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業開發承包合同書(通用3篇)
林業開發承包合同書 篇1
甲方:
乙方:村民委員會
為發展林業生產,培育和合理使用林木資源,加快荒山綠化,保持水土、調節氣候、改善環境作用,促進甲方經濟發展,根據上級開發荒山精神,經甲乙雙方充分協商,特訂立本合同,以便甲乙雙方共同遵守。
一、甲方將自己所有的坐落在的荒山畝發包給乙方從事養殖業、畜牧業、林業、種植業等農業生產經營,地塊南北長米,東西長米,四至為南至,北至,東至,西至(土地示意圖見本合同書附件一)。
二、承包期限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合同到期后,在同等條件下,乙方享有優先承包權。
三、承包費用為每畝每年元,共計元(大寫:)。
四、承包費的繳納方式為:
合同簽字當日乙方向甲方預付年承包費用元(含其中
一次性補償毀掉原荒山雜樹款),以后每年月日前付
清當年承包款項。
五、對本合同條款,甲方已于年月日召集村民代表會議討論,獲得村民代表會議全票通過(村民代表會議決議見本合同書附件二)。甲方依據該決議并根據該次村民代表會議的授權與乙方簽訂本合同書。
六、乙方在開發承包荒山期間,在同等條件下優先使用甲方所屬村民,報酬由乙方承擔。
七、乙方因植樹需架設管道從河中取水、水庫中或自行打井取水,甲方人員不得干涉并且乙方不得收取任何款項,發生糾紛由乙方負責解決。
八、甲方應當無償提供乙方所需的辦公場所和停車場;甲方應當將乙方所需的用電架設到乙方所在的辦公區域內,并協助乙方辦理相關的用電手續。
九、甲方有義務協助乙方進行森林防火。
十、乙方無償使用通向承包荒山的道路以及附屬設施。
十一、乙方在采摘、砍伐樹木,需要辦理采伐證等相關手續時,甲方應當出具書面材料并全力協助乙方辦理。由于甲方拖延造成損失,應當予以賠償。
十二、乙方承包荒山范圍內的所有樹木、種植作物等以及地上附屬物均歸乙方所有,承包期內,乙方有權自行處理。
十三、甲方人員不能隨便進入乙方承包的荒山,不得破壞乙方承包范圍內的樹木,造成損失的由甲方承擔賠償責任。
十四、乙方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后,只能用于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允許的用途;在法律、法規和政策允許范圍內,乙方擁有承包荒山范圍內的經營使用權,甲方不得干涉。
十五、甲方同意乙方在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前提下,可以自主采取轉包、轉讓、出租等方式實現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取得的收入全部歸乙方享有,甲方不得對此主張任何權利。
十六、在本合同有效期間,甲乙任何一方不經對方書面同意,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本合同。
十七、本合同履行期間,不因下列情形發生改變,甲乙雙方仍應按本合同書約定內容履行各自義務:
1、甲方或乙方的負責人、經辦人變更;
2、甲乙雙方名稱改變;
3、甲方分離為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村民委員會,或者甲方與其他村民委員會合并為一個村民委員會。
十八、在本合同簽字生效之前,甲方應當保證在乙方所承包的荒山上沒有任何權屬糾紛,如果由于甲方的原因導致權屬不清或產生任何糾紛,致使乙方受到損失,甲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十九、由于一方的原因解除或終止合同,違約方應當向對方支付總承包款的20%作為違約金。
違約方除了支付違約金外,還需要賠償對方因主張權利所支出的包括但不限于訴訟費、取證費、公證費、律師代理費等費用。
本條款約定的內容獨立于其它條款。
二十、本合同書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友好協商予以補充;補充合同視為本合同書的組成部分。
二十一、如因本合同發生糾紛,由甲乙雙方友好協商予以解決;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十二、本合同書自雙方當事人簽章之日起生效。
二十三、本合同書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均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年月日
林業開發承包合同書 篇2
項目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
研究開發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
簽訂地點:____省(市)____市、縣(區)
簽訂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有效期限:_________________至__________
填表說明
一、技術開發合同是指當事人之間就國家隊信息化平臺的研究開發所訂立的合同。
二、標的技術的內容、范圍及要求
包括開發項目應達到的開發目的、使用范圍、技術經濟指標及效益情況。
三、研究開發計劃
包括當事人各方實施開發項目的階段進度、各個階段要解決的技術問題、達到的目標和完成的期限等。
四、本合同書的履行方式(包括成果提交方式及數量)
1.產品設計、圖紙、論文、報告等技術文件;
2.磁盤、光盤、磁帶、計算機軟件;
3.樣品、樣機;
4.成套技術設備。
五、技術情報和資料的保密
包括當事人各方情報和資料保密義務的內容、期限和泄漏技術秘密應承擔的責任。
六、本合同書中,凡是當事人約定認為無需填寫的條款,在該條款填寫的空白處劃(/)表示。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規定,合同雙方就國家隊信息化平臺建設項目的技術服務,經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一、標的技術的內容,范圍及要求
二、應達到的技術指標和參數
三、研究開發計劃
四、研究開發經費、報酬及其支付或結算方式
(一)研究開發經費是指完成項目研究開發工作所需的成本,報酬是指本項目開發成果的使用費和研究開發人員的科研補貼。
本項目研究開發經費和報酬(大寫)元,
(二)支付方式
①一次總付元,時間:
②分期支付元,時間:
元,時間:
③其它方式:
五、利用研究開發經費購置的設備、器材、資料的財產權屬
六、履行的期限、地點和方式
本合同自年月日至年月 日在履行。
本合同的履行方式:
七、技術情報和資料的保密
八、技術協作和技術指導的內容
九、技術成果的歸屬和分享
(一)專利申請權:
(二)技術秘密的使用權、轉讓權:
十、驗收的標準和方式
研究開發所完成的技術成果,達到了本合同第二條所列技術指標,按 標準,采用 方式驗收,由出具技術項目驗收證明。
十一、風險責任的承擔
在履行本合同的過程中,確因在現有水平和條件下難以克服的技術困難,導致研究開發部分或全部失敗所造成的損失,風險責任由甲方承擔%,乙方承擔%。
本項目風險責任確認的方式:
十二、違約金或者損失賠償額的計算
違反本合同約定,違約方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關條款的規定承擔違約責任。
(一)違反本合同第條約定,方應承擔以下違約責任:
(二)違反本合同第條約定,方應承擔以下違約責任:
十三、解決合同糾紛的方式
在履行本合同的過程中發生爭議,雙方當事人和解或調解不成,可采取仲裁或按司法程序解決
(一)雙方同意由 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雙方約定向(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十四、名詞和術語的解釋
十五、其它
委托人(甲方):
名稱(或姓名):
單位公章:
年月日
林業開發承包合同書 篇3
甲方:鄧成斌 鄧友湘
乙方:漿水鄉洛閣村一組
一、乙方將本組所有的坐落在高嶺背的部分荒山約320畝發包轉讓給甲方經營。此片荒山的四至界線分別為:面對該山,北(下)至山腳田埂,南(上)至山脊分水處(與小塘村山嶺交界線),東(左)至與小塘村山嶺交界線,西(右)以高嶺背莽梅高壓電線下 (具體情況見示意圖即本合同書附件)。三、承包費用為112000元,大寫壹拾壹萬貳千元整。
四、承包費用的交付方式為現金支付,合同簽訂生效之日一次性付清。承包費用為承包期內的一次性費用,即承包期內,乙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向甲方收取、索取與承包荒山有關的費用(比如管理費、使用該山內簡易公路的使用費和其它贊助費或木材等物資)。
六、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時即獲得此荒山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甲方在承包期內的經營管理方式、股份組成由其自主,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和理由進行干預,任何個人不得在此荒山范圍內進行開采礦產、開荒耕作、砍柴燒炭等生產活動。如遇國家(縣政府及其以上政府、鄉政府、村委會)征地開礦、修路等開發,土地征用費歸本組(乙方)集體所有,乙方要履行向土地征用方索取林木賠償費、因征地開發而造成的經營補償費的義務,該兩款項無條件地全部歸甲方所有,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扣留。
七、現有進山公路和此荒山中的簡易公路屬乙方所有,任何個人(含承包方)不得耕作侵占和損毀,但在承包期內,甲方可以無償地作運輸使用。
八、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同期滿,此荒山內的地表附屬物包括一草一木都屬甲方所有。承包期內,如發生森林火災或本村村民私自進山零星盜伐林木,乙方必須履行配合、協助司法機關查處案件和甲方向肇事者索要賠償的`義務。合同期滿即到20xx年1月1日后,此荒山內的地表附屬物包括一草一木都屬乙方所有,林地使用權、管理權和處分權即歸乙方,但甲方有優先再承包的權利。
九、此荒山四至界線若發生糾紛爭議,乙方必須無條件的出面調解并妥善處理,調解處理費用開支由乙方負責。因四至界線發生糾紛造成承包范圍內的面積減少了10畝以上(含10畝)時,承包費用酌情減少,具體情況另行議定。
十、甲方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后,只能也必須用于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允許的農、林業和養殖、藥草種植用途;在法律、法規和政策允許范圍內,甲方擁有原承包荒山范圍內的一切使用權、管理權和處分權,乙方不得干涉。
十一、乙方同意甲方在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前提下,可以自主采取轉包、轉讓、出租等方式實現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取得的收入全部歸甲方享有,乙方不得對此主張任何權利。
十二、在本合同有效期間,甲乙任何一方不經對方書面同意,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本合同。
十三、本合同履行期間,不因下列情形發生改變,甲乙雙方仍應按本合同書約定內容履行各自義務:
1、甲方或乙方的負責人、經辦人變更;
2、甲乙雙方名稱改變;
3、其它情況。
十四、本合同書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友好協商予以補充;補充合同視為本合同書的有機組成部分。
十五、如因本合同發生糾紛,由甲乙雙方友好協商予以解決;協商不成或者不愿協商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六、本合同書自雙方簽章之日起產生法律意義上的效力。本合同書一式四份,雙方各持一份、現任組長鄧志勤持一份、洛閣村委會存檔一份,每份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附件:發包轉讓荒山示意圖。
甲方簽章:
乙方法人代表簽章(公章):
洛閣村民委員會蓋章:
在場村民代表簽字:
20xx年1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