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建糾紛委托律師事務所代理合同(精選3篇)
公司建糾紛委托律師事務所代理合同 篇1
______律( )民字第 號
_________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方)因與_________信息有限公司的_______糾紛一案,聘請_______律師事務所(以下簡稱乙方)的律師為代理人,經雙方協議,訂立下列條款,雙方共同遵照履行: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
指派律師__________、_________為甲方一、二審及執行代理人。
二、代理權限:
特別授權(詳見授權委托書)。
三、乙方律師必須認真負責,依法維護甲方的合法權益,如因故不能出庭,乙方應指定其他律師接替,并事先征得甲方同意。
四、證據提供與案情介紹。
1、甲方應在不遲于舉證期限屆滿前十日,向乙方提供與本案有關的所有證據。乙方律師收到證據后,應向甲方出具收據。
2、如甲方不能由本人或派人與律師共同參加證據交換、質證和出庭,則應在舉證期限內書面向乙方完整陳述案情;甲方口頭陳述并由乙方制作由陳述人簽名的筆錄,視為書面陳述。
3、乙方可對案情進行必要的調查取證,但對調查取證的結果不作任何承諾。
4、乙方如發現甲方隱瞞或捏造事實、隱瞞或偽造證據、弄虛作假,有權終止代理,所收費用不予退還。
五、甲方的協助義務。
1、甲方應盡量由本人或委托最了解本案事實的人員一名,與乙方共同參加訴訟活動,其主要職責是向法庭陳述本案事實。
2、如需乙方單獨出庭(包括交換證據和質證程序),則乙方向法庭所作事實陳述僅以已取得的證據和甲方的書面陳述中披露的事實為限。
六、如乙方無故終止履行合同,代理費全部返還甲方,如甲方無故終止合同,代理費不予退回。
七、根據有關規定,甲、乙雙方協商按下列規定收取/交納費用:
本合同的律師代理費實行風險代理收費,代理費依收回金額的_______%,甲方在實際收到每一筆債權款項后_______日內支付相應律師費。
八、本合同經甲、乙雙方簽字或蓋章后生效,本合同履行地為乙方所在地。
九、本合同壹式貳份,雙方各執壹份。
甲方:___________技術有限公司 乙方:___________律師事務
公司建糾紛委托律師事務所代理合同 篇2
甲方: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負責人:職務:
注冊地址:
聯系人:
聯系電話:
電子郵箱:
開戶行:
賬戶號:
乙方:
律師事務所執業許可證號:
法定代表或負責人:職務:
地址:
聯系人:
聯系電話:
手機:
電子郵箱:
開戶行:
賬戶號:
為了構建長期作、穩定、良好的合作關系,實現相互支持、共同成長、合作共贏的發展理念,甲乙雙方本著平等互利、優勢互補、共同發展的原則,經過友好協商,特達成如下全面意向性戰略合作框架協議:
第一條:合作宗旨
甲乙雙方通過業務合作達成共同發展,實現合作雙方利益最大化,雙方堅持依法合規、誠信互利、相互支持、優勢互補為合作之基礎。雙方針對業務往來嚴格遵守保密義務,針對甲方委托的案件信息涉及甲方客戶核心機密的應進行嚴格
保密,針對乙方訴訟保密信息進行嚴格保密義務。
第二條:合作內容
甲方在維權工作中遇到需要訴訟的主體目標將委托乙方代表甲方對目標進行法律訴訟。
甲方為乙方提供已下服務:
案件信息及相關訴訟證據,充分授權乙方訴訟權利。
乙方為甲方提供以下服務:
根據甲方提供的證據及信息對甲方客戶案件進行訴訟服務,負責案件的起訴,庭審,案件進去,以及判決結果材料的獲取并交由甲方備案。
第三條:甲方的承諾與聲明
1、甲方同意與乙方開展全面合作,并承諾最大限度的將甲方維權業務涉及訴訟的法律服務委托乙方進行。
2、在案件起訴與證據收集上,最大限度的為乙方提供完善的證據。
3、充分信任并授權乙方對法律訴訟的受托權利。
4、對乙方提出需要保密的信息進行嚴格保密措施。
5、需要私下調解的案件乙方必須征得甲方同意。
6、保證根據乙方規定時間以及付款方式及時給付款項。
第四條:乙方的承諾與聲明
1、乙方根據甲方委托的法律訴訟事項應嚴格遵守職業操守,不私自與當事人進行調解。
2、乙方從業人員應根據時間調整積極完成甲方委托的法律訴訟事項。
3、不得私下接觸甲方委托訴訟目標的涉案當事人。
4、對甲方需要保密的信息進行嚴格保密。
5、甲方給付費用后及時開具發票。
6、法律訴訟不得超出甲方委托范圍。
第七條:費用結算
1、乙方可以根據個案給甲方報價,甲方確認后報由甲方財務進行結算。
2、根據案件標的提成,法律訴訟索賠金額百分之五十歸乙方。
上述兩種方式可以二選一,當案件產生后委托時說明結算方式即可。
上一頁第五條:有關合作中的保密事項
合作期間,雙方及其工作人員提供給對方所有的文件(包括紙質和其他介質文件)和甲方客戶的相關信息與乙方案件相關人員的信息均屬保密信息,收到一方應妥善保管,未征得對方同意,不得用于任何與雙方合作無關的用途,也不得向第三方透漏或許可第三方使用。
第六條:協議的有限期限
本協議自雙方法定代表或者授權代理人簽字并加蓋公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為一年。如果本協議有效期屆滿前任何一方均未以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終止本協議的,則本協議的有效期自動順延一年。
第七條:其他事項
1、本協議生效后,雙方應認真執行。在執行中如遇到問題,雙方應本著互讓互諒的原則協商解決
2、本協議未盡事宜,經雙方協商后,可以簽訂書面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頁以下無正文)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委托人)簽字: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委托人)簽字:
年月日
公司建糾紛委托律師事務所代理合同 篇3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______律師事務所(以下簡稱事務所)是由具有律師資格的人員采取自愿的原則自由組合,經司法行政機關批準設立的合伙律師所。事務所的財產由締約律師依約按份共有,事務所獨立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
第二條 事務所的宗旨是:適應社會主義市場建設和改革開放對法律服務的需要,為中外人士提供多層次、全方位、超前性的優質法律服務,引入風險機制、競爭機制、利益機制,聚集法律精英,廣招社會賢達,創辦第一流的律師事務所。
第三條 事務所經批準之日成立,受______市司法局監督和管理。
第四條 事務所律師參加律師協會,受律師協會的指導。
第五條 事務所在業務范圍內統一接受委托并指派律師執行職務;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錄用、辭退工作人員;決定內部機構設置和管理形式;依照國家規定的原則具體確定適合本所情況的分配辦法;在不違反國家規定的情況下管理、處分本所財產。
第六條 事務所根據業務發展的需要,可以在其它地區設立分支機構。
第七條 事務所管理實行民主集中制。可以根據本所的具體情況,建立適合本所的管理制度的,決定本所的重大事項。
第八條 事務所名稱:_______________
事務所地址:_______________
第二章 開辦經費金額、來源及用途
第九條 事務所開辦經費由合伙人自行籌集,其金額為___萬元(人民幣)。
第十條 開辦經費用于:
(一)租用辦公用房間,租金___萬元;
(二)購辦公用品(電腦、復印機、四通打字機及普通辦公用品):___萬元;
(三)安裝工作電話:___元;
(四)宣傳廣告費用:___元;
(五)裝修辦公用房費用:___萬元;
(六)印刷有關文書:___元;
(七)其他開支:___元。
第三章 業務范圍
第十一條 事務所的業務范圍包括:
(一)接受中外法人、其他組織、公民的聘請擔任法律顧問;
(二)接受經濟案件當事人的委托,擔任代理人參加訴訟;
(三)接受民事、行政案件當事人的委托,擔任代理人參加訴訟;
(四)接受刑事案件被告人的委托辯護人;接受自訴案件自訴人、公訴案件被害人及其親屬的委托,擔任代理人;
(五)接受非訴訟人的委托,提供法律幫助或者擔任代理人參加調解、仲裁活動;
(六)解答有關法律方面的詢問,代寫訴訟文書和其他有關法律事務的文書;
(七)辦理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業務。
第四章 合伙人會議
第十二條 合伙人會議是律師事務所的權力機構,由全體合伙律師組成。
第十三條 合伙人會議行使下列職權:
(一)推舉產生、罷免律師事務所主任;
(二)決定事務所的發展規劃和工作計劃;
(三)決定吸收新的合伙人;
(四)決定事務所的解散、分立、合并;
(五)決定事務所利潤分配方案。
第十四條 合伙人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第十五條 合伙人定期會議每半年召開一次,由事務所主任主持。經事務所主任或三分之二以上的合伙律師提議,可召開合伙人臨時會議。合伙人會議由事務所主任主持。
第十六條 合伙人會議實行民主原則,由合伙人會議成員按所持事務所股權比例進行投票表決。
第十七條 合伙人會議議決事項應形成會議紀要,該紀要經與會合伙人簽字后生效。
第五章 合伙人擴大會議
第十八條 合伙人擴大會議是事務所的經營管理機構,由事務所主任、副主任、主任助理、辦公室主任、各業務部負責人和其他合伙人組成。
第十九條 合伙人擴大會議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事務所重要規章制度;
(二)決定重大案件的代理、辯護思路;
(三)決定對事務所專、兼職律師的內部獎勵處罰措施;
(四)負責主、協辦律師的評定;
(六)評定年度優秀律師;
(七)決定事務所經營管理過程中合伙人會議決議以外的其它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合伙人擴大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第二十一條 合伙人擴大定期會議每兩月召開一次,由事務所主任主持。經事務所主任提議或合伙人擴大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提議可召開合伙人擴大會議臨時會議,會議由事務所主任主持。
第二十二條 合伙人擴大會議實行集體決策制度,由到會合伙人擴大會議成員過半數表決通過。
第二十三條 合伙人擴大會議必須有合伙人擴大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到會方能召開,否則形成的決議視為無效。
第六章 全體律師會議
第二十四條 全體律師會議是事務所民主管理機構,由全體律師組成。
第二十五條 全體律師會議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與律師福利有關的各項制度的提案;
(二)民主選舉產生事務所副主任、主任助理、辦公室主任、各業務負責人,報所主任批準;
(三)對合伙人擴大會議各項決議進行質詢;
(四)對合伙人擴大會議經營管理事務行使監督權;
(五)評定事務所年度優秀律師。
第二十六條 全體律師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第二十七條 全體律師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每年年終舉行,會議由事務所主任主持。
第二十八條 全體律師臨時會議由合伙人擴大會議或三分之二以上律師提議召開,由事務所主任主持。
第二十九條 合伙人擴大會議應向全體律師會議定期報告工作。
第三十條 全體律師會議實行集體決策制度,由到會律師過半數表決通過決議。
第三十一條 全體律師會議必須有事務所全體律師五分之四以上參加方能召開,否則形成的決議視為無效。
第七章 事務所主任
第三十二條 事務所設主任一職,事務所主任為事務所負責人,對外代表事務所,對內負責日常經營管理活動。
第三十三條 事務所主任由合伙人會議在合伙人中推舉產生,報主管部門備案。每屆任期三年,可以連選連任。
第三十四條 事務所主任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事務所日常工作;
(二)根據全體律師會議選舉結果任命事務所副主任、主任助理、辦公室主任、各業務部負責人;
(三)聘任或辭退工作人員;
(四)批準一般的財務支出;
(五)在特殊情況下,對事務所重大事務有臨時決定權。
第三十五條 事務所主任在任職期間不稱職的,經合伙人三分之二同意后,應當罷免。主任被罷免應報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六條 事務所主任下設副主任、主任助理、辦公室主任、各業務部負責人等機構。其職權范圍由事務所崗位責任制規定。
第八章 財務制度
第三十七條 事務所專職律師人員采取效益浮動工資制,使工資與業務數量、質量、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掛鉤。事務所專職律師的業務助手報酬,在指導律師個人收益中列支,具體比例由律師本人與業務助手自行商定。
第三十八條 事務所依法納稅,并按有關文件規定向司法行政管理機關繳納管理費、律師協會會費。
第三十九條 事務所在扣除稅金、管理費,以及各項費用后,設立事業發展基金、律師福利基金和風險基金。
第四十條 事務所合伙律師辦理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分別在福利基金、風險基金中列支。專職律師的業務助手有關保險由律師本人與業務助手自行確定,保險費用由律師本人收入中支取。
第四十一條 合伙律師對律師事務所的全部財產依合伙人協議實行按份共有。
第九章 勞動管理
第四十二條 事務所律師由專職律師、兼職律師組成。
第四十三條 律師根據業務需要可以聘用一定數量的人員作為業務助手。
第四十四條 事務所根據業務發展和管理工作需要,可聘用一定數量的行政人員。
第四十五條 聘用專職律師、兼職律師,由合伙人會議決定,并由律師事務所主任實施。
第四十六條 事務所招聘人員一律實行合同制。凡在事務所工作的人員(兼職律師、業務助手除外)必須有原所在單位辦理停薪留職或辭去現職等手續。事務所正式聘用前,試用期為三個月,合作后方可簽訂正式聘用合同,聘用期為一年,實行一年一聘制。
第四十七條 專職律師聘用業務助手,應與助手簽訂書面合同,合同應報主任審批。
第四十八條 聘用律師遇有下列情況,合伙人會議有權決定辭退。
(一)違反事務所規章制度,經兩次勸阻,仍不改正的;
(二)事務所經濟狀況難以維持時;
(三)合伙人會議三分之二以上人員同意辭退的;
(四)其他不可原諒的原因,必須辭退的;
(五)因各種原因不能完成工作定額的。
第四十九條 事務所應當為在本所工作2年以上的專職律師辦理待業、醫療、養老保險。
第十章 終止和清算
第五十條 事務所遇下列情況之一的,由合伙人委托事務所主任提出終止申請,報原批準機關批準。
(一)依據國家法律、政策必須撤銷的;
(二)發生嚴重虧損或其他原因無法繼續開展業務工作的;
(三)其他不可抗拒的原因;
(四)合伙人協議解散的。
第五十一條 事務所終止或撤銷后按法律規定組成清算小組,清點財產。如有債務的,以本所財產清償。資不抵債時,由合伙人依約分擔;資產抵債后還有剩余的,按合伙人協議分割。
第十一章 附則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經合伙人會議討論通過,報司法行政機關批準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