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路出租業務服務契約
第五章 契約之變更與終止
第二十七條 乙方欲終止本契約之服務時,應親自向甲方或委托代理人辦理書面終止租用手續,并繳清所有費用。
第二十八條 本契約之變更或修正,應經主管機關核準,并以書面通知乙方後,視為契約之一部份。
第二十九條 本契約之任何通知如須以書面為之者,應以親自送交或郵寄方式寄至本契約所載他方之地址。雙方地址變更,應立即通知他方,否則對他方不生效力。
第六章 特別權利義務條款
第三十條 甲方暫停或終止其全部或一部之營業時,應於預定暫停或終止日前六個月報請交通部核準,并應於預定暫停或終止日前三個月通知乙方,并請乙方至甲方辦理無息退還其溢繳費用及終止租用手續。乙方如有其他損害,甲方將依相關法律規定處理。
第三十一條 甲方如經主管機關廢止或撤銷特許執照時,甲方於收受主管機關撤銷特許執照之正式書面通知日起七日內刊登新聞公告,并請乙方於兩個月內至甲方辦理無息退還其溢繳費用之手續。乙方如有其他損害,甲方將依相關法律規定處理。
第三十二條 甲方因業務上所掌握之乙方相關資料負有保密義務。除當事人要求查閱本身資料,或有下列情形於符合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二十三條或其他相關法令規定,并以正式公文載明理由及相關法令依據查詢外,甲方不得對第三人揭露。
一、司法機關,監察機關或治安機關因偵查犯罪或調查證據所需者。
二、其他政府機關因執行公權力并有正當理由所需者。
三、與公眾生命安全有關之機關(構)為緊急救助所需者。
第三十三條 乙方對各項應繳付費用如有異議并提出申訴者,甲方在未查明責任歸屬前,暫緩催費或停止通訊。
第三十四條 乙方之名稱及其證照如有不實致生任何糾紛時,由乙方自行負責。
第七章 廣告之效力
第三十五條 本契約所未記載之事項,如經甲方以廣告或宣傳品向消費者明示其內容者,視為本契約之一部分。
第八章 申訴服務
第三十六條 乙方不滿意甲方提供之服務,除可撥甲方之服務專線外,亦可至甲方服務中心辦理,甲方即視實際情形依相關法令規定處理。
第九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因本契約涉訟時,系爭金額超過民事訴訟法規定之小額訴訟金額者,雙方合意以_________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三十八條 本契約之約定事項如有未盡,應依相關法令及甲方營業規章之規定辦理之。
甲方(蓋章):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簽字):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蓋章):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簽字):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