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愿服務協議書
3.基于志愿服務的自愿原則,乙方因個人原因無法繼續提供志愿服務時,應至少提前_______日向甲方書面提出,本協議即行終止履行,乙方不承擔違約責任;但乙方應妥善處理完畢其當次志愿服務,不致因此給甲方或服務對象帶來不必要的損失。
六、協議變更
1.本協議履行中,根據乙方的年齡、身體、相關知識技能條件及個人興趣,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以就志愿服務內容、時間和方式予以調整和變更,雙方通過簽訂補充協議予以確認,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未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對本協議約定的內容進行單方擅自變更,否則即構成違約。
七、協議解除與終止
1.協議履行期間,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本協議可以協議解除。
2.甲方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乙方有權單方隨時解除本協議,而不為違約;即使因解除協議給甲方造成損害,也無需給予甲方任何形式的賠償或補償:
2.1 甲方組織乙方參與違反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的活動的;
2.2 甲方組織乙方以志愿服務的名義參與任何以營利為目的的活動的;
2.3 甲方違反國家、甲方所在地或者本單位的志愿者管理規定的;
2.4 甲方組織乙方從事的志愿活動有損于乙方人格形象的;
2.5 甲方因自身原因明顯不需要志愿服務的。
3.乙方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甲方有權單方隨時解除本協議,而不為違約;即使因解除協議給乙方造成損害,也無需給予乙方任何形式的賠償或補償:
3.1 乙方有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行為的或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3.2 乙方有違反本協議或者甲方相關規章制度的行為,給甲方造成聲譽、經濟損失的;
3.3 乙方違反本協議約定,不履行志愿服務承諾或其服務在接受甲方評估時,未能通過或達標的;
3.4 乙方以志愿服務的名義開展任何營利為目的的活動,用于為自己或他人謀取利益的;
3.5 乙方其他與志愿者身份、志愿服務性質明顯不符的行為,情節嚴重的。
4.本協議履行中,本協議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或因簽訂本協議所依據的法律政策變更,致使原協議無法履行,甲、乙雙方經協商不能達成變更協議的,雙方可以協議解除本協議。
5.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協議自動終止
5.1 本協議約定的期限屆滿的;
5.2 本協議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的;
5.3 甲方因不可抗拒的原因以破產、解散、注銷等形式不復存在的。
八、違約責任
1.甲、乙任何一方在履約中,違反本協議約定的義務性規定,或者擅自變更本協議任一條款規定,均構成違約,需向守約方承擔違約責任。
2.如甲、乙任何一方因違反本協議項下的規定,導致守約方面臨任何第三方的索賠、訴訟或仲裁等要求,或使守約方因此遭受任何名譽、聲譽或經濟上的、直接或間接的損失,守約方有權要求違約方采取足夠而適當的措施,以保證守約方免受上述索賠、訴訟或仲裁等要求的任何影響;同時,守約方有權就其因此而遭受的任何名譽、聲譽或經濟上的、直接或間接的損失向違約方索賠。
3.本協議規定的“違約責任”之承擔,以賠償給守約方造成的實際損失為限。
九、其他特別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