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面廣告合同
第五條:合同的終止
1. 合同的終止
(a) 合同期限屆滿時終止;
(b) 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的,合同終止。
第六條:違約責任
1. 甲方應按約定按時足額向乙方支付有關費用,若甲方未按合同約定向乙方支付費用,甲方應按每日千分之[五]的比例就逾期支付金額向乙方支付違約金。若甲方在付款期屆滿后[30]日仍未能支付到期款項的,乙方有權通知甲方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賠償乙方為履行合同而支出的一切必要費用及合同約定版位空置的損失。所有賠償金額總計不超過約定的合同總金額。
2. 因乙方原因導致甲方廣告未按約定發布的,乙方應根據違約廣告位數量雙倍發布廣告補償甲方。
第七條:不可抗力
1. 甲方或乙方因不可抗力部分或全部遲延或不能履行其在合同項下義務的,不承擔違約責任,但應立即與對方協商解決辦法,并及時采取措施減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
2. 因不可抗力造成合同終止的,廣告發布費由雙方按廣告實際發布時間或退、或補;日發布費按合同約定的廣告發布費用總額除以合同約定的發布天數計算;
3. 合同所指不可抗力,是指合同簽定后發生的、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其中包括政府政策改變等乙方不可控制因素等。
第八條:法律適用與爭議解決
甲乙雙方如因合同的訂立、履行或解釋發生任何爭議,應進行友好協商;協商不成時,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轄權的中國法院提起訴訟;
合同的訂立、履行、解釋及爭議的解決均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