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調解員培訓工作總結(精選3篇)
人民調解員培訓工作總結 篇1
人民調解員培訓總結 為進一步提高我鄉人民調解員業務素質和服務水平、深入宣傳《人民調解法》,根據長順縣司法局的具體要求,結合我鄉人民調解工作實際,我司法所在前一階段對全鄉人民調解組織和調解員進行調整充實的基礎上,又于20xx年9月1日組織鄉轄5個村人民調解委員會主任、人民調解員及相關人員進行了《人民調解法》知識培訓。現將培訓工作總結如下:
一、精心組織、認真部署,確保培訓工作順利開展
一是為加強對這次培訓工作的領導,研究成立了以鄉主管領導為組長,司法分局副局長、長寨鎮司法所所長、公證處主任為成員的“培訓工作領導小組”。二是認真制訂了《培訓工作實施方案》,對培訓的內容、時間、人員組織等方面作出了詳細的安排。三是精心編撰《人民調解員培訓資料》,培訓資料不僅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出臺的一系列有關人民調解工作的法律法規,還包括《信訪條例》等一些人民調解工作有必要掌握的知識。四是精心選配講授人員。這次培訓,我們選配的講授人員中,既有身處基層人民調解崗位、公證崗位多年,具有豐富實踐經驗的“老調解員”司法所長陳邦亮,又有精通各項法律法規,辦案多年的資深公證處主任胡家寬,還有身處基層一線的司法助理員王樹凱,他們的講解從農村常見的矛盾糾紛入手,從身邊的人和事說起,融理論知識于實踐經驗之中,收到了很好的效果。五是培訓之前就盡早與鄉主要負責人聯系,做好培訓場所落實和人員組織。六是培訓經費保障充足。本次培訓鄉政府共投入一千余元,縣司法局印發《人民調解法》20冊、鄉司法所印發人民調解協議標準文書140份,保證了培訓工作的順利進行。
二、保證培訓課時,嚴格培訓紀律,確保培訓取得實效。
為達到通過《人民調解法》的培訓,使全鄉人民調解員的理論知識、工作技能和服務水平明顯提高的目的,在培訓中,嚴格按照《培訓方案》的規定,從參加人員、培訓課時、內容、紀律上都進行嚴格要求,確保培訓不走過場、不搞以會代訓。一是達到5課時,邀請鄉分管領導參加,實行簽到制度,考勤結果計入最終考評之中。二是授課人員注重把生硬的`法律法規條款與農村典型的矛盾糾紛案例有機結合起來,從人民調解基本理論知識、調解方法、策略、技巧、信訪接待和調解協議的起草、檔案的收集與整理等方面進行講授,不僅提高了大家的聽課興趣,同時也增強了大家做好人民調解工作的信心,收到了很好的學習效果。三是在理論培訓結束時,針對所學內容進行書面考試。通過考試,優秀率達96%,及格率達100%。
三、對這次培訓的總體評價
本次培訓工作從20xx年5月5日開始至20xx年9月1日結束,現場參加培訓的村級人民調解員24名,占全鎮人民調解員的98%,參加培訓的鄉領導2人,縣司法局7人,共計33人。從各鄉鎮的培訓到會情況看,鼠場村、安樂村、杜鵑湖村、灣河村、立木村等大多數村對培訓工作非常重視,村支書、主任能夠親自到場督促指導,落實人員人民調解員的參訓率達到98%。但同時也要看到,個別村不夠重視,對人民調解工作認識不到位,組織培訓不得力,致使參訓率較低。
總體來看,本次培訓領導重視、組織到位、講授簡明易懂、學習效果明顯,切實起到了提高人民調解員業務素質和服務水平的作用。
新寨司法所
20xx年9月1日
人民調解員培訓工作總結 篇2
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進一步鞏固和發展人民調解制度,貫徹落實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中辦發[]23號文件,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人民調解協議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司法部《人民調解工作若干規定》,充分發揮人民調解在解決社會矛盾糾紛,維護社會穩定中的作用。根據縣局在年初作的詳細的安排部署,我鄉貫徹執行新時期人民調解工作,對人民調解員進行一次業務培訓。現將培訓工作情況總結如下:
一、精心安排,認真部署,確保培訓工作全面開展
我鄉黨委、政府對切實做好新時期人民調解工作高度重視:一是調整、充實、明確鄉、村(居)兩級人民調解組織和人員;二是落實培訓經費;三是各村統一按縣司法局擬定的標準制作鄉、村兩級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印章。培訓內容為《人民調解工作若干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人民調解協議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和人民調解協議規范文書的制作。
二、加強工作領導,組建高規格師資隊伍。
為了做好全鄉人民調解員的培訓工作,經分管領導積極協調由鄉政府為調解員培訓工作提供經費、場所;我鄉組建了一支人民調解員業務培訓授課組。有精通法律業務的律師,又有在基層司法行政工作崗位多年、對人民調解工作有一定研究的綜治辦專職主任。通過他們的培訓講授,使人民調解員在有限的時間內,學到了工作中的基本知識。
三、培訓人民調解員任務明確,工作責任具體化。
人民調解組織的'建設系關社會穩定的大局,搞好上下齊抓共管,部門之間協作配合是新時期人民人民調解建設的客觀要求。培訓的內容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人民調解協議的案件的若干規定》、《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規定》,司法部《人民調解工作若干規定》。
四、以個案判決維持人民調解協議為典型,樹人民調解員工作信心。
在對人民調解員進行授課過程中,授課人員注重把生硬的法律法律條款同當地發生的3余件典型案例有機結合起來講授,提高了對人民調解員的授課效果。引用人民法院判決支持的人民調解委員會作出的調解協議具有民事合同性質的法律效力的案例,極大地增強了廣大人民調解員的工作責任感和工作信心。
五、指導人民調員在調解民間糾紛中對民間糾紛“把關拿脈”。
培訓授課人員根據我鄉管轄區民間糾紛的狀況,總結了常見的5種類型20余個方面糾紛種類進行了深入淺出的講解,使人民調解員對民間糾紛的受理范圍、種類、以及不得受理的案件情形有了全面的了解,在實際的工作中更能有效把了握民間糾紛性質,在受理和調解工作中做到主動、準確、及時、合法。
六、落實培訓經費,切實保障培訓工作的開展
為抓好培訓工作,鄉在本次培訓中共計投入510元,主要用于培訓資料印制、人民調解員參加培訓的吃住行及其他培訓費用。培訓村級人民調解員18人,鄉級人民調解員11人,鄉鎮領導2人,共計培訓31人。在這次全鄉人民調解員培訓工作中,共印制了50份內容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人民調解協議的案件的若干規定》、司法部《人民調解工作若干規定》的資料。發放50冊的《普法法律知識讀本》到各級人民調解組織和人民調解員中。
此次培訓使全鄉5個行政村18名從事人民調解工作的調解員的業務素質得到了普遍的提高,為適應新時期人民調解工作的需要打下了堅實的基礎。
x鄉司法所
人民調解員培訓工作總結 篇3
20xx年,XX鄉鄉調委會在縣司法局和XX鄉黨委、政府的領導下,在廣闊人民調解員的共同努力下,為維護XX鄉的全面穩定,發揮了人民調解委員會應有的作用,取得了較好的工作成效。截至目前,未發生一起因調處不及時導致的上訪事件,確保了轄區內的社會穩定。現將我鄉今年工作開展情況總結如下:
一、完善工作機制,落實工作責任制。
一是建立健全矛盾糾紛預警機制。各行政村相應建立健全了預警機制,形成信息員、村民小組、村調委會、鄉四級預警網絡。鄉人民調解中心指導村調處中心、村調委會每月進行一次糾紛排查,重大節日和敏感期必須及時排查,并將排查結果報區調處中心。預警信息員、調解員發現重大糾紛和集訪苗頭,隨時上報,并在第一時間趕到現場進行調處,并及時通過信息渠道向上級報告,切實防止集訪、越級上訪事件發生。二是健全檢查考評機制。鄉人民調解中心明確了主要考評考核標準,把大調解的各項指標進行細化分解,進行量化考評考核。三是落實社會矛盾糾紛調處責任制。各村委對屬于本轄區調處的矛盾糾紛,要切實負起責任,及時化解,不得把矛盾糾紛推向上級、推向社會,到達小糾紛不出組、一般糾紛不出組、大糾紛不出村、疑難糾紛不出鄉。四是實行首問責任制。對群眾上門要求調處的矛盾糾紛,實行
首問責任制,不管找到鄉、村、組都應熱情接待、主動受理,然后轉交責任部門調處,切實防止矛盾激化。五是建立領導接待、包案制度。鄉、村兩級都確定了領導接待日。鄉定期安排領導接待群眾來訪,村每月排出處理糾紛值班表,黨政領導按照職責分工,對重要信訪來訪、重大糾紛和上訪案件,特別是久拖未決的問題,實行包案處理,負責包案的領導要一包到底,親自處理,直至息訴停訪。
二、統一標準,確保質量。
一是統一制度建設標準。鄉人民調解中心及人民調解委會統一建立了重大糾紛快報、重大糾紛(社情)匯總分析;重大糾紛協調調解、糾紛排查專項治理、重大糾紛管轄督辦等制度;各調委會統一建立健全工作責任、例會、學習、考評、業務登記、培訓、統計、檔案管理等八項內部管理制度;完善和標準了大調解工作業務臺帳。二是統一業務建設標準。在“大調解〞工作整個過程中,從糾紛調處申請、受理、告知、調查、調解、制作協議書,到協議履行及回訪等方面都建立了完善的制度,并嚴格運作程序,克服工作中隨意性,堅決做到既重視實體上的'合法標準,又重視程序上的合法標準。三是統一隊伍建設標準。各調委會組成人員實行選舉與聘用相結合,并報司法所審查、備案;司法所負責培訓調委會主任;同時下發了文件,對基層調解員進行目標管理、量化考核、嚴格按標準落實獎懲。從而使鄉、村兩級協調中心
標準化建設得到了加強,使調處中心成為整合力量、聯動各方的調處機構和工作平臺。
三、堅持“調防結合,以防為主〞的人民調解工作方針,充分發揮人民調解的根底性和主力軍作用。
通過深入開展矛盾糾紛大排查大調處活動,摸清影響社會穩定的各種不和諧,不安定因素。認真進行分析研究,并爭取積極措施,集中開展調處工作,努力把各類矛盾糾紛解決在基層、解決在萌芽狀態、解決在訴訟外,最大限度的增加社會和諧因素,最大限度減少不和諧因素。我們加強調解網絡建設,著力培訓人民調解員;切實抓好月排查制度,采取“分級負責,歸口管理〞的方法;‘總結工作經驗、探求工作方法,在全鄉大力推行“流動庭式調解〞,使矛盾在萌芽狀態就能得到及時解決,降低當事人的訴訟本錢,使矛盾解決在基層,有效促進了全鄉和諧穩定。
目前,人民調解已成為鄉人民政府解決矛盾糾紛的重要手段,司法人民調解委員會成為XX鄉化解信訪糾紛的一個重要平臺。我們將進一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深入學習《人民調解法》,認真調查研究,總結經驗,樹立典型,因地制宜,推廣好經驗、好做法,把我鄉的人民調解工作推向一個新臺階,為創立“平安〞做出新的奉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