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房產證房產抵押公證擔保書(精選3篇)
無房產證房產抵押公證擔保書 篇1
甲方(預出售方):______(全稱),營業執照/社團登記證號碼:______,住所: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職務:_________。
委托代表人:_________,職務:_________。
乙方(預購買方):______,男/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出生,住址:______或身份證件編號:______。
公證事項:商品房預售合同
房產抵押公證書樣本如下:甲、乙雙方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向本處申請辦理前面的《商品房預售合同》公證。
經查,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訂立了前面的《商品房預售合同》。甲、乙雙方在訂立合同時具有法律規定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注①:如有代理人,應寫明:代理人具有相應的代理權)。
甲方轉讓的房屋期權坐落于______,暫測建筑面積為______平方米,相應占用的土地使用面積為______平方米,系甲方經政府批準投資、開發的《______ 》(注②;商品房的冠名)外銷/內銷商品房。甲方對該房屋期權持有(房屋土地管理部門全稱)頒發的《商品房預售許可證》 (編號:______)。該房屋期權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在______(房地產登記部門全稱)查無預售、抵押及其他權利受限制的登記記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該房屋期權可依法轉讓(注③:該房屋期權在轉讓時設有抵押權或其他權利受限制的,證詞應據實視情表述)。
與 ______(乙方姓名)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在______(合同簽訂地點)簽訂了前面的《商品房預售合同》,雙方當事人的簽約行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十五條的規定,合同內容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規定。合同上雙方當事人的簽字、印鑒屬實。
該合同自雙方當事人簽字、蓋章(或公證)之日起生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___省___(縣)公證處
公證員:__________________(簽名)
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無房產證房產抵押公證擔保書 篇2
甲方: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
一、抵押物:
上海市______區______幢______室,面積為_________平方米的房屋(房產證號____________)
二、借款擔保:
1、借款:乙方用甲方房屋向銀行提出的抵押借款應單獨作為一筆借款,單獨簽訂借款合同,借款金額為______萬元整(______萬元整),不得超過甲方房屋現行市場價或按銀行要求進行評估的評估價,如超出,超出部分甲方不在房屋價值外承擔任何擔保責任,借款時間不得超過1年(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至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在此時間內,如乙方還清借款后又需再次借款,未經甲方另行書面同意,乙方不得以本協議房屋擅自再做抵押。
2、甲方同意為乙方的前款借款以本協議第一條房屋提供抵押擔保,并協助乙方及銀行辦理抵押登記手續。
3、丙方自愿為乙方履行本合同義務提供抵押擔保。丙方以自己擁有產權的資產作為擔保。抵押擔保范圍為乙方的借款本金、利息(含逾期利息)、罰息、違約金、賠償金、實現債權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訴訟費、執行費、保全費、評估費等)和所有其他應付費用。
三、權利和義務及違約責任:
1、作為借款抵押物的房屋其所有權、使用權等均屬甲方,乙方不得以本協議為依據對房屋提出任何權利主張。
2、乙方應確保所借款項用于與銀行簽訂的借款協議中約定的用途,如改變借款用途,一經發現,甲方有權單方不履行本協議或解除本協議,有權取消對乙方的借款。
3、借款到期后,乙方應按借款合同的約定即時向銀行歸還借款及其利息,如逾期還款,丙方有義務督促乙方盡快還款。
4、銀行如因乙方未按約定還清借款及其利息而行使抵押權,如由此導致甲方對抵押房屋所有權的喪失,乙方和丙方應按甲方喪失房屋所有權時抵押房屋的市場價(不扣除折舊和土地使用年限)和裝飾的價值(不扣除折舊)總額的100%向甲方承擔賠償責任。
5、乙方按其與銀行簽訂的借款合同約定向銀行還清借款及其利息,同時應主動或協助甲方辦理抵押登記的注銷,并由甲方收回全部房屋所有權憑證。
四、 爭議解決
甲、乙、丙三方在履行本合同過程中所發生的爭議,首先應由三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在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通過訴訟方式解決。
五、 本協議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執一份,自各方簽字(蓋章)之日生效。
甲方(簽字):__________
乙方(簽字):__________
丙方(簽字):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無房產證房產抵押公證擔保書 篇3
抵押權人(甲方): 身份證號碼: 住 址: 聯系電話:
抵押人(乙方): 身份證號碼: 住 址: 聯系電話:
鑒于 年 月 日借款人 與債權人即甲方簽訂了編號為 的《借款合同》(下稱“主合同”),約定借款人向甲方申請借款人民幣(大寫) 元整。為保障甲方債權的實現,乙方自愿以其名下的房產(以下簡稱“抵押物”)為主合同項下的全部債務向甲方提供擔保,F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擔保法》等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經協商一致達成如下條款,以茲共同遵守。
第一條 抵押物
乙方提供的抵押房產位于 ,建筑面積為 平方米,房地產證號為 。
第二條 抵押物的抵押價值是全額抵押,抵押權的效力及于抵押物及其從物、從權利、附著物、附合物、孳息及代位物。
第三條 抵押物的資料、登記和管理
1、資料:本合同簽署前,乙方應向甲方提供抵押物的房地產證原件或由產權登記中心打印的查詢單原件,并應保證該資料真實、有效。
2、登記:乙方應于本抵押合同簽訂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配合甲方辦理完畢本合同的抵押物登記手續,并在抵押登記手續辦妥后當
3、管理:乙方負責抵押物的妥善占有、保管、并負責維修、保養,保證抵押物完好無損,隨時接受甲方的監督檢查。有關費用(如倉儲、經營、維修、保養等)均由乙方承擔。
第四條 抵押擔保的范圍
乙方抵押擔保的范圍是主合同項下借款人的全部債務,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本金、利息、違約金以及甲方因追索該款項而支付的訴訟費、律師費、核算費、評估費、鑒定費、拍賣費、差旅費、保全費、調查取證費、變更登記費等全部支出。
第五條 抵押物的保管及使用
1、本合同簽訂后,主合同項下債務甲方未全部受償前,抵押物只能由乙方自用,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將抵押物轉移、轉讓、出租、出售、贈與、再抵押、改變抵押物用途或以其它方式處置,并不得實施減少抵押物價值的任何行為。如甲方書面同意乙方將抵押物出租、出售,出租、出售的,所得款項應提前清償甲方債務。
2、由于乙方的行為而使抵押物價值減少的,乙方應及時通知甲方,并在通知當日向甲方提供新的與減少的價值相當的擔保。非乙方原因而使抵押物價值減少的,乙方應及時通知甲方,甲方有權在抵押物因損害而獲得的賠償范圍內優先受償或提存。
第六條 乙方不得隱瞞抵押物存在共有、爭議、被查封、被扣押或已被設定抵押權的任何情況。
第七條 本合同項下有關的登記、公證、保險、鑒定、運輸、保管以及其它費用由乙方承擔。
第八條 抵押權的實現
主合同項下債務到期甲方未受清償或乙方未按合同第五條的約定及時提供新的擔保的,甲方有權依法或依約定的方式處置抵押物,并以所得價款優先受償。
第九條 甲方對本合同擁有的權益,甲方認為必要時,可以將
第十條 違約責任
1、乙方違反本合同第三條第1、2款或第五、六條的約定,乙方應按主合同項下甲方實際提供借款總額的15%向甲方支付違約金。
2、乙方違反本合同第三條第3款的約定,致使抵押物毀損或滅失的,甲方可要求乙方恢復原狀或重新提供甲方認可的新的抵押物,否則,乙方應按主合同項下甲方實際提供借款總額的15%向甲方支付違約金。
第十一條 爭議的解決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雙方均一致同意由本合同簽訂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十二條 本合同由甲乙雙方簽字后生效。如雙方在相關部門備案之《抵押合同》與本合同內容不一致的,以本合同內容為準。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抵押登記部門一份。
甲方(簽字): 乙方(簽字):
年 月 日簽署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