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述職有利于提高履職能力
日前,有報道說,近年來,沈陽、深圳、廈門、鄭州等地陸續開展了人大代表向選民述職活動,呈現出代表密切聯系群眾、自覺接受監督、積極履行職責的新氣象。 眾所周知,在一些地方,選民同人大代表的關系是,人代會召開前向某些已被推薦的候選人投票,倘若被正式確定為人大代表后,選民同代表的關系可以說基本結束,只是有的選民偶爾聽聽有的代表傳達貫徹人大會議精神。至于平時人大代表是怎樣代表選民發揮作用的,他們的職責、權利、義務,以及向誰負責等,選民們鮮有所知。這樣,既不利于人大代表正常工作,也疏遠了人大代表和選民之間的關系。 《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政府組織法》第三十七條指出:“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應當和原選舉單位或者選民保持密切聯系,宣傳法律和政策,協助本級人民政府推行工作,并且向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人民政府反映群眾的意見和要求。”可見當好一個人大代表,是有著法律規定的責任和義務的。然而,由于缺乏人大代表和選民的溝通渠道,人大代表在任職期間是不是履行了職責,履行職責的情況怎樣,選民很難了解掌握,從而也難以行使對代表的監督權。 人大代表向選民述職的重要意義在于,選民對“我的代表”的監督了解,促進人大代表更好地發揮作用,更好地代表選民行使管理國家的權力。選民也有權利知道自己選出的代表究竟都干了哪些事。這有利于人大代表明確自己的責任,時刻提醒自己不能忘了維護選民的利益。通過述職活動,還向人大代表傳達了一個信息,選民是自己的“上級”,自己的言行只有向選民負責,才能算是履行了代表責任。代表責任感的增強,可以促進自身不斷強化素質,提高履行職責的能力,進而推進我國民主法制建設的進程。 人大代表向選民述職不僅僅是形式上的變革,它彰顯出權力機關運作走向更加公開、公正的程序要義。有這樣一句著名的法律格言:“正義不僅要實現,而且要以看得見的方式加以實現。”同樣的道理也是適合于民主政治的,民主同樣需要“以看得見的方式加以實現”,需要在形式上的公開、透明、規范。 政治權力的運行過程,最困難的就是如何做到有效的監督,最重要的也是要接受民眾的監督,否則就容易偏離正確的航向。人大代表向選民述職,便于選民對人大代表進行監督,在保障選民知情權的同時,更有效地保障了選民的監督權,也是體現民主精神必不可少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