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招聘人協議
5.乙方在其服務期內有責任為甲方保守有關企業商業秘密。
6.甲方不得以招聘或儲備人才為名,而達到竊取人才知識的目的;
7.甲方不得利用候選人竊取其原工作單位之商業秘密,一切由此產生的不良后果及責任由甲方負責,乙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8.被聘用人在三個月保用期內因正常理由(工作能力、職業操守等)被甲方辭退或終止勞動合同,甲方有權要求免費替換。如乙方在一個月內不能提供滿意的替換,乙方將退還甲方相應的服務費用,退還額度按照已任職天數為基數:______天之內退還總費用的______%;31-90天退還總費用的30%。 除非甲方要求乙方繼續尋訪。
9.如因甲方公司工作調整等原因不再需要該崗位而將乙方推薦的人選進行調整,不管該人才是否過保用期乙方將視同推薦成功。
10.保用期內,因甲方更改被推薦聘人的待遇和職位,導致被推薦人離職,乙方將視同推薦成功。
11.甲方不得將乙方推薦的候選人或其背景資料提供給他方,否則視為違約。若甲方將乙方推薦的候選人安排在甲方的其它崗位,甲乙方權利義務仍按照本協議精神執行。
12.乙方推薦給甲方的人才因故未被聘用,甲方在一年之內不得錄用(含兼職或任何形式的工作界入),否則將視同乙方推薦成功,甲方默認參考本協議支付獵頭推薦費用。
13.甲乙雙方合作后,乙方不得將甲方公司的人員作為獵取對象。
七、違約責任
1.甲乙雙方應嚴格遵守本協議之條款,如有違約行為,甲乙雙方一致同意按照《合同法》及相關法規執行 。
2.甲乙雙方如在合同簽訂后及合同履行前因自身原因取消服務,須支付合同本金額的10% 作為違約金。
八、合同有效期
合同有效期為壹年,自簽訂之日起生效。
尋獵時間為______年______ 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九、其它
1.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2.未盡事宜由雙方友好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則向協議簽訂地仲裁機構提起仲裁。
甲方(簽章):________ 乙方(簽章):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____
開戶行:______________ 開戶行:__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___
簽訂日期:____________ 簽訂日期:_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