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田荒地承包合同(精選3篇)
農田荒地承包合同 篇1
承包人:以下簡稱甲方
發包人:以下簡稱乙方
為響應國家農村土地流轉的號召,開發利用田地,發展農村經濟。經甲乙雙方協定,乙方同意將村組 地段農田荒地計面積 畝,租賃給甲方開發經營。為保障甲乙雙方的合法權益,協議如下:
一、甲方以租賃的方式承包乙方的農田荒地,自主進行規劃、經營,乙方不得以任何借口進行干涉、干預,否則乙方應承擔甲方在承包期內的全部損失。
二、甲方租賃乙方農田荒地期限為二十年(從年月至年月止),自簽訂協議之日起,甲方按組上原有造冊面積第一個年每畝每年付給乙方租金元;第二個五年每畝每年付給乙方租金元;最后年每畝每年付給乙方租金元,租金按每年支付。租賃期滿,雙方視情況再議,如不續租,甲方必須為乙方恢復原狀。(不包括甲方征用田地)
三、甲方需要在乙方的田地上建房,按糧田每畝元、荒地每畝元、山林每畝元的價格計算。
四、甲方在開發田地之前必須無償為乙方修通草坪水泥路至明天沖的泥沙公路(修路占地乙方無償提供)。
此協議一式三份,甲方、乙方、監證三方各持一份。協議自簽訂之日起生效,具有法律效力。
甲方簽字: 乙方簽字: 監證方簽字:
年 月日
農田荒地承包合同 篇2
出讓方(以下簡稱甲方):
承包方(以下簡稱乙方):
為了發展林業生產,培育和合理使用林木資源,加快國土綠化,發揮森林蓄水保土,調節氣候,改善環境和提供林產品的作用。甲方將自已擁有產權和使用權的荒地出租給乙方經營林地開發,現就有關事宜,甲乙雙方簽訂如下協議:
一、租期及租地費用的給付。
(1)乙方租用荒地的面積為租期自 日起至年月日止。租地費按一畝元一年,每年共計 元(¥ 元)。
(2)乙方在每年 月 日前按時續訂合同并將地租費用按時付給甲方,不得無故拖延。(注:國家中小河流項目近期沒有實施,荒地可一直由乙方承包,如中途項目開工實施,乙方無條件服從讓出荒地,甲方不擔任何經濟補償。)
(3)、承包期內,乙方不向甲方支付租地費以外的任何費用,甲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和借口要求增加地租費。
二、甲方因保障乙方在承包期內經營良好的環境,有責任協調處理相鄰關系,保證乙方正常生產經營秩序。如發生矛盾和沖突,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辭相關調解工作。
三、乙方種植的意楊樹歸乙方所有。甲方對此項種植項目不擁有產權和管理權在內的任何權利。甲乙雙方在維護荒地現狀前提下,甲方擁有監督權。
四、乙方在承包期間,如將承租地轉租他人或轉租、變賣他人,乙方在行使此項權利時,在事前征求甲方意見,不違背前三項前提下,甲方不得干預,并協助好乙方的相應工作。
五、乙方經營荒地種植樹木、如能享有國家相關政策和補貼、與甲方無關。甲方不享有任何權利。
六、本協議簽訂后,雙方均應嚴格遵守,不得違約。
七、本協議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鄉政府一份,經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后立即生效。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農田荒地承包合同 篇3
1、甲方有權監督、檢查、督促其治理和合理利用荒山資源,發現問題及時書面通知乙方。
2、乙方取得荒山承包經營權后,只能用于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允許的農業用途;在法律、法規和政策允許范圍內,乙方擁有所承包荒山的自主使用與經營管理權,甲方不得干涉。乙方承包經營荒山所得收益歸完全乙方享有。
3、乙方在開發承包荒山期間,在同等條件下優先使用甲方所屬村民,報酬由乙方承擔。
4、承包期間,如乙方需砍伐樹木,甲方應當配合乙方向有關主管部門申請辦理采伐許可證。
5、承包期間,乙方負責山林樹木的管理防護,乙方必須切實做好護林防火工作,消除火災隱患。一但發生火災,乙方除積極采取滅火措施外,應及時向甲方報告,甲方知悉后應及時組織人力、物力參與滅火。
八、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村委會一份。經甲乙雙方簽字后生效。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