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電信服務協議
(5) 提供業務咨詢、查詢;根據客戶的需要免費向客戶提供長途話費、區間話費詳細清單,并保留話費信息半年。
(6) 客戶辦理暫停手續后,客戶業務號碼仍予保留,停機期間按規定收取停機保號費(每3個月為一計費單元,不足3個月按一個計費單元計收,以次類推),如需恢復通話或拆機,須辦理相關復話或拆機手續。裝移機業務轉為待裝業務的,所選的號碼不予保留,屆時客戶需重新辦理相關手續。
(7) 提供的寬帶接入終端modem設備,產權歸甲方所有,一年內保修。乙方寬帶拆除時負責對modem設備進行檢測和收回,如遺失或損壞,照價賠償。
二、協議的終止與解除
1.客戶在繳清所有費用后可辦理拆機或過戶手續,本服務協議相應終止。
2.客戶辦理過戶手續的行為視為原客戶的《舟山電信服務協議》解除,新客戶簽訂《舟山電信服務協議》且繼續使用原客戶的業務號碼。過戶當月的費用在新客戶的繳費帳務中扣除,具體由哪一方承擔,請過戶雙方自行協商解決。
3. 客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暫停向客戶提供本協議規定的部分或全部服務:
(1) 客戶提供的客戶資料被發現為弄虛作假、偽造的;
(2)未經甲方授權,客戶擅自在已裝的話機線路上裝、移各種終端設備及復用設備(室內移機除外);擅自改變電信業務使用性質的;
(3)有確切證據證明客戶:經營情況嚴重惡化,財產轉移,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喪失商業信譽或者可能喪失付費能力的其它情形;
(4)以保證金、擔保人和抵押金等方式取得租賃權或使用權的客戶如違反擔保協議中保證條款或擔保人撤消保證的。
4.客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終止提供服務并解除本協議:
(1)利用已享受的電信業務進行非法電信業務經營;
(2)逾期三個月以上未繳電信業務服務費用;
(3)法律規定的其它情形。
三、違約責任
1.甲方裝移機、障礙修復時限超過信息產業部頒布《電信服務標準》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2、客戶逾期不繳納電信費用,在實施暫停提供服務期間,月租費和違約金照計。因欠費被終止提供電信服務的,月租費不計,但繼續計算客戶所欠費用違約金并追繳所欠全部費用。
3.雙方如有其他違約責任,按《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四、免責條款
1.因技術上的需要,在信息產業部頒布〈電信服務標準〉規定的時限內以公告的形式通知并盡可能降低不利影響的前提下,甲方有權對網絡、設備、軟件等進行更新、維護,或進行號碼升位、關閉技術落后的網絡。在甲方盡合理的努力以減少妨礙的前提下,客戶同意免除甲方因此而產生的責任。
2.因電信業務在不斷的發展中,甲方有權在發出業務通告后,對業務資料、操作流程、服務規則等進行變更。同時有權對計費標準與周期等進行調整,并有權按調整過的、合法的標準向客戶收取費用。在甲方能夠證明盡合理的努力以減少妨礙的前提下,客戶同意免除甲方因此而產生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