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房合同條款補充協議(通用3篇)
購房合同條款補充協議 篇1
第一條、更改條款類:
關于《合同》(合同號:)的補充協議
甲方:系原合同售房人(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系原合同購房人(以下簡稱乙方)
丙方:
房屋地址:
經雙方協商一致,現達成如下約定:
一、原合同約定:“___________”現更改為“___________”
二、原合同其他約定不變;
三、本協議經紀甲乙丙三方簽字蓋章后生效,本協議一式叁份,甲乙丙三方各執一份。
第二條、提前退款類
經雙方協商一致,現達成如下約定:
一、應甲乙雙方要求,現對原合同約定:“___________”條款更改如下:“___________”,且甲乙雙方自愿承擔由此帶來的一切風險;
二、丙方已告知甲乙雙方做上述變更可能引發的風險,故不再承擔任何責任;
三、本協議經紀甲乙丙三方簽字蓋章后生效,本協議一式叁份,甲乙丙三方各執一份。
第三條、貸款手續辦理前先行房屋過戶
經雙方協商一致,現達成如下約定:
一、應甲、乙雙方要求,丙方協助其在貸款未審核下放的情況下進行過戶手續辦理;
二、如辦理過戶手續后,銀行因乙方自身情況,實際審核下放的貸款金額少于原約定金額或不能發放貸款的,乙方應于貸款實際審核下放后的三個工作日內將差額部分補足,打入丙方賬戶;
三、本協議系甲、乙雙方自愿達成,并自愿承擔由此引發的一切風險,丙方已如實告之提前辦理過戶手續所存在之風險,已盡告之義務,不再承擔任何責任;
四、本協議經紀甲乙丙三方簽字蓋章后生效,本協議一式叁份,甲乙丙三方各執一份。
第四條、解除合同類
經雙方協商一致,現達成如下約定:
一、因方違約(或因甲乙雙方協商一致視具體情況而定),現經三方協商一致,提前解除原合同;
二、方于年月日向方退還已預收房款元整;
三、方自愿向方支付違約金元整;
四、丙方已收方中介信息服務費元整作為違約金處理不予退還;
五、丙方于年月日向甲方退還房屋產權證及土地證原件(該條款以甲乙雙方已如實按期履行上述約定條款為前提);
六、自本協議簽定生效之日起原合同作廢并由丙方收回;
七、本協議系該糾紛最終解決方案,三方日后不得對此再提異議引發新的糾紛;
八、本協議經紀甲乙丙三方簽字蓋章后生效,本協議一式叁份,甲乙丙三方各執一份。
甲方:乙方:丙方:
電話:電話:連鎖店:(店名及經辦人)電話:
日期:日期:日期:
補充協議簽定總原則:
一、協議內嚴禁出現公司承擔責任條款;
二、對原合同條款作變更的,一定要先講明原合同第條第款及內容,然后更改為:___________
三、如客戶要求寫明公司責任的,一律答復按原合同執行;
四、最后丙方簽名處一定要寫明店名及經辦人名字及日期,加蓋店章。
購房合同條款補充協議 篇2
第一條 保險合同的構成
本保險合同(以下簡稱“本合同”)由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及所附條款、投保單、與本合同有關的投保文件、聲明、批注、附貼批單、其他書面協議構成。
第二條 保險責任
在本合同保險責任有效期內,本公司承擔下列保險責任:
一、滿期生存保險金:
被保險人于保險期滿時仍生存,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滿期生存保險金”,保險責任終止。
二、身故保險金:
被保險人于保單生效日起1年內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的10%給付“身故保險金”,并無息返還所交保險費,保險責任終止。
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事故或于保單生效日起1年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保險責任終止。
前述所稱“所交保險費”,躉交時指給付當時保險金額的躉交保險費,期交時指給付當時保險金額的年交保險費。
第三條 責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導致被保險人身故的,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責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對被保險人故意殺害、傷害;
二、被保險人故意犯罪或拒捕、故意自傷;
三、被保險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險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復效之日起2年內自殺;
五、被保險人酒后駕駛、無照駕駛及駕駛無有效行駛證的機動交通工具;
六、被保險人患愛滋病(AIDS)或感染愛滋病毒(HIV呈陽性)期間;
七、戰爭、軍事行動、暴亂或武裝叛亂;
八、核爆炸、核輻射或核污染。
發生上述第四款情形,本合同終止,本公司對投保人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
發生上述其他情形,本合同終止,如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險費的,本公司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未交足2年保險費的,本公司扣除手續費后退還保險費。
第四條 保險期間
本保險的保險期間分5年、10年、15年、20年和30年五種,投保人投保時可選擇其中一種。
本公司所承擔的保險責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險費并簽發保險單的次日零時開始,至本合同約定終止時止。
第五條 保險金額和保險費
本合同的保險金額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約定并于保險單上載明。
投保人按照本合同約定向本公司支付保險費。分期支付保險費的,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險費后,應當按約定的交費日期支付其余各期的保險費。
第六條 如實告知
訂立本合同時,本公司應向投保人明確說明本合同的條款內容,特別是責任免除條款,并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書面詢問,投保人、被保險人應當如實告知。
投保人、被保險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本公司有權解除本合同;對于本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并不退還保險費。
投保人、被保險人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本公司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本公司有權解除本合同;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對于本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扣除手續費后退還保險費。
第七條 受益人的指定和變更
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數人為保險金受益人,受益人為數人時,應確定受益人順序和受益份額,未確定份額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額享有受益權。
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可以變更受益人,但需書面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在保險單上批注。
投保人在指定和變更受益人時,須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
第八條 保險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于知道或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5日內通知本公司。否則,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承擔由于通知遲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檢驗等項費用。但因不可抗力導致的遲延除外。
第九條 保險金的申請
一、滿期生存保險金的申請
由受益人作為申清人填寫保險金給付申請書,并憑下列證明、資料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1.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
2.最近一期交費收據;
3.受益人戶籍證明及身份證明;
4.被保險人戶籍證明及身份證明。
二、身故保險金的申請
由受益人作為申請人填寫保險金給付申請書,并憑下列證明、資料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1.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
2.最近一期交費收據;
3.受益人戶籍證明及身份證明;
4.公安部門或本公司認可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
5.如被保險人為宣告死亡,受益人須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證明文件;
6.被保險人戶籍注銷證明;
7.受益人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等有關的其他證明和資料。
三、本公司收到申請人的保險金給付申請書及上述有關證明和資料后,對確定屬于保險責任的,在與申請人達成有關給付保險金數額的協議后10日內,履行給付保險金責任。對不屬于保險責任的,向申請人發出拒絕給付保險金通知書。
四、本公司自收到申請人的保險金給付申請書及上述有關證明和資料之日起60日內,對屬于保險責任而給付保險金的數額不能確定的,根據已有證明和資料,按可以確定的最低數額先予以支付,本公司最終確定給付保險金的數額后,給付相應的差額。
五、如被保險人在宣告死亡后生還,保險金領取人應于知道或應當知道被保險人生還后30日內退還本公司已支付的保險金。
六、受益人對本公司請求給付保險金的權利,自其知道或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或自約定的領取保險金時起5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十條 欠交保險費或未還款項的扣除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退還保險單現金價值或返還保險費時,如投保人有欠交保險費或其他款項未還清者,本公司先扣除上述欠款及應付利息后給付。
第十一條 首期后分期保險費的支付、寬限期
首期后分期保險費應按保險單所載明的方法及日期交付,如到期未交付時,自保險單所載明的交付日期的次日起60日為寬限期。寬限期內發生保險事故的,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第十二條 合同效力中止
除本合同另有約定外,投保人逾寬限期仍未交付保險費的,則本合同自寬限期滿的次日零時起中止效力。
第十三條 減額交清
首期后的分期保險費逾寬限期仍未交納的,而本合同已持續有效達1年以上并具有現金價值的情況下,如投保人在投保時進行約定或寬限期滿前書面同意,本公司將以寬限期開始前一日所具有的“保險單現金價值凈額”作為一次交付全部保險費,以相同的合同條件減少保險金額。
前項所稱“保險單現金價值凈額”是指保險單現金價值扣除欠交保險費及其他欠款本息后的凈額。
第十四條 合同效力恢復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2年內,投保人申請恢復合同效力的,應填寫復效申請書,并按本公司規定提供被保險人健康聲明書或本公司指定醫療機構出具的體檢報告書,經本公司審核同意,雙方達成復效協議,自投保人補交保險費及利息(按計算保險費的預定利率計算)的次日零時起,合同效
指礎
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滿2年雙方未達成協議的,本公司有權解除合同。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險費的,本公司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投保人未交足2年保險費的,本公司扣除手續費后退還保險費。
第十五條 保單利差的計算及給付
在本合同有效期間內且于每一保單年度末,若該保單年度“銀行2年期定期儲蓄存款利率”大于計算保險費的預定利率,本公司以二者之差乘以“期中-保單價值準備金”,計算保單利差。
前項所稱“銀行2年期定期儲蓄存款利率”是指該保單年度每月第一個營業日人民銀行2年期居民定期儲蓄存款利率之簡單算術平均值。
前述保單利差,本公司以投保人投保時所選擇的下列兩種方式之一給付:
一、抵交保險費,但交費期滿后以儲存生息方式辦理。
二、儲存生息:以各保單年度“銀行2年期定期儲蓄存款利率”依復利方式計息,累積至本合同終止或投保人申請時給付。投保人如于投保時未選擇保單利差的給付方式,以儲存生息方式辦理。
投保人可于合同有效期內,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變更前項給付方式。
本公司應每年將保單利差的有關資料以書面通知投保人。
第十六條 年齡確定與錯誤處理
一、被保險人的年齡以周歲計算。
二、投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的真實年齡在投保單上填明,如果發生錯誤應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1.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并且其真實年齡不符合本合同約定年齡限制的,本公司可以解除合同,并在扣除手續費后向投保人退還保險費,但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2年的除外。
2.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致使投保人的實交保險費少于應交保險費的,本公司有權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補交保險費及利息(按本公司規定利率計算),或在給付保險金時按實交保險費和應交保險費的比例給付。
3.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致使投保人實交保險費多于應交保險費的,本公司應將多收的保險費退還投保人。
第十七條 地址變更
投保人住所或通訊地址變更時,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以書面形式通知的,本公司將按本合同注明最后住所或通訊地址發送有關通知。
第十八條 合同內容變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經投保人和本公司協商,可以變更本合同的有關內容。變更本合同的,應當由本公司在原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批注或者附貼批單,或者由投保人和本公司訂立變更的書面協議。
第十九條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處理
投保人于本合同成立后,可以書面通知要求解除本合同。
一、投保人于簽收保險單后10日內,要求解除合同的,本公司退還已收全部保險費。如經本公司體檢則扣除體檢費。
二、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時,應提供下列證明和資料:
1.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
2.最近一期保險費收據;
3.解除合同申請書;
4.投保人身份證明。
三、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本合同自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請書之日起,保險責任終止。除第一項規定外,本公司于收到上述證明和資料之日起30日內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但未交足2年保險費的,本公司扣除手續費后退還保險費。
第二十條 爭議處理
本合同履行過程中,雙方發生爭議的,應協商解決,經雙方協商未達成協議的,可依( )項處理:(1)通過仲裁解決;(2)通過訴訟方式解決。
第二十一條 釋義
【本公司】:指中國平安保險股份有限*司。
【意外傷害】:指非由疾病引起的、外來的、突然的、被保險人無法預料和不可抗拒的,使被保險人身體受到劇烈傷害的客觀事件。
【愛滋病】:指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綜合癥;
【愛滋病病毒】:指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綜合癥病毒。
后天性力免疫力缺乏綜合癥的定義應按世界衛生組織制定的定義為準,如在血液樣本中發現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綜合癥病毒或其杭體,則可認定為感染愛滋病或愛滋病病毒。
【期中-保單價值準備金】:指上一保單年度末保單價值準備金與本保單年度末保單價值準備金的簡單算術平均值。
【周歲】:以法定身份證明文件中記載的出生日期為準。
【計算保險費的預定利率】:年復利5.0%。
【本公司規定利率】:按“同期人民銀行每月第一個營業日頒布的二年期居民定期儲蓄存款利率與計算保險費的預定利率之較大者”+2.0%計算。
【手續費】:指每張保險單平均承擔的本公司營業費用、傭金以及本公司對該保險單所承擔的保險責任所收取的費用三項之和。
購房合同條款補充協議 篇3
客戶姓名__________ 證件類型__________聯系電話__________ 證件號碼__________移動電話__________聯系地址__________郵政編碼__________
代理人姓名__________證件類型及號碼__________代理人電話__________代理人地址__________銀行信息欄__________銀行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咨詢電話__________
交易內容
客戶確認:本人已詳細閱讀本確認單所附《中國光大銀行個人大額存單條款》(背面),并充分理解相關大額存單開立、兌取等相關條款內容。
客戶簽章: 銀行簽章:
日期: 日期:
請認真閱讀本確認單背面所附《中國光大銀行個人大額存單條款》。本確認單一式三聯,第一、二聯銀行留存,第三聯客戶留存。
中國光大銀行個人大額存單條款
一、 名詞釋義
1、 個人大額存單:指中國光大銀行(我行)面向個人客戶發行的記賬式大額存款憑證,是銀行存款類金融產品,屬一般性存款。可辦理提前兌取、凍結、開立存款證明和質押等業務。個人大額存單納入存款保險制度保障范圍。
2、 交易日期:指客戶(持有人)和銀行(發行人)交易確認(簽署本確認單)的日期。即為銀行發行個人大額存單產品的發行期內的任意一日。
3、 起息日(收益起始日):指開始計算產品規定利息的日期。
4、 最后到期日:指客戶開立本大額存單時確定的產品到期日。
5、 實際到期日:指產品終止,銀行支付個人大額存單相關本金及利息的日期,包括提前兌取日和產品最后到期日在內的產品實際到期日。
6、 支取日:指客戶在到期日(含)之后支取相關本金及利息的日期。
二、 稅收規定
本產品中銀行不承擔代客戶扣繳相關稅費的義務,但法律法規規定的除外。
三、 個人大額存單開立
1、 客戶在我行辦理個人大額存單業務,須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以實名開立我行借記卡,已開立我行陽光卡的客戶無需另行開立賬戶,使用已有陽光卡辦理個人大額存單業務即可。陽光卡為個人大額存單業務的唯一交易載體,客戶憑卡辦理個人大額存單的各項業務。
2、 交易日,客戶須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和我行陽光卡辦理個人大額存單認購業務。產品收益起始日,陽光卡內自動生成個人大額存單專用賬戶,用于記錄客戶持有的個人大額存單種類、數量及相應權益變動情況。
3、 個人大額存單采用預約購買的方式,客戶在發行期內認購,認購起點金額最低為人民幣20萬元,認購數量需為人民幣1萬元的整數倍。產品收益起始日,銀行從客戶賬戶扣款。
4、 產品收益起始日,銀行將交易日至產品收益起始日期間的活期利息按產品收益起始日的掛牌活期儲蓄利率結息并代扣利息稅(如有)后轉入客戶的活期賬戶。
四、 個人大額存單付息方式
1、 個人大額存單付息方式包括到期還本付息和定期付息、到期還本兩種方式。
2、 個人大額存單的到期還本付息是指:到期還本付息的個人大額存單的相關本金及到期利息由我行系統在到期日當日(含節假日)營業開始前,自動分配計入個人大額存單專用賬戶所屬借記卡的活期賬戶內,同時自動減少個人大額存單專用賬戶余額。
3、 個人大額存單的定期付息、到期還本是指:定期支付利息的個人大額存單的有關利息由我行系統在付息日當日(含節假日)營業開始前,自動分配計入個人大額存單專用賬戶所屬借記卡的活期賬戶內,付息的頻度有月、季、半年、年、期滿五種,付息日按照起息日對年、對月、對日計算;本金由我行系統在到期日當日(含節假日)營業開始前,自動分配計入個人大額存單專用賬戶所屬借記卡的活期賬戶內,同時自動減少個人大額存單專用賬戶余額。
4、 個人大額存單標準款為到期還本付息方式。
5、 個人大額存單月息寶為定期付息、到期還本方式,付息頻度為按月付息。
五、 提前兌取
1、 提前兌取是指個人大額存單持有人于起息日后,在網點柜臺或電子渠道兌取未到期個人大額存單,并取得本金和相應利息的行為。提前兌取分為全部提前兌取和部分提前兌取(部分提前兌取目前僅支持在我行各網點柜臺受理)。
2、 個人大額存單持有人可于個人大額存單收益起始日后,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陽光卡到我行各網點或通過網上銀行、手機銀行辦理個人大額存單的提前兌取,部分提前兌取目前僅支持在我行各網點柜臺受理。
3、 大額存單提前兌取時提前兌取部分利息根據實際存期靠檔計息(計息規則以產品發行公告為準),并在提前兌取時和相應本金部分一并支付。
4、 付息方式為定期付息、到期還本的個人大額存單提前兌取時,提前兌取部分利息根據實際存期靠檔計息(計息規則以產品發行公告為準),但前期已按月支付的兌取部分利息將從本次兌取中扣除。
5、 持有人申請辦理個人大額存單提前兌取時,申請提前兌取金額需為人民幣1萬元整數倍,需保證提前兌取后個人大額存單存續金額滿足個人大額存單產品最低認購起點金額人民幣20萬元,否則,持有人不得申請辦理部分提前兌取,僅可辦理全部提前兌取。
六、 免責
1、 產品收益起始日銀行從持有人賬戶扣款時,由于持有人賬戶資金余額不足、客戶賬戶凍結或其他由于客戶及客戶賬戶非正常狀態下導致扣款失敗的,銀行不承擔責任。
2、 由于地震、火災、戰爭等不可抗力導致的交易中斷、延誤等風險及損失,銀行不承擔責任,但應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通知客戶,并采取一切必要的補救措施以減小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
3、 由于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的改變、緊急措施的出臺而導致的風險,銀行不承擔責任。
4、 由于銀行不可預測或無法控制的系統故障、設備故障、通訊故障、停電等突發事故,給客戶造成的損失或延遲資金支付等交易的,銀行不承擔任何賠償責任。
5、 本條款指定的資金賬戶的本金及利息被有權機關要求凍結、扣劃,則銀行將依有權機關的要求對未到期的大額存單終止交易,并停止向客戶支付本金及利息。由于提前終止交易而產生的一切損失將由客戶承擔,銀行有權將此損失從客戶的資金賬戶或本金以及收益(如有)中扣除。
七、 爭議解決
因履行本條款而引致的一切爭議,雙方應首先本著誠實信用原則通過協商解決。不能協商解決的,提交銀行營業場所所在地人民法院訴訟解決。
八、 確認單的生效及終止
1、 本確認單在客戶簽字、銀行蓋章之日起生效;本確認單的終止日為產品實際到期日。
2、 如產品持有人在產品發行期內進行了增加或減少持有金額的操作,則本次交易前的所有確認單均視為自動終止,個人大額存單產品持有金額以客戶(持有人)、銀行(發行人)雙方在產品發行期間最近一個交易日簽訂的確認書中的最終確認金額為準。
3、 如產品發行期內,在銀行營業網點認購大額存單產品后,又通過銀行網上銀行、手機銀行等電子渠道辦理大額存單產品變更或終止該筆大額存單產品;或客戶通過銀行網上銀行等電子渠道辦理大額存單業務后,又通過銀行營業網點變更了該筆交易具體內容(包括但不限于持有金額等)的,則以客戶、銀行雙方在最近一個交易日進行交易的內容為準。
九、 本協議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客戶:__________ 代理人:__________
簽于:__________ 簽于: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