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姜購銷合同(精選3篇)
生姜購銷合同 篇1
甲方(供方):___________
乙方(需方):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就生姜購銷事宜,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收購說明:此生姜購銷屬甲乙雙方自愿交易、自由買賣;出售之日以前此生姜的債權、債務、經濟糾紛等與乙方無關。
第二條數量、價格及交(提)貨時間地點:
數量:大約_____________噸 基準價格:新姜大寫______________元/公斤(小寫¥:______________ 元/公斤)
老姜大寫________________元/公斤(小寫¥:________________ 元/公斤)
收購時間: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交貨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質量要求:腐爛、變質、麻腳和機械損傷等不合規格的姜不能入袋賣給乙方。
第四條收購價格:新姜以基準價為準,老姜按收購時的市場價格作適當調整。
第五條收購辦法:
1、乙方在收購時限內應合理安排(下雨天不挖姜)收購時間、數量,采用電話通知的形式,分時間段預約收購;
2、甲方應根據乙方通知要求,將生姜裝好袋、打好包,及時按指定的質量和數量交貨,交貨地點應在四橋車能到的公路上;
3、交貨時,甲方的產品符合甲方指定的質量、數量要求,乙方應當在當日予以收購;
4、在收購過程中因生姜質量、數量等不符合要求,乙方有權立即停止收購,所造成的責任及損失由甲方負責;
5、乙方拒收符合質量、數量、及交貨期限的生姜按乙方違約處理;
6、因數量、質量或交貨期限不符合規定而被拒收的,甲方自行保管、保養不善所造成的損失由甲方承擔。
第六條收購定金和貨款結算方式:乙方預交甲方定金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挖一車付清一車的款,預交的定金到最后一車算清結賬。注:每100公斤的生姜除2公斤的泥土。
第七條違約責任: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生姜不管漲價或是跌價,甲乙雙方必須嚴格履行本合同,不得單方違約,如果單方違約須向對方付約定收購總價10%的違約金。
第八條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一份。
第九條未盡事宜雙方協商解決,簽訂的補充條件與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供方簽字按手印):_____________乙方(需方簽字按 手印):_____________
甲方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乙方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
甲方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乙 方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
證明人(簽字按手印):____________________
簽訂日期:_______年 ____月_____日
生姜購銷合同 篇2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一、甲乙雙方充分溝通基礎上,甲方的果蔬常年供應乙方,經甲乙雙方協商簽訂以下條款:
二、甲方將長年供應乙方主要有:大白菜、空心菜、菠菜等,水果有:蘆柑、葡萄、水蜜桃等。
三、本次供應如下表格:
四、交易額約人民幣柒拾壹萬肆仟元整,合同簽訂之日十天內支付定金人民幣叁萬元整,貨款按交易額和交易進度逐量支付,但余款最遲需在交易后一個月內付清。
五、費用負擔,甲方交貨前由甲方自理,如超過合同規定交貨地點收貨,其超過程運費由乙方負擔。
六、甲方必須保證乙方果蔬的質量確保果蔬“農殘”“腐爛”“含貢量”等項檢驗合格,如因果蔬主要指標檢驗不合格造成退貨,甲方應按實際交易的百分之三十賠償乙方經濟損失。
七、乙方不得拖欠貨款,叁萬元定金交付之日起應開始交易。
八、本合同未盡事宜另行商定,補充條款效力同等,合同簽字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生姜購銷合同 篇3
農村農產品購銷合同
__縣農產公司(或農副產品收購站),以下簡稱需方;
__縣__鄉__村__村民,以下簡稱供方。
為了促進農副產品生產的發展,溝通城鄉流通渠道,為城鎮人民和對外貿易提供豐富的農副產品,經供、需雙方充分協商,特訂立本合同,以便雙方共同遵守。
第一條 交售日期、數量及價格
1.供方必須在一九____年____月以前(或__月__旬內)向需方交售___(農副產品)___斤(擔),(有些農副產品在簽訂合同時,應根據有關部門的規定或實際情況,確定超欠幅度、合理損耗和正負尾差)。
2.需方應按照物價主管部門規定的價格(國家允許議價的,價格由供、需雙方協商議定),向供方計付貨款。
3.供、需雙方的任何一方如需提前或延期交貨與提貨,均應事先通知對方,達成協議后按協議執行。
第二條 品種、等級、質量及包裝
1.____(農副產品)的品種、等級和質量,按下列第( )項執行:
(1)有國家標準的,按國家標準執行;
(2)無國家標準而有部頒標準的,按部頒標準執行;
(3)無國家標準和部頒標準的,按地區標準執行;
(4)無上述標準的,由供、需雙方協商確定。
(對某些干、鮮、活產品,應根據國家的有關規定,商定合理的、切實可行的檢驗、檢疫辦法;國家沒有規定的,由供、需雙方協商確定。農副產品確定標準后需要封存樣品的,應由供、需雙方共同封存,妥善保管,作為驗收的依據)
2.__(農副產品)的包裝,按下列第( )項辦理:
(1)按國家或部規定的辦法執行;
(2)沒有國家或部的包裝規定的,由供、需雙方協商包裝辦法。
包裝物由供(需)方供應,包裝物的回收辦法另訂附件(略)。
第三條 交(提)貨方式、驗收和貨款結算辦法
1.交(提)貨方式按下列第( )項辦理:
(1)實行送貨的,供方應按合同規定的時間送往___(接收地點),交貨日期以發運時運輸部門的戳記為準;
(2)實行提貨的,供方應按合同規定的時間通知需方提貨,以發出通知之日作為通知提貨時間;
(3)實行代運的,供方應按需方的要求,選擇合理的運輸路線和運輸工具,向運輸部門提報運輸計劃,辦理托運手續,并派人押運(如果需要)。交貨日期以發運時運輸部門的戳記為準;
(4)實行義運的,對超過國家規定的義運里程的運輸費用負擔,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國家沒有規定的,由供、需雙方協商。
2.農副產品的驗收地點,實行供方送貨或供方委托運輸部門代運的,以接收地點為驗收地點;實行需方提貨的,以提貨地點為驗收地點;實行義運的,以__為驗收地點。
驗收辦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應明確規定:(1)驗收期限;(2)驗收手段;(3)驗收標準;(4)由誰負責驗收;(5)在驗收中對產量質量發生爭議,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管理條例》的規定,交質量監督檢驗機構裁決)。
3.貨款結算辦法
供方交售的__(農副產品)經驗收合格后,需方應在____天之內,通過銀行轉帳(或按銀行的規定以現金)向供方支付貨款。
第四條 供方的違約責任
1.供方交貨數量少于合同的規定而需方仍然需要的,以及供方逾期交貨而需方仍需要的,應照數補交,供方并應比照人民銀行有關延期付款的規定,按逾期交貨部分貨款總值計算,向需方償付逾期交貨的違約金;供方超過規定期限不能交貨的,應償付需方不能交貨部分貨款總值___%(1-20%的幅度的違約金);因逾期交貨,需方不再需要的,由供方自行處理,并向需方償付該部分貨款總值___%(1-20%)的幅度的違約金。
2.供方如因違約自銷或因套取超購加價款而不履行合同時,應向需方償付不履行合同部分貨款總值___%(5-25%的幅度)的違約金,并退回套取的加價款和獎售、換購的物資;供方違約自銷多得的收入,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上交中央財政。
3.供方在交售____(農副產品)中摻雜使假、以次充好的,需方有權拒收,供方同時應向需方償付該批貨款總值__%(5-25%的幅度)的違約金。供方交售的鮮活產品如有污染或疫病的,需方有權拒收,并可按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4.供方的包裝不符合規定,發貨前需返修或重新包裝的,應負責返修或重新包裝,并承擔因此而支付的費用。發貨后因包裝不善給需方造成損失的,應賠償其實際損失。供方由于返修或重新包裝而造成逾期交貨的,按逾期交貨處理。
5.需方按供方通知的時間、地點提貨而未提到的,供方應負逾期交貨的違約責任,并承擔需方因此而支付的實際費用。
6.因數量、質量、包裝或交貨期限不符合同規定而被拒收的產品,需方應代供方保管。在代保管期間,供方應負責支付實際開支的一切費用,并承擔非因保管、保養不善所造成的損失。
7.需方根據供方的要求預付定金的,供方在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時,應加倍償還不履行部分的預付定金。
8.實行送貨或代運的,供方錯發到貨地點或接貨單位(人)時,應按合同規定重新發貨或將錯發的貨物送到合同規定的地點、接貨單位(人),并承擔因此多付的運雜費及其它費用;造成逾期交貨的,還應償付逾期交貨的違約金。供方未征得需方同意,擅自改變合同規定的運輸路線或運輸工具的,應承擔因此多支付的費用。實行送貨或代運的產品,由于錯發到貨地點或接貨單位(人)而造成損失,屬于承運部門責任的,由供方按國家有關貨物運輸規定向承運部門要求賠償損失。
9.供方在接到需方驗收產品提出的書面異議后,應在十五天內做出處理(供需雙方商定有期限或另有規定的除外),如供方未按時處理,可視為默認。
第五條 需方的違約責任
1.需方在合同執行中退貨的,應償付供方退貨部分貨款總值__%(5-25%的幅度)的違約金。因此造成供方損失的,還應根據實際情況賠償其損失。
2.需方無故拒收送貨或代運的產品,應向供方償付被拒收貨款總值__%(5-25%的幅度)的違約金,并承擔因此而造成的損失和費用。
3.按合同規定提貨的產品,供方通知提貨而逾期提貨的,除比照銀行有關延期付款的規定,按逾期提貨(收購)部分貨款總值計算償付違約金以外,還應承擔供方在此期間所支付的保管費或保養費,并承擔因此而造成的其它實際損失。
4.需方未按合同規定的期限付款的,應按銀行有關延期付款的規定,向供方償付延期付款的違約金。
5.需方未按合同規定提供包裝物的,供方交貨日期得以順延,需方并應向供方償付延期付款的違約金。因此造成供方損失的,需方還應根據實際情況賠償其損失。
6.需方如向供方預付定金的,在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預購合同時,無權收回未履行部分的預付定金。
7.需方必須承擔因錯填或臨時改變到貨地點而多支付的一切費用。
8.需方在合同規定的驗收期限內,未進行驗收或驗收后未在規定期限內提出異議,視為默認。
9.在合同規定的驗收期限內,未進行驗收或進行驗收后未提出書面質量異議的,即視為默認符合規定。對于提出質量異議或因其它原因拒收,應負責妥善保管,等候處理,不得動用。一經動用即視為接收,需方應按期向供方付款,如不按期付款,則按延期付款處理(對被拒收的易腐爛變質的產品及鮮活產品,供方應允許需方在取得有關部門同意后,及時就地處理)。
第六條 不可抗力
供、需雙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合同時,應盡快向對方通報理由,經有關主管機關證明后,可允許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并可根據情況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擔違約責任,供方如果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產品質量不符合同規定的,不以違約論。對這些產品的處理辦法,可由供、需雙方協商決定。
__(農副產品)因受氣候影響早熟或晚熟的,交貨日期經雙方協商,可適當提前或推遲。
第七條 合同的變更與解除
1.供、需雙方的任何一方如遇有《合同法》第五章所列之一情況,要求變更或
轉讓合同時,應及時通知對方,并采用書面形式由雙方達成協議。未達成協議以前,
原合同仍然有效。當事人一方接到另一方要求變更或轉讓合同的建議后,應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內做出答復,當事人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的期限答復,逾期不做答復的,即視為默認。
2.供、需雙方對屬于國家統購、派購計劃內產品的購銷合同的變更或解除,應報經下達該計劃的上級業務主管部門批準。對國家統購、派購計劃外產品的購銷合同的變更或解除,由供、需雙方協商辦理。合同的變更或解除日期,以雙方達成協議之日為準;需要報經上級業務主管部門批準的,以上級業務主管部門批準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日期為準。
第八條 其它
違約金或賠償金,應在供、需雙方商定的日期內或由有關部門確定責任后十天內償付,否則,按逾期付款處理。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供需雙方各執一份;合同副本一式__份,交銀行、鄉政府……各留存一份。
需方:__縣農產公司(或農副產品收購站)__(公章)
代表人:__(職務:__)
開戶銀行:__
帳號:__
供方:__鄉__村__(公章)
代表人:__(職務:__)
開戶銀行:__
帳號:__
__年__月__日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