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用關系與承攬關系(精選3篇)
雇用關系與承攬關系 篇1
如何識別承攬和雇用關系
承攬與雇用關系活動在眾多領域廣泛存在。特別是公司、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離不開承攬與雇用。在生產經營活動過程中發生的人身損害事故,是按承攬關系來進行賠償,還是按雇用關系來賠償,是案件爭論的焦點和難點。
例如,某A建筑公司將其路面硬化工程承包給包工頭甲某,甲在施工過程中不慎受傷,花去醫療費5萬多元,于是甲某起訴A公司,要求A公司賠償所有損失。那么,甲與A公司之間在本案中究竟是雇用關系,還承攬關系就大有區別,如果是承攬關系,一般情況下A公司就不需要承擔責任,如果是雇用關系,A公司就需要承擔責任,由此可見,弄清承攬與雇用關系的區別顯得非常重要。
雇用關系是指受雇用人在一定或不特定的期間內,從事雇主授權或者指示范圍內的生產經營活動或者其他勞務活動,受雇用人接受雇用人提供的勞務并按約定給會報酬的權利義務關系。受雇用人在從事雇用活動中遭受損害,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適用法律問題若干解釋》規定,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承攬關系是指承攬人按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的權利義務關系。承攬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復制、測試、檢驗、承攬人應當以自己的設備、技術和勞力,完成主要工作。
承攬人(包括承攬人雇用的勞動者)在完成工作過程中造成自身損害的,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定作人不承擔責任。
雇用關系中,雇主和受雇用人之間的關系的不平等的,有主從之分;而在承攬關系中,定作人與承攬人之間是平等的,不存在管理和被管理的關系。
承攬關系中承攬的事項更具有特殊性,它一般需要具備相應的設備條件,并且設備的附加值較高,蘊涵一定的技術成份。為此《民法典》規定承攬一般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復制、測試、檢驗等相類似的工作。同時,承攬事項的完成具有一定的依附性,未經定作人同意,其承攬事項不得轉交他人完成;承攬人在完成工作中還具有獨立性,與定作人不存在嚴格意義上監督管理關系,工作中的風險也由承攬人自己承擔。為此,根據經濟規律及法律權利與義務相一致的原則,承攬關系中的報酬就不同于一般勞務關系中的報酬,其報酬不僅僅包含勞動力的價值,還含有技術成份的價值,工作設備的價值以及一定的利潤成份,該報酬在價值上與買賣關系的商品價格相類似,承攬者享有了一定的額外利益。正因為其報酬里面含有利潤成份,所以承攬人在工作中的風險要自行承擔。
雇用關系所以從事的事項范圍比較廣,比較粗雜,包括生產經營活動及其他各項勞務活動,活動技術含量比較低,設備只是一般的勞動工具,受雇用人付出的主要是勞動力,其報酬成份也單一,僅僅包括勞動力價值。由于雇主利用了受雇用人的勞動,擴大了其經營活動,從而享有了更大范圍的利益,并且雇主一般較受雇用人更具有經濟實力。根據權利義務相一致原則,法律規定了雇主應承擔受雇人在工作中的風險責任,這也是從社會穩定與安全考慮,以人為本,建設和諧社會的需要。為了減少工作中的風險,發揮出受雇人的勞動價值,雇主就必需行使監督管理權,監督管理權既是雇主的一項權利, 同時也是一項義務。
在實踐中區分雇用關系與承攬關系,首先看合同的約定,當事人有約定的依其約定;其次,沒有約定的就要看其工作有無特殊性,是否需要特殊的工具和設備,工作的完成和人身是否具有依附性;再次,看報酬是否含有額外利潤;以及看是否存在管理和控制的關系。雇用關系中,雇用人員什么時候上班、下班,如何操作一般要受雇主的指示和控制,雇用過程中,雇主不但監督勞動成果,也監督管理勞動過程,這種監督、管理、控制權是全方位、全過程的,并可隨時行使,且立即產生效力,受雇人必須服從。而承攬關系中,定作人一般不對承攬人的具體工作過程進行監督控制,承攬人只是按照定作人的事先指示而進行工作。承攬關系重視的是約定的工作成果,而不是具體過程。當然,在承攬關系中,定作人也有監督的權利,但這種監督僅僅是履行合同過程中的監督,即監督承攬人是否按事先的約定進行工作,這種監督內容來源于合同的約定。
報酬的支付方式也是區分承攬與雇用的一個重要方面,但不能憑報酬的支付方式來決定是承攬還是雇用,因為在雇用活動中大部分是按日計酬,但為了提高勞動效率,鼓勵多勞動多得,也有按件計酬的,在承攬關系中,有時工作成果難以量化,按日計酬的也存在。按件計酬和按日計酬只是一種人為的計算方式,量化工作成果的方法,不能決定事件的性質。
律師寫這篇文章的目的,一方面是與大家交流,互相學習;另一方面旨在闡明雇用與承攬的微妙性與復雜性,在理論層面眾說紛紜,在實踐中各有不同的處理意見。但有一點可以肯定,不管理有多復雜,都可事先在合同中進行約定,將復雜問題簡單化,以最有利的方式化解法律風險,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雇用關系與承攬關系 篇2
乙方:
甲方(雇用單位)
法定代表人
地址:
乙方(受雇職工)
性別: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或委托代理人居民身份證號碼)
郵政編碼
家庭住址
所屬省(直轄市)地區
縣(街道辦事處)
文化程度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甲乙雙方經平等協商同意,自愿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一、勞動合同期限
第一條本合同期限類型為
期限合同(固定期限或以完成一定的工作期限)本合同生效日期 年 月 日,其中試用期
月。本合同至
終止。
二、工作內容
第二條乙方同意在甲方從事
工作。
第三條甲方對乙方的勞動質量和數量要求是
三、勞動報酬
第四條甲方每月
日以貨幣形式支付乙方工資,工資不低于
元,其中試用期間工資為
元。
四、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第五條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每周不超過40小時,甲方保證乙方每周至少休息一日,因工作需要處長工作時間的,經征得乙方同意,在保障乙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第六條甲方安排乙方加班加點的,甲方應依法支付加班加點工作,按以下標準支付工資;
1、在日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乙方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工資;
2、在休息日工作,按照乙方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工資;
3、在法定休假節目工作的,應另外支付乙方日或小時工資標準300%的工資。
第七條甲方執行國家有關勞動保護的法規、規章,為乙提供勞動安全和衛生設施。根據從事工種的需要發給乙方勞動保護用品和配置生產、工作必需的勞動工具。
五、保險福利待遇
第八條甲乙雙方應按國家和北京市社會保險的有關規定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
第九條乙方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的工資和醫療保險待遇按國家和北京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條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的醫療期按照國家和北京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在國家和北京市職工工作保險規定未出臺前甲方負責為乙方辦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保險期限由甲方按照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期限確定,保險金額為
元。
六、勞動紀律
第十二條乙應遵守的勞動紀律是
七、勞動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續訂
第十三條訂立本合同所依據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發生變化,本合同應變更相關內容。
第十四條訂立本合同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命本合同無法履行的,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本合同相關內容。
第十五條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甲方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十六條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合同,但應提前三十日以局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了不能從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勞動未達到勞動合同規定的質量和數量的,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甲乙雙方不能依據本合同第十四條,就變更合同達成協議的;
第十七條合同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
第十八條乙解除本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局面形式通知甲方。
雇用關系與承攬關系 篇3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訂立本雇傭合同,共同遵守。
一、乙方于每周一至周五負責烹制甲方工作期間的伙食,一日兩餐。
二、本雇傭合同期限為_________年,其中試用期為_________個月。試用期內,甲方負責采購伙食原料,并獨立核算伙食成本,試用期滿后,由乙方負責采購伙食原料,但伙食收費標準必須遵照甲方核定的成本價標準。
三、甲方每月按時足額支付乙方工資報酬¥_________元,工資報酬含安全意外保險。
四、甲方因臨時接待或周末加班需要用餐,經提前通知乙方后,乙方應服從甲方的相關安排,甲方承擔用餐的成本費。
五、乙方必須嚴格按照國家食品安全衛生操作流程烹制,確保餐食的衛生、安全,若因違規操作不慎發生食物中毒或意外安全事故,責任由乙方承擔。
六、若甲方向乙方提供住宿,乙方應當保證住宿期間的財產安全,防火防盜,因疏忽大意發生不安全事故,責任由乙方承擔。
七、乙方應當注意上下班途中自身的人身安全,若發生意外事故,乙方自行承擔責任,甲方概不負責。
八、甲方提前_________日以口頭方式通知乙方,可以解除本雇傭合同;乙方提前_________日以口頭方式通知甲方,可以解除本雇傭合同。
九、乙方應厲行節儉,杜絕鋪張浪費,避免一切不必要的費用。
十、本合同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根據需要可以簽署補充合同,補充合同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一、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由當事人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二、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