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田冬季使用權承包合同(通用3篇)
水田冬季使用權承包合同 篇1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為充分利用____鄉冬閑田,發展經濟,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將甲方水田的冬季使用權承包給乙方種植澤瀉,現就有關事宜達成如下條款,以茲共同遵守。
一、甲方將位于____縣____鄉____村的水田____畝的小春使用權轉讓給乙方用于種植澤瀉。
二、合同期限從20____年月日起到20____年月日止。
三、轉讓價格及結算方式:按每畝元,共計元,以現金一次付清。
四、義務
甲方負責做好所涉及的農戶工作,并造具花名冊由各農戶簽字認可后交乙方存檔。
五、權利
甲方在大春收完水稻后不能把水放掉,小春季節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擾乙方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乙方在本合同期限內享有獨立的生產自主權、經營權及甲方享有的所有權利,但不能改變土地用地性質。
六、違約責任
上述條款是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基礎上達成,任何一方不得違約,否則,單方違約給對方造成的經濟損失全部由違約方承擔。
七、本合同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報送主管部門備案一份。
甲方(簽章):_________乙方(簽章):_________
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年____月____日
水田冬季使用權承包合同 篇2
出讓方: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受讓方: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和國家及地方有關法律、法規,雙方本著平等、自愿、有償的原則,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甲方根據本合同出讓土地使用權,所有權屬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和政府對其擁有法律授予的司法管轄權和行政管理權以及其他按中華人民共和國規定由國家行使的權力和因社會公眾利益所必需的權益。地下資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設施均不屬土地使用權出讓范圍。
第二條 甲方以現狀(或幾通一平,注:根據具體情況定)出讓給乙方的宗地位于_________,宗地編號_________,面積為_________平方米。其位置與四至范圍及現狀(或幾通一平)的具體情況如本合同附圖(略)所示。附圖(略)已經甲、乙雙方簽字確認。
第四條 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年限為_________年,自領取該宗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土地使用證》之日起算。
第五條 本合同項下的宗地,按照批準的總體規劃是建設_________項目。(注:根據具體項目、用途情況定)
在出讓期限內如需改變本合同規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條件》,應當取得甲方同意,并依照有關規定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并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手續。
第六條 本合同附件《土地使用條件》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乙方同意按《土地使用條件》使用土地。
第七條 乙方同意按合同規定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土地使用費、轉讓時的土地增值稅以及國家有關土地的費(稅)。
第八條 該宗地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為每平方米_________元人民幣,總額為_________元人民幣(或美元、港元等)。
第九條 本合同經雙方簽字后_________日內,乙方須以現金支票或現金向甲方繳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總額的_________%,共計_________元人民幣,作為履行合同的定金,定金抵作出讓金。
乙方應在簽訂本合同后60日內,支付完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逾期_________日仍未全部支付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并可請求乙方賠償因違約造成的損失。
第十條 乙方在向甲方支付完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后_________日內,依照規定申請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手續,領取《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土地使用證》,取得土地使用權。
第十一條 本合同規定的出讓年限屆滿,甲方有權無償收回出讓宗地的使用權,該宗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著物所有權也由甲方無償取得。土地使用者應依照規定辦理土地使用權注銷登記手續,交還土地使用證。
乙方如需繼續使用該宗地,須在期滿_________日前向甲方提交續期申請書,并在獲準續期后確定新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年限和出讓金及其他條件,重新簽訂續期出讓合同,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手續。
第十二條 本合同存續期間,甲方不得因調整城市規劃收回土地使用權。但在特殊情況下,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甲方可以依照法定程序提前收回出讓宗地的使用權,并根據土地使用者已使用的年限和開發利用土地的實際情況給予相應的補償。
第十三條 乙方根據本合同和《土地使用條件》投資開發利用土地,且投資必須達到總投資(不包括出讓金)的_________%(或建成面積達到設計總面積的_________%)后,有權將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或部分地塊的余期使用權轉讓、出租。
本宗地的土地使用權可以抵押,但該抵押貸款必須用于該宗地的開發建設,抵押人和抵押權人的利益受到法律保護。
第十四條 在土地使用期限內,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有權依法對出讓宗地使用權的開發利用、轉讓、出租、抵押、終止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五條 如果乙方不能按時支付任何應付款項(除出讓金外),從滯納之日起,每日按應繳納費用的_________%繳納滯納金。
第十六條 乙方取得土地使用權后未按合同規定建設的,應繳納已付出讓金_________%的違約金;連續兩年不投資建設的,甲方有權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
第十七條 如果由于甲方的過失致使乙方延期占用土地使用權,甲方應賠償乙方已付出讓金_________%的違約金。
第十八條 本合同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及爭議的解決均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保護和管轄。
第十九條 因執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雙方同意向_________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雙方不在合同中約定仲裁機構,事后又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條 該出讓宗地方案經有權一級政府依法批準后,本合同由雙方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簽字蓋章后生效。
第二十一條 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份,甲、乙雙方各執_________份。
_________份合同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和附件《土地使用條件》共_________頁,以中文書寫為準。
第二十二條 本合同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_________省(自治區、直轄市)_________市(縣)簽訂。
第二十三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約定后作為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水田冬季使用權承包合同 篇3
出租人:_________
承租人:_________
第一條租賃物(注:空格如不夠用,可以另接)
│租賃物名稱│數量│質量│配套設施│用途│使用方法和性質│
第二條租賃期限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租賃期屆滿,雙方有意續訂的,可在租賃期滿前_________日內續訂租賃合同。(期限超出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第三條租金及其支付方式與期限
租金(大寫):_________¥:_________。支付方式與期限:_________。
第四條租賃物交付的時間、地點、方式及驗收:_________。
第五條租賃物的維修
出租人維修范圍及時間:_________。出租人未履行維修義務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維修,維修費用由出租人承擔。承租人維修范圍及費用承擔:_________。
第六條因租賃物維修影響承租人使用的,出租人應當相應(減少租金/延長租期)。
第七條租賃物的改善或增設他物
出租人(是/否)允許承租人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增設他物。改善或增設他物不得因此損壞租賃物。租賃合同期滿時,對租賃物的改善或增設的他物的處理辦法是:_________。
第八條出租人(是/否)允許承租人轉租租賃物。
第九條在租賃期間因占有、使用租賃物獲得的收益,歸_________所有。
第十條租賃期滿返還租賃物的時間、地點、方式及驗收:_________。
第十一條出租人違約責任:_________。承租人違約責任:_________。
第十二條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本合同項下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或申請調解解決;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種方式解決:(只能選擇一種)
(一)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依法向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三條其他約定事項:_________。
出租人:_______________
簽訂時間:______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
承租人:_______________
簽訂時間:______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