勘察單位承諾書范本(精選3篇)
勘察單位承諾書范本 篇1
說明
1.為加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以下簡稱建筑工程)質量管理,提高質量責任意識,強化質量責任追究,落實參建各方質量責任,保證工程建設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呼和浩特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責任承諾書》。
2.凡在呼和浩特市行政區域內參與新建、擴建、改建的建筑工程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及其質量責任人員,在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前分別簽署本承諾書。依法分包的樁基、鋼結構、建筑幕墻、門窗、外墻外保溫等工程的施工企業不再單獨簽署,施
工總承包單位及其質量責任人員承擔相應的質量責任。各填報單位對簽署的承諾書真實性負責。
3.施工過程中需變更的質量責任人員,要按規定程序履行變更手續,并在本承諾書中明確記錄。
4.本承諾書一式四份,一份參建責任單位留存;一份在建筑工程辦理質量監督手續時提交質量監督機構;工程竣工驗收備案時向備案機關提交一份;一份與工程技術檔案一并交城建檔案管理部門存檔。
5.建筑工程施工過程中,參建各方責任單位及其質量責任人員應嚴格按照本承諾書內容認真履行職責,并接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
勘察單位質量責任人信息登記表
勘察單位質量終身責任制承諾書
我單位及該工程項目負責人承諾在該工程建設過程中一定認真履行下列相應職責,并依法承擔終身質量責任:
(一)嚴格遵守國家和自治區工程質量相關的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要求,認真履行相應質量責任和義務。
(二)嚴格按照核定的工程勘察資質等級和業務范圍開展勘察業務,不越級和超范圍開展勘察或以其他工程勘察單位的名義承攬勘察業務,不允許其他單位或個人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攬勘察業務,依法簽訂工程勘察業務合同,不轉包或違法分包所承攬的勘察業務。
(三)建立健全科學有效的質量管理程序和質量責任制,嚴格執行工程勘察標準,保證勘察現場作業人員的身份和資格以及勘探點、鉆探、取樣、原位測試、原始記錄等的'真實性,并對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四)在勘察過程中及時整理、核對工程勘察工作的原始記錄,確保取樣、記錄的真實、準確,不離開現場追記或者補記。
(五)保證勘察成果內容齊全、圖表清晰、數據準確、可靠,結論建議合理,相關的簽字、蓋章手續齊全,滿足國家有關法律、技術標準和合同規定的要求,符合國家規定的勘察文件編制深度要求,并及時將勘察報告及相關原始資料歸檔保存。
(六)做好后期服務工作,積極配合建設單位的地基驗槽、基礎、主體、竣工驗收等工作,并及時提交工程項目的勘察單位工程質量檢查報告。
(七)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質量責任和義務。
項目負責人(簽字):法人代表(簽章):(單位公章)
年 月日 年 月
日
勘察單位法定代表人授權書
茲授權我單位= (姓名)擔任 工程項目的勘察項目負責人,對該工程項目的勘察工作實施組織管理,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標準規范履行職責,并依法對設計使用年限內的工程質量承擔相應終身責任。
本授權書自授權之日起生效。
授權單位 (蓋 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授權日期:年 月
勘察單位承諾書范本 篇2
我單位對20xx年度社會保險繳費工資總額和繳費基數申報工作中的有關事項鄭重承諾如下:
一、嚴格遵守國家和省有關社會保險的法律、法規及文件規定,做到誠信申報、依法繳費,所有申報數據和資料真實、完整。
二、切實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做到應保盡保并如實申報職工個人的繳費基數,如在今后的檢查、稽核、勞動監察過程中發現我單位提供了虛假、殘缺的數據和資料,造成我單位瞞報、漏報、少報社會保險費基數、繳費人數,我單位、法定代表人和相關經辦將承擔由此引起的全部經濟和法律責任。
三、嚴格按照玉人社發[20xx]36號文件的規定申報單位繳費基數,如存在瞞報工資總額現象,經勞動保障相關機構查實認定,除補繳外,愿接以下處罰:
1、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照《勞動保障監察條例》(國務院令第423號)第二十七條“用人單位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時,瞞報工資總額或者職工人數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處瞞報工資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規定的處罰。
2、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259號)第二十三條“繳費單位未按照規定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5000元以上的10000元以下的罰款”規定的處罰。
本承諾書簽署后即刻生效。
申報單位簽章:華寧寧州洪華藥行三分店
法定代表人簽字:柯本紅
經辦人簽字:普文芳
20xx年3月11日
勘察單位承諾書范本 篇3
X公司鄭重承諾:
本企業近2年未因發生以下12種行為而受到縣級以上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行政處罰:
(一)與所代理招標工程的招投標人有隸屬關系、合作經營關系以及其他利益關系;
(二)從事同一工程的招標代理和投標咨詢活動;
(三)超越資格許可范圍承擔工程招標代理業務;
(四)明知委托事項違法而進行代理;
(五)采取、提供回扣或者給與其他不正當利益等手段承接工程招標代理業務;
(六)未經招標人書面同意,轉讓工程招標代理業務;
(七)泄露應當保密的與招標投標活動有關的情況和資料;
(八)與招標人或者投標人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
(九)對有關行政監督部門依法責令改正的決定拒不執行或者以弄虛作假方式隱瞞真-相;
(十)擅自修改經招標人同意并加蓋了招標人公章的工程招標代理成果文件;
(十一)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工程 1
招標代理資格證書;
(十二)法律、法規和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承諾人:
單位法定代表人:
20xx年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