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D亮化工程承包合同書(精選3篇)
LED亮化工程承包合同書 篇1
甲方:
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法律法規,經雙方協商,本著平等、互利和誠實信用的原則,就乙方承包甲方LED亮化工程施工程事宜,達成如下協議,以期共同遵守,一致同意簽訂本合同。
一、工程概況
1. 工程名稱:LED亮化工程
2. 地點:
3. 工程內容:
二、乙方所購產品要求:
1. 按照甲方亮化工程的要求乙方所購產品為 價格、數量、型號(一切以甲方最后確定過的樣品為準)詳見附表。
2. 應滿足國家現行行業和企業有關標準。
3. 乙方應將工程所需的全部材料運至施工現場,運輸到現場卸貨及相關費用均由 方承擔。
4. 乙方將產品運到甲方指定的工地后,由甲方組織管理及相關人員,按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抽檢驗收,若產品質量經檢驗驗收不合格的時,應妥善保管產品貨物,并同時在 天之內向乙方提出異議,乙方應及時調換合格的產品,保證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內完成施工,若給甲方造成損失的,乙方承擔違約賠償責任。如甲方未按規定期限提出異議的,則視為乙方所提交的產品貨物符合本合同約定,甲方不得以其他理由拒絕支付乙方產品貨款。
5. 因甲方人為操作使用不當,保管、保養不善等導致產品貨物質量下降或產品毀損的,甲方不得提出質量異議,由此產生的經濟損失和維修、更換費用開支由甲方自行承擔。
6. 光源燈具產品及設備貨物進入施工場地入庫后由甲方負責提供場地存放,乙方自行負責保管,施工及提貨由乙方自行安排。乙方施工過程中,相關安全責任由乙方負責。甲方須提供施工環境及施工現場的電源接口。
7. 燈具、光源為原廠制造的全新合格產品,無侵權行為、表面無劃損、無任何缺陷隱患,在中國境內可依常規合法安全使用。乙方提供的燈具、光源等產品必須有國家強制認識標志,不得提供假冒偽劣、產品質量不合格等,不良產品。包裝標準為原廠制造商未啟封全新包裝,包裝箱號與出廠批號一致,并可追索查閱。
三、合同工期
1. 開工日期
2. 合同工期總日歷天數(乙方收到甲方應付的預付款完成原材料備貨后開始算起)。
3. 在施工期間對合同約定的工程內容如需要變更,雙方應當協商一致,由合同雙方簽訂書面變更協議,同時調整相關工程費用及工期,工程變更協議,作為竣工結算和順延工期的根據。
注:施工期間如遇不可抗力因素(雨,冰雹,四級以上大風,停電,地震)等或甲方原因造成停電等原因,工期順序后延。
四、工程質量與驗收
1. 甲方無正當理由拒絕驗收或者逾期驗收的,甲方應當承擔產品貨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和由此產生的一切費用。另外本工程只接受甲方工程部門的驗收。
2. 工程質量標準為合格。質量標準以國家或行業質量檢驗許定標準為依據。雙方對工程質量有爭議時,由雙方同意的質量檢驗機構鑒定,所需費用及因此造成的損失,由責任方承擔。
3. 乙方完成全部設備的安裝、調試后,向甲方發出書面驗收通知,甲乙雙方共同派人員到場,按照國家及行業相關規定和標準進行驗收,共同填寫驗收報告并簽字,驗收工作應在 日內完成。如無雙方共同認可的理由,甲方在設備正常運行 周內仍未派人員參加視為甲方放棄驗收權,則乙方的單方驗收報告即為有效。
4. 甲方應在收到乙方的工程報告后三個工作日內組織進行驗收,驗收通過后,甲方應按照本合同約定付工程款;驗收不合格的,應由乙方進行整改,整改期限計算在合同工期內。
5. 工程自驗收合格后,雙方現場施工負責人均簽字為證。
6. 驗收標準:乙方按甲方提供的效果圖或施工圖進行施工,驗收以整體亮化調試完畢為準。
五、工程款支付
1.簽定合同后三日之內甲方預付乙方% 小寫:¥ 元;發貨時甲方支付乙方工程總價款的 %,即人民幣大寫: 小寫:¥ 元。
2.全部工程安裝完畢驗收合格后三個工作日內付工程款即人民幣:大寫:小寫:¥ 元;余款即人民幣:大寫: 小寫:¥ 元為工程及產品質量質保金, 年質保期滿后無質量問題三個工作日內一次性付清。
3. 乙方確認甲方訂金到帳后方可下單生產樣品,待甲方確定所有樣品合格后方可批量生產產品。
4. 合同總額包括:亮化材料及零配件的購置和安裝、工程實施、運輸保險、裝卸、質保期售后服務、建筑安裝發票(詳情請見附件詳單及效果圖)。
5. 不含稅費及后期增項合同的所有費用,需另計。
六、甲方權利和義務
1. 甲方指派作為其工程負責人,代表甲方對工程負責。監督乙方的施工質量和工作進度,協同解決施工中有關問題,并負責施工中涉及的有關單位直轄事宜。
2. 對施工質量行使檢驗權,監督權。
3. 對工程進度的檢查,以及實際施工日期的提前或超過的鑒認權。
4. 甲方負責工程的前期審批,如因甲方批準手續不全,施工期間遇到城管及其他監察機關的糾察時,甲方負責協調至正常施工為止;按本合同第五條規定的工程款支付方式支付工程費用。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和方式履行,對工程價款的支付義務。
七、乙方權利與義務
1. 乙方指派作為項目負責人。
2. 嚴格按照合同約定工期制作,施工完畢。
3. 嚴格按照甲方確認的施工方案制作,施工;提供該工程實施的進度計劃表。
4. 如現場條件與既定方案不符,及時報請甲方協商修改確定。
5. 負責按質量完成合同所約定的項目內容,如因安裝不當導致的質量問題,一切責任由乙方承擔。
6. 在施工過程中,乙方要認真做好施工安全工作,對施工中因施工不當出現的人員傷亡事故由乙方負責;乙方應文明施工,交工前應清理現場。
7. 乙方施工人員在施工期間應遵守甲方區域的管理規定,服從管理遵守法紀,如有違法違紀行為,甲方有權按照相關規定實施處罰,情節嚴重的移交地方司法部門追究其法律責任。
8. 工程驗收:乙方工程竣工后,通知甲方進行驗收,甲方需在 個工作日內組織驗收工程,逾期視為驗收通過。
9. 竣工驗收后,乙方應提供壹套完整的竣工資料給甲方。
八、工期延誤
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誤,經雙方工程負責人確認,工期相應順延:
(1 ). 設計變化和工程量增加。
(2). 停電,造成停工累計超過小時。
(3). 施工期間如遇不可抗力因素(雨,冰雹,四級以上大風,停電,地震)等或甲方原因造成停電等原因,工期順序后延。
(4).乙方應保證工程質量,機構牢靠,抗風力等指標,達到七級抗風標準。
(5). 約定或雙方工程負責人同意工期順延的其他情況。
(6). 甲方未按合同約定完成其應當負責的工作而影響工期的。
(7). 甲方未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影響正常施工的。
(8). 因甲方責任造成工期延誤的其它情況。
九、現場施工安全
在合同工期里、雙方進行竣工驗收前,甲方負責保護工程成品和工程施工現場乙方所有有關人員的全部安全,并為施工現場的乙方所有有關工作人員買好人身意外傷亡保險,如發生一切安全責任事故與甲方無關。
十、違約責任
1. 甲方未按本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的每日按付款額的違約金,向乙方支付違約金并將合同工期順延。
2. 乙方未能按約定施工日期完工,應按合同總價款每日工期違約金。
3. 乙方應保證工程質量,機構牢靠,抗風力等指標,達到七級抗風標準。
4. 如有甲方原因,造成中途停工,停建,拆除等,均有甲方負責,乙方不退還甲方支付款項,且不承擔任何責任。并有權就實際施工情況要求甲方繼續支付已完成部分或全部的施工安裝費。
5. 甲、乙雙方必需共同遵守并認真履行合同中的各項條款,任何一方不得隨意違反合同規定,否則,因違約方所造成的損失,均由違約方承擔一切損失及費用。
6. 本合同違約金:人民幣 元整 ( 元)
十一、本工程具體施工方案詳見甲方設計后的動畫效果圖或施工圖為準,且有甲方項目負責人及公司負責人簽字,否則一律視為無效效果圖或施工圖。
十二、保修
1. 保修期:自驗收合格之日起,因施工和主材質量造成損壞保修 年。即:自 年 月至 年 月。質保期內乙方對所供貨物實行包修、包換、包退、包維護保養,期滿后可提供終身(有償)維修保養服務。
2. 乙方負責向甲方提供現場安全操作及必要的維護保養培訓。
3. 乙方須提供常設8小時熱線服務和長期的免費技術支持。對甲方的服務通知,乙方在接報后必須及時響應及盡快處理完畢。若主要設備的故障需更換,乙方必須免費提供相同檔次的設備予甲方臨時使用或采取應急措施解決,不得影響甲方的正常工作業務。
4. 乙方保證因質量問題給甲方造成的損失,由乙方負責賠償。
5. 產品質保包含燈具本身,含施工安裝所造成的產品質量問題 。
十三、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簽訂書面合同。
十四、爭議的解決
1. 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的任何爭議,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如雙方未能通過友好協商解決所產生的訴訟,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對貨物質量的檢查鑒定,統一由當地質量技術監督局轄屬的相關檢測機構進行終局鑒定,鑒定結果符合質量技術標準時,鑒定費由委托方承擔;否則鑒定費由乙方承擔。
2. 法院審理期間,除提交法院審理的事項外,合同其它事項和條款仍應繼續履行。
十五、乙方應提供的資料內容
. 中國境內制造的產品必須提供出廠合格證。
2. 關鍵設備的用戶手冊、保修手冊、有關單證資料及配備件、隨機工具等,使用操作及安全須知等重要資料應附有中文說明。
十六、其它
1. 本項目材料清單、增項文件,均作為本合同的附件,合同的附件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有效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和履約義務。
2. 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時,應在不可抗力事件結束后3天內向對方通報,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在取得有關機構的不可抗力證明或雙方諒解確認后,允許延期履行或修訂合同,并根據情況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擔違約責任。
3. 如一方地址、電話、傳真號碼有變更,應在變更當日內書面通知對方,否則,應承擔相應責任。
4. 本合同在甲乙雙方法人代表或其授權代理人簽字蓋章后生效。
5. 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 蓋章)
乙方: (蓋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權代表::
或授權代表:
身份證號碼:
身份證號碼:
電 話:
電 話:
傳 真:
傳 真:
地 址:
地 址:
開戶 銀行:
開戶 銀行:
帳 號:
帳 號:
簽署 日期:
簽署 日期:
LED亮化工程承包合同書 篇2
第一條 為切實加強我市建筑工程安全生產,文明施工管理,確保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計價有標準,支付有依據,監督有辦法,根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93號),《建筑工程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及使用管理規定》(建辦[]89號),《廣西壯族自治區建筑工程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及使用管理細則》(桂建質[]22號)和《桂林市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管理標準》,按照開展"城鄉清潔工程"的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本暫行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各類新建,擴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包括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裝飾裝修工程),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園林綠化工程和拆除工程.
第三條 本暫行辦法所稱建筑工程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范圍,是指工程施工期間的施工作業區,辦公區,生活區達到現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文明環境與衛生標準的要求,所需購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護,文明施工設施的費用(詳見附件1).由現行《廣西壯族自治區建筑裝飾裝修安裝園林綠化工程費用定額》(以下簡稱《費用定額》)的"建設工程費用項目的組成"中其他措施費所含的環境保護費,文明施工費,安全施工費和臨時設施費組成.
第四條 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構在職責范圍內,應按照現行標準規范及《桂林市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管理標準》對施工現場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并對建設單位支付及施工單位使用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情況進行監督.
第五條 依法進行工程招投標的項目,招標人或具有資質的中介機構在編制工程招標文件時,依照本暫行辦法所列的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項目范圍和內容,結合工程特點,按照《桂林市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管理標準》及常規的施工技術方案,單獨開列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環境保護和臨時設施等項目的詳細清單內容,并按照以下規定指定控制措施項目總報價的費率;
投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的報價要求,根據本暫行辦法第一條的要求,結合工程特點,工期進度,作業環境,以及施工組織設計文件中制定的相應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方案開列清單,單獨報價.
對于《費用定額》費率區間的取值:
(一) 建筑(土建)工程:根據《桂林市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管理標準》及桂林市城鄉清潔工程要求按最高值取值;
(二) 市政工程:按桂建管字[]83號文《關于調整我區建筑,安裝,市政,園林綠化工程安全文明施工增加費的通知》執行;
(三) 其余工程:根據工程的實際情況取值,但不得低于最低值.
第六條 對安全防護和文明施工有特殊措施要求,未列入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項目清單內容的,可結合工程實際情況,依照批準的施工組織設計方案另行立項,一并計入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中.
危險性較大工程應當按照國家《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所規定的分項內容,根據經專家論證審核通過的安全專項施工方案來確定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項目內容.
對于基坑圍護和沿街安全防護設施等有特殊措施要求,未列入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項目清單內容的,應另行標明項目內容.
第七條 市造價管理部門應根據建筑市場實際情況,適時測算,調整和發布建筑工程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率.
第八條 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為不可競爭費用,不得作為讓利因素參與競標.建設單位,設計單位, 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造價咨詢機構和投標人應按本辦法規定,在編制,審查工程概(預)算,標底(預算控制價),投標報價和工程結算時,應按規定單獨列項,足額計取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
第九條 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不包括建筑施工超標準排污,防噪音設施等措施費用.若發生上述費用,應當另行計算,列入工程造價,并計取稅金.
第十條 施工單位應在本單位的開戶銀行(或出具"資金證明"的銀行)設立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專項帳戶,并足額存入按本暫行辦法計算出的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專項費用,并保證此安全經費專款專用.
第十一條 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專項管理采用定量預付,竣工結算的方式支付:
(一) 工程開工時,建設單位應按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的60%向施工單位預付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
(二)施工至二層樓面,完成二次平場后,支付20%;
(三)施工至主體結構封頂,驗收合格后,支付15%;
(四) 工程竣工后,經檢查核實,施工期間一直保持安全防護,文明施工合格標準的,建設單位將工程竣工結算審定的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的余額全部支付給施工單位;否則,不予支付.
第十二條 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應在施工合同中明確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項目總費用,費用預付計劃及比例,支付辦法,使用要求,調整方式等條款.
實行工程總承包的,總承包單位依法將分部分項工程分包給其它單位的,總承包單位與分包單位應在分包合同中明確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由總承包單位統一管理.
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由分包單位實施的,由分包單位提出安全防護措施及文明施工方案,經總承包單位批準后及時支付所需費用.并應在分包合同中明確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費用預付計劃及比例,支付辦法,使用要求,調整方式等條款.
第十三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進行施工合同備案時,應嚴格審查上述內容,對不符合規定的,視同沒有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的具體措施,不予施工合同備案.
第十四條 建設單位在辦理安全生產監督手續時,應將施工合同中約定的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的支付證明提交認可.未提交的,不予辦理安全生產監督手續.
第十五條 建設單位應按照本暫行辦法及施工合同約定,及時,足額向施工單位支付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不得無故拖延,不得跨越總承包單位直接向分包單位支付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并督促施工單位落實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
第十六條 建設單位應按本暫行辦法向施工單位支付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并備存支付憑證備查,未按規定支付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五十四條規定,責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責令該建設工程停止施工;造成事故的,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十七條 工程監理單位應對施工單位落實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情況進行現場監理.對施工單位已經落實的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總監理工程師或者造價師應及時審查并簽認所發生的費用.監理單位發現施工單位未落實施工組織設計及專項施工方案中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的,應當責令其立即整改;對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未按期限要求完成整改的,監理單位應及時向建設單位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必要時責令其暫停施工.
第十八條 因建設單位不能按時,足額支付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致使施工單位不能及時落實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導致事故發生的,依法追究責任.
第十九條 總承包單位對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的使用負總責.總承包單位應按照本辦法規定及施工合同約定及時向分包單位支付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總承包單位不按本辦法規定及施工合同約定及時向分包單位支付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造成分包單位不能及時落實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導致事故發生的,依法追究責任.
第二十條 施工單位在投標報價時,未按本暫行辦法規定在投標報價中單列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計取費率低于本暫行辦法規定標準的,不得推薦為中標候選人.
第二十一條 招標人(或中介機構)在回標分析時,應對投標人的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報價是否滿足招標文件的要求作出說明.評標委員會應對投標文件的施工組織設計(方案)中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及措施項目清單中相關的內容與費用進行評審,特別是按《桂林市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管理標準》進行評審,并按評標辦法對不符合要求的作廢標處理.
第二十二條 施工單位應確保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專款專用,在財務管理中單獨列出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項目費用清單備查.施工單位應不少于每季度一次,組織安全生產,財務,預決算等相關職能部門對所屬工地的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的落實情況進行檢查,并有責任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第二十三條 施工單位挪用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六十三條規定,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施工,并按有關規定處以挪用費用20%以上,50%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造成事故的,按有關規定追究其法律責任,并將其違規行為及時記入信用檔案.
第二十四條 工程造價咨詢,招標代理,工程監理單位違反本辦法,不按規定計算,審查,監理的,建設單位不按規定支付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的,施工單位不按規定落實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除按本辦法規定進行處理外,還應將其違規行為及時記入信用檔案.
第二十五條 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的落實情況將列于施工單位安全生產許可證,三類人員動態考核,監理單位,總監理工程師,安全監理的動態考核業績.
第二十六條 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落實不規范的,不得評為安全質量標準化的合格工地,不得參與文明工地等評優工作的評比.
第二十七條 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構對施工現場進行日常監督檢查時,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 施工單位是否按照現行標準規范落實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相關管理記錄是否齊全,真實;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是否按工程項目專款專用.
(二) 建設單位是否按合同規定向施工單位支付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
(三) 總分包合同中是否按規定包含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的相關內容;總承包方是否按分包合同約定向分包方支付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
(四) 監理單位是否按規定進行審查,核實,簽證認可.
第二十八條 依法負有行政監督管理的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應依法規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本暫行辦法由桂林市建設與規劃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暫行辦法自XX年 5 月 1 日起執行.本暫行辦法規定以外的工程項目,其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計取及使用管理可以參照本暫行辦法執行.
LED亮化工程承包合同書 篇3
轉讓方(以下簡稱甲方):
法定代表人:電話:傳真:
單位注冊地:
現單位辦公地: 郵編:
受讓方(以下簡稱乙方):
法定代表人:電話: 傳真:
單位注冊地:
現單位辦公地: 郵編:
轉讓業務承辦機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國土資源部關于建立健全礦業權有形市場的通知》(國土資發[]145號)等有關法律法規,雙方本著平等、自愿、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訂立本合同。工程承包合同:采礦權轉讓合同由精品信息網整理!
第一章轉讓礦業權的基本情況
第一條 轉讓采礦權許可證載明:
采礦權人:,許可證號:,礦山名稱:,經濟類型:,開采礦種:,開采方式:,生產規模:,礦區面積:km2,發證機關:,有效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第二條 轉讓采礦權屬所有,該礦權無權屬爭議,其中占股份%,占股份%,占股份%,占股份%。
第三條 轉讓采礦權位于,礦區坐標為:
拐點號x坐標y坐標
1
2
3
4
第四條 轉讓采礦權的開發利用情況(由轉讓雙方說明):
1、 ;
2、 ;
3、 ;
4、其它 。
第二章 轉讓價格、支付方式及權益實現
第五條甲方將 采礦權以方式于 年月日在轉讓(整體出售、作價出資、合作、重組改制)給乙方,轉讓(整體出售、作價出資、合作、重組改制)成交金額為人民幣大寫 萬元整(小寫:¥元)。(合作:甲方占%,乙方%;重組改制:甲方占%,乙方%;等等)
第六條乙方同意按照本條第款的規定向甲方支付上述采礦權轉讓成交金額。
1.本合同簽訂日起日內,一次性付清上述采礦權轉讓成交金額。
2.按以下時間和金額分期向甲人支付上述采礦權轉讓成交價款:
⑴;
⑵;
⑶ ;
⑷其它。
甲方開戶銀行:。
甲方賬戶名稱:。
甲方賬號: 。
第七條乙方按合同約定支付采礦權成交金額后,甲方應當按時提供規定的全部資料,并協助乙方辦理相關手續。
第八條乙方(或股份發生變化后的企業)根據以下約定繼續履行甲方尚未履行的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恢復、土地復墾、采礦權價款繳納等義務:
1、礦山環境保護綜合治理,乙方(或股份發生變化后的企業)繼續履行繳納保證金、治理等義務;
2、地質災害治理方案,乙方(或股份發生變化后的企業)繼續履行地質災害治理等義務;
3、土地復墾方案,乙方(或股份發生變化后的企業)繼續按照已經編制的土地復墾方案履行土地復墾等義務。
4、采礦權價款共計礦權總價款為萬元, 年已繳納萬元,剩余價款萬元乙方(或股份發生變化后的企業)繼續按規定交納:年繳納萬元,年繳納萬元,年繳納萬元。
5、其它法定履行義務轉讓后乙方(或股份發生變化后的企業)繼續按規定履行。
第三章 違約責任
第九條如果一方未履行本合同規定的義務,應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條 雙方確定,按以下約定承擔各自的違約責任:
1.方違反本合同第條約定,應當 (支付違約金或損失賠償的計算方法)。
2.方違反本合同第條約定,應當(支付違約金或損失賠償的計算方法)。
第四章適用法律及爭議解決
第十一條本合同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及爭議的解決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第十二條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的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本條第項規定的方式解決:
(一)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二)向 人民法院起訴。
第五章附則
第十三條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另行協商,達成一致意見后以本合同附件的形式或者補充合同的形式確立,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四條本合同共頁,一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方各執份,礦業權轉讓交易業務承辦機構份。
甲方:(公章)乙方:(公 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法定代表人(簽字):
委托代理人(簽字):委托代理人(簽字):
代理人身份證號:代理人身份證號:
簽訂時間:年月日
簽訂地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