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物業管理規約合同(通用3篇)
臨時物業管理規約合同 篇1
一、為維護全體業主和物業使用人的合法權益,保障本物業區域內物業的安全與合理使用,維護公共秩序,促進管理有序、安全舒適、環境宜人、文明和諧的新型社區建設,根據國家法律法規,結合本物業項目實際,制訂本規約。
二、開發建設單位與物業服務機構簽訂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中涉及業主共同利益的約定,應與本規約一致。
三、開發建設單位應當在銷售物業前將本規約向物業買受人明示,并予以說明。 物業第一買受人與出賣人簽訂物業買賣合同時,本規約作為物業買賣合同的附件,由第一買受人對本規約的內容予以書面確認,其效力及于此后的物業買受人。
四、若本規約的條款與相關法律法規相抵觸,則該條款無效,但不影響本規約其他條款的效力。
第一部分 物業基本情況(應與買賣合同內容一致)
五、本物業區域內物業的基本情況
物業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座落位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物業類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建筑面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物業區域四至
東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南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西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北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本物業區域內的物業服務用房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建筑面積為:____________.
七、物業服務機構的基本情況
機構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資質等級及資質證書編號:______________.
注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部分 物業的使用、維護和管理
八、本物業區域內的業主依法享有以下權利
(一)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接受物業服務機構提供的服務;
(二)參與本物業區域的物業管理活動;
(三)監督前期物業服務機構履行前期物業服務合同;
(四)對本物業區域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情況享有知情權和監督權;
(五)授權物業服務機構制訂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維護等方面的規章制度;
(六)對本物業區域內影響業主共同利益、業主正常生活秩序的行為進行投訴;
(七)提議召開業主大會,提出補充、修改本規約的建議;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業主的其他權利;
九、本物業區域內的業主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向物業服務機構交納物業服務費用;
(二)按規定交存、管理和使用專項維修資金;
(三)遵守本物業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維護等方面的規章制度;
(四)配合物業服務活動;
(五)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處理相鄰關系,互助友愛,和睦相處;
(六)出租、轉讓物業時,告知承租人、買受人遵守本規約;
(七)參加業主大會并予以表決;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業主的其他義務。
十、開發建設單位對于未售出的物業,享有業主的權利,履行業主的義務。
十一、業主對物業的專有部分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時,不應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也不應損害其他業主、物業使用人的合法權益。
十二、業主或物業使用人應按照有利于物業使用、安全、整潔以及公平合理、不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則,遵守供電、供水、供熱、供氣、排水、通行、通風、采光、裝飾裝修、環境衛生、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相關規定。
十三、業主或物業使用人應按規劃用途使用物業。確需改變物業規劃用途的,應當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依法辦理相關手續。同時,告知物業服務機構、產權人或業主委員會。
十四、業主或物業使用人需要裝修房屋的,應告知物業服務機構,簽定房屋裝修服務協議,明確相關的權利義務、服務內容及違約責任等內容。 因裝修房屋影響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正常使用,應及時恢復;給其他業主或物業使用人造成損失的,應承擔相應責任。
十五、業主或物業使用人應按有關規定合理使用水、電、氣、暖等設施設備,不擅自拆改。
十六、業主或物業使用人應按設計預留的位置安裝空調,未預留設計位置的,應與物業服務機構協商確定合理的位置,并做好噪音預防及冷凝水的處理。
十七、遵守本物業區域車輛行駛和停放的規定。
十八、業主或物業使用人在本物業區域內飼養動物的,應符合有關規定。
十九、本物業區域內禁止以下行為
(一)擅自拆改房屋承重結構、主體結構、改變房屋外觀;
(二)擅自占用或損壞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及相關場地、移動物業共用設施設備;
(三)違章搭建、私設攤點;
(四)在非指定位置傾倒或拋棄垃圾、雜物;
(五)違反有關規定堆放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物品,排放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噪聲、光、電磁波輻射等有害物質;
(六)擅自在物業共用部位和相關場所懸掛、張貼、涂改、刻畫;
(七)利用物業從事危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活動;
(八)法律、法規和本規約禁止業主的其他行為。
二十、物業保修期滿后,業主或物業使用人自行承擔其物業專有部分的維修養護責任。因維修養護不及時給其他業主造成損失的,應承擔相應責任。
二十一、各相關業主或物業使用人應當配合物業的維修養護。因維修養護需要進入物業專有部分時,業主、物業使用人、開發建設單位或物業服務機構應事先告知,相關業主或物業使用人應給予配合。因阻撓維修養護,造成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的,阻撓人應承擔相應責任。
二十二、物業存在安全隱患,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業主合法權益時,責任人應當及時采取措施消除隱患。
二十三、發生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業主合法權益的緊急情況,必須及時進入物業專有部分進行維修養護時,應當事先通知相關業主或物業使用人,確實無法通知到的,物業服務機構可在公安部門、社區居委會和其他無利害關系業主的監督下,先行進行維修,事后應及時通知相關業主或物業使用人,并做好善后工作。
二十四、因維修養護物業或者公共利益,確需臨時占用、挖掘道路、場地的,應按規定辦理相關手續,提前公告,并在約定期限內恢復原狀。
二十五、利用依法歸業主共有的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應當在征得相關業主同意后,按規定辦理有關手續。所得收益歸相關業主所有,分配及使用由相關業主共同約定。
第三部分 物業服務費用
二十六、物業服務費用由業主按其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的比例分攤,按照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交納。業主委托物業服務機構提供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約定之外的特約服務的,其費用由雙方當事人另行約定。
二十七、業主出租物業,約定由承租人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業主負連帶責任。轉讓物業的,業主應與物業服務機構結清各項費用。
二十八、本物業區域內的全體業主按規定交存、使用和管理專項維修資金。資金余額不足首次歸集數額的30%時,應當按規定續交。
第四部分 附則
二十九、業主、物業使用人、開發建設單位、物業服務機構違反本規約約定的,受侵害當事人可以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三十、本規約所稱物業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是指單個業主專有部分以外的,屬于多個或全體業主共同所有或使用的房屋、空間、場地及相關設施設備。
三十一、本規約所稱物業使用人,是指房屋承租人、共居人。
三十二、本規約由業主、開發建設單位、物業服務機構各持一份。
三十三、本規約作為物業買賣合同附件,自物業第一買受人簽字承諾之日起生效(承諾書見附件),至業主大會制定的管理規約生效之日終止。
附件:承諾書
臨時物業管理規約合同 篇2
一、為維護全體業主和物業使用人的合法權益,保障本物業區域內物業的安全與合理使用,維護公共秩序,促進管理有序、安全舒適、環境宜人、文明和諧的新型社區建設,根據國家法律法規,結合本物業項目實際,制訂本規約。
二、開發建設單位與物業服務機構簽訂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中涉及業主共同利益的約定,應與本規約一致。
三、開發建設單位應當在銷售物業前將本規約向物業買受人明示,并予以說明。物業第一買受人與出賣人簽訂物業買賣合同時,本規約作為物業買賣合同的附件,由第一買受人對本規約的內容予以書面確認,其效力及于此后的物業買受人。
四、若本規約的條款與相關法律法規相抵觸,則該條款無效,但不影響本規約其他條款的效力。
第一部分物業基本情況(應與買賣合同內容一致)
五、本物業區域內物業的基本情況
物業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座落位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物業類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建筑面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物業區域四至
東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南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西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北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本物業區域內的物業服務用房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建筑面積為:____________.
七、物業服務機構的基本情況
機構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資質等級及資質證書編號:______________.
注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部分物業的使用、維護和管理
八、本物業區域內的業主依法享有以下權利
(一)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接受物業服務機構提供的服務;
(二)參與本物業區域的物業管理活動;
(三)監督前期物業服務機構履行前期物業服務合同;
(四)對本物業區域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情況享有知情權和監督權;
(五)授權物業服務機構制訂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維護等方面的規章制度;
(六)對本物業區域內影響業主共同利益、業主正常生活秩序的行為進行投訴;
(七)提議召開業主大會,提出補充、修改本規約的建議;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業主的其他權利;
九、本物業區域內的業主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向物業服務機構交納物業服務費用;
(二)按規定交存、管理和使用專項維修資金;
(三)遵守本物業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維護等方面的規章制度;
(四)配合物業服務活動;
(五)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處理相鄰關系,互助友愛,和睦相處;
(六)出租、轉讓物業時,告知承租人、買受人遵守本規約;
(七)參加業主大會并予以表決;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業主的其他義務。
十、開發建設單位對于未售出的物業,享有業主的權利,履行業主的義務。
十一、業主對物業的專有部分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時,不應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也不應損害其他業主、物業使用人的合法權益。
十二、業主或物業使用人應按照有利于物業使用、安全、整潔以及公平合理、不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則,遵守供電、供水、供熱、供氣、排水、通行、通風、采光、裝飾裝修、環境衛生、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相關規定。
十三、業主或物業使用人應按規劃用途使用物業。確需改變物業規劃用途的,應當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依法辦理相關手續。同時,告知物業服務機構、產權人或業主委員會。
十四、業主或物業使用人需要裝修房屋的,應告知物業服務機構,簽定房屋裝修服務協議,明確相關的權利義務、服務內容及違約責任等內容。因裝修房屋影響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正常使用,應及時恢復;給其他業主或物業使用人造成損失的,應承擔相應責任。
十五、業主或物業使用人應按有關規定合理使用水、電、氣、暖等設施設備,不擅自拆改。
十六、業主或物業使用人應按設計預留的位置安裝空調,未預留設計位置的,應與物業服務機構協商確定合理的位置,并做好噪音預防及冷凝水的處理。
十七、遵守本物業區域車輛行駛和停放的規定。
十八、業主或物業使用人在本物業區域內飼養動物的,應符合有關規定。
十九、本物業區域內禁止以下行為
(一)擅自拆改房屋承重結構、主體結構、改變房屋外觀;
(二)擅自占用或損壞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及相關場地、移動物業共用設施設備;
(三)違章搭建、私設攤點;
(四)在非指定位置傾倒或拋棄垃圾、雜物;
(五)違反有關規定堆放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物品,排放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噪聲、光、電磁波輻射等有害物質;
(六)擅自在物業共用部位和相關場所懸掛、張貼、涂改、刻畫;
(七)利用物業從事危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活動;
(八)法律、法規和本規約禁止業主的其他行為。
二十、物業保修期滿后,業主或物業使用人自行承擔其物業專有部分的維修養護責任。因維修養護不及時給其他業主造成損失的,應承擔相應責任。
二十一、各相關業主或物業使用人應當配合物業的維修養護。因維修養護需要進入物業專有部分時,業主、物業使用人、開發建設單位或物業服務機構應事先告知,相關業主或物業使用人應給予配合。因阻撓維修養護,造成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的,阻撓人應承擔相應責任。
二十二、物業存在安全隱患,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業主合法權益時,責任人應當及時采取措施消除隱患。
二十三、發生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業主合法權益的緊急情況,必須及時進入物業專有部分進行維修養護時,應當事先通知相關業主或物業使用人,確實無法通知到的,物業服務機構可在公安部門、社區居委會和其他無利害關系業主的監督下,先行進行維修,事后應及時通知相關業主或物業使用人,并做好善后工作。
二十四、因維修養護物業或者公共利益,確需臨時占用、挖掘道路、場地的,應按規定辦理相關手續,提前公告,并在約定期限內恢復原狀。
二十五、利用依法歸業主共有的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應當在征得相關業主同意后,按規定辦理有關手續。所得收益歸相關業主所有,分配及使用由相關業主共同約定。
第三部分物業服務費用
二十六、物業服務費用由業主按其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的比例分攤,按照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交納。業主委托物業服務機構提供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約定之外的特約服務的,其費用由雙方當事人另行約定。
二十七、業主出租物業,約定由承租人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業主負連帶責任。轉讓物業的,業主應與物業服務機構結清各項費用。
二十八、本物業區域內的全體業主按規定交存、使用和管理專項維修資金。資金余額不足首次歸集數額的30%時,應當按規定續交。
第四部分附則
二十九、業主、物業使用人、開發建設單位、物業服務機構違反本規約約定的,受侵害當事人可以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三十、本規約所稱物業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是指單個業主專有部分以外的,屬于多個或全體業主共同所有或使用的房屋、空間、場地及相關設施設備。
三十一、本規約所稱物業使用人,是指房屋承租人、共居人。
三十二、本規約由業主、開發建設單位、物業服務機構各持一份。
三十三、本規約作為物業買賣合同附件,自物業第一買受人簽字承諾之日起生效(承諾書見附件),至業主大會制定的管理規約生效之日終止。
附件:承諾書
業主:
開發建設單位:
物業服務機構: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臨時物業管理規約合同 篇3
本合同雙方當事人委托方(以下簡稱甲方):
業主管理委員會/房地產開發公司 受委托方(以下簡稱乙方):
物業管理公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入建設部第33號令《城市新建住宅小區管理辦法》、《深圳經濟特區住宅區物業管理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等國家、地方有關物業管理法律、法規和政策,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甲方委托乙方對(物業名稱)實行專業化、一體化的物業管理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物業基本情況 座落位置: 市 區 路(街道) 號;占地面積: 平方米;建筑面積: 平方米;其中住宅 平方米;物業類型: (住宅區或組團、寫字樓、商住樓、工業區、其他/低層、高層、超高層或混合)。
第二條 委托管理事項1.房屋建筑本體共用部位(樓蓋、屋頂、梁、柱、內外墻體和基礎等承重結構部位、外墻面、樓梯問、走廊通道、門廳、設備機房、)的維修、養護和管理。
2.房屋建筑本體共用設施設備(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垃圾道、煙囪、共用照明、天線、中央空調、暖氣干線、供暖鍋爐房、加壓供水設備、配電系統、樓內消防設施設備、電梯、中水系統等)的維修、養護、管理和運行服務。
3.本物業規劃紅線內屬物業管理范圍的市政公用設施(道路、室外上下水管道、化糞池、溝渠、池、井、綠化、室外泵房、路燈、自行車房棚、停車場)的維修、養護和管理。
4.本物業規劃紅線內的屬配套服務設施(網球場、游泳池、商業網點、)的維修、養護和管理。
5.公共環境(包括公共場地、房屋建筑物共用部位)的清潔衛生、垃圾的收集、清運。
6.交通、車輛行駛及停泊。
7.配合和協助當地公安機關進行安全監控和巡視等保安工作,(但不含人身、財產保險保管責任)。
8.社區文化娛樂活動。
9.物業及物業管理檔案、資料;
10.法規和政策規定由物業管理公司管理的其它事項;
11. 12. 13.第三條 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限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日止。
第四條 甲方的權利和義務1.與物業管理公司議定年度管理計劃、年度費用概預算、決算報告;
2.對乙方的管理實施監督檢查,每年全面進行一次考核評定,如因乙方管理不善,造 成重大經濟損失或管理失誤,經市政府物業管理主管部門認定,有權終止合同;
3.委托乙方對違反物業管理法規政策及業主公約的行為進行處理:包括責令停止違 章行為、要求賠償經濟損失及支付違約金、對無故不繳、交有關費用或拒不改正違章行為的 責任人采取停水、停電、。等催繳催改措施;
4.甲方在合同生效之日起 日內按規定向乙方提供經營性商業用房 平方米,由乙方按每月每平方米 元標準出租經營,其收入按法規政策規定用于補貼本物業維護管理費用。
5.甲方在合同生效之日起 日內按政府規定向乙方提供管理用房 平方米(其中辦公用房 平方米,員工宿舍 平方米,其它用房 平方米),由乙方按下列第 項使用: ①無償使用。 ②按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積元的標準租用。
6.甲方在合同生效之日起一日內按規定向乙方提供本物業所有的物業及物業管理檔案、資料(工程建設竣工資料、住用戶資料、。),并在乙方管理期滿時予以收回;
7.不得干涉乙方依法或依本合同規定內容所進行的管理和經營活動;
8.負責處理非乙方原因而產生的各種糾紛;
9.協助乙方做好物業管理工作和宣傳教育、文化活動;
10.法規政策規定由甲方承擔的其他責任。
11. 12.第五條乙方的權利和義務1.根據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及本合同的規定,制訂該物業的各項管理辦法、規章制度、實施細則,自主開展各項管理經營活動,但不得損害大多數業主(住用戶)的合法權益,獲取不當利益。
2.遵照國家、地方物業管理服務收費規定,按物業管理的服務項目、服務內容。服務深度,測算物業管理服務收費標準,并向甲方提供測算依據,嚴格按合同規定的收費標準收取,不得擅自加價,不得只收費不服務或多收費少服務。
3.負責編制房屋及附屬設施、設備年度維修養護計劃和大中修方案,經雙方議定后由乙方組織實施。
4.有權依照法規政策、本合同和業主公約的規定對違反業主公約和物業管理法規政策的行為進行處理;
5.有權選聘專營公司承擔本物業的專項管理業務并支付費用、但不得將整體管理責任及利益轉讓給其他人或單位,不得將重要專項業務承包給個人;
6.接受物業管理主管部門及有關政府部門的監督、指導,并接受甲方和業主的監督;
7.至少每3個月向全體業主張榜公布一次管理費用收支賬民主。
8.對本物業的公用設施不得擅自占用和改變使用功能,如需在本物業內改擴建完善配套項目,須報甲方和有關部門批準后方可實施;
9.建立本物業的物業管理檔案并負責及時記載有關變更情況;
10.開展有效的社區文化活動和便民服務工作;
11.本合同終止時,乙方必須向甲方移交原委托管理的全部物業及其各類管理檔案、財務等資料;移交本物業的公共財產,包括用管理費、公共收入積累形成的資產;對本物業的管理財務狀況進行財務審計,甲方有權指定專業審計機構。
12.不承擔對業主及非業主使用人的人身、財產的保管保險義務(另有,專門合同規定 除外)。
第六條 管理目標 乙方根據甲方的委托管理事項制定出本物業“管理分項標準”(各項維修、養護和管理的工作標準和考核標準),與甲方協商同意后作為本合同的必備附件。乙方承諾,在本合同生效后年內達到的管理標準;年內達到管理標準,并獲得政府主管部門頒發的證書。
第七條 管理服務費用l·本物業的管理服務費按下列第 項執行: ①按政府規定的標準向業主(住用戶)收取,即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積 元 ②按雙方協商的標準向業主(住用戶)收取,即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積 元; ③由甲方按統一標準直接支付給乙方,即每年(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積 元;支付期限: ;方式: ; ④ . 2.管理服務費標準的調整按下列第 項執行: ①按政府規定的標準調整; ②按每年 %的幅度上調; ③按每年 %的幅度下調; ④按每年當地政府公布的物價漲跌幅度調整; ⑤按雙方議定的標準調整; ③ . 3.乙方對物業產權人、使用人的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設備的維修養護,及其他特約服務,采取成本核算方式,按實際發生費用計收;但甲方有權對乙方的上述收費項目及標準進行審核和監督。
4.房屋建筑(本體)的共同部位及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與更新改造,由乙方提出方案,經雙方議定后實施,所需經費按規定在房屋本體維修基金中支付。房屋本體維修基金的收取執行市政府物業管理主管部門的指導標準。甲方有義務督促業主繳交上述基金并配合維護。
5.本物業的公用設施專用基金共計 元,由甲方負責在 時間內按法規政策的規定到位,以保障本物業的公用配套設施的更新改造及重大維護費用。
6.乙方在接管本物業中發生的前期管理費用 元,按下列第 項執行: ①由甲方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日內向乙方支付; ②由乙方承擔; ③在 費用中支付; ④ . 7.因甲方責任而造成的物業空置并產生的管理費用,按下列第 項執行: ①由甲方承擔全部空置物業的管理成本費用,即每平方米建筑面積每月 元; ②由甲方承擔上述管理成本費用的 %; ③ .第八條 獎懲措施1.乙方全面完成合同規定的各項管理目標,甲方分別下列情況,對乙方進行獎勵; ① ②2.乙方未完成合同規定的各項管理目標,甲方分別下列情況,對乙方進行處罰: ① ②3.合同期滿后,乙方可參加甲方的管理招投標并在同等條件下優先獲得管理權,但根據法規政策或主管部門規定被取消投標資格或優先管理資格的除外。乙方全部完成合同責任并管理成績優秀,多數業主反映良好,可以不參加招投標而直接續訂合同。
第九條 違約責任1.如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未完成規定管理目標或直接造成乙方經濟損失的,甲方應給予乙方相應補償;乙方有權要求甲方限期整改,并有權終止合同。
2.如因乙方原因,造成不能完成管理目標或直接造成甲方經濟損失的,乙方應給予甲方相應補償。甲方有權要求乙方限期整改,并有權終止合同。
3.因甲方房屋建筑或設施設備質量或安裝技術等原因,造成重大事故的,由甲方承擔責任并負責善后處理。因乙方管理不善或操作不當等原因造成重大事故的,由乙方承擔責任并負責善后處理。(產生事故的直接原因,以政府有關部門的鑒定結論為準)
4.甲、乙雙方如有采取不正當競爭手段而取得管理權或致使對方失去管理權,或造成對方經濟損失的,應當承擔全部責任。
5. 6.第十條 其他事項1.雙方可對本合同的條款進行修訂更改或補充,以書面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2.合同規定的管理期滿,本合同自然終止,雙方如續訂合同,應在該合同期滿六個月前向對方提出書面意見。
3.本合同執行期間,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無法履行時,雙方均不承擔違約責任并按有關法規政策規定及時協商處理。
4.本合同在履行中如發生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提請物業管理主管部門調解,調解不成的,提交深圳市仲裁委員會依法裁決。
5.本合同之附件均為合同有效組成部分;本合同及其附件內,空格部分填寫的文字與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補充協議中未規定的事項,均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執行。
6.本合同正本連同附件共一頁,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及物業管理主管部門(備案)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7.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
8. 9.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20xx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