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品購銷合同的結構(精選3篇)
產品購銷合同的結構 篇1
(1)產品的名稱、牌號、商標、生產廠家、品種、型號、規格、等級、花色、款式。
(2)產品的數量和計量單位。
(3)產品的質量和技術標準。
(4)產品的包裝標準和包裝物的供應和回收。
(5)產品的交貨單位、交貨方式、運輸方式、到貨地點。
(6)接(提)貨單位和接(提)貨人。
(7)交(提)貨期限。
(8)產品的驗收標準、方法、期限和地點。
(9)產品的價格。
(10)結算方式、開戶銀行、賬戶名稱、帳號、結算單位。
(11)違約責任。
(12)解決合同糾紛的方式。
(13)當事人協商同意的其他事項
產品購銷合同的結構 篇2
供方:
需方:
第一條 為切實貫徹執行經濟民法典規,保證購銷合同的嚴肅執行,簽訂本總合同。本總合同適用于日用百貨、文化用品、鐘表眼鏡、鞋帽、紡織品、針棉織品、服裝、勞防用品、絲綢等九類商品商商購銷業務。具體品類(種)的成交,需簽訂具體商品購銷分合同。供需雙方可根據自身特點制訂表格式購銷合同。本總合同是簽訂具體購銷合同的總原則。本總合同未盡事宜可以經雙方協商一致后簽訂補充協議。本總合同、具體商品購銷分合同、補充協議均具有法律效力。補充協議和具體商品購銷分合同不可以變更總合同的約定條款,補充協議與具體商品購銷分合同不一致時,以補充協議為準。
第二條 合同簽訂后,雙方須嚴肅履行。如一方確因發生《經濟民法典》第二十七條所規定的情況,需要變更或解除合同的,須于合同到期前十五天以書面形式向對方提出(含合同變更手續)。對方應在接到通知后十五天內書面(或電報)答復,逾期不答復的,視為默認。因變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損失的,由責任方賠償。在新協議未達成前,原具體合同仍然有效。
按需方指定花色、品種、規格生產的商品,在安排生產后,雙方都需要嚴格執行合同,一般不予變更。如需變更,由此而產生的損失,由需方負擔;如供方不能按期、按質、按量、按指定要求履行合同,其損失由供方負擔。
第三條 購銷合同的商品價格,必須遵守國家有關物價管理的規定。有些商品雙方亦可協商優惠辦法或協商訂價。
簽訂合同,成交商品的作價標準,均為正品價。對于副品、等級品,其差幅按照扣率慣例作價執行合同;對于暫定價(參考價)商品,允許上下差幅在10%-15%以內執行(差率在具體合同中規定),合同中有規格差價的按照中檔(等)作單價成交,實際發貨時按規格分別作價。
在合同規定的交(提)貨期限內,如遇國家或地方行政部門調整價格,要以書面通知需方,以便作為交貨時(指運出)作價依據。
逾期交貨的,如遇價格上調時,按原價執行;遇價格下調時,按新價執行。逾期提貨的,遇價格上調時,按新價執行,遇價格下調時,按原價執行。由于調整價格而發生的差價,購銷雙方另行結算。
第四條 對異地的商品供應價格,均為車、船交貨價,裝車、裝船以前的費用,由供方負擔。如裝車、裝船費與運費列在一張單據不能分割的,由需方負擔;對同城要貨單位(包括外省駐本地單位)就廠就庫直撥商品由工 廠送貨或需方自提。承運單位按有關收費規定收取的合理運輸費用,運輸保險費由需方承擔。對運費負擔,也可按照雙方協商的辦法辦理。
第五條 商品質量,有國家標準或專業標準的,按國家標準或專業標準執行;無上述標準的,按生產廠的企業標準執行;無生產廠企業標準的,由雙方協商確定。供方應認真檢驗,嚴格把關,以保證商品質量。
如果商品質量不符合標準,一般情況應允許退貨。如屬特殊情況,供需雙方可協調解決。
第六條 商品包裝必須牢固,供方應保障商品在運輸途中的安全。需方對商品包裝有特殊要求,雙方應在具體合同中注明,增加的包裝費用由需方負擔。
第七條 執行合同的交貨日期,以供方開單日為準。由工廠直接送車站、碼頭的商品,以工廠交貨日為準。在合同規定的交貨日期前十天內和交貨日期終了后十五天內開單供應的,不作為提前或逾期交貨。需方要求分批交貨的,供方認可后,予以分批均衡交貨。
供方供應商品,除雙方另有約定者外,異地的,由供方代辦托運。如需方要自提,應持加蓋財務印章的自提證明,提貨費用由需方自理;同城的,除工廠直送部分外,均由需方在貨款結算后七天內自提(遇節假日順延),超期未提部分,由需方負責倉儲費用。受交通運輸影響造成延期或需方要求暫緩發貨不超過三十天的,不作遲延履行合同處理。
第八條 對有有效期限的商品,其有效期尚存三分之二以上的,供方可以發貨,有效期尚存三分之二以下的,供方應征得需方同意后才能發貨。
第九條 供方應按雙方商定的合理運輸路線、工具、到達站(港),委托承運單位發運貨物,力求裝足容量或噸位,從節約費用。
如一方需要變更運輸路線、工具、到達站(港)時,應及時通知對方,并進行協商,取得一致意見后,再辦理發運。協商達成一致意見前,仍然按原合同執行。
需方提出改變運輸路線、工具、到達站(港),因此增加的費用由需方負擔,如確有特殊情況由雙方協商解決。供方改變運輸路線、工具、到達站(港),未經需方同意的,因此增加的費用應由供方負擔。
第十條 商品從取得發運證明時起,所有權即轉移至需方。在運輸途中發生的丟失、短少、殘損等事故,由需方負責向承運部門或保險公司索賠,非因供方過錯,不可向供方提出索賠。但供方應積極提供有關資料,并協助需方索賠。需方在接收商品時,必須派人到現場監卸,清點大件,檢 查包裝。如發現問題,應及時向當地承運部門索取規定的記錄和證明,立即詳細檢查,并在收到貨物后十天內向有關責任方提出索賠。責任屬于供方的,需方應在收到該批貨物后十五天內,向供方提出索賠,逾期不提,視為驗收無誤。供方應在接到索賠通知后十五天內查明情況,給予答復。逾期不答復,視作認賠。
若因有關單據未能隨貨同行,貨到后,需方應先向承運部門具結接收,同是立即通知供方,供方在接到通知后十五日內答復;屬于多發、錯(串)運商品,需方不得自行動用,并做好詳細記錄,妥為保管,收貨后十日內通知供方,因此發生的一切費用由供方負擔。
由供方委托承運單位發運的商品,均應向人民保險公司投保綜合運輸險。商品在運輸途中遭受損失時,由需方向當地保險公司按照《國內水路、鐵路貨物運輸保險條款(試行)》所規定的手續程序及期限申請辦理索賠。
第十一條 商品外包裝完整,拆包發現溢缺、殘損、串錯和商品質量等問題,需方應在貨到九十天內(單個商品價值在2千元以上的在十五天內),向供方提出查詢;發現商品霉爛變質,應在收到貨物后三十天內通知供方。逾期均視為驗收無誤。
接收進口商品和外貿庫存轉內銷的商品,因關系到外貿查詢,查詢期為需方收貨后的六十天,逾期供方可不受理。
需方向供方提出查詢時,應填寫“查詢單”,一貨一單,不要混列。“查詢單”的內容應包括嘜頭、品名、規格、單價、裝箱單、開單日期、到貨日期、溢缺數量、殘損程度、合同號碼、生產廠名、供應發貨單號碼(即調撥單,下同)等資料,并保存好實物。供方應在接到“查詢單”后十五日內作出答復。凡上項內容填寫不完整或多種商品混列,以及不是從供方供貨的,供方可要求需方重新填寫“查詢單”。
產品購銷合同的結構 篇3
合同編號:__________
供方:__________
簽約地點:__________
需方:__________(乙方)
簽約時間:__________年月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本著平等、自愿、誠信的原則,經友好協商,簽訂本合同,以資信守。簽訂本合同:
一、 品名:刨花板;厚度規格:8mm、9mm、10mm、12mm。長寬尺寸:2440*1220mm。
二、 價格、數量、交(提)貨日期等內容:在雙方協商并確認后在每批次的訂購單中另行注明;
三、 價格條款:含稅含運費。
四、 結算方式:乙方按訂單形式給甲方下單,每月15、30號分2次結清貨款。
五、產品性質:干燥狀態下使用的普通型刨花板
六、質量要求:符合GB/T4897-20__和GB18580國家標準,甲醛釋放量mg/100g(穿孔萃取法)為: E1級。密度要求:0.65g/cm3(含)以上,由于甲方生產設備為多層壓機,甲方只對以下板材存在的問題承擔責任:
a.板材出現分層、鼓泡;
b.板內有利器或金屬硬物導致貼面用板損失或開料工具(如鋸片)損壞。
c.板表面有因機械設備損壞引起的凹凸痕和明顯砂光痕而導致不能壓貼的。
d.板材8mm厚度超出(7.90~8.10mm)標準, 9mm厚度超出(8.90~9.10mm),10mm厚度超出(9.90~10.10mm)標準, 12mm厚度超出(11.90~12.10mm)標準要求或對角線超出允許值。
e.對存在的質量板材,甲方負責板材的退換;損壞的工具確認后承擔賠償損失。
f.因板材問題造成乙方貼面的損失,甲方只承擔30張以下的責任。
g.因乙方壓貼工藝及其它因素造成的損失甲方不承擔責任。
h.發貨后20天內有質量問題的及時反饋,超期甲方不負任何責任。
七、驗收標準、方法及提出異議期限:
乙方貨到后按第四點質量標準要求驗收,在乙方對產品進行加工生產過程中發現因質量問題應及時向甲方反饋,甲方收到乙方的反饋后應在7天內到現場查核,經雙方確認后作退貨處理或另作協商處理。
八、其它約定事項:甲方在發貨后的20天內提供真實、有效仿偽的全額增值稅發票給乙方。
九、本合同一式貳份,雙方蓋章立即生效;合同未盡事宜,由雙方友好協商解決(如雙方未達成一致,可在起訴方的人民法院判決)。
供方:__________需方:__________
委托代表:__________委托代表: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