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zz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全文解讀
問責條例第十一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中央各部委,中央國家機關各部委黨組(黨委),可以根據本條例制定實施辦法。
中央軍事委員會可以根據本條例制定相關規定。
解讀:
本條規定了“授權規定”。《條例》從中央的角度提出了原則性、方向性要求,對其他黨內法規中的問責內容不重復、不替代,為各級黨組織結合實際貫徹執行留下空間,體現了求真務實的科學態度。只有把中央精神同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的實際緊密聯系起來,制定針對性強、便于操作的實施辦法,把問責事項、方式、程序具體化,才能推動問責制度落地生根。
問責條例第十二條
本條例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負責解釋。
解讀:
本條規定了“解釋機關”。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是《條例》的解釋機關。根據《中國共產黨黨內法規制定條例》,黨內法規的解釋同黨內法規具有同等效力。
問責條例第十三條
本條例自20xx年7月8日起施行。此前發布的有關問責的規定,凡與本條例不一致的,按照本條例執行。
解讀:
本條規定了“施行日期和法規效力”。《條例》是關于黨的問責工作的基礎性黨內法規,囊括而不替代此前發布的其他有關問責的黨內法規和規范性文件。其他有關問責的規定與本條例不一致的,按照本條例執行,這是由《條例》在問責法規中的地位決定的。
《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
《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是為了推進全面從嚴治黨、解決沒有人負責的問題而制定的面向全體黨員、追責對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不力,管黨治黨主體責任缺失、監督責任缺位、給黨的事業造成嚴重損害,’四風’和腐敗問題多發頻發,選人用人失察、任用干部連續出現問題,巡視整改不落實等問題的條例,以問責倒逼責任落實,推動管黨治黨從寬松軟走向嚴緊硬,于20xx年6月28日審議并通過。
制定背景
20xx年11月,《中央黨內法規制定工作五年規劃綱要(20xx-20xx年)》明確提出:“適時修訂《關于實行黨政領導干部問責的暫行規定》,進一步明確問責情形、規范問責方式。抓緊制定嚴格做好被問責干部工作安排的有關規定,嚴格被問責干部復出條件、程序和職務安排等,保證問責制度與黨紀政紀處分、法律責任追究制度有效銜接”。但從嚴格意義上說,20xx年6月30日印發的《關于實行黨政領導干部問責的暫行規定》,相當于一個黨內文件,并非一部更具有權威性、系統性的黨內法規。
制定過程
20xx年1月,xx屆中央紀委六次全會工作報告提出,要把問責作為全面從嚴治黨的重要抓手,研究制定《中國共產黨黨內問責條例》。
20xx年6月,在北京主持召開部分中央部委負責同志座談會,并到遼寧省召開座談會,就制定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征求意見。
20xx年6月28日,中共中央政治召開會議,審議通過《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
黨內問責條例全文
問責內容,圍繞堅持黨的領導、加強黨的建設、全面從嚴治黨、維護黨的紀律、推進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開展問責。
問責方式,“堅持問題導向”。
處分方式,對于失職失責造成嚴重后果、人民群眾反映強烈、損害黨執政的政治基礎的,都要嚴肅追究責任,既追究主體責任、監督責任,又追究領導責任。也就是說,一旦失職失責行為有嚴重后果,且達到了群眾反映強烈、損害政治基礎等程度,那么就要追“三責”:主體責任、監督責任、領導責任。
制定意義
問責條例是全面從嚴治黨的利器。條例貫徹黨章,堅持問題導向,緊緊圍繞堅持黨的領導、加強黨的建設、全面從嚴治黨、維護黨的紀律、推進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開展問責。對于失職失責造成嚴重后果、人民群眾反映強烈、損害黨執政的政治基礎的都要嚴肅追究責任,既追究主體責任、監督責任,又追究領導責任。要把責任壓給各級黨組織,分解到組織、宣傳、統戰、政法等黨的工作部門,釋放有責必問、問責必嚴的強烈信號。
問責條例是全面從嚴治黨的重要制度,制度的生命在于執行。全面從嚴治黨、推進標本兼治,最根本的就在于各級領導干部要把管黨治黨的責任擔當起來。各級黨組織都要把自己擺進去,聯系實際、以上率下,敢于較真碰硬、層層傳導壓力,讓失責必問成為常態。要緊緊圍繞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布局強化問責,倒逼責任落實,確保黨中央的集中統一領導,確保黨中央政令暢通,確保黨的團結統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