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河水利工程維修養護合同(試行)
6.7 按發包人要求及時提供各種報表及維修養護工作計劃、進展情況、管理信息等。
6.8 按專用條款的約定,提供有關維修養護資料和文件。
第7條 發包人代表。發包人代表可指派專人具體負責管理某項維修養護工作的實施,并將被指派人的姓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應執行其指示。
第8條 承包人代表。承包人為實施本合同發出的一切函件應由承包人代表或其授權代表簽名,發包人在回執上簽署姓名和收到時間后生效。
3.工作進度
第9條 實施計劃。承包人應按技術條款規定的內容和發包人的指示,編制實施計劃提交發包人審批。發包人按專用條款規定的時限內予以批復或提出修改意見,逾期不批復,可視為該實施計劃已經批準。
第10條 延誤開工。發包人未能按合同規定向承包人提供開工條件,可以延長工期的,承包人有權提出延長工期的要求,由此增加的費用和工期延誤由發包人承擔;不可以延長工期的按專用條款的約定給承包人予以賠償。
第11條 暫停工作。發包人認為有必要時,可向承包人發出暫停全部或部分維修養護工作的指示,承包人應按發包人指示立即停止工作。不論由于何種原因引起的暫停工作,承包人在暫停期間負責妥善保護工程和提供安全保障。
當維修養護工作具備復工條件時,承包人應按照發包人發出的復工通知中指定的時間復工。若承包人無故拖延和拒絕復工,由此增加的費用和工期延誤責任由承包人承擔。
第12條 單項維修工作工期延誤。發生以下情況造成工期延誤時,由發包人承擔責任。
12.1 增加合同中任何單項項目的工作內容。
12.2 增加合同中任何單項項目的工程量超過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百分比。
12.3 改變合同中任何一項工作的標準或性質。
12.4 合同中涉及的由發包人責任引起的工期延誤。
12.5 不可抗力:承包人在以上情況發生后2天內,就延誤的原因、項目內容、延期要求和因此發生的費用向發包人提出報告,經發包人審查確認答復。發包人收到報告后7天內不予答復,承包人即可視為報告已被確認。非上述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誤,由承包人承擔責任,并按專用合同條款約定支付逾期完工違約金。
第13條 單項維修養護工作工期提前。某項工作如需要提前完工,雙方協商一致后簽訂提前完工協議,完工日期可以提前。承包人按此協議修訂進度計劃,發包人應在2天內給予批準。發包人應為趕工提供方便條件。提前完工協議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13.1 提前的時間。
13.2 承包人采取的趕工措施。
13.3 發包人為趕工提供的條件。
13.4 趕工費用和獎金。
4.質量與檢驗
第14條 質量管理。承包人應建立和健全質量保證體系,并按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時間將一份包括質量管理機構的組成、主要人員資格、試驗設備清單、質量檢查程序和細則等的維修養護質量保證措施報告,報送發包人審批。
第15條 檢查和返工。承包人應嚴格按照技術條款的規定和發包人的指示,對維修養護使用的材料和工程設備以及其維修養護工藝,進行全過程的質量檢查,詳細作好記錄,填制工程質量評定表,定期提交發包人審查。承包人應隨時接受發包人的檢查檢驗,并為檢查檢驗提供便利的條件。承包人應按發包人的要求對于不合格的維修養護項目進行修補返工,承擔由自身原因導致修補返工的費用。因發包人原因增加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