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戶安全承諾書(精選3篇)
租戶安全承諾書 篇1
我是出租房承租人,姓名 ,性別 ,身份證號碼 ,租賃房屋地址 ,學生姓名 ,高屆班 ,性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公安部《租賃房屋治安管理規定》的要求,為確保安全,我承諾:
一、必須持有本人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合法身份證件。
二、熟悉承租地地理環境,確保通道暢通,了解掌握火災逃生的基本方法,熟悉必要的逃生路線。
三、不超負荷使用電器設備,室內不存放易燃及危險物品,不亂接亂拉電線,外出或突然停電時及時切斷電源。
四、切實履行對在承租房屋居住的未成年子女的監護責任。
五、租賃房屋住宿的外來暫住人員,必須按戶口管理規定在三日內到公安派出所申報暫住戶口登記;將承租房屋轉租或者轉借他人應當向當地公安派出所申報備案;
六、安全使用出租房屋,發現承租房屋有不安全隱患,應當及時告知出租人予以消除。
若因本人未履行承諾,本人將承擔由此引發的一切經濟賠償責任和法律責任。
承諾人(出租房承租人)簽名:
年月日
租戶安全承諾書 篇2
承諾人:
身份證號:
聯系地址:
承諾人承租了。為預防和減少危害,保護居民人身、財產和公共財產的安全,特制定本安全承諾書,并確定承諾人為責任人,其承諾如下:
一、嚴格履行消防安全責任,不利用租賃房屋存放和制作加工易燃易爆物品,采取有效措施防火災發生,對該房屋消防安全負全面責任。
二、定期對該房屋電器、燃氣具、電器線路進行檢查(檢修),加強安全性能維護,并配合甲方對本房屋的消防安全檢查、監督。
三、各種用電設備必須保持正常運轉,嚴禁設備超負荷運行及帶病作業;安裝和修理用電設備、儀器時,應由專業人員進行操作并認真檢驗。未經消防、電力部門允許,不準使用大功率電器,不準私拉電力線路,以防火災。
四、不利用租賃房屋從事黃、賭、毒、私、假等違法活動。
五、出租房屋僅作為居住使用,不得利用租賃房屋從事非法生產、加工、儲存、經營及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和其他違法活動。
六、負責承租區域內的治安防范措施的實施和管理。
七、乙方的各種設施設備的使用不能影響甲方的房屋設施,乙方人員未經許可,嚴禁在承租區域外使用及堆放物品,自覺接受甲方監督和指導,對甲方檢查提出的整改通知,必須及時整改;一旦發生人身傷害及房屋損壞,責任由乙方全部承擔。
八、凡違反本規定而引起火災或其它任何事故,由承諾人負全部刑事、民事責任及賠償甲方的所有經濟損失。
九、本承諾書自簽字之日起生效至承租人完全搬離該房屋時為止。
承諾人(簽章):
日期:年月日
租戶安全承諾書 篇3
為加強全鎮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落實食品安全責任制,完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的長效機制,切實維護廣大人民群眾的食品安全,鎮人民政府與各村(居)、各部門簽訂20_年食品安全責任書。
一、目標要求
按照“強化對食品、藥品、餐飲衛生等的監管,保障人民群眾健康安全”的精神,根據市縣相關文件要求,嚴把初級農產品生產和食品的生產加工、流通、消費各環節安全質量關,開展食品安全專項整治,完成食品信用體系試點建設,建立農村食品安全監督網絡,加強群體聚餐的監管,確保無重大食物安全事故發生。
二、具體措施
1、加強領導,制訂方案。各單位、各村、各部門要成立食品安全領導機構,結合本單位、村、本部門的實際,落實專人負責,督促本單位、本村、本部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2、明確職責,形成制度。要按照縣關于食品安全工作的相關文件要求,建立各單位、各村、各部門食品安全監管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度,把食品安全工作納入工作議事日程,。
3、積極參與,暢通信息。各單位、各村、各部門要很積極參與鎮食品安全辦的活動,及時準確向鎮食品安全辦報送相關信息和情況,遇有重大食品安全隱患和食品安全問題,要在第一時間向鎮食品安全辦上報。
4、廣泛宣傳,嚴格監管。各單位、各村、各部門利用廣播、標語等方式向人民群眾宣傳食品安全衛生知識,提高人民群眾的食品安全意識,監管制售假冒偽劣和不符合衛生要求的食品,督促各相關監管目標向社會公開承諾誠信經營。
5、重大事項報告制度。各單位、各村、各部門對50人以上會餐情況要進行統計,并督促舉辦會餐的主辦責任方及時向鎮食品安全辦上報情況,如果主辦方未能及時上報,各單位、各村、各部門要負責上報。
三、量化考核。
1、本責任書作為對各單位、各村、各部門食品安全工作的考核依據,實施百分制計分考核。
2、發生一例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生產或銷售;出現一例50以上人員聚餐未及時向鎮食品安全辦上報,均扣2分考核分。
3、食品安全考核結果作為年終目標綜合考核的一項內容進行考核。
四、獎懲。
對年度食品安全工作成績優秀的進行通報表彰;對不負責任、不依法履行職責的進行批評,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按照食品安全法相關規定,追究相關承諾人的責任。
責任單位:廣安區觀閣鎮人民政府(章) 承諾人(簽字):
目標責任單位(章): 承諾人(簽字):
二0__年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