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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協議解除
本協議在下述情形下解除,提議方應提前_____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
1.雙方協商一致解除本協議。
2.本協議期限屆滿。
3.一方當事人主體資格消失,如公司撤消或進入破產、清算程序,另一方有權解除本協議,但公司進行重組、名稱變更、分立或與第三方合并等不在此列。
4.一方未履行或違反本協議所應承擔的義務,經另一方給予一定期限仍不采取補救措施,致使另一方依據本協議的預期利益無法實現或協議繼續履行沒有必要,另一方有權解除協議。
5.一方明確表示其將不履行義務或以行動表示其將不履行義務,另一方可以解除協議。
6.由于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使協議無法繼續履行或繼續履行沒有必要,雙方均可要求解除協議。協議解除后,雙方依據本協議的權利義務終止,但一方在協議解除前應履行的義務仍需履行。
7.除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致使協議解除的情況外,引起協議解除事由的一方應賠償因協議解除給另一方造成的損失。
第六條 附則
1.本協議經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任何更改均需雙方協商一致并以書面形式確認。本協議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2.本協議未盡事宜由雙方友好協商后,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_》雜志社
(簽署及蓋章)
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簽署及蓋章)
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