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引薦擔保協議書(精選3篇)
員工引薦擔保協議書 篇1
茲介紹_______________先生(女士)到____________________工作,本人確認被介紹人所提供的個人簡歷材料屬實,如有弄虛作假,由本人負責。本據本人了解,被介紹人身體健康,工作忠實品行端正,未有犯罪記錄,愿意遵守本公司的規章制度,本人愿作其擔保人。若被介紹人有違反公司規章制制度行為請公司按章懲處,本人決不說情袒護;若被介紹人在本公司工作期間發生經濟或法律案件,致使公司利益蒙受損失,本人愿負連帶責任,按公司有關規定進行經濟賠償,特立此保證書為憑。
保證人: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
員工引薦擔保協議書 篇2
1、誰是擔保合同的當事人
擔保人不一定是本合同的一方當事人,在保證擔保合同中,擔保人只能是本合同以外的第三人。
2、哪些財產可以用于擔保?
以下財產可以用于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
(二)建設用地使用權;
(三)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
(四)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運輸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
不得抵押的財產:
(一)土地所有權;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但法律規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
(四)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
提醒注意:對于可以抵押的財產中的一、二、三、五中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四、六、五中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3、哪些人不可以做為保證擔保的保證人?
國家機關,學校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企業法人分支機構職能部門,不得為保證人。但是,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有法人的書面授權的,可以在授權的范圍內提供保證。
4、定金條款:
a、應明確所繳款項的性質是“定金”
定金條款應寫明“定金”字樣,最高院關于適用《擔保法》若干問題的司法解釋第一百一十八條規定:當事人交付留置金、擔保金、保證金、訂約金、押金或者訂金等,但沒有約定定金性質的,當事人主張定金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b、定金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
《擔保法》第九十一條規定,定金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第八十九條規定,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對于超過百分之二十的部分,可以作為預付款,可以要求返還。但不具備定金的性質。
擔保在銀行借貸、商品交易、貨物運輸、加工承攬等經濟活動中,可以保障債權人債權的實現。
在現實生活中,由于不少人對《擔保法》缺乏了解,經常導致糾紛案件的發生。
員工引薦擔保協議書 篇3
甲方(保證人):
法定代表人:
乙方(牽頭行):
法定代表人:
丙方(代理行):
法定代表人:
丁1方(參加行):
法定代表人:
丁2方(參加行):
法定代表人:
丁3方(參加行):
法定代表人:
為確保 (以下稱“債務人”)與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支行(作為牽頭行和代理行) (作為參加行、社),共同簽訂的編號為 的《人民幣資金銀團借款合同》(以下稱“主合同”)的履行,保障債權人債權的實現,保證人自愿為債務人在主合同項下的債務提供連帶責任保證。保證人、債權人在平等、自愿、公平、誠實守信的基礎上,經充分協商一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法典若干問題的解釋》等相關法律及司法解釋的規定,訂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條定義
除本合同另有約定外,本合同中下列用語的定義如下:
1.1 保證人:指 。
1.2 牽頭行:指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支行及其權利義務的合法承繼人,是本合同的債權人之一。
1.3 代理行:指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支行及其權利義務的合法承繼人,是本合同的債權人之一。
1.4 參加行(社):指在銀團中除牽頭行和代理行外,參加銀團為借款人提供貸款的銀行(信用社)及其各自權利義務的合法承繼人和受讓人,即 是本合同的債權人之一。
1.5 債權人:指銀團中包括牽頭行、代理行和參加行(社)及上述銀行權利義務的合法承繼人和受讓人。
第二條保證合同與借款合同的關系
本保證合同為獨立性擔保。借款合同因任何原因而發生的無效、可撤銷均不影響保證合同的效力,保證合同仍然有效,保證人仍應對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
第三條保證方式
保證人在本合同項下承擔的保證責任的方式為連帶責任保證。
第四條保證擔保范圍
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范圍按下列方式確定:
保證人承擔的保證責任的范圍包括:本金人民幣(大寫) (¥ 元)及利息(包括罰息、復利)、損害賠償金、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支付的其他款項(包括但不限于主合同涉及的安排費、代理費、承諾費、手續費、電訊費及其他雜費等)以及債權人為實現債權而支出的一切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訴訟費、財產保全費、評估費、拍賣費、公證費、送達費、公告費、差旅費、律師費等)。
第五條保證期間
保證人承擔的保證責任的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兩年。保證人同意債務展期的,保證期間至展期協議重新約定的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后兩年止。若債權人根據主合同宣布債務提前到期的,保證期間至債權人宣布的債務提前到期日后兩年止。如果主合同約定債務分期履行,則對每期債務而言,保證期間均至最后一期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后兩年止。
第六條保證責任
6.1 如主合同被確認為不成立、不生效、無效、部分無效或被撤銷、被解除,債權人有權要求保證人在本合同約定的擔保范圍內對擔保的債務與債務人承擔連帶償付責任。
6.2 如果債權人與債務人協議變更主合同條款(包括但不限于變更貸款用途、貸款賬號、還款賬號、還款方式、用款計劃、還款計劃、起息日、結息日、在債務履行期限不延長的情況下變更債務履行期限的起止日),保證人同意對變更后的主合同項下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但是債權人與債務人延長貸款期限或增加貸款金額,未爭得保證人同意的,保證人仍對變更前的合同承擔保證責任。
6.3 債權人根據主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的利率政策變化而調整利率水平、計息或結息方式,導致債務人應償還的利息、罰息、復利增加的,對增加部分,保證人也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6.4 無論債權人對主合同項下的債權是否擁有其他擔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證、抵押、質押、保函、備用信用證等擔保方式),不論上述其他擔保何時成立、是否有效、不論債權人是否向其他擔保人提出權利主張,不論是否有第三方同意承擔主合同項下的全部或部分債務,也不論其他擔保是否由債務人自己所提供,保證人的保證責任均不因此減免,仍負有擔保全部債權實現的義務,債權人主張擔保權利,保證人不得提出任何異議。
6.5 如果債務人或債權人發生改制、合并、兼并、分立、增減資本、合資、聯營、更名等情形,保證人仍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6.6 債權人將全部或部分債權轉移給第三人或委托第三方履行其在主合同項下的義務的,保證人仍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6.7 如果債權人與債務人變更主合同但未實際履行或變更主合同的行為未生效、無效、被撤銷、被解除,保證人仍按照本合同對債權人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6.8 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如債權人的債權仍未獲全部清償,則保證人在向債務人或其他擔保人行使代位權、撤銷權、反擔保等追索權時,不得損害債權人利益,并同意主合同項下債務的清償優先于保證人代位權、撤銷權、反擔保等追索權。如保證人已經行使代位權、撤銷權、反擔保等追索權取得了款項,應首先用于清償債權人尚未獲償的債權。
6.9 如果保證人只對主合同項下的部分債務提供保證的,則保證人同意,在債務人清償、債權人實現其他擔保權利或任何其他原因導致主合同項下的債務部分消滅,保證人仍應按照本合同的約定在保證范圍內對尚未消滅的債務承擔保證責任。
6.10 如果除主合同項下的債務外,債務人對債權人還負有其他到期債務,債權人有權劃收債務人在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開立的賬戶中的款項首先用于清償任何一筆到期債務,保證人的保證責任不因此發生任何減免。
第七條保證人的其他義務
7.1 監督債務人借款使用情況,按照債權人的要求提供真實的財務會計及生產經營狀況等資料,并對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負責,隨時接受債權人對保證人資金、財產和經營狀況的監督;
7.2 發生承包、托管(接管)、租賃、股份制改造、減少注冊資本金、投資、聯營、合并、兼并 、收購重組、分立、合資、(被)申請停業整頓、申請解散、被撤銷、(被)申請破產、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變更或重大資產轉讓、停產、歇業、被有權機關施以高額罰款、被注銷登記、被吊銷營業執照、涉及重大法律糾紛、生產經營出現嚴重困難或財務狀況惡化、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無法正常履行職責,或者因任何原因喪失或可能喪失擔保能力,保證人應立即書面通知債權人,并按照債權人要求落實本合同項下保證責任的承擔、轉移或承繼,或者為主合同的履行提供債權人認可的新擔保;
7.3 保證人發生名稱、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住所、經營范圍、注冊資本金或公司(企業)章程等工商登記事項變更的,應當在變更后10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債權人,并附變更后的相關材料;保證人的通訊地址或聯系方式如發生變動,應立即書面通知債權人。因未及時通知而造成的損失由保證人承擔。
7.4 如果主合同項下債務到期或者債權人根據主合同的約定或法律規定宣布債務提前到期,債務人未按時足額履行,或者債務人違反主合同的其他約定,保證人應在保證范圍內立即承擔保證責任。
第八條其他條款
8.1 應付款項的劃收
對于保證人在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應付款項,債權人有權從保證人在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開立的賬戶中劃收相應款項,且無須提前通知保證人。
8.2 信息使用
保證人同意授權債權人向人民銀行信用信息數據庫查詢、報送保證人的信用信息情況,并同意債權人合理使用該信用信息。
8.3 公告催收
對保證人的違約情形,債權人有權向有關部門或單位予以通報,有權通過新聞媒體進行公告催收。
8.4 債權人記錄的證據效力
除非有確鑿的相反證據,債權人留存的與主合同和擔保合同有關的一切記錄、記載、單據、憑證均是保證人及債權人雙方之間債權債務關系的證據。保證人不能僅因為上述記錄、記載、單據、憑證由債權人單方制作或保留,而提出異議。
8.5 權利保留
債權人在本合同項下的權利并不影響和排除其根據法律、法規和其它合同所享有的任何權利。任何對違約或延誤行為施以任何寬容、寬限、優惠或延緩行使本合同項下的任何權利,均不能視為對本合同項下權利、權益的放棄或對任何違反本合同行為的許可或認可,也不限制、阻止和妨礙對該權利的繼續行使或對其任何其它權利的行使,也不因此導致債權人對保證人承擔義務和責任。
如果債權人不行使或延緩行使主合同項下的任何權利或未用盡主合同項下的任何救濟,保證人在本合同項下的保證責任并不因此減免,但是債權人若減免主合同項下債務,保證人在本合同項下的保證責任相應減免。
8.6 債務人解散或破產
保證人知道債務人進入解散或破產程序后,應當立即通知債權人申報債權,同時自己應及時參加解散或破產程序,預先行使追償權。保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債務人進入解散或破產程序,但未能及時預先行使追償權的,其損失由保證人自行承擔。
在債務人破產程序中,如果債權人與債務人達成和解協議,或者同意重整計劃,本合同項下債權人的權利不因和解協議或重整計劃而受到損害,保證人的保證責任不予以減免。保證人不得以和解協議、重整計劃規定的條件對抗債權人的權利主張。債權人在和解協議、重整計劃中對債務人做出讓步而未能獲得清償的債權部分,仍有權要求保證人繼續予以清償。
8.7 保證人解散或破產
保證人發生解散或破產的,即使債權人在主合同項下債權尚未到期,債權人也有權參加保證人清算或破產程序,申報權利。
8.8 通知
8.8.1 保證人在本合同中填寫的聯系方式(包括地址、聯系電話、傳真號碼、電子郵件等)均真實有效。其任一聯系方式發生變更,均應立即以書面方式將變更信息寄/送至貸款人在本合同填寫的通訊地址。該等信息變更在他方收到更改通知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