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賬服務協議
第八條 甲方在收到乙方發出余額對賬單之日起30天內未將對賬單回執反饋乙方的,乙方視同甲方默認賬務核對無誤。由此產生的賬務不符以及相應法律責任由甲方承擔。
第九條 甲方返還乙方對賬機構的紙質余額對賬單回執及余額調節表應注明日期并簽章,簽章可加蓋甲方在乙方的預留印鑒或預留印鑒中的財務專用章、單位公章。
第十條 甲方選擇網上銀行對賬服務的,甲方應在簽訂對賬協議后,根據協議從次月起在每月或每季前15天內提交上一個月或上一季度的對賬信息,否則乙方視同甲方默認賬務核對無誤。
第十一條 使用其他電子渠道提供對賬單或反饋對賬單回執信息的,通過甲乙雙方共同認定的電子信息載體。
第十二條 乙方可根據實際情況安排與甲方進行面對面對賬,甲方應予以積極配合。
第十三條 甲方應向乙方提供正確的對賬單郵寄地址,并在需要變更對賬方式、對賬單郵寄地址時,及時到開戶機構辦理變更手續。因甲方提供地址錯誤或未及時通知乙方變更地址導致乙方無法發送余額對賬單或因對賬不及時而產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擔。
第十四條 甲方通過柜面查詢賬戶相關信息的須指定聯系人,提供經辦人員身份證件;甲方遺失對賬單申請補制的,須提交相關說明,符合乙方收費規定的應支付相關費用。
第十五條 本協議其他未盡事宜,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十六條 本協議自簽訂之日起生效,自甲方撤銷在乙方開立的所有賬戶后失效。
第十七條 甲、乙雙方同意按照上述條款選擇對賬方式(請在對賬方式前“□”中打上“√”):
□紙質對賬單服務:
通過乙方開戶機構柜面領取。
通過乙方郵寄對賬單方式獲取。
通過乙方外包寄送方式獲取。
其他: □電子對賬服務:
網上銀行對賬
其他:
對賬單郵送地址: 郵編: 聯系人: 電話: E-mail: 注:選擇紙質對賬單服務和電子對賬服務中“其他”項的,甲方應與乙方明確約定。
第十八條 本協議解釋和修訂權歸屬興業銀行。
第十九條 本協議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