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備(材料)采購招標文件
3.5投標保證金
3.5.1投標單位提供投標保證金的數額和方式依照前附表第4項的規定。
3.5.2未中標單位的投標保證金在其退回圖紙和有關資料后,于定標后7日內予以退還(無息)。
3.5.3中標單位的投標保證金,按要求提交履約保證金并簽署合同協議后,予以退還(無息)。
3.5.4如投標單位有下列情況,將被沒收投標保證金:
(1)投標單位在投標有效期內撤回其投標文件;
(2)投標單位中途退出投標活動;
(3)在定標后,中標單位由于自身的原因,未能在規定時間內同建設單位簽署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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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招標文件答疑
3.6.1投標單位提出的與投標有關的任何問題須以書面形式送達招標單位。
3.6.2招標答疑的目的是澄清、解答投標單位提出的問題和組織投標單位考察現場,了解情況。
3.6.3招標答疑紀要應包括所有投標單位的問題和答復。由招標單位按照本須知2.2和2.3條款的規定,提供給所有獲得招標文件的投標單位。
3.7投標文件的份數和簽署
3.7.1投標單位按本須知3.3條款的規定,編制一份投標文件“正本”和前附表第5項所述份數的“副本”,并明確標明“正本”或“副本”。投標文件正本和副本如有不一致之處,以正本為準。
3.7.2投標文件正本與副本均應打印或使用不能擦去的墨水書寫,投標單位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應簽名或加蓋印鑒,并加蓋按照3.7.3條款規定的單位公章。
3.7.3投標單位如果是法人單位,則在投標文件上加蓋法人單位公章;投標單位如果是法人單位駐寧并在寧領有營業執照的分機構,則在投標文件上加蓋該分機構的單位公章。
3.7.4全套投標文件的修改處應由投標書簽字人簽名或加蓋印鑒。
3.8投標文件的密封與標志
3.8.1投標單位應將投標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密封包裝并在封袋正確標明“正本”或“副本”。
3.8.2所有包封都應寫明招標單位名稱和招標設備(材料)名稱,并在密封處加蓋投標單位公章,此公章要與投標文件上的公章相同。
3.8.3如果包封沒有按上述規定密封并加寫標志,招標單位將不承擔投標文件錯放或提前開封的責任,由此造成的提前開封的投標文件將予以拒絕,并退還給投標單位。
3.9投標截止期
3.9.1投標單位應按前附表第8項規定的日期和時間之前將投標文件遞交給前附表第8項所述的單位。
3.9.2招標單位可以按本須知2.3條款的規定以補充通知的方式,酌情延長遞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日期。在上述情況下,招標單位與投標單位以前在投標截止期方面的全部權利、責任和義務,將適用于新的投標截止期。
3.9.3招標單位在投標截止期以后收到的投標文件,將原封退給投標單位。
3.10投標文件的修改與撤回
3.10.1投標單位在遞交投標文件以后,如需要對投標文件作出修改,可以在規定的投標截止時間之前,按3.9.1條款遞交修改文件。在投標截止日期以后,不能更改投標文件。
3.10.2投標文件的修改文件應按照本須知3.8條款的規定密封和標志,并在內層包封中標明“修改”字樣。
3.10.3投標單位在遞交投標文件以后,在規定的投標截止期之前,可以書面方式通知招標單位,撤回其投標文件。根據本須知3.5條款的規定,在投標截止時間與招標文件中規定的投標有效期終止日之間的這段時間內,投標單位不能撤回投標文件,否則其投標保證金將被沒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