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力工程監理合同范本
監理的職責就是在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促使甲、乙雙方簽定的工程承包合同得到全面履行。那么簽訂電力工程監理合同需要注意什么呢?以下是在第一范文網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電力工程監理合同范文,感謝您的欣賞。
電力工程監理合同范文一
委托單位:_________
監理單位:_________
本合同由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與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根據甲方要求,乙方愿意依照本合同所規定的條款及條文,承擔_________工程建設監理服務。茲就以下事項簽訂本合同。
1、工程概況:
工程名稱:_________
工程地點:_________
工程規模為:_________
2、合同總價_________元。其中工程設計監理費用_________元,土建工程監理費用_________元,安裝工程監理費用_________元,合計監理費_________元。
3、責任期限:從基本設計(第一次設計聯絡會)開始計算起,至_________裝置通過_________小時運行后6個月。
4、下列文件應被認為是組成本合同的一部分,并應被作為其一部分進行閱讀和理解。未盡事宜(以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為基礎),協商解決。
(1)甲方/乙方工程建設監理合同通用條款;
(2)甲方/乙方工程建設監理合同專用條款;
(3)本合同附件,即:本章附件a-監理服務范圍;本章附件b-甲方提供的職員、設備、設施和其他;本章附件c-報酬和支付。
(4)在本合同履行中雙方簽署的補充協議與修正文件。
5、考慮到下文提及的甲方對乙方的支付,乙方在此向甲方承諾將遵照本合同的規定履行服務。
6、甲方在此同意按本合同中約定承擔責任,按注明的期限和方式,向乙方支付根據合同規定應支付的款項,以此作為履行服務的報酬。
7、乙方不得將屬于甲方產權內的財產、土地、房屋、設施對外轉讓、出租、變賣。乙方臨建拆除保證金為合同價款的1%(包含在質量保證金之
中),施工隊伍人員完全撤離電廠并將各種房屋,土地歸還甲方,經甲方驗收合格后,予以退還。
8、乙方拉運材料,設備離開_________時,應經甲方批準同意;甲方材料節余部分應完全歸還甲方。
9、乙方在甲方區域內施工所建的各種生活,生產臨建拆除后,必要時乙方應恢復原來的功能和原貌。
10、未盡事宜,雙方根據需要,經協商可另外簽訂補充合同。
11、本合同經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簽字蓋章后生效至監理合同期滿,提交監理總結,結清監理報酬后自然失效。
12、本合同正本一式兩份(正本要求每頁小簽),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副本十份,雙方各執五份。
甲方(蓋章):_________乙方(蓋章):_________
代表(簽字):_________代表(簽字):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地址: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電話:_________
電力工程監理合同范文二
委托人: 監理人:
鑒于委托人擬委托監理人對 工程(以下簡稱“工程”)實施監理,且監理人同意接受該委托。為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雙方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協議。
第1條 本協議書中的措詞和用語應與下文提及的通用條款、專用條款中分別賦予它們的含義相同。
第2條 監理工程概況
2.1 工程名稱: 。 2.2 工程地點: 。 第3條 監理服務范圍
第4條 工程建設目標:
4.1 質量目標: 。 4.2 安全目標: 。 4.3 進度目標: 。
4.4 投資控制目標: 。 4.5 環境保護目標: 。 第5條 合同總價
5.1 合同總價為人民幣(大寫) (¥ ),價款構成詳見本合同附件。
5.2 合同總價包括基本監理費和考核金兩部分,基本監理費和考核金的金額及支付見專用條款。
第6條 合同組成文件 下列文件為合同的組成部分:
6.1 雙方在合同履行過程中達成的紀要、協議等文件。 6.2 協議書。
6.3 中標通知書或委托函(如果有)。 6.4 合同專用條款及附件。 6.5 合同通用條款。
6.6 招標文件和投標文件(如果有)。
上述文件應互為補充和解釋,如有不清或互相矛盾之處,以下面所列順序在前的為準。
第7條 監理人承諾嚴格按照建設監理的職業準則和合同約定履行其職責,并承擔相應責任。
第8條 委托人承諾按本合同約定期限和方式向監理人支付合同價款,并承擔相應責任。
第9條 合同生效 合同生效條件見專用條款。
第10條 份數
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份,雙方各執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委托人: (蓋章)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授權代表(簽字): 簽訂日期: 地址: 郵編: 聯系人: 電話: 傳真:開戶銀行: 賬號: 稅號:監理人: (蓋章)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授權代表(簽字): 簽訂日期: 地址: 郵編: 聯系人: 電話: 傳真:開戶銀行: 賬號: 稅號:
電力工程監理合同范文三
第一章 詞語定義及解釋
第一條 下列名詞和用語,除上下文另有規定外,具有如下含義:
(1)“工程項目”是指業主委托實施建設監理的工程項目。
(2)“項目法人(業主)”是指承擔直接投資責任的、委托監理業務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者。
(3)“監理單位”是指承擔監理業務和監理責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者。
(4)“監理機構”是監理單位派駐本工程現場直接承擔合同監理業務實施責任的組織,由總監理工程師、監理工程師和其他監理人員組成。
(5)“總監理工程師”是由監理單位提名經項目法人(業主)同意后委派,代表監理單位負責監理合同履行的總負責人,也是監理機構的全面負責人。監理單位委托總監理工程師行使監理合同中業主賦予監理單位的權限,也同時承擔其相應的合同責任。
(6)“第三方”是指除業主、監理單位以外與工程建設有關的當事人。
(7)“日”:是指一個正常的日歷日。
(8)“月”:是根據公歷從一個月份中任何一天開始到下一個月相應日期的前一天的時間段。
第二章 適用法規和監理依據
第二條 工程建設監理合同適用的法規包括國家的法律、行政法規、水電工程建設監理及水電建設的部門規章和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有關法規。
第三條 開展建設監理的主要依據是國家或國家授權部門與機構批準的工程項目建設文件,工程建設合同文件。
第三章 通知與聯系
第四條 業主應當授權一名熟悉本工程情況、能迅速做出決定的常駐代表負責與監理機構聯系并通知監理機構。更換常駐代表,需提前通知監理機構。
第五條 在合同實施過程中,雙方的一切聯系均以書面形式為準。特殊情況下可先口頭或電話通知并即補書面通知。
第六條 一般情況下,監理機構是受監項目代表業主唯一的現場施工管理者,業主對有關工程項目施工的主要意見和決策,應通過監理機構下達實施。
第四章 監理單位的義務
第七條 向業主報送委派的總監理工程師及其監理機構主要成員名單、監理規劃和分項目監理細則。
第八條 按監理合同規定的服務期限、設備和人員計劃,調集設備和派出專業配套、資質合格人員進駐工程施工現場,組建監理機構并開展工作,完成監理合同文件中約定的監理任務范圍內的監理業務。
第九條 在監理服務期限內,監理單位可根據工程進展和監理業務需要對監理機構人員作出合理調整。若更換現場人員,應代以相當資質與技能人員。其中,由專用條件約定屬于主要監理人員的,其調整與更換應事先報經業主同意。監理機構人員應保持相對穩定,以保證監理工作的正常進行。
第十條 監理機構在履行本合同的義務期間,應遵循監理職業準則和行為規范,應用合理的技能為業主提供與其監理單位資質水平相適應的服務,通過科學、認真、勤奮與高效工作,幫助業主實現工程建設合同預定的目標。
第十一條 監理機構應按照“公正、獨立、自主”的原則開展工程建設監理工作,公正地維護業主和被監理方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