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店內部設計合同
3.4.6 假使業方或其項目協調員自行雇傭工地內裝協調員,其內裝協調員應接受來自設計方的指揮,惟本項工地內裝協調員的所有薪水、紅利和費用均由業方負責。
3.4.7 設計方(在工地內裝協調員之協助下)針對1.2條款中詳述之所有服務區域,完成提送施工瑕疵、疏忽及缺失改正建議清單。視為本設計合同第四階段的完成。
4.0 除外之合同服務項目
前述條款所述之設計方工作范圍與責任并不包括合同沒有具體提及的,酒店以外的其它工作范圍及責任。所有未提及之項目均應適用本條款并認定為合同外之工作范圍。有關該等除外工作包含下列各項:
4.1 本項目中除了第1.2條所提的酒店所有工作區域外,屬業方的建筑師極其它顧問之專業及責任范圍的所有區域。
4.2 本項目中除了第1.2條所提的所有工作區域外,所有與室內裝修工作無關的建筑或其它專業工作項目,惟任何影響到客房結構、戶型設計及組合調整與設計方專業范圍有關的工作,設計方應針對裝飾設計及酒店運作的需要及時提出相應的書面調整要求,以便建筑設計師進行相關的調整。
4.3 所有照明、電器或機械項目和其它同類項目安裝圖或配線圖或設計圖等。惟任何與設計方專業范圍有關的工作,設計方仍會依業方的要求給予書面的建議。
4.4 空調系統設備的設計。但所有空調出風口及回風口等設施之整合應依照業方顧問的要求包含在工作范圍內。
4.5 非裝飾設計的施工圖說或計算數量,或場地鋼筋混凝土、一般性結構工作、給排水配管、照明與所有機械的服務。
4.6 廚房和洗衣房設備的設計和規范。
4.7 研究調查業方整體項目預算之可行性。
4.8 因遵照當地法令之規定而需與地方當局協調,而致需配合修改設計,或任何為配合取得執照或認可等之申辦所需用之特別圖說。
4.9 任何為與前述合同條款規定之服務區域毫無關聯區域所需之設計及咨詢工作。
4.10 投標和合同文件的準備。然而,設計方需提供業方所有其于本案范圍內之詳細設計圖說和規范,以為據以包含在其投標/合同襠中。價目及數量表,招標和合同文件以及合同管理均非屬設計方的責任。
4.11 制服、圖案及標志和專業照明設計以及藝術品之咨詢及采購。然而。設計方應以書面的形式就制服、圖案及標志和專業照明設計以及藝術品之咨詢和采購闡述與設計意圖及主題相關的意見,并予業方委任之專家密切配合以適切反映專業顧問的設計理念于設計之中,最終獲致一整合之設計成果。
4.12 施工/制造圖或竣工圖均由業方、其承包商或其次承包商提供。
5.0 設計工作之執行
為避免雙方于設計工作之進行過程中對本案的服務范圍有任何疑義,以下條款規范雙方之功能及其責任與義務。
5.1 設計方需提供如第3.0條之第一至四階段所規定之設計圖說與進度表和服務。
5.2 所有計劃方案、草圖、報告與規范應以中、英文對照制作,以方便業方人員理解設計方的全部設計意圖,且可在任何工作地點為之,惟設計方必須時時配合與業方或其項目管理單位之核定時程與進度表提送。
5.3 所有內裝設計圖說、家具和照明設施之設計與圖說,均屬設計方的著作,在合同雙方履行本合同后,業方享有設計方提供給業方的所有文件、文本、圖冊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同時業方承諾在未經設計方的同意下,業方不得或同意它方使用于本案范圍以外之用途,除非是業方用于本項目內的替換、對外宣傳推廣或擴充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