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代理合同書格式(通用3篇)
人事代理合同書格式 篇1
甲方:寧波市海曙區人事局人才交流中心
乙方:
根據《浙江省人事代理暫行辦法》的規定,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一、甲方接受乙方人事代理委托(被代理人員為 等共 人,人員名冊附后。),為乙方提供人事代理服務。
二、人事代理的合同期限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合同期間,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不得提前中止合同。要求提前中止合同的一方,需補償另一方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合同期限屆滿,要求終止合同的一方,應在合同期滿前一個月書面通知另一方,如未通知,則視為本合同自動延續至一方書面通知另一方之日止。
三、甲方權利與義務:
(一)甲方以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為依據,可為乙方提供以下人事代理服務:1、人員人事關系接轉;2、代辦專業技術人員中高級職稱申報審批;3、代繳養老保險;4、代繳失業保險;5、代繳醫療保險;6、代繳生育保險;7、代繳公積金;8、出具代理人員工齡證明;9、代辦勞動手冊、視作繳費工齡年限核定;10、辦理外地人才引進;11、辦理應屆畢業生集體戶口掛靠;12、人事檔案管理;13、應屆大中專畢業生人事代理;14、首次就業成人教育畢業生人事代理;
15、代辦各類考試報名;16、有關人事政策咨詢;17、有關單位人員檔案工資審核報批。
(二)甲方按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收取乙方人事代理服務費(與檔案管理費語義完全相同) 元/年/人,乙方應在每年十二月底前付清當年費用。
(三)乙方每年4月15日前以書面形式將養老保險繳費基數通知甲方。如乙方未及時向甲方通知,乙方同意甲方將按當年的平均基數報社保部門。基數一經報出,乙方不得修改。如乙方委托代辦的各項社會保險費用未按時向甲方繳納,甲方有權為其辦理終止手續。
(四)合同期間,甲方未經乙方書面同意不得為乙方人員辦理轉檔或個人人事代理等服務,未經乙方書面同意甲方不得允許任何單位(司法機關依法執行公務除外)或個人(包括甲方與乙方員工在內)借閱或查閱乙方人員檔案。
(五)合同期間,因甲方原因導致的檔案材料缺損或遺失,由甲方按有關規定承擔責任。
四、乙方權利與義務:
(一)乙方認定,甲方為乙方提供本合同第三款第一條中所列第□□□□□□□□□□□□□□□□□□等項人事代理服務。
(二)乙方在移交委托代理人員檔案時應按甲方要求補全檔案材料與用工手續,因乙方原因導致檔案材料與用工手續不全,由此引起的有關責任概由乙方承擔。
(三)合同期間,乙方應按合同約定按期繳納代理服務費。每遲延一日,甲方有權按照遲延支付的代理服務費的萬分之五/日收取滯納金。
(四)乙方委托代理人員如有增減或其他變化,應在變化發生當月以書面通知告知甲方。
(五)乙方委托甲方的各種單項人事代理服務,除代理服務費外,具體協作事項甲方應按有關政策規定及與乙方簽訂的單項人事代理服務合同要求辦理。
(六)乙方如須增減人事代理服務項目,應與甲方協商并簽訂有關補充條款。
(七)合同期間,甲方如未按合同要求為乙方提供服務,乙方可向甲方提出補償或賠償要求。
(八)根據寧波市人事局甬人[1999]27號文件規定,已在各人才中心落戶的畢業生,具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戶口必須遷出:1、與人才服務中心終止人事代理關系的;2、工作單位已建立了集體戶口的;3、具有固定合法住房的;4、已辦理結婚手續的
五、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六、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另行協商解決。
七、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經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
甲方:寧波市海曙區人事局人才交流中心 乙方:
(蓋章) (蓋章) 代表:(簽字) 代表:(簽字)
簽訂日期: 簽訂日期:
地址:寧波市中山西路298號海光大廈3樓 地址:
聯系電話: 聯系電話:
傳真:87258826 傳真:
郵編:315016 郵編:
寧波市海曙區人事局人才交流中心
人事代理合同書格式 篇2
根據《**省人事代理暫行辦法》的規定,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一、甲方接受乙方人事代理委托,為乙方提供人事代理服務。
二、人事代理合同期限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合同期間,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不得提前中止合同。要求提前中止合同的一方,需補償另一方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合同期限屆滿,要求終止合同的一方,應在合同期滿前一個月書面通知另一方,如未通知,則視為本合同自動延續至一方書面通知另一方之日止。
三、甲方權利與義務:
(一)甲方以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為依據, 為乙方提供以下人事代理服務: 1.辦理人事關系轉移; 2.代辦專業技術人員中高級職稱申報審批; 3.代繳各項社會保險; 4.出具代理人員工齡證明; 5.代辦勞動手冊、視作繳費年限核定; 6.代辦外地人才引進; 7.辦理應屆畢業生集體戶口掛靠; 8.代理人員黨組織關系掛靠; 9.人事檔案管理; 10.應屆大中專畢業生人事代理; 11.首次就業成人教育畢業生人事代理; 12.出具與檔案材料相關證明; 13.有關人事政策咨詢。
(二)甲方按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收取乙方人事代理服務費(與檔案管理費語義完全相同) 元/年/人,乙方應在每年十二月底前付清當年費用。
(三)甲方辦理乙方人員因公出國政審、大中專畢業生首次定職等其他人事代理服務按國家與本市有關規定另行收費。
(四)合同期間,甲方未經乙方書面同意不得為乙方人員辦理轉檔或個人人事代理等服務,未經乙方書面同意甲方不得允許任何單位(司法機關依法執行公務除外)或個人(包括甲方與乙方員工在內)借閱或查閱乙方人員檔案。
(五)合同期間,因甲方原因導致的檔案材料缺損或遺失,由甲方按有關規定承擔責任。
四、乙方權利與義務:
(一)乙方在移交委托代理人員檔案時應按甲方要求補全檔案材料與用工手續,因乙方原因導致檔案材料與用工手續不全,由此引起的有關責任概由乙方承擔。
(二)合同期間,乙方應按合同約定按期繳納代理服務費,每遲延一日,甲方有權按照遲延支付的代理服務費的萬分之五/日收取滯納金。
(三)乙方委托代理人員如有增減或其他變化,應在變化發生當月以書面通知告知甲方。
(四)乙方委托甲方的各種單項人事代理服務,除代理服務費外,具體協作事項甲方應按有關政策規定及與乙方簽訂的單項人事代理服務合同要求辦理。
(五)乙方如須增減人事代理服務項目,應與甲方協商并簽訂有關補充條款。
(六)合同期間,甲方如未按合同要求為乙方提供服務,乙方可向甲方提出補償或賠償要求。
五、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六、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另行協商解決。
七、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經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
甲方:*市人才服務中心 乙方:
(蓋章) (蓋章)
代表:(簽字) 代表:(簽字)
簽訂日期: 簽訂日期:
人事代理合同書格式 篇3
編號:
甲方: 市人才服務中心
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管理暫行規定》、《人才市場管理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規定,甲乙雙方經平等協商,簽訂如下協議:
一、乙方將所聘用人員的人事關系、人事檔案委托甲方代理。
二、甲方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為乙方委托的代理人員提供以下服務:人員調動、辭職錄用、大中專畢業生就業接收、職稱評定(確認)、辭職、出國(境)政審、出具人事證明、人事檔案管理等。
三、乙方負責聘用人員在聘用期間的.工資、福利、社會保險、醫療、假期、專業培訓、思想教育以及因離職而產生的補償等費用。乙方與聘用人員的其他權利義務由其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具體約定。
四、乙方應確定一名專職或兼職人事管理人員負責人事業務工作。甲方應乙方要求對乙方的人事業務工作予以指導。
五、乙方應按規定向甲方繳納單位委托保管人事關系及檔案費。經雙方商定,同意委托銀行采用同城專項收款結算方式,乙方按月劃單位委托保管人事關系及檔案費給甲方。如乙方逾期支付保管費用,逾期下月起甲方即有權停止一切代理服務。
六、乙方與聘用人員解除勞動關系應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并協助辦理其人事關系轉移手續。
七、乙方如遇停業、破產、解散等情況應妥善安置聘用人員,甲方協助辦理聘用人員人事檔案及人事關系轉移手續。
八、乙方每年工商年檢后15日內須向甲方提供加蓋單位公章的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一份。乙方單位名稱、聯系方式、人事聯系人、《人事代理費定期借記業務付款人授權書》登記事項等信息變更應及時通知甲方,按要求辦理變更手續。
九、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自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
甲方:市人才服務中心
年 月 日
帳戶:
帳號:
地址:
郵編:
電話:
傳真:
網站:
郵箱:
乙方:(蓋章)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
單位負責人:
人事負責人:
人事經辦人:
地址:
郵編:
電話:
傳真:
郵箱:
注意事項:1、簽訂本協議時須附加蓋單位公章的《人事代理費定期借記業務付款人授權書》一式叁份(法人代表或單位負責人要簽章)和企業“營業執照副本”(非企業單位提供上級機關批文和相關證書)、“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各一份,需加蓋單位公章。2、本協議用a4紙橫向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