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G智能后視鏡業務協議(精選3篇)
4G智能后視鏡業務協議 篇1
甲方: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
甲方對乙方開展的4G智能后視鏡業務和營銷活動內容了解充分,經過考慮,自愿簽署以下協議。
甲方的基本情況及所辦理業務的內容
為更好地為甲方服務,保障甲方的合法權益,甲方應真實準確地填寫以下表格,并請在簽字確認前認真審閱本協議中的各項條款。如甲方所填寫的內容與實際情況不符,乙方有權暫停或終止向甲方提供所有通信服務,若甲方的聯系方式有所變動,應及時通知乙方。
甲客戶姓名:__________ 證件類型□身份證:__________ □港澳通行證 □中國臺灣通行證 □護照
方證件號碼:__________
填證件地址: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
寫申請業務功能4G智能后視鏡業務業務
乙終端/副卡號碼 終端串號
方終端型號
填
寫主付費號碼
1、4G智能后視鏡是基于乙方移動通信網絡,利用在乘用車內安裝4G智能后視鏡終端,為甲方提供GPS導航、行車記錄、在線音樂等功能的業務。乙方為甲方提供的是使用上述終端設備所需的網絡服務,乙方不對甲方車輛被盜及損壞負責。
2、本協議約定的終端/副卡號碼僅限甲方應用于4G智能后視鏡業務;副卡僅限于該終端使用,插入其他終端將無法接入移動通信網絡。
3、本協議約定的終端/副卡號碼須訂購4G智能后視鏡70元物聯網流量月套餐24個月。在協議有效期內,甲方不得更改資費和訂購其他資費,不得訂購4G智能后視鏡合約外的其它營銷活動。協議到期后,甲方不得更改原訂購資費品牌,僅可對原訂購資費品牌下的資費套餐進行更改。
4、甲方辦理本協議項下業務且生效后乙方贈送話費960元,活動生效次月起分24個月返還,每月返還金額:40元(贈送話費不能用于消費手機支付、代付、彩鈴月租、國際及港澳臺業務、夢網等結算類業務費用);若甲方在使用期間機卡分離使用(上述表格中約定的終端與終端/副卡號碼、付費號碼分開使用),乙方停止贈送話費,并免除機卡分離期間乙方贈送話費的義務。甲方在承諾的最低消費期內恢復機卡合一的(上述表格中約定的終端與終端號碼、付費號碼捆綁使用),甲方可申請從恢復機卡合一次月起恢復贈送話費;贈送話費使用有效期截止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如在有效期內甲方未使用完,所贈送話費作廢清零。
5、甲方承諾上述表格中約定的主付費號碼每月通信費用最低消費40元(最低消費不含手機支付、代付、彩鈴月租、國際及港澳臺業務、夢網等結算類業務費用);承諾最低消費時間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甲方每月消費不足承諾最低消費的,按最低消費計算甲方當月消費。甲方停機保號的,除應繳納停機保號費用外,仍需按月支付每月最低消費。
第二條 特別約定
乙方對由于甲方因終端故障、電池耗盡、使用不當、誤操作、未及時更新用戶資料等非乙方原因導致漏報、錯報、誤報等安防功能失效從而造成甲方損失或甲方個人位置隱私泄露的,乙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第三條 違約責任
1、如果上述表格內的終端號碼出現欠費,乙方有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的規定,對該號碼予以暫時停機處理,同時有權要求甲方補交費用,甲方應從欠費之日起,每日按欠費金額的3‰向乙方支付違約金。
2、如甲方在本協議有效期內因欠費導致停機銷號的,則視為甲方已離網。如果甲方在本協議承諾期間離網,甲方須向乙方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違約金為:從欠費月起至承諾期限屆滿之日止,甲方所承諾的每月最低消費金額之和。
3、如遇不可抗力事由導致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雙方均不負擔違約責任,但應在不可抗力事由發生后7個工作日內通知對方。不可抗力事由消失后,雙方均應繼續履行合同。
第四條 甲方的權利與責任
1、甲方對4G智能后視鏡終端負有信息安全管理責任,不得用于違法犯罪、不得用于損害社會安全和公共利益的行為,甲方對其自用的4G智能后視鏡終端引發的信息安全事件及后果負責。
2、甲方承諾和保證不利用網絡進行任何違反法律以及危害國家利益的行為,保證不對乙方公眾業務產生不良影響。否則,乙方有權單方解除本協議并追究甲方的違約行為給乙方造成的全部損失。
3、未經乙方許可,甲方不得私自將物聯卡(副卡)用于雙方商定的通信功能、業務范圍、使用場景、產品形態、服務內容之外的其他用途。
4、甲方不得私自將乙方物聯卡(副卡)轉售給第三方、不得將乙方物聯卡(副卡)用于違法犯罪和發送不良信息、不得用于損害社會安全和公共利益的行為。
5、甲方應嚴格按照國家規定登記號碼實名制信息,并確保遞交乙方進行登記的信息真實、準確。
6、甲方需承諾不得將物聯卡(副卡)用于超出4G智能后視鏡服務范圍、可能帶來任何不利影響的行為、或者是國家禁止的行為。
7、信息安全責任。甲方需遵守本協議內的信息安全條款,并承諾不得利用我公司物聯卡(副卡)作為信息傳輸通道,復制、發布、傳播含有下列信息的內容:
(1) 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
(2) 危害國家安全,泄漏國家秘密,顛覆國家政權,破壞國家統一的;
(3) 煽動抗拒、破壞憲法和法律、行政法規定的;
(4) 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的;
(5) 捏造或者歪曲事實,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
(6) 宣揚封建迷信、淫穢、色情、賭博、暴力、兇殺、恐怖,教唆犯罪的;
(7) 侮辱或者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8) 損害國家榮譽、利益和國家機關信譽的。
甲方一旦出現違反信息安全責任條款的情況,乙方有權終止本協議,并對涉及的物聯卡(副卡)進行停機處理,同時追究甲方違約責任,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擔。
第五條 爭議的解決方式
本協議如有未盡事宜、或在執行中產生糾紛,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提交乙方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訴訟解決。
第六條 協議的生效
1、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2、雙方在本協議項下業務所簽署的文件均為本協議的有效組成部分。
甲方簽章: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
簽訂日期: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4G智能后視鏡業務協議 篇2
甲方:【 】
乙方:
【 】年【 】月【 】日
甲方:【 】
法定地址:【 】
法定代表人:【 】
聯系人:【 】
電話:【 】
傳真:【 】
電子郵箱:【 】
郵政編碼:【 】
乙方:
法定地址:【 】
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 】
聯系人:【 】
電話:【 】
傳真:【 】
電子郵箱:【 】
郵政編碼:【 】
鑒于甲方擬開通語音專線業務,乙方愿意并有能力向甲方提供語音專線租用及相關服務,甲乙雙方本著平等自愿的原則,經友好協商,就乙方為甲方提供語音專線業務事宜,達成如下一致條款:
第一條:合作內容
1.1 語音專線業務是指集團客戶通過PBX(TDM/IP)、IAD、AG等語音接入設備以專線方式與中國移動通信網絡連接,利用中國移動通信網絡為集團客戶提供的語音、傳真等通信服務。
1.2 甲方租用乙方語音專線用途【□辦公固話 □呼叫中心 □傳真】,甲方行業性質及業務具體使用場景行業類型為:
□計算機/互聯網/通信/電子
□金融/銀行/保險
□建筑/房地產/物業管理
□商業服務
□貿易/消費(食品/服裝/家具等)/家用電器
□廣告/媒體/文化
□制造/加工/汽車
□交通/運輸/物流/倉儲/郵政
□服務業
□能源/原材料
□醫藥/醫療
□國家事業單位/衛生/教育/培訓/科研/非贏利機構
□農/林/牧/漁
□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租用乙方語音專線的業務用途為:
□單位日常辦公
□日常對外商務聯系,非營銷/推銷外呼等
□呼叫中心
□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3 乙方收取語音專線相關費用,并根據協議約定內容維護相關線路并提供客戶服務工作。
1.4 如甲方另有其他種類的業務需求,雙方可簽訂補充協議,并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條: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2.1 甲方有權在本協議約定范圍內享有語音專線業務規定的相關服務。
2.2 甲方承諾在本協議有效期內持續租用乙方語音專線,并應按本協議約定向乙方支付各項費用。
2.3 甲方應派專人負責做好業務入網的各項準備工作,包括:入網前期的組織、協調工作;接入設備及免費提供機房內安裝場地、配套設施(如機架、電源、空調、照明等)的準備;保證入網各機構配合乙方的入網調測工作;調配和預留所在大樓內配線室至機房的通信線路;提供涉及入網實施工作的各機構項目負責人的聯系方式等。甲方應為乙方接入線路及設備提供安全保障,并為乙方進行線路接入及設備維護提供必要的協助和配合。甲方應保證業務接入地點的物業全面配合乙方進行專線的工程實施、安裝和調測等工作。如因甲方未做好上述入網前的準備工作,導致乙方被要求支付額外費用的,相關費用應由甲方承擔。對于因甲方原因造成的接入或維護延遲,乙方不承擔責任。
2.4 甲方應以《集團專線建設需求確認單》(附件2)的書面形式向乙方提供準確的語音專線開通接入地點、線路帶寬、數量、技術要求、工期、聯系人、聯系電話等信息。如甲方提供以上信息有誤,相應的責任和后果由甲方承擔。如因甲方提供的專線接入地點錯誤導致工期延誤的,開通時間應相應地順延;因此造成乙方損失的,甲方應予以賠償。
2.5 甲方應確保其系統中的通信設備及接口規范符合國家主管部門規定的且具備適合于本協議的質量標準和技術要求。甲方應嚴格遵守乙方針對語音專線業務的管理規定,甲方所使用的用于接入乙方網絡的設備須擁有進網許可,并與乙方的設備相兼容。甲方應向乙方提供準確的客戶端設備情況,并為乙方設備的安全和正常運行提供必要條件,配合乙方制定適合甲方的技術實施方案。
2.6 甲方側(客戶端)設備由甲方投資建設和管理,甲方側設備的擴容改造、技術支持及服務由甲方負責。甲乙雙方的網絡維護界面以甲方側設備為界,甲方設備外側至乙方網絡由乙方負責。
2.7 在乙方根據業務要求而實施相關建設工程時,甲方應保證必要的施工條件;對于安裝相應光纖、設備等所需要的甲方紅線以內的交接間、管道、溝槽、孔、洞等設施,甲方需要自行提供,且甲方不得擅自拆、改、更換、加裝、移裝乙方安裝的語音專線、設施、設備。
2.8 甲方應對乙方布放在甲方辦公區域的設備履行日常實物管理及保全職責,并配合乙方開展日常巡檢。甲方在未經過乙方授權同意的情況下,不得替換乙方設備或更改相應設備參數配置。在業務注銷后,產權屬于乙方的設備,乙方將進行設備回收,甲方應給予相應配合。
2.9 乙方不負責甲方樓宇的綜合布線工作。甲方自建機房環境配備需達到乙方建議標準,若由于甲方機房達不到該標準所導致的一切損失(包括但不限于乙方設備損壞導致業務無法正常使用等),均與乙方及業務平臺無關,由甲方自行承擔因此造成的一切后果。
2.10 甲方不得利用租用的語音專線從事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活動,不得違法經營電信業務,并應確保所使用的內部網絡發起、接收、轉接的內容合法合規,否則乙方有權提前解除本協議,且不承擔違約責任,因此造成的相應責任和后果由甲方承擔。
2.11 甲方使用乙方語音專線業務,必須遵守乙方的相關規定。具體內容包括但不限于:甲方主叫號碼只能使用乙方或工業和信息化部分配的號碼,不得隱藏、變更或轉租、轉售號碼;不得開展無特定主被叫的話務批發業務;不得通過技術手段實現網絡電話(PC軟件/APP等)的語音落地;不得采取自動語音群呼方式進行外呼;不得開展回撥業務(包括PC軟件/APP等方式)的語音落地和轉接,不得為__X提供呼叫接續服務;不得采取自動語音群呼方式進行外呼;甲方接入乙方語音專線集中管控平臺,并遵從相關業務管理要求;甲方需明確語音專線接入用途,不能違規經營、不變更合同約定用途;如開通呼叫中心業務,甲方應備份呼叫內容錄音文件。若違反上述規定,乙方有權立即停止所有語音專線接入服務,且不負任何違約責任,一切責任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擔。
2.12 甲方使用乙方語音專線業務期間,同一主叫號碼對同一被叫號碼單位時間內呼叫頻次不得超過5次/分鐘;對振鈴小于7秒的響一聲電話以及接續時長小于5秒的異常電話總占比不得超過每日50%話務。若甲方存在上述違規呼叫情況,乙方有權立即停止所有語音專線接入服務,且不負任何違約責任,一切責任及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擔。
2.13 甲方辦理入網手續時,需提供真實有效的資料和相關證件(營業執照等)。如甲方登記資料(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名稱、銀行賬戶、通訊地址、聯系人、經辦人等相關信息)發生變更,應在變更前10日內將相關信息以書面方式(需加蓋甲方公章)通知乙方并如實提供相關資料,如未按時如實提供的,相應的責任和后果由甲方承擔,同時乙方有權暫停向甲方提供本協議項下的業務。
第三條: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3.1 乙方有權依照本協議約定向甲方收取各項費用。
3.2 引入光纜、光纖收發器、PTN/GPN/ONU設備及電纜等設備的產權歸乙方所有,乙方只負責局端到接入端(光纖、光纖收發器、PTN/GPN/ONU設備、電纜等)的維護工作。甲方的路由器或服務器、內部局域網、程控交換機等由甲方自行維護。
3.3 乙方負責根據甲方提供的客戶端設備情況及業務需求,制定整體解決的技術方案,并負責本協議規定范圍內所涉及的工程實施工作,按本協議約定向甲方提供語音專線業務相關的服務。
3.4 乙方提供的服務應滿足工信部頒布的《電信服務規范》,保障甲方使用通信業務安全暢通。
3.5 本協議生效后,乙方應于【 】個工作日內完成甲方租用專線的開通工作。如甲方在業務受理單中對開通時間另有要求,且業務受理單為乙方所接受,乙方應按照甲方要求的時間開通專線。因下列情況產生的延誤,乙方不承擔責任:
3.5.1 甲方(客戶端)不具備網絡接入所要求的線路條件,需要進行特殊線路施工或甲方所在地理位置超出提供專線的有效距離;
3.5.2 甲方(客戶端)不具備網絡接入所要求的終端接入設備,需要進行設備的更換;
3.5.3 因無法預見的市政施工、市政審批等原因導致的線路開通受阻;
3.5.4 由于法定節假日和遇重大活動時,乙方按照政府規定進行封網的情況;
3.5.5 本協議約定的其他情況以及其他因甲方原因導致乙方未能按時開通的情況。
3.6 乙方如發現甲方違法使用、違規外呼、超約定用途使用、轉租轉售、被公安機關通報以及產生用戶批量投訴等情況的,乙方有權立即停止所有語音專線接入服務,且不負任何違約責任,一切責任及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擔。
3.7 乙方為甲方提供重要客戶保障機制,支持7×24小時故障申告,并在承諾時限內進行修復。乙方實行一點申告,全程服務,負責故障的全程處理,甲方應積極予以協助配合。乙方售后服務和投訴熱線為:【10086-8】。
3.8 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設備損壞、丟失或影響其他客戶業務使用的,乙方有權要求甲方賠償實際損失。對因甲方原因造成的網絡故障或維護遲延,乙方不承擔責任。
3.9 因乙方進行定期設備維護、系統升級改造、必要的專線施工、割接等可能影響語音專線業務的正常使用時,乙方應提前通知甲方,說明必要情況,并盡可能減少對業務使用的影響,但乙方不就此承擔任何責任。
3.10 對于甲方的通信費賬單數據,乙方保留期限為5個月(系統產生客戶通信費賬單當月起后5個月,不含當月)。若甲方或用戶對乙方收取的通信費存有異議,應在上述期限內向乙方提出。
3.11 非因法定理由或經甲方許可,乙方不得將甲方傳送的信息用于其他用途,并應保障甲方的信息在乙方鏈路上傳送的私密性。對于因甲方原因引起的任何數據丟失或機密外泄,乙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3.12 乙方根據甲方的故障恢復時限要求明確線路的SLA服務等級。故障主要包括業務中斷和一般故障:業務中斷指線路完全無法使用;一般故障指線路可使用情況下的其他故障,如線路性能劣化等。SLA服務等級區別具體如下:
故障類別專線類型AAA級AA級A級普通級
業務中斷跨地市、地市內2468
跨省4468
一般故障跨地市、地市內24244848
跨省
注:故障恢復時限指自甲方提出故障投訴時或出現監控告警時起,至甲方線路恢復正常所需要的時間(單位:小時)。
第四條:開通驗收
4.1 在乙方施工完畢后,甲乙雙方按照乙方標準規程進行驗收。如甲方對業務驗收有特殊要求,應在本協議簽署前提出書面意見,并與乙方協商一致。開通驗收時,以雙方達成一致的標準進行驗收。
4.2 業務驗收應在乙方施工完畢后3個工作日內,由甲乙雙方相關人員共同書面確認,簽署《集團專線開通/計費確認單》和《語音專線驗收報告》(見本協議附件3和4)。如甲方對工程驗收有異議,則應在上述期限內提出書面意見;如甲方在上述期限內對驗收未提出書面意見也未確認開通的,則視為驗收已通過且甲方已同意開通業務。
第五條:資費標準及繳費方式
5.1 費用項目包括安裝調試費、專線月租費和SLA服務費和語音通信費。
5.2 安裝調試費:甲方需向乙方一次性支付安裝調試費,標準資費為1000元/條,可按照乙方規定進行優惠,具體費用以附件2中明確的資費為準。
5.3 專線月租費:甲方需向乙方支付線路使用費用,費用標準按照乙方規定執行, 具體費用以附件2中明確的資費為準。
5.4 SLA服務費:乙方根據甲方SLA服務的需求,按月收取相應的服務費用。標準資費為普通級專線不收取服務費,A級專線服務費為月租(含稅單價)的10%,AA級專線為月租(含稅單價)的20%,AAA級專線為月租(含稅單價)的30%,可按照乙方規定進行優惠,具體費用以附件2中明確的資費為準。
5.5 語音通信費:甲方需向乙方支付語音通信費,費用標準按照乙方規定執行, 具體費用以附件2中明確的資費為準。
5.6 專線以乙方業務開通和關停為依據按月計費,首月和末月按實際使用天數計費。
5.7 若由于專線施工進度問題導致專線分批開通且甲方要求立即使用的,則分批開通使用的部分專線,立即開始計費。
5.8 在本協議有效期內,如乙方的資費標準依據中國工業與信息化部及國家其他相關部門的相關政策規定進行調整,乙方應提前1周通過書面形式通知甲方。經雙方協商一致后簽訂補充協議。經認可的補充協議為本協議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具備相同的法律效力,雙方應遵循履行。
5.9 甲方付款方式:【□預付費方式/□后付費方式】。
5.10 預付費方式:甲方應提前預存專線月租費用,若甲方當月末付費賬戶中預存款不足以抵扣次月的月租費時,乙方有權即刻執行業務暫停。
5.11 后付費方式:甲方的繳費周期為【□月/□季度/□半年】。甲方應在每個繳費周期(業務開通當月即為繳費周期開始計算的第一個月)結束后的第一個月內繳清上期費用,第二個月為賬款催繳期,由乙方客戶經理或10086向甲方進行催繳費和逾期停機的通知,第三個月1日若甲方仍未結清賬款,乙方有權即刻執行業務暫停。
5.12 當業務暫停達到3個月,乙方有權即刻執行業務注銷。
5.13 甲方保證乙方為唯一的收款人,否則不能免除其對乙方的付款責任。甲方應嚴格按照協議確定之金額按期向乙方交納應付的費用。
乙方全稱:【 】
乙方開戶行:【 】
乙方銀行賬號:【 】
5.14 若乙方變更付款方式或銀行托收的賬號,應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若甲方變更結算方式,乙方承諾給予配合。若甲方變更付款方式或銀行托收的賬號,應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若乙方變更結算方式,甲方承諾給予配合。
第六條:發票信息
6.1 根據電信業“營改增”相關法規要求,乙方可對20__年6月1日后與甲方業務合作產生的費用提供電信業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專用發票項目及對應稅率為:
6.1.1 基礎電信服務(稅率10%)
6.1.2 增值電信服務(稅率6%)
具體發票項目名稱、稅率以雙方合作的具體內容確定。
6.2 若甲方需乙方提供增值稅專用發票時,需按照電信行業營改增管理要求,聯系乙方集團客戶經理進行相關信息登記,并配合提供下列文件的復印件并加蓋公章:
A、營業執照副本
B、組織機構代碼證
C、稅務登記證副本
D、銀行開戶許可證
E、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證明文件(以下任意一份即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認定書 ●加蓋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字樣的稅務登記證副本
6.3 增值稅專用發票開具要求:
6.3.1 甲方如是一般納稅人資質,可以向乙方申請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6.3.2 甲方如果需要乙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時,需以集團單位名義發起申請;乙方不向個人手機號碼客戶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6.3.4 甲方如有特殊要求,預存時要求開具發票的,乙方只開具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不提供增值稅專用發票。
6.3.5 必須先付款,方能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6.3.6 已向甲方開具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的,甲方不得另行要求乙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6.4 發票開具
乙方向甲方開具 □增值稅專用發票 □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如勾選增值稅專用發票,雙方信息如下:
甲方名稱(必填):
國稅納稅人識別號:
開戶行:
戶名:
賬號:
地址:
聯系方式:
發票開具方名稱(必填):
國稅納稅人識別號:
開戶行:
戶名:
賬號:
地址:
聯系方式:
備注:以上賬戶信息僅用于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時使用,不作為收款賬戶
6.5 甲方應在繳費期內及時通知乙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以保證增值稅專用發票認證時間充裕。為確保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安全,請甲方指增值稅專用發票聯系人負責發票接收工作,并保持聯系人員穩定。協議執行期間甲方需更換聯系人時,應及時書面通知乙方。
聯系人姓名:
聯系人身份證號碼:
聯系電話:
聯系地址:
6.6 甲方收到增值稅專用發票后,應于增值稅專用發票開具日起180天內進行認證處理,如發現增值稅專用發票內容有誤、認證不符或認證不通過等情況,應在增值稅專用發票開具日當月或增值稅專用發票開具日起180日內與乙方聯系反饋。雙方應按乙方稅務機關發票征管規定,相互配合辦理增值稅專用發票更換事宜。因甲方原因導致增值稅專用發票無法認證帶來的責任和損失由甲方承擔。
第七條:違約責任
7.1 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協議項下的任何一項條款均視為違約。任何一方在收到對方的具體說明違約的書面通知后,如確認違約行為實際存在,則應在10日內對違約行為予以糾正并書面通知對方;如認為違約行為不存在,則應在10日內向對方提出書面異議或說明,在此情況下,雙方可以就此問題進行協商,協商不成的,按本協議爭議解決條款解決。違約方應承擔因自己的違約行為而給守約方造成的實際損失。本協議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7.2 因甲方原因導致語音專線未能開通或語音專線已具備開通條件但甲方拒不確認開通的,乙方按照語音專線網絡資源實際分配時間開始收取語音專線月租費。甲方未與乙方協商一致即自行終止語音專線業務的,甲方應賠償乙方因此遭受的實際損失,包括但不限于乙方為本協議實施所進行的相關投資、線路建設支出等。
7.3 若甲方未按時支付本協議約定的費用,乙方有權暫停為甲方提供語音專線業務,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自甲方欠費之日起至甲方付清欠費之日止每日按全部欠費金額的3‰向甲方加收違約金,甲方任何一個月的語音專線業務費用在該月結束后三個月尚未結清的,乙方有權單方解除本協議,取消為甲方開通的語音專線業務,并有權繼續追索甲方所欠的全部費用及其違約金,由此導致的責任和后果由甲方承擔。
7.4 乙方在租用期間負責專線的維護工作。甲方在使用時如發現故障(非甲方終端設備故障)可向乙方申告。如語音專線出現月累計24小時以上的中斷(計劃中斷除外),經乙方檢查故障點確屬乙方網絡范圍內,乙方須對甲方租費金額進行相應的核減。核減方法為每天的減免額為語音專線月租費×12個月÷365天(費用精確到小數點后面第2位,小數點后面第三位按四舍五入方法操作),經乙方核實后在下月租費中減免。
7.5 除法律另有規定或本協議另有約定外,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協議項下的義務或者履行義務不符合本協議約定的,非違約方有權要求違約方承擔繼續履行、及時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但無論何種情況,乙方對本協議項下所有索賠的賠償總額不超過甲方向乙方實際支付費用的總和。
第八條:協議期限
8.1 本協議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共【 】年。甲、乙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并加蓋公章或合同專用章后方可生效。
8.2 為確保用戶的利益不受雙方合作期限的影響,雙方應本著友好、平等互利原則協商解決問題。
8.3 如合作期限的執行及續約與國家相關部門出臺的規定相抵觸,則應按國家相關部門的規定執行。
8.4 若出現下述違約事件并持續未改正的,守約方有權在提前【5】天書面通知違約方的前提下取消和終止本協議:
8.4.1 任何一方出現破產或根據破產法或任何其他資不抵債的法律,提起自愿或非自愿的破產程序,或與債權人達成任何安排或進行公司重組或接管或任何一方解散。
8.4.2 任何對本協議的重大違約,雙方均可提出終止合同。
8.4.3 在收到守約方違約通知后,違約方未能在【10】天內進行補救(并且違約方有能力進行補救)。
第九條:不可抗力及免責條款
9.1 因不可抗力致使一方(“受阻方”)在履行其在本協議項下的義務過程中遇到障礙或延誤,不能按約定的條款全部或部分履行其義務的,不應視為違反本協議。本協議所指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包括但不限于地震、洪水等自然災害、戰爭及政府行為。
9.2 不可抗力事件終止或被排除后,受阻方應繼續履行本協議,并應盡快通知另一方。受阻方應可延長履行義務的時間,延長期應相當于不可抗力事件實際造成延誤的時間。
9.3 如果不可抗力事件的影響持續達30日或以上時,雙方應根據事件對本協議履行的影響程度協商對本協議的修改或終止。如在一方發出協商書面通知之日起10日內雙方無法就此達成一致,任何一方均有權解除本協議而無需承擔違約責任。
9.4 在任何情況下,乙方僅對因其過錯給甲方造成的直接損害結果承擔賠償責任,且該賠償責任以實際損害為準,同時,乙方對下述事項不承擔責任:
9.4.1 第三方對甲方提出的索賠要求;
9.4.2 甲方的記錄或數據的丟失或損壞;
9.4.3 甲方的經營損失等一切間接損失。
9.5 如因乙方難以避免、難以排除的技術或網絡故障或第三方原因造成甲方無法使用本協議項下服務的,不視為乙方違約,但乙方應盡合理努力爭取在最短時間內解決,對此雙方無異議。
第十條:保密條款
10.1 “保密信息”是指本協議擁有信息的一方(“提供方”)根據本協議向另一方(“接受方”)提供的信息,或接受方在本協議履行過程中從提供方處獲知的信息。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技術信息、商業信息、商業秘密、文件、程序、計劃、技術、圖表、模型、參數、數據、標準、專有技術、業務或業務運作方法和其他保密信息,本協議的條款和與本協議有關的其他信息,本協議履行過程中形成的所有信息、數據、資料、意見、建議等。
10.2 保密信息只能由接受方及其人員為本協議目的而使用。除非本協議另有約定,對于提供方提供的任何保密信息,未經提供方事先書面同意,接受方及其知悉保密信息的有關人員均不得直接或間接地以任何方式提供或披露給任何第三方。但是,乙方為本協議目的向其關聯方(包括乙方的關聯公司及其分支機構)披露保密信息不受本條約束。
10.3 雙方不得向任何人透露用戶的信息、資料以及交易記錄,除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雙方均有權拒絕除用戶本人以外的任何單位或個人的查詢;同時,雙方應盡合理努力將電子支付交易數據以安全方式保存,并防止其在公共、私人或內部網絡上傳輸時被擅自查看或非法截取。
10.4 接受方的律師、會計師、承包商和顧問為提供專業協助而需要了解保密信息時,接受方可向其披露保密信息,但是,其應要求上述人員簽訂保密協議或按照有關職業道德標準履行保密義務。接受方應向提供方承擔因己方聘請的上述專業顧問違反保密約定而給提供方造成的任何損失。
10.5 如相關政府部門或監管機構要求接受方披露任何保密信息,接受方可在該政府部門或機構要求的范圍內做出披露而無需承擔本協議項下的保密責任。但前提是,該接受方應立即將需披露的信息書面通知提供方,以便提供方采取必要的保護措施,且該等通知應盡可能在信息披露前做出,并且接受方應盡商業上合理的努力確保該等被披露的信息獲得有關政府機關或機構的保密待遇。
10.6 保密信息不包括以下任何信息:
10.6.1非因違反本協議所致,已進入公眾領域的信息;
10.6.2在提供方依據本協議做出披露前,接受方已合法擁有的信息;
10.6.3接受方從有權披露的第三方獲得的信息;
10.6.4接受方獨立開發的信息,未使用任何保密信息。
10.7 雙方應嚴格遵守保密條款之約定,嚴格履行保密義務,直至有關保密信息合法公開之時止。本協議或其任何條款的終止、中止、失效、無效均不影響本保密條款的有效性及對甲乙雙方的約束力。
10.8 由于保密信息接受方未履行保密義務給提供方造成損失的,接受方應當賠償由此給提供方造成的損失。
10.9 甲方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不受侵犯,乙方對甲方的客戶資料和通信信息負有保密義務。但根據法律法規規定,司法、行政機關依法要求乙方提供協助和配合,乙方給予協助和配合的,不構成違反保密義務。
10.10 甲方個人信息是指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信息結合識別甲方身份或者反映甲方活動情況的各種信息。乙方收集、使用甲方個人信息,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
10.11 甲方理解并同意,乙方及其關聯公司可以通過業務受理系統登記、紙質返檔,通過網絡接收、讀取并記錄等方式,以提供電信服務為目的,在業務活動中收集、使用甲方提供的和甲方使用服務過程中形成的個人信息,甲方應當就乙方收集、使用個人信息的情況向信息權利人進行說明和披露,如甲方未充分說明和披露的,由甲方承擔因此產生的全部責任。乙方有權依法對包含甲方在內的整體用戶數據進行分析并加以利用。未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向除乙方關聯公司外的第三方提供甲方個人信息。甲方可以通過營業廳或乙方指定的其他渠道,對其個人信息進行查詢、更正。
10.12 乙方應嚴格按照《網絡安全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加強網絡信息保護的決定》、《電信和互聯網用戶個人信息保護規定》(工業和信息化部令第24號)、《電話用戶真實身份信息登記規定》(工業和信息化部令第25號)等法律法規的相關要求,對其在提供服務過程中收集、使用的甲方個人信息履行保護義務。
第十一條:爭議的解決
11.1 本協議的成立、效力、解釋、履行、簽署、變更和終止以及爭議的解決均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11.2 與本協議有關的任何爭議或權利要求,都應由協議雙方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協商應在一方向另一方送達關于協商的書面要求后立即開始。
11.3 如果協議雙方通過協商不能解決爭議,則各方同意按下列第【2】種方式解決:
11.3.1將該爭議提交至乙方當地仲裁委員會。依據該會現行有效的仲裁規則在乙方當地進行仲裁。本協議項下的任何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并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并可在任何有管轄權的法院或其他有權機構強制執行。除非仲裁裁決有不同規定,敗訴方應支付雙方因仲裁所發生的一切法律費用,包括但不限于仲裁費、鑒定費、公證費、保全費和律師費。
11.3.2向乙方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11.4 訴訟或仲裁進行過程中,除雙方有爭議的部分外,本協議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各方應繼續履行。
11.5 雙方明確使用本協議“通知與送達”條款規定的方式送達與仲裁或強制執行仲裁裁決有關的傳票、通知或其他文件。本協議通知與送達條款中的任何規定均不應影響一方以法律允許的其他方式送達上述傳票、通知或其他文件的權利。
11.6 本協議爭議解決條款獨立存在,本協議的變更、解除、終止或者無效,不影響本條款的效力。
第十二條:隱私和通信權益保護
12.1 甲方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不受侵犯,乙方對甲方的客戶資料和通信信息負有保密義務。但根據法律法規規定,司法、行政機關依法要求乙方提供協助和配合,乙方給予協助和配合的,不構成違反保密義務。
12.2 甲方個人信息是指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信息結合識別甲方身份或者反映甲方活動情況的各種信息。乙方收集、使用甲方個人信息,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
12.3 甲方理解并同意,乙方及其關聯公司可以通過業務受理系統登記、紙質返檔,通過網絡接收、讀取并記錄等方式,以提供電信服務為目的,在業務活動中收集、使用甲方提供的和甲方使用服務過程中形成的個人信息。乙方有權依法對包含甲方在內的整體用戶數據進行分析并加以利用。未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向除乙方關聯公司外的第三方提供甲方個人信息。甲方可以通過營業廳或乙方指定的其他渠道,對其個人信息進行查詢、更正。
12.4 乙方應嚴格按照《網絡安全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加強網絡信息保護的決定》、《電信和互聯網用戶個人信息保護規定》(工業和信息化部令第24號)、《電話用戶真實身份信息登記規定》(工業和信息化部令第25號)等法律法規的相關要求,對其在提供服務過程中收集、使用的甲方個人信息履行保護義務。
第十三條:其他規定
13.1 其他事宜
甲方使用語音專線業務期間,為防范使用風險避免損害雙方利益,乙方有權利和義務對甲方使用情況進行監控,如乙方發現甲方在使用期間出現短期內產生異常高額費用并欠費的情況,乙方有權采取緊急措施暫停甲方業務使用并開展核查工作,同時應及時向甲方進行核實,如查證產生異常高額費用屬于甲方自身使用所致,甲方有義務及時結清相關費用,或以正式函件形式說明情況向乙方申請恢復業務正常使用并在下一繳費周期內結清相關費用;如查證產生異常高額費用屬于乙方原因所致,乙方有義務對異常產生的費用予以減免,并盡快恢復業務正常使用。
13.2 未盡事宜
本協議未盡事宜由雙方另行簽訂補充協議,但補充協議的終止期限不得超出本協議的終止期限。
13.3 通知
依照本協議要求,任何一方發出的通知或其它聯系應以中文書寫。通知可以專人遞交,或以掛號信件,或以公認的快遞服務或圖文傳真發送到另一方。通知視為有效送達的日期應按下述方法確定:
13.3.1專人遞交的通知在專人遞交之日視為送達;
13.3.2以掛號信件發出的通知應在寄出日(以郵戳為憑)后第10日視為已送達;
13.3.3傳真發送的通知在成功和接收日后的第1個工作日視為已送達。
13.4 如遇甲乙雙方有一方需變更企業名稱或變更法人,更名后的新企業或新法人應繼續承認本協議的有效性以及雙方履行本協議的合法地位。
13.5 本協議經甲、乙雙方簽字并加蓋雙方單位印章之日起生效,一式貳份,雙方各執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簽字頁】
甲方:【 】(蓋章)
簽字:
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蓋章)
簽字:
日期:【 】年【 】月【 】日
4G智能后視鏡業務協議 篇3
協議編號: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
受托人:__________________公司
_________與為促進運輸及對外進出口貿易的發展,有關海運、空運、海運聯運出口訂艙、報關、運輸、財務方面,經雙方友好協商達成共同協議內容如下:
一、委托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委托_________公司(以下簡稱甲方)于_________地區辦理國際貨物出口業務。
二、責任與范圍
2.1乙方負責提供貨源,并將貨物交予甲方安排出運。
2.2乙方向甲方訂艙時,應提供給甲方有關出口報關資料依不同貿易性質備齊所需單證,包括:發票、裝箱單、報關單、報關委托書、手冊、貿易合同、商檢證明書、許可證等正確無誤、完整、合法的文件。
2.3乙方向甲方訂艙時,須及時將貨物出口托運單傳真或送交甲方,托運單上須加蓋乙方訂艙公章,并標明乙方公司名稱、電話、傳真及聯系人。
貨物出口托運單內容應包含所托貨物正確的:中英文品名、體積、重量、件數、目的港、裝船日期、運費條款、運費價格及其它要求(如:對發票開具的付款人名稱或出口貨物及單證處理的特別要求)及協議編號(否則,喪失本協議內容所規定的權利)。
如上述內容乙方托運單中未確切詳細的注明,由此引起的一切責任后果由乙方承擔。
2.4乙方若與船公司簽有協議運價,在訂艙托運單中應明確注明運價及與船公司的合同編號,否則甲方不承擔運費誤差責任。
2.5甲方負責承辦乙方所委托貨物出口的范圍可包括:訂艙、報關、報檢、報驗、裝箱、簽發提單及核銷退稅單證交接工作,及提供乙方貨物在中轉港或目的港的情況。
正常情況下,乙方可于開航日約30天后向甲方領取核銷、退稅單證。
單證如需要更改,乙方可酌情但不遲于一年內向甲方領取。
2.6乙方所委托出運的貨物,不得夾帶易燃、易爆物品及國家規定禁止出口的物品。
甲方不接受危險品、半危險品、貴重物品、尸體、骨灰和活動物的運輸。
如乙方違反規定,將依法承擔由此造成的甲方的各項損失。
2.7乙方訂艙內容如需更改或取消原訂艙時,必須書面通知甲方,并與甲方操作人員書面確認,若貨物已進港或已離港,甲方有權拒絕更改要求。
2.8如發現乙方報關單證的品名、體積、重量、件數有誤或與實際不符,甲方有責任于貨物進港前書面通知乙方。
乙方須及時與甲方書面確認上述內容是否更改或要求退關。
否則,甲方有權將貨物按原計劃出運。
2.9如遇貨物體積、重量雙方有爭議的情況,乙方付費是暫以甲方倉庫丈量標準付款,原運費以目的港丈量標準重新計算,多退少補。
若貨物沿未裝箱、進港,乙方可到甲方倉庫復量。
為盡量減少和避免貨物在進入甲方倉庫后產生不必要的問題,甲乙雙方遵守如下規定:乙方安排專人或司機全權代表乙方,根據甲方提供有進倉編號的進倉通知書將貨物送至甲方倉庫,甲方倉庫負責及時安排卸貨,根據進倉通知書核對進倉貨物體積、件數、包裝情況、(麥)頭等,并出具倉庫受貨回執。
如發覺貨物體積、重量與進倉通知書有明顯差異,或乙方要求當場丈量尺寸,甲方有義務應乙方要求立即丈量。
對于較可能發生爭議的貨物,如布匹、捆扎、草包、及不規則外包裝的貨物。
雙方應在當場確認。
如乙方一次混合多筆貨物進倉,乙方應提供進倉通知書、貨物表面實際(麥)頭資料和件數、包裝、規格等資料要求甲方分貨。
如一切分貨資料正確,由甲方人為失誤造成的后果由甲方承擔。
2.10甲方目的港代理保證合理收費,除正常目的港費用及手續費外,不得超收其它任何費用。
如有超收,甲方應代乙方所回超收金額。
2.11
乙方必須在協議規定付費時間的前一周內與甲方將應付運費金額及發票確認完畢,且需依開航日期,循續依時付清運費。
否則甲方有權暫扣未付款的及其它乙方的單證及貨物,至乙方依時、依序結清應付費用。
如乙方要求更改發票內容,須在船開后一周內向甲方提出書面更改要求,得到甲方書面確認后,須將更改發票交還甲方。
如更改內容涉及運費條款或其它內容,可能給甲方及其國外代理造成運費困難或爭議的,甲方有權拒絕更改。
如甲方按乙方要求更改運費條款,而造成甲方國內外產生的一切經濟損失由乙方承擔,并于本協議所定費用付款內結清。
三、運價
3.1拼箱運費:乙方依據甲方拼箱報價及生效日期計算運費付于甲方。
3.2整箱運費:乙方依據甲方整箱報價及生效日期或乙方與船公司的協議運價及生效日期計算運費付于甲方。
3.3運價生效日期均以開航日期為依據。
3.4空運、海運聯運運費根據具體情況,共同商定。
四、付款條件
4.1經雙方協商,甲方同意乙方按以下第_________種方式結算費用。
(1)見款放單(2)同城托收(3)備用金(4)30天期限付款4.2對選擇同城托收方式結算費用的,乙方同意_________天期限結算,選擇同城托收或備用金方式結算費用的雙方再簽定有關結算協議4.3美金運費,甲方不接受美金現金形式付款。
4.4銀行匯款手續費及匯款差由乙方或付款人承擔。
4.5乙方同意由甲方報關,當票貨物核銷單作為抵押,乙方向甲方結清所有費用后還于乙方。
4.6在付款期限內,若乙方累計運費美金或人民幣或二者共計超過人民幣_________(美金匯率8.35),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提前付款。
五、協議終止
5.1如乙方未按本協議內容準時付費,甲方有權立即終止協議,并暫扣乙方所有單證及國內、外貨物直至乙運費結清。
5.2乙方30日內未向甲方訂艙,則本協議即自動終止。
乙方訂艙即采用付款后領取提單的方式。
5.3乙方欲終止本協議,應電話確認及書面通知甲方財務部,七日后協議即自動終止。
5.4協議終止后,協議雙方仍然承擔原協議內所規定的雙方應履行尚未履行的義務與責任。
六、協議修改本協議可經雙方書面確認修改內容,經雙方共同簽字確認后依簽字日期為準立即生效任何修改或補充內容未經雙方簽字確認前仍按原協議內容執行。
七、法律與仲裁
7.1本協議不適用于個人、個體經營單位。
7.2甲方,乙方協議簽章依據公司公章,法人或公司相應職位人士簽字為憑。
7.3本協議所規定事宜,受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法律管轄。
7.4協議雙方執行協議發生爭議,先行協商,協商無效以法律程序照章辦理。
7.5本協議甲方接受《siffa代理業務標準交易條款》的約束作為其質量體系中手控的外來文件和本協議書的組成部分。
八、帳號甲方:收貨人、收帳款號及開戶行
乙方:收貨人、收貨帳號及開戶行
九、協議生效
9.1本協議自雙方簽訂之日起生效,生效日前,乙方應結清所有與甲方簽約前已發生的費用后,本協議方可執行。
9.2本協議有效期自簽訂日起,以1年為限。
協議期滿日之前,甲乙雙方如未接獲對方正式書面通知,本協議自動延長一年。
9.3一切附加協議,和本協議同樣約束雙方,否則視為違約,并且違約放承擔一切經濟和法律責任。
十、特別聲明
10.1甲方絕不接受危險品,半危險品貨物訂艙,乙方保證所托貨物絕不屬于危險品。
如果乙方發生違約行為,不論其托運單上如何表示及原因如何,必須承擔由此產生的國內外一切法律和經濟責任。
10.2乙方參展或緊急貨物要求出運時,應事先通知甲方,經雙方確認期后再行安排訂艙出運,否則甲方不承擔延誤運輸的責任。
10.3貨物出運后,乙方要求退運,或更改目的港、中轉港、運輸方式,須經雙方書面確認。
其相關費用乙方未預先支付于甲方前,甲方有權暫不執行上述更改要求,期間所產生的額外經濟損失由乙方自行承擔。
10.4乙方目的港收貨人,經甲方目的港代理通知后,逾時未提貨者,目的港產生的運費及額外費用由乙方目的港收貨人全部承擔,若乙方目的港收貨人放棄貨物,則由乙方承擔目的港所產生的各項費用及運費。
甲方(簽章):_________乙方(簽章):_________
授權代表人(簽字):_________授權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簽約時間:_________年___月___日簽約時間:_________年___月___日
電話:_________電話:
傳真:_________傳真: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地址: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