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長期承包經營合同書(精選3篇)
企業長期承包經營合同書 篇1
發包方:_________
承包方:_________
雙方根據_________,協商簽訂本合同。
一、承包內容:_________。
二、承包經營期限: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共_________年。
三、承包形式:稅后承包金包干。
四、承包方上交承包金數額:承包方按__________________%比例上交承包金。
承包方上交承包金時間按_________計算,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交_________元;_________年_________月交_________元;_________。
五、承包經營風險擔保方式:風險抵押金或風險保證金保函。
承包者須于每年的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向承包企業提交承包經營風險保證金、保函或風險抵押金,數額為人民幣_________元。
風險保證金、保函須以銀行不可撤銷、被承包企業可以單方面提款的形式提供。
六、企業留利部分:生產發展基金_________%,福利基金_________%,獎勵基金_________%。
七、主要經濟技術指標:
1、通過清產核資,發包時,被承包企業的總資產為_________元人民幣,其中固定資產為_________元人民幣,流動資金為_________元人民幣;
2、承包期間凈資產應保持或增值總額不低于_________萬元,其中_________年_________萬元;_________年_________萬元;_________。
3、企業資產的維護:設備完好率達到_________%;固定資產凈值率_________%。
4、閑置資產的處理辦法:_________。
5、新產品開發_________項,主要新產品是_________。
6、承包期間技術改造技術投資總額_________元;_________年為_________;_________年為_________元;_________。
八、承包經營前企業的虧損和/或債務的處理:_________。
九、雙方的權利與義務
發包方:
1、應按承包合同規定,監督承包企業管理好資產,監督企業依法經營,照章納稅,履行合同,做好指導、協調、服務工作,不得干預承包者對被承包企業行使生產管理職權;
2、負責辦理本承包合同的審批、變更、注銷等批準和登記手續;
承包方:
1、在承包期內,有權在國家法律、法規允許的范圍內對企業的生產經營管理負全面責任,并行使一切生產經營管理職權;
2、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財務會計制度,應嚴格執行本承包經營合同,接受被承包企業董事會的監督,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
3、在承包期間不得改變企業的法人地位、名稱和經營范圍,如確實需要改動,應經發包方董事會同意并報原審批機構批準;
4、對被承包企業的財產無權行使任何形式的處置權,如,轉讓、變賣、轉移、抵押、抵押、出租、贈送等;
5、承包經營期間,若以被承包企業的名義貸款,須經發包方董事會同意;
6、所得承包收入應依法繳納所得稅;
7、應每_________月的_________日前據實向發包方董事會報送企業的財務報表;
十、承包經營期間,企業債務的安全線為當年承包利潤的總額的_________。
十一、承包期間對企業原有人員的安排:_________。
十二、承包期間企業的勞動管理:_________。
十三、承包期間工資、福利管理:_________。
十四、承包期間企業的保險辦理:_________。
十五、承包經營期間因執行承包合同而同其他公司、企業、個人等引起的糾紛的處理方式和承擔責任方式:_________。
十六、承包經營期內中止或承包期滿時:
1、被承包企業應進行清產核資,清產核資應由中國注冊會計師的驗證;
2、清產核資的原則:_________;
3、計價辦法:_________;
4、移交程序:_________。
十七、違約責任:
1、發包方違約或非法干預,給承包方造成經濟損失,相應調整當年上交承包金或延長承包期限;
2、發包方違約或非法干預,造成承包方無法正常生產的,經_________的,發包方仍不改正的,承包方有權終止合同并要求賠償經濟損失;
3、承包方因經營管理不善,在_________時間內不能上交承包金的_________%,發包方有權收繳承包者的風險抵押金或按銀行保函提取風險保證金。
4、連續_________年未按合同規定上繳承包金的,或承包方嚴重違反合同或嚴重違背法律、法規的,發包方除有權收繳承包方的押金或按銀行保函提取風險保證金外,還有權終止合同并要求承包方給予相應的經濟賠償;
十八、爭議的解決方式: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雙方應友好協商,協商不成,應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員會,按照申請仲裁時該會實施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十九、本合同須經被承包企業原審批機構批準后方可生效,對本合同的變更、延期、中止、終止同樣須經原審批機構批準。
審批機構批準起三十日內,應由_________到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手續。
二十、承包經營期限計算始于登記機關簽發登記證件之日,承包經營的變更、注銷登記手續按登記機關的規定辦理,合同雙方應提供必要的協助。
二十一、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_________
發包方:_________
承包方:_________
企業長期承包經營合同書 篇2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合伙項目:
第二條 合伙人的姓名及家庭住所:
第三條 企業依法在____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注冊,取得營業執照,取得合法經營資格。合伙期為___年。從__年算起。
第四條 企業名稱為:
企業住所:
第五條 本企業由各合伙人共同出資,合伙經營,共享收益,共擔風險,并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營利性組織。
第二章 合伙目的及經營范圍
第六條 合伙的目的、宗旨:共同勞動、共同經營、互利互惠。
第七條 經營范圍:___動植物保護、繁育、標本制作及科學研究,住宿、餐飲服務
第三章 出資方式、數額、期限和盈虧分擔方法
第八條 各合伙人的出資方式和數額為
(一)以貨幣出資,為人民幣 元。
(二)以 出資,為人民幣 元,占 %。
第九條 各合伙人應當在本合同簽字、申請注冊登記前,按照前條約定的數額比例足額繳付各自的出資。
第十條 合伙企業的利潤和虧損,由合伙人按照各自出資比例分配和分擔。
第四章 合伙企業事務的執行
第十一條 合伙人共同委托一名執行合伙企業事務人,執行合伙企業的事務人,對外代表合伙企業。委托為本企業執行合伙企業事務人。
第十二條 執行合伙企業事務人由出資大的為事務執行人,其它合伙人不執行合伙企業事務。
第十三條 不執行事務的合伙人有權監督執行事務的合伙人,檢查其執行合伙企業事務的情況及合伙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有權查閱帳簿。
第十四條 合伙企業的下列事務必須經全體合伙人同意
(一)處分合伙企業的不動產;
(二)改變合伙企業名稱;
(三)轉讓或者處爭合伙企業的知識產權和其它財產權利;
(四)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五)以合伙企業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
(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擔任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
(七)新合伙人入伙及合伙人的退伙;
(八)合伙人與本合伙企業進行交易;
(九)合伙人增加對合伙企業的出資,用于擴大經營規模或彌補虧損。
第五章 入伙與退伙
第十五條 入伙
(一)新合伙人入伙,應當經全體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訂立書面入伙合同;
(二)入伙的新合伙人與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
(三)新合伙人對入伙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六條 退伙。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一)合伙合同的經營期限屆滿;
(二)經全體合伙人同意退伙;
(三)發生合伙人難于繼續參加合伙企業的事由;
(四)其它合伙人嚴重違反合伙合同規定的義務。
第十七條 退伙人對其退伙前已發生的合伙企業債務,與其它合伙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它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一)未履行出資義務;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合伙企業造成損失;
(三)執行合伙企業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
第十九條 合伙企業因退伙、入伙、合伙合同修改而發生登記事項需變更或重新登記的,應于作出變更決定或發生變更事由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辦理有關登記手續。
第六章 合伙企業解散與清算
第二十條 合伙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當解散
(一)合伙合同的經營期限屆滿,合伙人不愿繼續經營的;
(二)全體合伙人決定解散;
(三)合伙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
(四)合伙合同約定的合伙目的已經實現或無法實現;
(五)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六)出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伙人企業解散的其它原因。 第二十一條 合伙企業解散決定后十九日內由全體合伙人或者指定一名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擔任清算人,并通知和公告債權人
第二十二條 清算結束后,應當編制清算報告,經全體合伙人簽名后,在十五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辦理合伙企業注銷登記。
第七章 違約責任及合伙人爭議解決方式
第二十三條 合伙人違反合伙合同擅自退伙,應當賠償由此給其它個別合伙人造成的損失。
第二十四條 合伙人違反合伙合同,不履行出資義務,經其它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第二十五條 執行事務的合伙人對本合同約定必須經全體合伙人同意始得執行的事務,擅自處理,給合伙企業或者其它合伙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六條 不具有事務執行權的合伙人,擅自執行合伙企業的事務,給合伙企業或者其它合伙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七條 合伙人履行合伙合同發生爭議的,合伙人通過協商或者調解解決。協商、調解不成,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合同經全體合伙人簽名,從 年 月 日生效。
第二十九條 本合同一式三份,合伙人各執一份,工商局一份。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簽字):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企業長期承包經營合同書 篇3
第一條:宗旨
本協議旨在建立買賣雙方最基本的供貨信譽及供貨品質持續改進的基本原則 。
第二條:有效期限
本協議生效日期:自買賣雙方協議簽定之日起至 年 月 日。
第三條. 持續改進
任何違背雙方協議的供貨或服務缺陷,買賣雙方均不予接受。雙方均有義務遵守零缺陷原則,并承諾執行、維護持續改進過程。
第四條 供貨價格
經雙方協商,本著“長期合作、共同發展、互相支持、誠信守約”的原則,就長期供貨價格達成以下事宜:
1、賣方承諾為買方提供的產品的價格原則是:
2、買方承諾在雙方建立長期供貨協議的前期下,協議約定貨物由賣方一家來供貨,但買方有權隨時對賣方的供貨開票價格進行抽查,以檢查協議價格的執行情況,若在檢查中發現開票價格超出協議價格5%之內,則買方直接在貨款中按兩倍超出份額扣除,并敦促買方盡快提出改進措施,連續三次出現類似情況,買方直接取消供貨資格;若實際供貨價格超出協議價格5%以上,一經證實則直接取消供貨資格,并在兩年內不得進入買方供貨體系;
第五條 質量檢驗
5.1產品
買賣雙方按照合同,就雙方約定的驗收事項達成協議。以及其它買方要求的、能證明其供貨符合協議要求或符合有關參考標準的文件證明材料。
5.2自我檢驗
1.賣方在發貨前應對供貨的品名、規格、數量等相關參數進行核實,保證達到技術協議的要求。
2.貨物運到買方后,賣方人員應同時到達買方現場,對貨物的規格、數量進行查驗,如發現貨物殘損或規格、數量與合同規定不相符,賣方應根據買方的要求,對不符合部分予以無償更換、補發短缺部分或征得買方同意后貶值貨價,并負擔由此發生的買方檢測費和利息等損失。
第六條 質量、服務保證與處罰
賣方應確保其產品符合雙方的合同及技術協議要求,供貨需按照雙方簽定的合同執行且絕不向買方銷售假貨、劣質商品、冒牌商品等;如果賣方違反上述條款,買方有權根據違反的程度以及造成的損害采取以下措施:
(1)給予警告,重新評估供應商的地位;
(2)終止雙方的合作,賣方承擔一切損失;
(3)若賣方未經買方確認而私自更改品牌或相關規格參數,一旦發現給予本批貨款2倍處罰;若賣方提供假品牌或以次充好,給予本批貨款的3倍處罰!
(4)若賣方未能按合同或協議約定提供有效的技術支持和定期服務,除按照服務差異情況,扣除其部分服務費用,必要時可取消其供貨資格。
第七條 驗收
7.1.預驗收
賣方應按照雙方簽定的合同和技術協議供貨。 如有任何偏離合同或協議之處,賣方應立即書面通知買方,并提交糾正預防措施。作為買方批準過程之一,必要時買方代表有權在裝運前到賣方處進行現場預驗收。
7.2.終驗收
貨物的最終驗收在買方的生產現場進行。
第八條 供貨結算方式
1、 對于設備類固定資產的采購,按照購置品種或購置數量具體商定付款方式,但預付款額度按照買方要求不得超過合同總價的30%;
2、 對于備件、工具、材料、三品等其它物資,按照正常業務40天內結算的方式進行開票結算,最長期限不超過90天,若買方可接受承兌支付,承兌支付控制在三個月期限以內( 可接受 / 不可接受 / 協商接受 );
第九條 保質期及索賠
9.1保質期
賣方對本合同所訂購貨物的質保期規定為在買方現場驗收合格之日起十二個月或按合同約定。
9.2索賠
在質保期內,如發現賣方提供的貨物有缺陷或不符合合同規定時,如屬賣方責任,買方將向賣方提出索賠,賣方接到買方索賠要求后,應立即無償換貨或降低貨價,并承擔到安裝現場全部費用。若賣方對索賠要求有異議時,應在接到買方索賠通知書二周內回復,雙方將另行協商,逾期索賠即成立。賣方換貨期限,應不遲于賣方收到買方索賠通知書10天內。如屬微小缺陷,在獲得賣方同意后可由買方自行消除但由此引起的費用,由買方在合同尾款中扣除。在質保期內,如設備發生大型故障(非人為因素損壞)或貨物出現嚴重質量問題,賣方應承擔造成停產的一切損失;
本協議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代表人:
簽訂日期:
代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