同和承包方與其他單位簽訂的經濟合同;
(三)檢查監督承包方合理使用各項基金,維護企業財物;
(四)檢查督促承包方加強產品質量管理。嚴禁生產、銷售假、冒、次、劣產品和國家已明令淘汰的產品。
第十一條 發包方的義務:
(一)按承包合同約定,維護承包方的合法權益:
(二)在職責范圍內幫助協調解決承包方生產經營的困難。
第十二條 承包方的權利:
(一)在承包期內有經營自主權,可按企業的經營范圍和合同約定,獨立支配企業資金,并在國家政策允許的范圍內確定產品(商品)的價格;
(二)經發包方同意,并報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可調整、變更企業經營范圍;
(三)有權決定企業機構組織形式、經濟責任制形式、工資形式和獎罰制度,但工資及獎金的增加,不得影響企業資金積累及合同規定的任務;
(四)有權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擇優招聘、錄用人員和辭退職工,拒絕任何單位和個人在企業安插或抽調人員;
(五)有權以承包企業的名義依法同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簽訂經濟合同,或同教育、科研單位協作,引進技術,開展技術培訓和新產品試制;經發包方同意,也可在勞力、資金、技術等方面進行橫向經濟聯合;
(六)有權拒絕和抵制違反國家規定亂攤派的勞務和經濟負擔。
第十三條 承包方的義務:
(一)嚴格履行承包合同,保證完成承包合同規定的各項指標;
(二)照章納稅,按時清償銀行貸款和其他債務,按時收回應收欠款;
(三)嚴格按照產品技術標準和工藝規范組織生產,保證產品質量,不得弄虛作假;
(四)管好用好企業資金,做好機械設備等固定資產的保養維修,不得進行掠奪性或破壞性的生產或經營;
(五)搞好環境保護,按國家規定采取防治污染的措施;
(六)堅持安全生產,做好勞動保護工作,改善企業勞動條件,及時消除生產過程中危害職工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因素;
(七)保護職工的合法權益,執行國家勞動保險制度;
(八)如實地向發包方和有關業務主管部門反映企業情況,接受指導和監督,并按時報送財務、統計報表。
第四章 承包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第十四條 凡發生下列情況之一者,允許變更或解除合同:
(一)當事人雙方經過協商同意,并不因此損害國家利益和集體利益;
(二)由于不可抗力,或由于一方當事人雖無過失但無法防止的外因,使合同規定的部分或全部義務無法履行;
(三)一方未履行約定的義務,并在允許延遲的期限內仍未履行,以致嚴重影響另一方的經濟利益;
(四)承包方在生產或經營中有違反政策的行為,或經營不善造成企業嚴重虧損,合同無法履行;
(五)承包指標顯失公平合理;
(六)承包方完全喪失經營管理能力。
第十五條 當事人一方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時,應及時書面通知對方。對方當事人應在收到通知之日起____日(或雙方約定期限)內作出答復;逾期不作答復的,視為同意變更或解除合同。
第十六條 承包合同訂立后,發包方不得因承包方法定代表人的變動而變更或解除合同(個人承包除外)。發包方發生合并或分立時,由合并或分立的法人繼續履行原合同規定的義務,享受原合同規定的權利。
第十七條 變更或解除承包合同,應當采取書面形式。
第五章 違約責任
第十八條 當事人一方違反承包合同,使對方遭受經濟損失的,除依法可免除責任外,應賠償對方的經濟損失。對責任方的直接責任者,還應視情節輕重,追究其經濟和行政責任。
第十九條 因不可抗力,未能履行合同,造成對方損失的,在取得有關主管機關證明后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擔違約責任。
第二十條 由于上級領導機關或業務主管部門的過錯,致使承包合同無法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造成經濟損失的,上級領導機關或業務主管部門應負連帶賠償責任,直接責任、應負經濟和行政責任。
第六章 承包合同的管理
第二十一條 各級業務主管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是企業承包合同的管理機關,負責指導和監督當事人雙方簽訂、履行承包合同,檢查合同執行情況,調解合同糾紛。
第二十二條 承包合同簽訂后,可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鑒證,也可以到公證機關進行公證。
第二十三條 承包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糾紛,雙方當事人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根據合同規定向所在地縣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調解、仲裁,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四條 對以承包為名,出租或出借營業執照、銀行帳號、公章、合同書,或利用承包合同轉包漁利、非法轉讓,以及進行其他危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違法行為,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根據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處理。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五條 人民銀行、專業銀行、信用合作社通過信貸管理和結算管理,監督承包合同的履行。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本規定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施行。
返
廣東省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承包合同暫行規定全文 篇2
甲方: 乙方: 為有效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鎢和稀土礦資源,確保全省鎢和稀土礦開采總量嚴格控制在年度配額指標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____省礦產資源管理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政策規定,制定本合同。
第一條 甲方根據國土資源部____省廳要求,及時書面通知乙方________年度65%鎢精礦和稀土氧化物指標________噸。
第二條 甲方依法保障乙方開采鎢和稀土礦資源的合法權益,加強與工商、稅務、安監等部門的合作,為乙方提供良好的鎢礦生產、經營環境。
第三條 乙方必須在國家____省下達的配額指標內進行生產。不得超配額指標開采,不得將開采配額指標進行轉讓。
第四條 乙方必須嚴格執行礦產品銷售憑證制度,不得銷售無銷售憑證的鎢和稀土礦產品,不得將產品銷售給無鎢和稀土礦生產經營資質的企業,不得收購非法開采的鎢和稀土礦產品。
第五條 乙方必須嚴格執行鎢和稀土礦生產、銷售臺帳月、季報制度,并于每月____日前將上月鎢和稀土礦生產、銷售情況如實報送當地市、縣國土資源局。
第六條 乙方必須嚴格按照經批準的____區范圍、期限、資源開發利用方案等進行開采,不斷提高技術水平,充分和合理利用資源。不得以承包等形式擅自將采礦權轉讓給他人。
第七條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一)超開采總量控制指標生產。每超過1噸(不足1噸,按1噸計算),交甲方違約金10萬元;
(二)將鎢和稀土礦開采總量控制指標轉讓給他人。甲方有權責令限期改正,每轉讓1噸(不足1噸,按1噸計算),交甲方違約金1萬元;
(三)將鎢礦產品銷售給無鎢和稀土礦生產經營資質的企業。甲方有權責令限期改正,每銷售1噸(不足1噸,按1噸計算),交甲方違約金1萬元;
(四)收購非法開采的鎢礦產品。甲方有權責令限期改正,每收購1噸(不足1噸,按1噸計算),交甲方違約金1萬元;
(五)不報送生產、銷售資料拒絕接受監督檢查或者報送資料弄虛作假的,甲方有權責令限期改正,影響國土資源部門信息通報工作的,交甲方違約金5萬元。
第八條 甲乙雙方違反法律規定,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第九條 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條 本合同自雙方當事人簽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條 本合同一式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章): 乙方(章):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甲方: 乙方
廣東省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承包合同暫行規定全文 篇3
09年最新企業承包合同范本
發包方: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
承包方: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
雙方根據_________,協商簽訂本合同。
一、承包內容:_________。
二、承包期限: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共_________年。
三、承包形式:_________。(上交利潤遞增包干/稅后承包金(遞增)包干/職工工資總額與上繳利潤掛鉤的承包經營責任制等)
四、上繳利潤數額
1.承包方以_________元為上繳利潤包干基數,自_________年起,按平均每年遞增_________%的比例上繳利潤,即_________年為_________元,_________年為_________元,_________年為_________元。
2.上繳利潤后剩余部分,全部留給承包方,由承包方首先歸還國家貸款,然后建立生產發展基金、獎勵基金和職工福利基金。各項基金的比例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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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產發展基金 │ 獎勵基金
│ 福利基金 │ 備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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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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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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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承包經營風險擔保方式
風險抵押金或風險保證金保函。承包者須于每年的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向承包企業提交承包經營風險保證金、保函或風險抵押金,數額為人民幣_________元。
六、國家指令性產品供應計劃和生產計劃:_________。
七、主要經濟技術指標
1._________年末固定資產原值_________萬元,承包期間固定資產增值總額為_________萬元,其中_________年_________元;_________年_________元。
2.國家資產的維護_________;設備完好率達到_________%;固定資產凈值率_________%。閑置資產處理辦法_________。
3.新產品開發_________項,主要新產品是_________。
4.承包期間技術改造投資總額_________元;_________年為_________元。
5.產品質量要求_________。
6.主要物資能源消耗指標_________。
7.安全生產和雙保指標_________。
8.出口創匯指標_________。
9.產值指標_________。
10.人均上交利潤_________。
八、承包經營前企業的虧損和/或債務的處理:_________。
九、雙方的權利與義務
(一)發包方:
1.應按承包合同規定,監督承包企業管理好資產,監督企業依法經營,照章納稅,履行合同,做好指導、協調、服務工作,不得干預承包方對被承包企業行使生產管理職權;
2.負責辦理本承包合同的審批、變更、注銷等批準和登記手續;
3.承包期間,發包方必須尊重承包方自主權,不干預承包方正常經營活動;并幫助承包方解決下述問題:_________;
4.對承包方因經營管理不善,在_________時間內完不成上交利潤_________%,或嚴重違法經營,或_________的,發包方會同有關部門核查后,可依法定程序解除承包合同或者更換經營者。
(二)承包方:
1.在承包期內,有權在國家法律、法規允許的范圍內對企業的生產經營管理負全面責任,并行使一切生產經營管理職權;
2.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財務會計制度,應嚴格執行本承包經營合同,接受被承包企業董事會的監督,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
3.在承包期間不得改變企業的法人地位、名稱和經營范圍,如確實需要改動, 應經發包方董事會同意并報原審批機構批準;
4.對被承包企業的財產無權行使任何形式的處置權,如轉讓、變賣、轉移、 抵押、質押、出租、贈送等;
5.承包經營期間,若以被承包企業的名義貸款,須經發包方董事會同意;
6.所得承包收入應依法繳納所得稅;
7.在國家法律、政策、計劃允許的范圍內,承包方有權建立以經營者為首的生產經營管理系統。
十、企業經營者的獎懲
承包方完不成承包指標時,分別下列情況對企業經營者進行處罰:_________。
承包方完成或超額完成承包指標時,分別下列情況,對企業經營者進行獎勵:_________。
十一、承包經營期間因執行承包合同而同其他公司、企業、個人等引起的糾紛的處理方式和承擔責任方式:_________。
十二、承包經營期內中止或承包期滿時:
1.被承包企業應進行清產核資,清產核資應由中國注冊會計師的驗證;
2.清產核資的原則:_________;
3.計價辦法:_________;
4.移交程序:_________。
十三、違約責任:
1.發包方無理干擾承包方的生產經營活動,給承包方造成損失的,從上繳利潤中扣除賠償金額。賠償金的計算方法為_________。
2.發包方不按合同第_________條規定為承包方解決_________問題時,按_________的_________%交付違約金,違約金從上交利潤中扣除。
3.承包方未按合同完成上繳利潤總額或年度上繳利潤額,按下述辦法交付違約金_________。
4.承包方未實現第_________條規定的經濟技術指標的,按下述辦法交納違約金;未實現企業升級時,_________;新增固定資產達不到規定數額時,_________;技術改造任務未完成時_________;產品質量未達到規定標準時_________。
5.承包方承包期間,給企業財產造成損害的,按下述辦法支付賠償金:_________。
十四、本合同須經被承包企業原審批機構批準后方可生效,對本合同的變更、延期、中止、終止同樣須經原審批機構批準。審批機構批準起三十日內,應由_________到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