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工傷答辯狀(精選3篇)
個人工傷答辯狀 篇1
答辯人:
住址:
代理人:
被答辯人:
住址:
風險提示: 一份嚴謹的民事訴訟答辯狀,首先需要分清是否屬于法院主管,是否有需要寫民事訴訟答辯狀;
其次是弄清楚受理法院的管轄;
再有就是檢查訴訟主體是否遺漏,是否有誤;
此外還應該注意起訴期限和訴訟時效的問題。
在明顯存在上述問題時,不要急于答辯,答辯時在答辯中明確提出異議,往往能事半功倍,即可令對方“敗訴”。
答辯人就自己與被答辯人(以下簡稱原告)勞動爭議糾紛一案,現答辯如下:
答辯事項:答辯人請求人民法院依法駁回原告不合理且不合法的訴訟請求。
風險提示: 制作民事答辯狀時,應當圍繞原告在民事起訴狀中敘述的事實和理由進行。
答辯人有權否認對自己不利的“不能成立的”和“無證據證明的”事實。
進而有取舍地闡述對自己有利的,及對方當事人沒有提及的事實,特別在一些雙方當事人存在“混合過錯”或都有違約行為的案件,答辯人更應當注意如何“承認”、如何“反駁”及如何“確立”自己的觀點。
從而達到以自己的“事實和理由”和對方的“事實和理由”相抗衡。
事實與理由:
一、答辯人與原告之間存在勞動關系,答辯人所患的煤工塵肺二期、輕度肺功能損傷病亦是原告處發生的工傷。
答辯人提供的《職業病診斷證明書》、《認定工傷決定書》、工傷管理保險服務中心的《工傷保險證明》、《______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書》等證據,可以證實答辯人與原告之間于______年______月到______年______月存在勞動勞動關系。
另答辯人提供的《職業病診斷證明書》、《認定工傷決定書》、《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書》等證據,亦可以證明答辯人所患的煤工塵肺二期、輕度肺功能損傷病,是原告處工作期間發生的工傷傷殘四級的事實。
二、答辯人在原告處發生的工傷,原告理應承擔相應的工傷賠償責任。
答辯人自______年______月到______年______月,一直在原告的煤礦挖煤。
在答辯人在職期間,原告從未依法為答辯人建立健康檔案。
也未為答辯人進行任何入職身體檢查。
當礦方進行體檢時,發現答辯人有嚴重煤工塵肺病后,并沒有為答辯人辦理工傷理賠的情形下,對答辯人進行辭退,嚴重觸犯法律。
答辯人的工傷認定及勞動能力鑒定均符合規定,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內對前述認定及鑒定提出異議,貴院應當根據有關部門依法做出的鑒定結果,判令原告支付答辯人相關工傷賠償費用。
三、答辯人的相關工傷賠償數額應按如下方式計算
1、答辯人的職工人平均工資應按______元計算。
因原告在規定時間內未提供答辯人工資單,根據貴院民一庭對______煤礦李______民事判決中已認定______市職工人平均工資為______元,為維護法院判決的權威性,本案亦應該按______元的職工平均工資為基數計算工傷賠償標準。
2、答辯人工傷賠償數額按《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四級傷殘的,傷殘補償金為21個月的本人工資。
另根據《______省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暫行辦法》第九條規定,一次性享受工傷保險長期待遇的標準按照工傷發生之日或職業病診斷之日的年齡、傷殘等級及本人月平均工資核定,50周歲以上傷殘等級四級的為96個月。
因此答辯人應獲得的工傷賠償為117個月_________元/月=______元。
綜上,答辯人認為,答辯人在原告處工作數年,并已認定為工傷,答辯人理應享受國家《工傷保險條例》所規定的工傷待遇。
而被告拒絕支付答辯人工傷待遇是于法于情于理都不符的。
為此,答辯人向貴院提出答辯的同時,請求貴院裁決原告按工傷待遇支付答辯人一次性享受工傷保險長期待遇等費用共______元,以維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______縣人民法院
答辯人:_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風險提示: 在答辯時,答辯人(被告)對自己所提出的主張負有舉證責任。
注意,列書證,要附上原件或復制件,如系摘錄或抄件,要如實反映原件本意,切忌斷章取義、并應注明材料的出處;
列舉物證,要寫明什么樣的物品,在什么地方由誰保存著;
列舉證人,要寫明證人的姓名、住址,他能證明什么問題等。
另外,證據和證據來源,雖然法律規定必須提交,但提交時的說明應能簡就簡,盡可能在法律許可的范圍內保留自己的殺手锏,在庭審辯論中占據主動。
附:答辯書副本_____份;
證據材料______份。
!~~
個人工傷答辯狀 篇2
答辯人:______________,女,年月日生,戶籍地:____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
答辯人因與上訴人_____離婚糾紛一案,提出如下答辯意見:_________________
一、上訴人的上訴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應予駁回。
(一)上訴請求1應予駁回。
(二)上訴請求2應予駁回。
(三)上訴請求3應予駁回。
(四)上訴請求4應予駁回。
二、下列財產,一審不予處理或錯誤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請求中院予以糾正。
1、被上訴人用于購買_____房產的_____萬元婚前存款;
2、_____房產裝修款_____元;
3、_____汽車;
4、上訴人貸款炒股轉走的現金_____元。
三、由于時間變化,夫妻共同財產和債務已經發生變化,列舉如下:_________________
1、_____房產貸款,現貸款余額本金是_____元,利息是_____元,罰息是_____元,訴訟費預計支出是_____元,合計此套房產負債為_____元;
2、_____銀行貸款,現本息余額是_____元。
四、根據事實,請求中級法院依據事實和法律,作出如下認定:_________________(按一審判決書的認定順序)
1、認定被上訴人的婚前財產為_____房產一套和現金人民幣_____萬元;(判決書第_____頁第_____行,維持一審認定)
2、認定_____房產系上訴人出售_____房產的房款所購買;(判決書第_____頁倒數第_____行,維持一審認定)
3、認定被上訴人出資婚前存款_____萬元購買_____房產;(依據證據,重新認定)
4、認定被上訴人用出售_____房產的房款裝修_____房產;(依據證據,重新認定)
5、認定上訴人非法轉移現金_____元;(判決書第_____頁第_____行,依據司法解釋,重新認定)
6、其余認定不變。
綜上所述,上訴人的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應予駁回。
一審有關事實認定錯誤,處理不當,應予糾正。
請求中院查明事實,作出正確的判決。
此致
_____市人民法院
答辯人:_________________
個人工傷答辯狀 篇3
答辯人: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王某,該公司經理
被答辯人: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劉某,該公司經理
被答辯人訴答辯人建設施工合同糾紛案,貴院已經受理,現答辯人根據事實和法律答辯如下:_________________
一、關于“判令答辯人支付工程款余額_______________元,并承擔銀行同期貸款利息”之訴訟請求,于法無據,應予駁回。
根據20__年8月16日答辯人與被答辯人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第一部第五條“合同價款暫定價_______________元(以決算為準)文明工地施工費:______________元”及第三部分專用條款第23.2“本合同價款采用可調價格方式確定。(2)采用可調價格合同,合同價款調整方法:_________________工程結算時,按20__年8月26日協議條款及雙方承諾方式另行結算。”之約定,答辯人付款的依據應是雙方的結算的合同價款,但雙方至今尚未進行結算。
其次,20__年6月13日,由答辯人和被答辯人共同委托咸陽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站進行決算,20__年10月16日,咸陽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站出具了《工程決算書》。但20__年3月24日,咸陽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站撤銷了20__年10月16日公布的該工程決算書,并退回其支付的工程決算費用。并建議雙方通過合同仲裁或司法程序解決該工程結算問題。至此雙方委托第三方決算仍無結果。
綜上,至今為止,雙方未進行結算,委托第三方決算亦無結果。因此在本案工程總價款尚未確定之前,被答辯人請求答辯人支付工程款余額_____________15元尚無依據,依法應予駁回。
另,“并承擔銀行同期貸款利息;”之訴訟請求,并不是具體的數額,因不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_________________(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之規定,依法應予駁回。
二、關于“判令答辯人賠償損失_________________”之訴訟請求,因無事實和法律依據,依法應予駁回。
被答辯人訴稱“二是因答辯人不按照工程進度付款,致使工期延誤一年半,造成被答辯人遭受工程管理費用損失2900400元,機械租賃費用損失_______________元,架管、扣件、絲桿等材料費用損失2269555元”的邏輯是,造成其_______________元損失的原因是答辯人不按照工程進度付款,致使工期延誤一年半。
那么答辯人是否按照工程進度及時付款呢,根據20__年8月16日《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第三部分專用條款26、工程款(進度款)支付。雙方約定的工程款(進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時間:_________________按月進度款的80%支付,工程竣工驗收后付至總價款的80%,除5%的保修金外,交工后30日內付清。”之約定,答辯人支付進度款的時間點為兩個,一是按月進度款的80%支付;二是工程竣工驗收后付至總價款的80%。答辯人是否違約答辯如下:_________________
首先:_________________是否按月進度款的80%支付,答辯人不存在違約情形。
在本案中,被答辯人從施工到竣工驗收結束時,從未給答辯人報送工程進度,答辯人只能根據被答辯人的要求及時足額支付工程進度款。根據20__年8月16日《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條款第9.1條“承包人按專用條款約定的內容和時間完成以下工作:_________________(2)向工程師提供年、季、月度計劃及相應進度統計報表”、第9.2條“承包人未能履行9.1款各項義務,造成發包人損失的,承包人賠償發包人有關損失”及第三部分專用條款第9.1條“承包人應按約定時間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_________________(2)應提供計劃、報表的名稱及完成時間:_________________每月25日向建設單位、監理單位報送當月完成工程量報表和下月進度計劃報表”、第25.1條“承包人向工程師提交已完工程量報告的時間:_________________承包人每月25日前提交完成工程量(形象進度)的報告”之約定,因被答辯人從未給發包方答辯人報送過任何完成工程量的報告,因此,是否按月進度款的80%支付,答辯人不存在違約情形。
其次,關于工程竣工驗收的付款行為,答辯人并未違約。
即使按照被答辯人認為的工程總價款_________________元的80%計算,應是_______________元。根據20__年6月11日至20__年4月30日《王城國際工程款明細單》共付款_____________元,加上20__年10月28日付款50萬元、20__年1月22日付款5千元和20__年2月11日付款5萬元共計_____________元。因此答辯人在20__年4月底竣工時,已經支付了工程總價款的86.62%。更何況根據答辯人的決算,工程總造價應為_____________元,答辯人已經超額支付了工程款。因此關于工程竣工驗收的付款行為,答辯人并未違約。
第三、既使因為答辯人不按照工程進度付款,致使工期延誤一年半,那么是否造成被答辯人遭受工程管理費用損失_____________元,機械租賃費用損失_______________元,架管、扣件、絲桿等材料費用損失_______________,應由答辯人舉證證明,并在法庭審理中有待進一步查證。
綜上,支付工程進度款答辯人并未違約,被答辯人的該項訴訟請求因為事實依據,依法應予駁回。
值得提醒的是,答辯人已經支付被答辯人工程款共計_____________元,而根據答辯人的決算,工程總造價應為_______________元,答辯人已經超額支付了工程款_______________元。
三、關于“判令答辯人支付違約金_______________元”訴訟請求,因答辯人現在已不存在違約事實,因此該項訴請應予駁回。
此違約金的計算應是根據20__年6月11日在任某主持下達成的《協議書》第三條“在該站決算結論后三日內甲方付清乙方其余工程款。逾期未付清的,按應付未付的百分之零點五向乙方支付違約金;決算結果若甲方付超,乙方應當在三日內向甲方退還多付的款項,逾期未付清的,按應退未退的百分之零點五向甲方支付違約金。”之約定,應付未付款為45609元。
但20__年3月24日,咸陽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站撤銷了20__年10月16日公布的該工程決算書,并退回其支付的工程決算費用。因此,咸陽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站至今仍無據算結論。
故20__年6月11日《協議書》第三條“在該站決算結論后三日內甲方付清乙方其余工程款。逾期未付清的,按應付未付的百分之零點五向乙方支付違約金;”的約定,因該站至今尚無決算結論,答辯人不存在“逾期未付清”的違約事實。
綜上,因咸陽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站至今尚無決算結論,答辯人不存在“逾期未付清”的違約事實,“判令答辯人支付違約金45609元;”訴訟請求無事實依據,該項訴訟請求應予駁回。
四、關于“判令答辯人支付消防工程管理費980000元”訴訟請求,因與事實不符,依法應予駁回。
第一、根據被答辯人“另,定額站對王城國際工程決算未計入消防工程管理費980000元和打樁租用發電機費用230000元,這兩項費用也應由答辯人承擔。”之訴稱,此項訴訟請求與第一項訴訟請求存在邏輯上的沖突。
首先,如果被答辯人嚴格按照20__年6月11日《協議書》內容執行,那么定額站的決算結果即使并未計入消防工程管理費980000元和打樁租用發電機費用230000元,被答辯人亦應按照定額站的決算結果執行;
其次,如果被答辯人不按20__年6月11日《協議書》內容執行,那么定額站的決算結果亦不應作為被答辯人計算工程余款的依據,即第一項訴訟請求“判令答辯人支付工程款余額751929.15元,并承擔銀行同期貸款利息;”無任何決算依據,理應予以駁回。
最后,在第一項訴訟請求與第四項訴訟請求之間,被答辯人只能二選其一,選擇第一項訴訟請求,則第四項訴訟請求順理成章應被駁回,而第一項訴訟請求因咸陽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站至今尚無決算結論而無法認定;選擇第四項訴訟請求,則表明被答辯人自己已經不認可20__年6月11日《協議書》內容,被答辯人第一項訴訟請求因自相矛盾而無法認定具體數額,況且第四項訴訟請求被答辯人應舉證證明,并在審理中查明。
第二,消防工程是答辯人與其他公司簽訂的施工合同,是在被答辯人施工結束并撤離工地后才開始進行的施工,在施消防工程工期間,被答辯人未進行過任何配合工作,也不存在所謂的消防工程管理費,所以該項訴請與事實不符,依法應予駁回。
綜上,此項訴訟請求與第一項訴訟請求存在邏輯上的沖突,被答辯人只能二選其一,更何況消防工程是在被答辯人撤離工地后由其他公司施工的,因此該項訴訟請求依法應予駁回。
五、關于“判令答辯人支付租用發電及費用230000元”訴訟請求,因與事實不符,依法應予駁回。
同上述第四項第一部分答辯。