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餐公司送餐協議(精選3篇)
快餐公司送餐協議 篇1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乙方快餐公司雙方經友好協商,達成協議如下:
1.乙方資格:乙方承諾,乙方具有相應的營業執照、衛生許可證,其所有工作人員均具有健康證。
2.客飯標準:客飯以每份人民幣____________元為標準,提供二葷二素一湯。
乙方須在周末提供下一周的菜單給甲方作為參考,并應甲方的要求作部分修訂。
3.通知:甲方應在上午10:30前,下午15:30前將就餐人員數量報給乙方;或由乙方通過電話與甲方聯系。
4.送餐時間:乙方應在每日中午11:20-11:30,下午4:50-5:00之間將客飯送到甲方。
5.客飯質量:乙方需確保甲方每日飯菜的質量及數量,甲方將成立伙食委員會隨時對乙方所提供的伙食進行監督,如若發現不合格(如飯、菜中有蟲子、菜太咸、菜量太少等),將督促乙方進行改善,乙方需配合進行改善,直到甲方滿意為止。
每日飯菜的質量要符合營養、衛生等,且利潤不得超過20%,若稽核發現利潤超過20%且事實確鑿,則每次承擔違約金人民幣100元,三次違規本協議解除。
6.食品衛生:如若由于飯菜原因引起甲方公司員工任何程度的食物中毒,乙方將承擔其一切賠償責任;同時合同終止。
乙方同時應負責甲方餐廳衛生,甲方不就此另行支付費用。
甲方將每日指派衛生監督員對餐廳衛生進行監督。
7.結帳方式:為月結,即乙方必須每月30號前提供正式發票交給甲方,甲方于次月5號之前交餐款給乙方。
8.合同解除:從協議生效日開始,若乙方未履行本協議的任何條款,所產生的后果由乙方承擔,甲方有權提出解除協議,乙方不得有任何疑義。
除本協議約定之外,任何一方如需解除本協議,應提前7天通知對方,并互不承擔違約責任。
9.其他條款:本協議為不定期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簽字后生效。
甲方:乙方:身份證號:法定代表:地址:地址:
電話:電話:
年月日
快餐公司送餐協議 篇2
借款人(蓋章):
出借人(蓋章):
借款方為擴大經營,向出借方借款,經雙方友好協商,特訂立本合同,以昭信守。
第一條 借款用途:本合同所借款項用于公司經營活動。
第二條 借款金額:人民幣 元整(¥ )。實際借款額以匯款水單為準
第三條 本借款為無利息借款。
第四條 借款和還款期限:
1、 借款期限:共兩年半,出借方將該款項兩次匯到借款方指定賬戶。
(1)劃款人民幣伍拾萬元整;
(2)劃款人民幣陸拾陸萬伍仟元整.
2、還款期限:
3、借款方如未按約定時間內還清款項,應還款總金額的10%的違約金。并最終還款日期為年月日。
第五條 還款資金 有限公司賬面金額。
第六條 借貸雙方權利義務:
(一)借款方義務
1、 借款方必須按照借款合同規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借款進行違法活動。
2、 借款方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期限按時還款。
(二)出借方義務
1、出借方應當按期足額將款項支付到借款人賬戶。
2、出借方應當對借款人相關的債務、財務、經營及各類商業信息保密。
第七條 違約責任:
1、本協議正式簽訂后,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協議約定條款的,即構成違約。違約方應當負責賠償其違約行為給守約方造成的一切經濟損失。
2、任何一方違約時,守約方有權要求違約方繼續履行本協議
第八條 協議的變更或解除:
1、 借款人需要延長借款期限的,應在借款到期日前日內向出借人提出申請,征得其同意。
2、 由于行政主管部門決定關、停、并、轉或者由于不可抗力的意外事故致使合同無法履行時,公司應進行清算。借款人可以向出借方申請,變更或解除合同,并免除承擔違約責任。
3、 本協議的變更,必須經雙方共同協商,并訂立書面變更協議。
第九條 解決合同糾紛的方式:
執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由當事人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任何一方有權向公司注冊地所在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本合同正本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兩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借款人(蓋章): 出借人(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身份證號:
住所: 住所:
基本賬戶開戶行: 銀行賬戶開戶行:
賬號: 帳號:
電話: 電話: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
快餐公司送餐協議 篇3
(適用范圍:適用于組織機構設執行董事、經理、監事的其他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維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公司名稱: 有限公司。
第三條 公司住所:杭州市 區(縣、市) 路 號。
第四條 公司在 (填登記機關名稱)登記注冊,公司經營期限為 年(或公司經營期限為長期)。
第五條 公司為有限責任公司。實行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六條 公司堅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本章程規定,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關部門監督。
第七條 本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執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均具有約束力。
第八條 本章程由全體股東共同訂立,在公司注冊后生效。
第二章 公司的經營范圍
第九條 本公司經營范圍為:……(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經營范圍為準)。
第三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十條 本公司認繳注冊資本為 萬元。
第四章 股東的名稱(姓名)、出資方式及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第十一條 公司由 個股東組成:
股東一:(請填寫法人股東全稱)
法定代表人姓名:
法定地址:
以 方式認繳出資 萬元、……,共計認繳出資 萬元,合占注冊資本的 %,(將/已)在 年 月 日前一次足額繳納。(或以 方式認繳出資 萬元,其中首期認繳出資 萬元,(將/已)于 年 月 日前到位,第二期認繳出資 萬元,(將/已)于 年 月 日前到位……;以 方式認繳出資 萬元,(將/已)于 年 月 日前到位……;共計認繳出資 萬元,合占注冊資本的 %)
……
股東 :(請填寫自然人姓名)
家庭住址:
身份證號碼:
以 方式認繳出資 萬元、……,共計認繳出資 萬元,合占注冊資本的 %,(將/已)在 年 月 日前一次足額繳納。(或以 方式認繳出資 萬元,其中首期認繳出資 萬元,(將/已)于 年 月 日前到位,第二期認繳出資 萬元,(將/已)于 年 月 日前到位……;以 方式認繳出資 萬元,(將/已)于 年 月 日前到位……;共計認繳出資 萬元,合占注冊資本的 %)
……
股東以非貨幣方式出資的,應當依法辦妥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第五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二條 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法行使《公司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第1項至第10項職權,還有職權為:
11、對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作出決議;
12、對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除本條第11項以外的人提供擔保作出決議;
13、對公司聘用、解聘承辦公司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作出決議;
14、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如有則具體列示,若沒有則刪除本項)。
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并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第十三條 股東會的議事方式:
股東會以召開股東會會議的方式議事,法人股東由法定代表人參加,自然人股東由本人參加,因事不能參加可以書面委托他人參加。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兩種:
1、定期會議
定期會議一年召開 次,時間為每年 召開。
2、臨時會議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執行董事,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公司章程也可規定其他議事方式,但規定的內容不得與《公司法》的強制性規定相沖突)。
第十四條 股東會的表決程序
1、會議通知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公司章程也可另行規定時限)以前通知全體股東。
2、會議主持
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召集和主持。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規定行使職權。
3、會議表決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公司章程也可另行規定),股東會每項決議需代表多少表決權的股東通過規定如下:
(1)股東會對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2)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修改公司章程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3)股東會對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除上述股東或受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以外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4)股東會的其他決議必須經代表 以上(該比例一般為“二分之一”以上,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4、會議記錄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詳細作好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必須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公司章程也可規定其他表決程序,但規定的內容不得與《公司法》的強制性規定相沖突)。
第十五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人,由股東會選舉產生(也可由公司章程另行規定產生辦法)。
第十六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依法行使《公司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第1至第10項職權,還有職權為:
11、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如有則具體列示,若沒有則刪除本項)。
(執行董事的職權也可由公司章程另行規定)。
第十七條 執行董事每屆任期 年(由公司章程規定,但最長不得超過三年),執行董事任期屆滿,連選(派)可以連任。執行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更換或者執行董事在任期內辭職的,在更換后的新執行董事就任前,原執行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執行董事職務。
第十八條 公司設經理,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也可以由執行董事兼任或其他產生方式,章程要明確產生辦法)。經理對執行董事負責,依法行使《公司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職權。
(公司章程對經理的職權也可另行規定)。
第十九條 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 人(可以設一至二名,具體人數公司章程要明確),由非職工代表擔任,經股東會選舉產生。
(如監事由職工代表擔任,則第十九條的表述如下:)
第十九條 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 人(可以設一至二名,具體人數公司章程要明確),由職工代表擔任,經公司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或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待公司營業后再補選,并報登記機關備案。
第二十條 監事任期每屆三年,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監事在任期內辭職的,在改選出的監事就任前,原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監事職務。
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一條 監事對股東會負責,依法行使《公司法》第五十三條規定的第1至第6項職權,還有職權為:
7、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如有則具體列示,若沒有則刪除本項)。
監事可以列席股東會會議,監事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六章 公司的股權轉讓
第二十二條 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第二十三條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第二十四條 本公司股東轉讓股權,不需要召開股東會。股東轉讓股權按本章程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執行。
(如果公司章程規定,股東轉讓股權應當先召開股東會,則第二十四條的表述如下:)
第二十四條 本公司股東轉讓股權,應當先召開股東會,股東會決議應經全體股東一致通過并蓋章、簽字。如全體股東未能取得一致意見,則按本章程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公司股權轉讓的其他事項按《公司法》第七十二條至第七十五條規定執行。
(公司章程也可對股權轉讓另行規定,但規定的內容不得與《公司法》的強制性規定相沖突。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也可不作規定,如不作規定的,則刪除本章)。
第七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條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 (法定代表人由執行董事還是經理擔任,公司章程要明確)擔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章程原件每個股東各持一份,送公司登記機關一份,公司留存 份。
有限公司全體股東
法人(含其他股東)股東蓋章:
自然人股東簽字:
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