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區服務合同
社區服務合同范文二
甲方:(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名稱: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 乙方:(鄉村醫生)姓名: 身份證號碼: 性別: 出生年月: 從事鄉村醫生年限: 年,本縣戶籍所在地住址: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以及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并根據鄉村醫生年齡和勞動的特殊性,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訂立勞動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立條款。
一、勞動合同類型和期限:
第一條:甲乙雙方選擇無固定期限形式確定本合同期限。自 年 月 日開始訂立勞動合同。
二、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社區衛生服務站(性質為村級醫療衛生機構)從事預防、保健和一般醫療服務工作。
第三條:乙方按照甲方和各級衛生行政部門的要求,并根據《安吉縣農村社區衛生服務站管理辦法》在服務站開展工作。社區衛生服務中心與站實行嚴格的一體化管理。
三、勞動報酬:
第四條:鄉村醫生(含在服務站從業的醫師)的勞動報酬由所在服務站的經營收益、協助農村公共衛生工作的補助兩部分構成。服務站經營收益的分配辦法按《安吉縣農村社區衛生服務站管理辦法》規定執行。協助農村公共衛生工作的補助每月不少于250元。
四、社會保險和福利待遇:
第五條:根據在服務站就業的鄉村醫生(醫師)的年齡、既往參保
第二條:根據甲方工作需要,乙方同意在甲方安排的
情況,鄉村醫生養老保障分別按以下方法辦理:
(一)符合參保年齡的(男50周歲以下,女40周歲以下)給予按個體勞動者繳費標準辦理養老保險手續,費用從服務站上繳的業務收益中支出。
(二)鄉村醫生(醫師)進服務站前已經自行參加養老保險的,進服務站后續保費用從服務站上繳的業務收益中支出。如進站后仍由個人承擔續保費用,則服務站可給予其相應補償。
(三)鄉村醫生(醫師)進站后已超過參保年齡無法辦理養老保險的,按照個體勞動者應繳費標準(一般可選擇由低到高的第一、二檔繳費)從服務站上繳的業務收益中提取補償金存入“個人養老補償金帳戶”,作為鄉村醫生退出服務站后的“養老補償金基金”。
五、服務站鄉村醫生(醫師)的退出機制:
第六條:已經辦理個體勞動者等基本養老保險的鄉村醫生(醫師)到達退休年齡后享受政府養老保障金。已經辦理個體勞動者養老保險的鄉村醫生(醫師)未到退休年齡主動要求離開服務站不再在服務站從業的,自其離開服務站之日起,由其本人續繳養老保險直至退休年齡后享受政府養老保障金。
第七條:未參加養老保險鄉村醫生退出服務站的待遇規定:
(一)進服務站后,已超過參保年齡的,采取按個體勞動者繳費標準計提養老補償金建立“個人養老補償金帳戶”的鄉村醫生(醫師),同時符合以下三個條件的,可以由甲方按月給予“鄉村醫生養老補償金”:(1)20xx年進行過鄉村醫生注冊并取得“鄉村醫生執業證書”,或已取得執業助理醫師以上資格的;(2)在服務站建成后與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簽訂勞動合同一直在站從業,并嚴格按一體化管理要求規范從業的;(3)年齡已達到65周歲以上,決定不再從事鄉村醫生(醫師)工作的。
(二)養老補償金的標準為每月330元,如低于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線標準的,按最低生活保障線標準補足。
(三)“鄉村醫生養老補償金”由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從服務站上繳收益中計提的“個人養老補償金基金”中先行支付。“個人養老補償金基金”支付完畢后,由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繼續支付至當事人死亡為止,費用由政府安排。當事人死亡時“個人養老補償金基金”尚未支付完畢的,剩余額一次性支付給當事人家屬。
(四)已參加城鎮職工和個體勞動者養老保險領取社保退休金的人員不得再享受“鄉村醫生養老補償金”。已領取社保退休金的人員采取欺騙手段申領“鄉村醫生養老補償金”的,一經查實,將按照騙領額的5倍給予退賠處理。
(五)退出服務站并領取“鄉村醫生養老補償金”的鄉村醫生如發現其在家非法行醫的,或重新回服務站從業領取報酬的,將取消其“鄉村醫生養老補償金”的發放。
六、勞動紀律:
第八條: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應向乙方公示。
第九條:乙方應嚴格遵守甲方制定的規章制度、完成勞動任務,提高職業技能,執行勞動安全衛生規程,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
第十條:乙方違反勞動紀律,甲方可以依據本單位的規章制度,給予其相應的行政處理、行政處分、經濟處罰等,直至解除本合同。
七、其他事項:
第十一條:未盡事宜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處理。
第十二條: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上報縣衛生局一份。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履行。
甲方(蓋章): 乙方(簽名): 法定代表人(簽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社區服務合同范文三
甲方: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
經甲、乙雙方共同協商,現就甲方所管理的小區加入乙方_________服務中心(以下簡稱“服務中心”)、由乙方“服務中心”向甲方上述小區提供社區信息化配套服務事宜達成以下協議條款:
一、服務內容
乙方“服務中心”向甲方上述小區提供的社區信息化配套服務內容包括但不限于:
1.應用服務:
(1)小區物業管理軟件提供:軟件功能模塊包括小區管理、房產管理、住戶管理、租賃管理、辦公管理、物資管理、設備管理、工程維修、綠化保潔、安全管理、特約服務、收費管理和帳務管理。
(2)小區管理服務主頁提供:主頁欄目內容包括小區概況、公建配套、周邊配套、開發單位、管理單位、總經理致辭、業主委員會、信息中心、管理中心、服務中心、商務中心和小區論壇。
(3)銀行代收系統技術實施:包括銀行代收業務的數據傳送、數據接收和數據處理。
(4)小區商務系統技術實施:包括商務服務系統鏈接、網絡支付系統提供和網絡支付數據傳輸。
2.數據服務:100m服務器運行和存儲空間。
二、服務期限
服務期限從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
三、甲方義務
1.負責“服務中心”面向所管小區住戶提供的個性服務內容的建設,包括小區信息發布、小區物業服務和小區商務服務,為小區住戶提供資訊、物業和商務服務。
2.負責所管小區信息發布的內容審查,不得在“服務中心”發布非法信息。
3.按照本協議約定的服務收費價格和繳費方式,按時向乙方交納服務費用。
四、乙方義務
1.負責“服務中心”面向所有小區住戶提供的公共服務內容的建設,包括政務服務系統、商務服務系統和銀行結算系統,為小區住戶提供政務、商務和結算服務。
2.負責甲方應用系統的技術維護(包括操作培訓和程序修改),確保甲方應用系統能夠長期、穩定、正常運行。
3.負責甲方小區商務服務系統的接入(不包括軟件開發)。
4.負責甲方應用系統的數據備份,杜絕甲方的數據丟失。
5.負責甲方應用系統的信息保密,杜絕甲方的信息泄露。
五、甲方權利
1.在本協議約定的服務期內,對“服務中心”二級平臺(即小區綜合管理服務平臺)和三級平臺(即小區物業管理平臺)擁有使用權。
2.根據自身管理需要,有權要求乙方對“服務中心”二、三級平臺軟件進行相應的調整和修改。
3.在“服務中心”接入的銀行中,有權自主選擇合作銀行實施銀行代收。
4.根據所管小區需要,有權自主選擇服務提供商建立小區商務服務系統并取得其營運收益。
5.在本協議約定的服務期滿,有權按照本協議約定的條款與乙方續約(服務收費價格按照當時乙方的統一標準執行)。
六、乙方權利
1.擁有“服務中心”應用系統(包括一、二、三級平臺)的完整產權。
2.有權引入面向所有小區住戶提供的公共服務內容并取得其營運收益。
3.當甲方不能按照本協議的約定交納服務費用,或者甲方在“服務中心”發布非法信息時,有權終止對甲方的服務。
七、違約責任
1.甲方或者乙方不能按照本協議的約定履行義務時,視為違約。
2.甲方或者乙方違約,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并賠償由此而給對方造成的經濟損失。
八、其它事項
1.本協議的所有附件,均構成協議的一部分。
2.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3.本協議執行過程中,甲乙雙方如有爭議應友好協商解決;如有違約而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由違約方承擔相應的經濟損失;如發生協議糾紛,應提交當地法院進行訴訟。
4.本協議經甲、乙雙方簽字、蓋章生效。
5.未盡事宜,雙方協商處理。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
授權代表(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日
乙方(蓋章):_____________
授權代表(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