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股東變動情況報告表(格式)(通用3篇)
個人股東變動情況報告表(格式) 篇1
一、股權變更企業
企業名稱:
稅務登記證號碼:
二、受讓方
姓名/企業名稱:
身份證號碼/稅務登記證號碼:
境內有效聯系地址/注冊地址:
聯系電話:
二、轉讓方
姓名:
身份證號碼:
境內有效聯系地址:
聯系電話:
轉讓前持股比例:
轉讓后持股比例:
三、股權轉讓情況
1、轉讓合同總金額(元)
現金:
實物:
有價證券:
其他:
合計:
2、每股凈資產(元):
3、股權比例所對應的凈資產份額(元):
4、股值原值:(元):
5、股權轉讓協議簽訂時間:
6、本次已實收入額(元):
7、本次申報應納稅額(元):
8、計稅依據偏低是否具有正當理由:
正當理由的情形:
四、扣繳義務人(納稅人)簽章
我聲明,此報告表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填報的,我保證它是真實的、可靠的、完整的。
納稅人或扣繳義務人(代理人)簽章:__________
______年___月___日
五、受理部門
受理意見:
經辦人:__________
負責人:__________
______年___月___日
個人股東變動情況報告表(格式) 篇2
借款方:
貸款方:
借款方因生產經營活動,流動資金出現短缺,向貸款方借款,雙方本著互惠互利的原則,經雙方友好協商,特訂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條借款種類:流動資金借款。
第二條借款用途:貨款流動資。
第三條借款金額:萬元。
第四條借款利率:借款利率為月息2%;付息時間:按季支付。利息按借款方收到貸款方借款到帳之日起計算。
第五條借款和還款期限:
1.借款時間共________年,自月日止。
2.若提前還款則根據實際借款天數計算利息,每天按2%/30天計算。
第六條還款資金來源:公司的貨款回籠資金。
第七條保證條款
1.借款人必須按照借款合同規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借款進行違法活動。
2.借款方必須按照合同的期限還本付息。
3.由于經營管理不善而關閉、破產,確實無法履行合同的,在處理財產時,除了按國家規定用于發放工資、交納稅款等必要的稅費外,應優先償還貸款。
第八條本合同非因《民法典》規定允許解除合同的情況發生,任何一方當事人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當事人一方按照《民法典》要求變更或解除本借款合同時,應及時采用書面形式通知其他當事人,并達成書面協議。本合同變更或解除之后,借款人已占用的借款和應付利息,仍按本合同的規定償付。
第九條本合同未盡事宜,經雙方當事人共同協商作出補充規定,補充規定與本合同具有共同效力。本合同一式二份,借款方及貸款方各一份。
借款方:貸款方:
代表人:身份證號:
日期:日期:
個人股東變動情況報告表(格式) 篇3
編號:
甲方: 乙方:
身份證號碼: 身份證號碼:
聯系: 聯系:
住址: 住 址:
第一條合伙宗旨:甲乙雙方合伙人本著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則,簽訂本協議。
第二條 合伙企業名稱、地址:
合伙名稱: 主要經營地: 。
第三條合伙經營項目和范圍:
經營項目:
第四條合伙期限:
合伙期限共五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五條出資金額、方式、期限:
(一)合伙人 以 方式出資,計人民幣_____元。占出資總額的 。
合伙人 以 方式出資,計人民幣_____元。占出資總額的 。
(二)因合伙企業資金需求具有階段性特點,為避免資金閑置,提高資金利用率,甲乙雙方應在資金需求三日內將所需資金匯入指定賬戶。
(三)本合伙出資共計人民幣*萬元(大寫:人民幣叁佰萬元)。合伙期間甲乙雙方出資為共有財產,不得隨意請求分割。合伙終止后,甲乙雙方各自出資仍為個人所有,屆時予以返還。
(四)自雙方簽訂合同之日起,每月公布合伙開支情況,雙方出資存入設立獨立賬戶(賬號: ,賬戶名: ,開戶行: )該賬戶由甲方管理。
第六條盈余分配與債務承擔:
(一)盈余分配:以投資比例為依據,按比例分配。
(二)債務承擔:合伙債務先以合伙財產償還,合伙財產不足清償時,以投資比例為依據,按比例承擔。(任何一方對外償還后,另一方應當按比例在10日內向對方清償自己應負擔的部分。)
(三)甲乙雙方合伙經營本協議餐飲項目,如有盈利自本協議簽訂后一年按出資比例進行分紅,并在獨立賬戶中預留盈利額 %用于合伙經營需要。
第七條入伙、退伙、出資的轉讓:
(一)入伙
1.新合伙人入伙,必須經全體合伙人同意;
2.承認并簽署本合伙協議;
3.除入伙協議另有約定外,入伙的新合伙人與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入伙的新合伙人對入伙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二)退伙。
1.自愿退伙。合伙的經營期限內,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合伙人可以退伙:
、俸匣飬f議約定的退伙事由出現;
②經全體合伙人同意退伙;
、郯l生合伙人難以繼續參加合伙企業的事由。 合伙協議未約定合伙企業的經營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給合伙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伙,但應當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合伙人擅自退伙給合伙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2.當然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伙:
①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诒灰婪ㄐ鏋闊o民事行為能力人;
、蹅人喪失償債能力;
、鼙蝗嗣穹ㄔ簭妶绦性诤匣锲髽I中的全部財產份額。 以上情形的退伙以實際發生之日為退伙生效日。
3.除名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傥绰男谐鲑Y義務;
、谝蚬室饣蛑卮筮^失給合伙企業造成損失;
③執行合伙企業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
、芎匣飬f議約定的其他事由。
對合伙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除名人對除名決議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 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合伙人退伙后,其他合伙人與該退伙人按退伙時的合伙企業的財產狀況進行結算。
(三) 出資的轉讓。允許合伙人轉讓其在合伙中的全部或部分財產份額。在同等條件下,合伙人有優先受讓權。如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轉讓,第三人應按入伙對待,否則以退伙對待轉讓人。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讓合伙企業財產份額的,經修改合伙協議即成為合伙企業的合伙人。
第八條合伙負責人及合伙事務執行:
(一)乙方對合伙事務享有參與權;
(二)甲方為合伙負責人,在合伙過程中對合伙重大事項出現分歧時,甲方享有決定權。其權限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1.對外開展業務,訂立合同;
2.對合伙事業進行日常管理;
3.出售合伙的產品(貨物) 、購進常用貨物;
4.支付合伙債務;
5.負責餐飲公司的人員招聘。
(三)以下合伙事務需要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同意:
1.改變企業的名稱;
2.改變企業的經營范圍、主要經營場所;
3.處分合伙企業的不動產;
4.轉讓或者處分合伙企業的知識產權和其他財產;
5.以合伙企業名義為他人擔保;
6.聘請合伙人以外的人擔任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
(四)甲方作為本合伙的負責人,全權處理合伙前期籌備及經營活動,基于公平原則,自合同簽訂之日起從投資款中每月支付不低于 元作為報酬。
第九條合伙人的權利和義務:
(一)合伙人的權利:
1.合伙事務的經營權、決定權和監督權,合伙的經營活動由合伙人共同決定,無論出資多少,每個人都有表決權;
2.合伙人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權;
3.合伙人分配合伙利益應以出資額比例進行,合伙經營積累的財產歸合伙人按出資比例共有;
4.合伙人有退伙的權利。
(二)合伙人的義務:
1.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維護合伙財產的統一;
2.按出資比例分擔合伙的經營損失的債務;
3.為合伙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條禁止行為:
(一)未經全體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義進行業務活動;如其業務獲得利益歸合伙,造成的損失按實際損失進行賠償;
(二) 禁止合伙人參與經營與本合伙競爭的業務;
(三)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進行交易;
(四)合伙人不得從事損害本合伙企業利益的活動。
第十一條合伙營業的繼續:
(一)在退伙的情況下,其余合伙人有權繼續以原企業名稱繼續經營原企業業務,也可以選擇、吸收新的合伙人入伙經營;
(二)在合伙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況下,依死亡合伙人的繼承人的選擇,既可以退繼承人應繼承的財產份額,繼續經營;也可依照合伙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同意,接納繼承人為新的合伙人繼續經營。
第十二條合伙的終止和清算:
(一) 合伙因下列情形解散:
1.合伙期限屆滿;
2.全體合伙人同意終止合伙關系;
3.已不具備法定合伙人數;
4.合伙事務完成或不能完成;
5.被依法撤銷;
6.出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伙企業解散的其他原因。
(二)合伙的清算:
1.合伙解散后應當進行清算,并通知債權人;
2.清算人由全體合伙人擔任或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同意,自合伙企業解散后15日內指定甲方合伙人,擔任清算人。15日內未確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合伙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后,按下列順序清償:合伙所欠招用的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合伙所欠稅 款;合伙的債務;返還合伙人的出資;
4.清償后如有剩余,則按本協議第六條第一款的辦法進行分配;
5.清算時合伙有虧損,合伙財產不足清償的部分,依本協議第六條第二款的辦法辦理。各合伙人應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合伙人由于承擔連帶責任,所清償數額超過其應當承擔的數額時,有權向其他合伙人追償。
第十三條違約責任:
(一)合伙人未按期繳納或未繳足出資的,如逾期三日仍未出資或未足額出資,依據應繳納的出資額日 %繳納滯納金,逾期超過三十日(含三十日)仍未出資或未足額出資,按照合伙協議中認繳的全部出資額 %承擔違約責任。
(二)合伙人未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轉讓其財產份額的,如果其他合伙人不愿接納受讓人為新的合伙人,可按退伙處理,轉讓人應賠償其他合伙人因此而造成的損失。
(三)合伙人私自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其行為無效,或者作為退伙處理。由此給其他合伙人造成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
(四)合伙人嚴重違反本協議、或因重大過失或違反《合伙企業法》而導致合伙企業解散的,應當對其他合伙人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四條合同爭議解決方式:
凡因本協議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合伙人之間共同協商,如協商不成,提交本合伙協議經營地所在地法院解決。
第十五條其他:
(一) 經協商一致,合伙人可以修改本協議或對未盡事宜進行補充。補充、修改內容與本協議相沖突的,以補充、修改后的內容為準。
(二)本合同一式 份,合伙人各執一份,送登記機關存檔一份。
(三)本合同經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后生效。
甲方: 乙方:
日期: 日期:
合同簽訂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