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入電力線(PLC)寬帶通信合作協議
2.持續的權利和義務:當產生任何爭議及任何爭議正在仲裁庭仲裁時,除爭議事項外,雙方應繼續行使其剩余的相關權利,履行其本協議項下的其他義務。
十一、其他規定
1.放棄:在法律許可的范圍內,雙方未行使或延遲行使其在本協議項下的權利應不構成放棄其權利,任何單獨的或部分的行使權利也不排除其進一步的行使。
2.變更:
(1)本協議內容經在雙方書面同意后方可進行修改,補充或變更。
(2)未經對方書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全部或部分轉讓其在本協議項下的權利和義務。
3.約束力:本協議自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之日起生效。本協議只有在雙方簽署書面文件同意的情況下才能修改,補充或變更。
4.可分割性:本協議任何條款的無效將不影響本協議其他條款的效力。
5.完整協議:本協議構成雙方之間關于本協議的實質問題的完整協議,并替代此前協議雙方之間的所有口頭或書面的紀要,備忘錄,合同和協議。
6.通知:任何一方向另一方發出的通知及書面通信,包括但不限于向另一方任何職員發出的文書/通知,應以傳真、電子信件或信使(建議明確信使的范圍)送達的方式迅速送交對方。
7.本協議一式叁份,甲方執兩份,乙方一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
法人代表(簽字):_____ 法人代表(簽字):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